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未成年人案件释法说理机制与犯罪预防
释法说理,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检察职能过程中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处理决定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理由进行法律解释、举证说明、以理服人的过程。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由此,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除查明案件事实、指控犯罪外,还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释法说理则是教育、挽救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力手段。所谓释法,是指结合案情讲解罪名的含义和犯罪构成,分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所谓说理,是指帮助未成年人分析犯罪原因、强化悔罪心理,教育未成年人正视现实,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本文依托于公诉工作实践,从犯罪未成年人的特点出发,首先分析释法说理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性,其次分析未成年人案件中释法说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完善未成年人案件中释法说理工作机制的建议。
一、释法说理机制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性
释法说理机制在未成年人案件中之所以重要,很大程度上源于未成年人相比成年人所表现出的独特的性格特点和行为特点。这些特点使未成年人犯罪体现出相当的共性,也成为检察机关加强释法说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出发点。
(一)未成年人可塑造性强,释法说理能够矫治犯罪动机
未成年人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阶段,同成年人相比辨别能力、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容易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而使行为失范,因而犯罪动机相对简单,或是出于一时贪念,或是出于江湖义气,但同时也意味着未成年人可塑性强,即其主观恶性不深,思想容易受到外界条件的影响,易于接受教育改造。检察人员通过释法说理,以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能够帮助未成年人分析犯罪原因、提高对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强化其悔罪心理,使未成年人理解社会规范、认同社会价值,回到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的轨道上来,放弃犯罪动机,预防再犯罪。
(二)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释法说理能够加强法律认知,增强服法心理
涉罪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法律知识的掌握较少,如对罪名、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的理解产生偏差;二是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一般知道自己行为是不道德的,但没有意识到行为已经到了犯罪的程度,以及犯罪对他人对社会的危害。例如,一些未成年人知道以暴力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是不对的,但觉得“没什么大不了”,没想到会是犯罪行为,也认为自己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法律意识造成不利影响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如未成年人自身受教育水平不高,法律知识本身的专业性程度较高、检察机关对法律知识普及程度不够等等。而释法说理则能改变这些因素带来的不利影响,检察机关结合未成年人的文化水平、理解能力进行释法说理,对具体罪名的内涵、犯罪构成等方面进行解释,使未成年人对其所涉嫌的罪名有正确认识,并分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促使未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理性认知,从而达到真正认罪、悔罪的教育效果。
(三)家庭教育缺失,释法说理能够搭建新的教育平台,补充家庭教育不足
在未成年人的成长道路中,家庭教育不可缺少,家庭是未成年人的第一学校,对未成年人社会态度、世界观、价值观的形成具有导向作用。不良的家庭教育影响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办案中发现,多数涉罪未成年人来自单亲家庭、父母离婚后重新组建的家庭,及留守儿童的家庭,这样的家庭结构导致成年人在家庭中得不到足够的关爱和教育,更容易出现性格扭曲,走上犯罪道路。例如,一些未成年人不愿生活在这样的家庭中离家出走,而离家出走的下一步很可能就是将实施犯罪作为其谋生手段。检察机关通过释法说理,进行个别化教育,能够补充家庭教育的缺失和不足,使涉罪未成年人认识到其犯罪行为给父母、家庭所带来的伤痛,促使其形成正确的法制观念和做人理念。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释法说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释法说理的意识和观念不强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与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最大不同在于,对未成年人的定罪量刑只是案件办理的一部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预防犯罪才是案件办理的重点和难点。而实践中检察人员并未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彻到办案的各个环节中去,检察人员首要重视的仍是案件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是否正确,量刑是否合法合理,即使是再复杂的案件事实、法律争议,检察人员也都能保持清晰的法律思维,进而做出审查决定。而对未成年人是否理解相关法律,是否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考虑得较少,大多只简单地说明审查结果而不愿说理,或说理简单不充分,不足以改变未成年人在法律认识上的错误观念,不足以让未成年人吸取教训、痛改前非,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甚至有的检察人员认为说理宜粗不宜细,理说的越多,漏洞就越多,由于思想上重视不够,释法说理还没有成为检察人员积极、主动的职业习惯。
(二)说理方法简单、说理程度低
