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国对未成年人这么保护呢?
甚至已经到了纵容的地步,杀人都不判刑
根据我国刑法,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需要负刑事责任,但不适用死刑。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需要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抢劫等八类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但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若未成年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以赔偿,其监护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世界上大部分法制国家都对未成年人犯罪有相应的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并非我国独创。法律作为国家工具,有家长主义职能。未成年人的三观并未健全,所以法律秉持教育感化的态度,来处理未成年犯罪案件。从庭审不公开,五年以下刑罚的案件封存,再到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都体现了这一精神。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未成年人心智发展很快,我国民法总则已经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10岁降到了8岁。因此,刑事犯罪刑罚适用年龄是否应做相应的调整应是刑法需要考虑的问题。刑法不同于民法,因刑法涉及剥夺人的自由与生命,故立法者会更为慎重。目前的折中办法我认为,是否可以将14岁以下的严重的故意暴力犯罪者暂时不放归社会,而是建立特殊少年学校,通过再教育和心理观察疏导,在通过缜密测评后放之社会,并于一段时间内在社区定期监管和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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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我们是祖国的花朵,是未来的希望
我挺理解你话里的语境的。
近年吧,很多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报道报出来后,大家才似乎“醒过来”原来未成年人犯罪也可以让一群成年人为之感到可怕恐惧吧,有些毫无人性,犯罪后甚至沾沾自喜于自己未成年或者未满14岁,像之前的杀母案,那孩子说:“我杀的不过是我的母亲而已又不是别人的。”这样的“无辜与无知”令人背脊发凉。从什么时候开始,未成年人保护法变味了呢?变成一把利刃。
我不是为犯罪的孩子袒护什么。我只想说,在那个制定法规的时候,那个时代没有这么多暴戾之气,他们没有受到社会这么多“耳濡目染”,他们单纯无辜,是犯罪分子的靶子,于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初衷就是为了保护他们不受伤害,无论是心理还是身体。所以这条法律制定的初衷是很美好的,也很仁爱。不必质疑它制定的意义和存在的价值。
但是现在的孩子,还像过去一样吗?他们怎么变的,为什么变的?我相信,大家都心知肚明了吧?很多犯罪的都是网瘾少年,偏激少年,吸毒少年(此处少年只是一个代称,不一定是男生,男女皆可。)等等因为受到很多不良影响而变得不纯真,甚至开始在一个导火索之下开始了犯罪。他们往往缺乏管控。但这些,完全怪他们吗?答案可想而知。况且现在的孩子不比以前。他们往往懂得更多,懂得利用各种手段,他们也知道未成年保护法的“漏洞”吧。比如,他们看新闻也知道未成年的孩子犯罪不服刑的吧?
而这样的结果就是题主说的尴尬处境。不罚难平人心,罚了违背法律。你说呢?
但是目前,这个法律还是保护大部分孩子的,他们确实容易受侵害,这法律是他们的一把伞,只是这把伞被小部分人利用了?我们收回这把伞,是惩罚了犯罪的孩子,但是也让更多孩子暴露在恶劣地环境中哇。这是个难题。
只能说法律初衷美好,只是被人利用了而已。我觉得是它要改,要完善,但估计目前也没有什么特别高的方案。因为如果说视情节严重与否判刑,其实更不公平,可能因为人为因素过大。
所以,题主我明白你的愤慨,我也是。
但是,目前没有更好的方法了,只能教导孩子们正确去理解法律,对孩子的管教力度要加强。特别边缘地区,很多孩子不读书不知道怎么做是犯罪,这些知识总该普及下。这样会比较慢。。。
未成年人的处事能力并未很完善,并不像成年人一样成熟稳定
其实也并不是,我国只不过是天然纵容犯罪
你看那些虐待孩子的只要孩子没到快死程度的也没受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