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严加管教及流程图

  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二、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犯罪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审查责任:审查违法犯罪嫌疑人真实年龄,是否满十四周岁或十六周岁。

  3、决定责任:对不满十六周岁的犯罪嫌疑人和不满十四周岁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人,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

  4、送达责任: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监督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管教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责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严加管教的不予责令;

  2、对不符合责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严加管教予以责令;

  3、未按法定程序责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严加管教的;

  4、在责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严加管教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流程图

  责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严加管教流程图.png

  五、监督方式

  (一)监督电话:0555-2422036(市局纪委监察室)

  (二)廉政风险点

  序号

  权力事项

  廉政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1

  责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严加管教

  3

  1、工作落实不到位;2、没有正确和确实履行职责;3、工作中接受当事人宴请或收受财务。

  低

  1、以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准则,严格执法,秉公办事;2、严格执行规定,杜绝滥用职权;3、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治安

  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