关于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法律援助问题的研究

  

  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是法律援助机构中的常态工作,其存在的问题也被律师、学者等多方论证研究,但时至今日,虽取得一定进展,却仍有遗留问题和新发现的问题亟待解决。本文从实证的角度出发,结合笔者自身工作实践,就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情况进行简要分析,对现存问题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以期在实践中逐步加以改进和完善。

  一、我区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现状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我区将法律援助的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其中针对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不再要求提供经济困难证明等材料,从而进一步方便未成年人这一类群体申请法律援助。此外,笔者对近几年我区办理刑事案件数量做简要统计发现:2014年我区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71件,其中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有49件;2015年办理刑事案件115件,未成人案件85件;2016年办理刑事案件82件,未成年人案件55件;而截至2017年9月1日,我区已经办理刑事案件共100件,其中未成年人案件已达69件。从统计结果可见,虽然每年办理的刑事案件数量上下有所波动,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量占比始终高达整个法律援助刑事案件数量的三分之二,这其中反映出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1.文化水平低,辨别是非能力差

  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年龄界定为14周岁至18周岁,由于该阶段所受教育有限,缺乏基本的法制观念教育,世界观、人生观尚未形成,辨别是非、区分良莠的能力较弱,极易受周围环境和同伴的言行影响而走上犯罪道路。如家住大张庄的连某,初中在读,因与任某系好友关系,在不知原委的情况下,伙同任某等人约架王某。事后问其原因,连某称,出于哥们义气、碍于情面从而答应帮忙,最后连某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两年。类似案件很多,笔者就不一一列举了。

  2.家庭必要教育缺失

  家庭的教育、家长的言行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尤为重要。父母重养轻教、养而不教或教育失当均有可能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笔者从以往代理的刑事案件中总结发现,当前社会两类家庭的子女极易走上犯罪道路:一类是父母常年外出务工的家庭;这类家庭子女老人留守在家,父母忙于工作,无暇顾及子女的教育问题,而老人的溺爱与法制观念的缺乏更加促使这类家庭的孩子以身试法。另外一类则是单亲家庭;随着近些年离婚率的逐年上升,单亲家庭的孩子变得越来越多。这些孩子或随老人生活,或寄宿学校、亲友家中,由于家庭教育缺乏,长期无人管束,从而滑向犯罪泥潭。如家住北辰区的未成年人李某,自幼被父母抛弃,常年与所谓的养母共同生活,近几年独自外出流浪。由于缺乏必要的家庭教育及关怀,李某结识了社会上的不良青年,平时不务正业、游手好闲,甚至吸食毒品。因缺钱而数次参与抢劫活动,劫得苹果手机数部,后变卖挥霍,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

  3.父母法律意识淡薄

  父母对子女的行为缺乏约束管教,不懂法、不知法,甚至当子女涉嫌犯罪时仍意识不到问题的严重性,不能积极引导帮助子女认识错误。如家住北辰区的未成年人马某,因路遇朋友与他人约架而参与其中,事后被检察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提起公诉。笔者与之了解案情时,其父亲在旁反复强调马某并未实际动手,为何认定犯罪,并称是“小孩子的玩闹儿,警方何必小题大做”。父母的不懂法让孩子走上歧途,但法律无情,不会因父母的无知而姑息每一个犯罪嫌疑人。最终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4.社会不良环境和风气的影响

  古语云“蓬生麻中,不扶而直;白沙在涅,与之俱黑”,可见环境对人的影响之大。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新事物的不断涌现,未成年人接触外界、了解世界的渠道越来越多,这其中不乏一些不健康的信息在潜移默化的影响着心理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尤其一些管理混乱的公共场所如游戏厅、网吧等更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温床。如家住北辰区的王某,女,15周岁,因参与抢劫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立案。笔者在与其了解案情时得知,王某初中辍学在家,无所事事,长期泡在网吧,因此结交了社会不良青年范某,并成为所谓男女朋友,因为缺钱,二人效仿网上视频内容组织抢劫,最终深陷法律牢笼。

  三、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1.未成年人援助对象范围过于狭窄

  根据目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对象只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包括未成年被害人。其中,刑事案件中审判阶段未成年被告人属于强制性法律援助。即只要是未成年人涉嫌犯罪, 而其家属没有给其聘请律师的, 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笔者认为,在具体的刑事个案中,未成年被害人是典型的弱势群体, 对于他们, 国家更应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使他们受损的权益得到有效救济。如家住山东的未成年人牛某,因劝架被人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为此支付医疗费一万多元。牛某来到中心寻求法律援助,但因援助范围所限,中心仅能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供帮助。

