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政策问答
第一篇 总 则
1.什么是社会救助?
答: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家庭经济困难、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或者遭受急难事故、自然灾害的公民,给予一定物质帮助和服务的制度。我国社会救助的主要制度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
2.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比较,社会救助制度有什么不同?
答:(一)义务的单向性。社会救助只强调国家和社会对社会成员的责任和义务;社会成员享受社会救助是他的权利,其资金一般由政府财政拨付,社会成员不用缴纳任何费用。(二)条件限制性。即社会救助对象由法律加以规定,只有符合条件且真正陷入生活困境的社会成员才有资格获得社会救助。(三)目标低层次性。即社会救助的目标是应付灾害和克服贫困,只向救助对象提供保障最低生活需求和简单再生产的资金或实物,而非改善或提高福利及生活质量,处于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最基本层次。(四)手段多样性。社会救助既可采用实物救助也可采用现金救助,既有临时应急救助又有长期固定救助,既有官方救助又有民间救助。
3.社会救助遵循什么原则?
答: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和分层分类救助的原则。
4.什么是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5.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和社会救助受理机制,做好社会救助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育救助、就业救助、住房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当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6.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以及救助对象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7.社会救助中村(居)民委员会应做好哪些工作?
答:村(居)民委员会应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有关社会救助工作。主要包括:(一)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发现报告工作;(二)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工作,包括:协助提出救助申请;协助开展调查审核;协助组织群众评议;协助进行抽查复核;协助公示审核审批结果。(三)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四)协助做好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有关工作;(五)协助做好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工作。
第二篇 最低生活保障【低保篇】
1.【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以及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本条件有哪些?∣低保篇】
答: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家庭财产规定的家庭,给予一定现金帮助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2.【①.如何申请最低生活保障?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要提供哪些材料?∣低保篇】
①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②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应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诚信承诺书》,并且如实提供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无相应项目的除外):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疾病、残疾证明,房产证、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就业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应当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哪些人员?以及哪些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低保篇】
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含长期或阶段性在外务工)的人员、现役军、警官和士官、因特殊原因未办理户口登记但有出生证明和村(居)委会证明的新生儿等。
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一)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二)低收入家庭中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无业残疾人;(三)连续三年(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四)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4.【家庭收入包括哪些内容?∣低保篇】
答:家庭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等;(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它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它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它不动产收入等;(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五)其它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5.【家庭收入该如何计算?∣低保篇】
答:(一)从事相对固定职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工资、薪金、奖金、津补贴及其它劳动所得,按申请人提供的由用人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及相关证明计算;不能提供证明或所提供证明显低于务工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二)外出务工、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按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计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无证明的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三)养老金、基本生活费、遗属生活补助费、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金、失业保险金、商业保险金,按实际所得计算;(四)从事工商经营、服务活动的收入,按前6个月实际平均收入计算,不据实申报收入的,参照当地同行业收入情况计算;(五)从事种植业的按实际产量和当地收购价,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不能确定产量的按当地同类地域平均产量确定;从事养殖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不能确定的按当地同类品种的平均收入计算;(六)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博彩及其它偶得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七)实物收入按当地物品的市场平均价格折算的货币收入计算;(八)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收入按相关协议、合同、票据计算;不能提供相关依据或租赁、转让、变卖价格明显偏低的,按当地同类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
6.【哪些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低保篇】
答: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一)政府给予的奖励金、见义勇为奖励金和抚恤金,市级以上劳模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护理费,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的生活补助,烈士褒扬金;(三)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和高原条件兵的一次性奖励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四)奖学金、助学金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五)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遗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六)计划生育奖励金、独生子女费、残疾人定期生活补助、廉租房补贴、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和孤残儿童基本生活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新型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十三五”期间暂不计入家庭收入);(七)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医疗救助金,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款物;(八)政府发放的物价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
7.【如何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低保篇】
答:赡养、抚养、扶养人有义务履行赡养、抚养、扶养责任,具体计算标准为:(一)有裁决、判决、协议的,按照裁决、判决、协议计算;(二)赡养、抚养、扶养费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视为无能力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三)协议对赡养费负担的约定明显不合理或没有裁决、判决、协议且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每个成年子女家庭每月应承担的赡养费按下列公式核定:赡养费=(赡养义务人家庭月总收入-当地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赡养义务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数)×30%。抚养、扶养费参照以上公式计算。(四)实际得到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得到的数额计算。
8.【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该如何计算?∣低保篇】
答: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在申请低保时应计入家庭收入。具体计算标准为:在领取的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中扣除领取之日到法定年龄期间本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将结余部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进行分摊,计算出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应当纳入低保;如果结余部分为零或负数,则一次性补偿金不再计入家庭收入。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补偿金提前用完的,按家庭实际情况核定。具体计算方法是:
距法定退休年龄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距法定退休年限×年缴养老金
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 助费)结余部分=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据法定退休年龄内本安人应置费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结余部分应分摊的月数=安置(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的结余部分÷(当地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
对于除养老保险费外还确需扣除的其他保险费,由各地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9.【住房拆迁补偿费应如何计算?∣低保篇】