检察人员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说理方法简单、说理程度低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没有充分利用公诉意见进行释法说理。发表公诉意见是庭审中追求定罪量刑、开展法庭教育的重要环节,而实践中公诉人只是简单罗列证据、认定犯罪事实,并援引法律条文直接进行法律适用,没有对犯罪事实详细刻画,没有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忽视了将犯罪事实适用于法律规范的法律推理环节,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相脱离,由于未成年人年龄较小,理解能力有限,释法说理程度低导致公诉意见难以使人信服。
2、文书说理程式化倾向严重。文书说理是检察人员释法说理的重要形式,例如不起诉理由说明书、不抗诉理由说明书等均属于文书说理。该类说理文书的制作内容简单、说理不透彻,程式化倾向严重,难以引起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重视,难以对未成年人以后的人生起积极的引导作用。例如,对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的不起诉理由说明书,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严密的逻辑阐释未成年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重点阐述犯罪情节轻微,教育未成年人吸取本次教训,珍惜不起诉的机会,不要重蹈覆辙。
3、释法说理针对性不强,削弱教育效果。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群体,犯罪特点、犯罪原因等呈现出一定的共性,但每个涉罪未成年人由于心理特点、成长环境、接受教育的能力不同,又体现出一定的差异性,因此释法说理应当因人而异、因案而异。实践中释法说理千篇一律,让未成年人觉得老生常谈,没有找准感化点,缺乏针对性,难以达到有效教育改造未成年人,预防再犯罪的效果。
(三)检察人员知识结构欠缺,释法说理能力不足
未成年人案件的释法说理,需要检察人员使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语言对法律进行解读,需要综合分析未成年人的个性特点、成长经历、工作学校表现、罪前表现等社会调查资料,还需要掌握未成年人的心理开展针对性的教育,要完成上述工作,除需要法学知识外,还需要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知识,而检察人员对这些理论有所欠缺,知识结构单一,即使想进行透彻充分的说理,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释法说理工作机制的完善
(一)寓教于审,注重释法说理与预防犯罪相结合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仅仅在于案件的处理结果,更重要的是以预防犯罪为目的,加强释法说理。
1、建立对话沟通机制。提审是检察人员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交流的主要途径。提审时,检察人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主体地位,不是一味地说教,而是通过对话的方式,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生轨迹、性格特征、人格缺陷,了解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了解其社会经历、学习、生活中的闪光点及所遭受的挫折,从而获得足够的信息和资源,并以此为出发点,对其阐释法律,帮助其分析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帮助其学会如何正确思考,克服自身的错误观念和偏执狭隘,为有效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打好基础。
2、建立庭审教育机制。在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开展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中,庭审教育是其中的重要环节,也是释法说理的重要表现形式,公诉人应重视庭审教育,避免走过场。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公诉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教育,首先,明之以法,向未成年被告人阐述其行为的违法性;其次,晓之以理,对未成年被告人晓以利害,分析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再次,动之以情,利用释法说理的感染力,直陈犯罪行为给父母、家庭带来的伤痛,力争让未成年人痛改前非,在今后的生活和工作中做一个守法公民和对社会有用的人。
3、建立心理干预机制。未成年人的不健康心理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例如未成年人心理上的自我否定倾向,再如因受突发事件影响而产生强烈心理冲击,以致无法调适而出现过激反应等等,这些不健康的心理因素是直接或间接诱导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主观原因。对于具有心理问题的未成年人,单纯向其宣传国家的法律政策,讲明行为性质和是非对错,是远远不够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亦指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注意掌握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因此,检察人员应当将释法说理与心理矫治相结合,通过应用心理咨询的方法,综合分析和评估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度,帮助未成年人消除不良心理影响,走出犯罪阴影,重树生活信心,顺利回归社会,减少再犯罪率。
(二)建立释法说理多元化平台,开辟预防犯罪新途径
1、以学校为平台,开展一般预防。检察机关应当针对不同授课人群的特点,深入学校开展法制讲座,讲解《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等法律规定,以案释法,并开展模拟法庭,向未成年人进行直观、生动地法制宣传,使未成年人真切认识到违法行为给他人、家庭、社会及本人所带来的危害,从而远离犯罪,做守法公民。
2、以法律文书为平台,使释法说理书面化。在提审和庭审时对法律的阐释局限于口头表达,口头释法说理具有生动、直观的优点,但也具有易逝性,不确定性等缺点,书面形式则能弥补上述不足,并使释法说理更具严肃性和权威性。检察机关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理解能力和心理特点,采取易于为未成年人理解和接受的用语制作“检察官寄语”,对涉案罪名进行解释,对社会危害性进行说理,既具备法律的逻辑性、严肃性,又易于理解和接受,使“检察官寄语”不仅成为释法说理的载体,又成为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从而预防犯罪。
(三)提高释法说理的能力和水平,为预防犯罪提供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