  此外, 在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中,办案机关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因无强制要求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故而造成未成年被害人客观上不知道其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 导致对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的实际缺位。如上述提到的牛某故意伤害致伤一案,因其一人独自在天津生活,对诉讼程序完全不知,故检察院告知可以去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若非如此,牛某根本不知自己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这一途径。   

  2.从事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队伍较小、缺乏专业化

  为整合律师资源,方便管理及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我区法律援助中心将区管辖的所有律师事务所进行统计整理,把每一位热心公益、愿意代理援助案件的律师按照案件擅长领域编辑入册。整理发现,19位致力于援助案件的律师中,愿意代理刑事案件的有8位,而明确表示愿意代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律师仅1位。这其中虽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明显低于民事案件的原因,但更为重要的原因则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本身具备的一些特点给办案律师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司法实践中,一些律师往往只是完成刑事辩护本身的任务,缺乏与未成年人的沟通与互动,未能全面掌握其性格特点、成长经历、家庭现状等情况。同时,由于欠缺做未成年人思想工作的专业能力,也无法对未成年人开展有效的法制教育与心理疏导。

  3.援助后续效果较难巩固,再犯罪情况频发

  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笔者发现由于未成年人特殊的生理、心理特点,使其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缺乏正确的认识,且因未成年人涉案后多被取保候审且判以缓刑,未实际受到强制管束。加之有些父母法律意识不强,未对其正确引导及教育,因此极易重蹈覆辙,重新犯罪,再次成为援助对象。如16周岁的孔某,涉嫌抢劫罪被刑事立案,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检察院以情节显著轻微为由不予起诉,考验期6个月。在距离考验期结束还有一个月的时间,孔某先后参与两起聚众斗殴,再次被刑事立案。实践中,法律援助的内容多限于刑事辩护本身,还没有将其作为一项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加以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面临着如何与其他机关加强衔接、适度延伸的问题。

  三、做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

  1.放宽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援助对象范围

  对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不仅应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应包括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而未成年被害人尤甚。对于未成年被害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应告知其可以聘请律师,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对其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如果被害人及其监护人没有委托代理人,人民法院应该出具通知书,要求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定诉讼代理人。对于未成年被告人,人民法院除了就刑事部分应为其指定辩护人以外,同样应该就未成年被告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指定诉讼代理人。

  2.组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专业团队,切实提高援助律师教育矫正能力

  目前办理援助案件的律师主要由援助机构内部的专职律师和社会律师组成,可在现有援助律师团队中挑选出综合业务素质强,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工作的律师组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团队。有针对性、有计划性的定期组织专项培训,如结合高校开展犯罪学、教育学、心理学等相关专业知识讲座,从而增强援助律师的教育矫正、心理疏导等方面能力,使援助律师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的同时,能够因势利导,有的放矢地做好法制教育工作,帮助失足未成年人充分认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实现对失足未成年人保护与教育的有机结合。

  3.加强职能对接,适度延伸服务,有效巩固法律援助后续效果

  针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法律援助应摈弃以辩护为主的简单工作模式,形成“案前走访、案中教育和案后帮教”的未成年人办案三部曲。即在接受指派后,援助律师应走访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如家庭状况、是否在校就读等,从而寻找教育感化的着力点;在案件办理的不同阶段,援助律师应积极联系办案警察、公诉人、法官,与其相互协调配合,在办案的同时对未成年人做好教育、挽救工作;案件审结后,对投监服刑或判处缓刑的少年犯,结合社区矫正部门做好延伸帮教工作。此外,可考虑与未成年人家庭、学校和社区等机构建立常态联系,参与回访帮教,实现对失足未成年人的全方位动态援助,促使其尽快回归社会。

  4.创新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打破过去就普法而普法的单一工作方式,跳出固步自封的工作怪圈,拓宽渠道,活化形式,寻求针对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新的切入点。一是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做好入校园、进讲堂活动,组织学生系统学习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二是通过用反面典型案例对未成年人进行警示教育。可以组织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监狱等多个部门,联合进行法治宣传,同时邀请未成年人的父母参与其中,在提高未成年人守法意识的同时,也加强其父母的法治教育。

  “少年智则国家智,少年富则国家富,少年强则国家强。”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民族的未来。面对当前诸多困难,我们希望积极探索、尽快落实,完善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