答:因住房拆迁领取的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偿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的部分、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其结余部分按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户不纳入低保。如果剩余部分为零或负数的,则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10.【在认定建档立卡扶贫对象时,基础养老金和低保金是否计入家庭收入?∣低保篇】
答: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23号),“十三五”期间,在认定扶贫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以县为单位,整体实现脱贫前,低保金也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11.【家庭财产包括哪些内容?以及家庭财产所有权如何认定?∣低保篇】
答:家庭财产主要包括:(一)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低档农用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三)房屋;(四)债权;(五)其它财产。
家庭财产所有权认定方式:(一)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商业保险按照实名认定;(二)居住类房屋和非居住类房屋,按照《房地产权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证》的登记人认定;(三)机动车按照车辆购置登记人认定。
12.【哪些情况下,申请家庭不得纳入低保?∣低保篇】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低保:(一)不按规定程序申报或证明材料不全、弄虚作假的;(二)拒绝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三)申请城市低保的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人社等部门介绍工作的。申请农村低保的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和劳务输出的;(四)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和财产状况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如新购贵重首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等奢侈性消费的;(五)家庭水、电、燃气等费用单项支出超过低保标准20%的;(六)家庭存款、有价证券、债券总值人均高于所在县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七)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八)拥有两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及拥有别墅的;(九)拥有、租赁商业门面、店铺的;(十)拥有注册企业、公司的;(十一)在银行有消费类贷款的,如贷款购买汽车、房屋的;(十二)家庭成员中有择校付费上学、自费出国留学的;(十三)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有能力但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十四)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十五)审核和复核期进行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买入行为的。
13.【①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能否享受相关扶贫开发政策?②在认定建档立卡扶贫对象时,基础养老金和低保金是否计入家庭收入?∣低保篇】
①答:根据陕政办发〔2017〕23号文件,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统筹使用产业扶持、易地搬迁、生态保护、教育扶持、医疗保障、资产收益以及社会扶贫等相关扶贫开发政策。
②答: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23号),“十三五”期间,在认定扶贫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以县为单位,整体实现脱贫前,低保金也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14.【货币财产的价值如何认定?∣低保篇】
答:货币财产的价值,按照受理申请之日上一个月末的价值认定。(一)银行存款按照账户余额认定;(二)股票类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的总和认定;(三)基金按照净值认定;(四)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价值认定;(五)其他货币财产的价值,根据本条规定的原则或者其它合理的方式予以认定。
15.【低保的分类施保对象有哪些?∣低保篇】
答:低保的分类施保对象包括低保对象家庭中70岁周岁以上老年人、儿童、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哺乳期妇女等人员。
16.【低保分类施保标准是多少?∣低保篇】
答:(一)对低保家庭中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20%增发低保金;(二)对低保家庭中的儿童,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低保金;(三)对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盲人、严重低视力及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一级肢体残疾者,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增发低保金;对言语、听力、肢体残疾三级以上的残疾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低保金;(四)对低保家庭中的重病患者,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增发低保金;(五)对低保家庭中的单亲未成年人,如父母离异,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低保金;如父母一方去世,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增发低保金;(六)对低保家庭中的哺乳期妇女,在哺乳期内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70%增发低保金;(七)对低保家庭中的非义务制教育阶段学生,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60%增发低保金。对上述各类人员增发的低保金不得高于当地低保标准,同时符合上述多项条件的,按其中增发比例最高一项补助,不得累加享受。
17.【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何对申请低保家庭进行初审?∣低保篇】
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18.【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可以采取哪些方式?∣低保篇】
答:(一)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和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二)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三)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四)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五)其他调查方式。
19.【民主评议由谁来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具体由那些人组成?∣低保篇】
答: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派人参加民主评议。
20.【民主评议程序是什么?∣低保篇】
答:(一)宣讲政策。宣讲低保资格条件、标准、资金发放、动态管理等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评议小组人员与申请人有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予以回避;(二)介绍情况。介绍评议小组人员组成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人家庭人员构成、家庭成员收入、家庭财产以及日常生活状况等调查核实情况;(三)评议询问。评议小组成员向调查人员询问相关情况,发表意见并进行讨论;(四)现场投票。评议小组成员对申请人陈述的家庭成员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人员介绍的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无记名投票,对不认可的项目应说明原因和理由;(五)公布结果。即时汇总投票表决情况,实际到会的评议小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表示申请家庭所提供的经济状况和入户调查情况是基本真实和完整的,现场公布评议结果;(六)签字确认。民主评议情况和评议结果应当形成评议记录,评议小组成员在评议记录上签字确认。对民主评议结果争议较大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和民主评议。
21.【可以通过民主评议直接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吗?∣低保篇】
答:不行。民主评议是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评议,不得按指标或比例直接投票确定保障对象。
2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何进行审核与公示?∣低保篇】
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召开审核会议,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提出审核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公示栏将家庭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要充分利用固定或流动的信息公示栏、公示牌,选择便于群众知晓的地点。
23.【县级民政部门如何进行审批与公示?∣低保篇】
答: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调查、评议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近亲属的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应全部入户调查。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保障范围,也不得把评议结果作为审批的唯一条件。对拟纳入低保的家庭,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常住地所在村组(社区)将户主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收入和拟补助金额进行公示,公示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作出书面批准决定。公示中应注意保护低保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低保无关的信息。
24.【低保对象如何进行动态管理?∣低保篇】
答:各地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核查制度,及时掌握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变化,及时将不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家庭退出保障范围,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A类为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每年复审一次。B类为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每半年复审一次。C类为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审。
25.【什么是低保“渐退帮扶”政策?∣低保篇】
答:对实现就业或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尚不稳定,且已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保家庭,实行“渐退帮扶”政策,城市的可按原政策给予6个月的低保,农村的可按原政策给予12个月的低保,残疾人低保家庭可在此基础上适度延长。
26.【①最低生活保障金如何确定?②最低生活保障金如何发放?∣低保篇】
①答:最低生活保障金应当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分档救助的,应当按照核定的救助档次标准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
②答: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遵循民政部门核定,财政部门审核,金融机构代发的原则,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发放人员名单、发放金额,通过代理金融机构,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拨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个人账户。
第三篇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①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农村五保供养)的对象是哪些?②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需提供哪些材料?∣特困供养篇】
①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②答: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同时,申请人还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2.【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是什么?∣特困供养篇低保篇】
答: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后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供养?终止供养的程序是什么?∣特困供养篇】
答:终止供养主要有以下情形:(一)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二)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相关规定;(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4.【特困人员中未成年人救助供养有哪些规定?∣特困供养篇】
答:(一)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二)未满16周岁的特困人员,需要集中供养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供养;(三)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5.【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特困供养篇】
答: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6.【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无生活来源?∣特困供养篇】
答:无生活来源是指缺乏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稳定的经济来源,依靠自身无力解决基本生活问题,一般可从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个方面来衡量。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可以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但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7.【哪些情形可以认定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特困供养篇】
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指虽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缺乏赡养抚养扶养的经济和客观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8.【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包括哪些内容?∣特困供养篇】
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三)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四)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9.【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如何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特困供养篇】
答: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四篇 医疗救助
1.【医疗救助的对象有哪些?∣医疗救助篇】
答: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一)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低收入救助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1.5倍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的家庭中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三)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见义勇为中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负伤人员;(四)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家庭年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后,人均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的家庭中重病患者;(五)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2.【医疗救助的方式有哪些?∣医疗救助篇】
答:医疗救助的方式包括资助参保参合、门诊医疗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
3.【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参合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医疗救助篇】
答: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其家庭困难程度分类别、分标准给予定额资助,具体资助办法由市、县(区)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研究制定,用于资助参保参合的医疗救助基金,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医疗救助基金总量的10%。
4.【门诊医疗救助的内容和标准是什么?∣医疗救助篇】
答: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给予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在年度限额以内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日常门诊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重特大疾病门诊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其他救助对象门诊医疗救助办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研究确定。当年门诊救助金额已经超出年度封顶线,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可将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封顶线合并计算给予救助,但当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门诊加住院救助封顶线之和。对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以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医疗救助。
5.【住院医疗救助都包括哪些内容?∣医疗救助篇】
答:住院医疗救助包括基本医疗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和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
6.【基本医疗住院救助的适用范围、救助标准是什么?∣医疗救助篇】
答:基本医疗住院救助,主要适用于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和特定救助对象。其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不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不低于1.5万元;低收入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不低于1.2万元。
7.【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适用范围、救助标准是什么?∣医疗救助篇】
答: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适用于所有救助对象。救助对象单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3万元;低收入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2万元;因病致贫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5万元。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年度累计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后,按照以上标准扣除当年基本医疗住院救助和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已救助金额后给予救助。
8.【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的适用范围和救助标准是什么?∣医疗救助篇】
答: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适用于重点救助对象。其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住院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部分超过当地上年度人均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
9.【①什么是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②医疗救助的医后救助程序是什么?∣医疗救助篇】
①答:重点救助对象等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救助对象,到医疗救助“一站式”定点医院治疗的实施“一站式”救助。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救助对象支付自负部分即可出院。垫付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与民政部门按协议定期结算。
②答: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未覆盖到的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应在出院后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审核并在救助对象居住地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政府审批。重点救助对象可以持相关材料直接到户籍民政部门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
10.【医疗救助如何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政策衔接?∣医疗救助篇】
答: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原则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履行分级诊疗手续的救助对象,基本医疗保险不予受理的,医疗救助也不予受理;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下调报销比例的,医疗救助相应下调救助比例。
11.【医疗救助资金如何筹集和管理?∣医疗救助篇】
答:我省医疗救助资金筹集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筹集渠道主要有公共财政预算、福彩公益金、无明确意向的社会捐赠资金等。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年终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用于资助参保参合的医疗救助基金,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医疗救助基金总量的10%。对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和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总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年医疗救助基金总量的20%以内。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支持,重点向医疗救助任务重、工作成效突出和财政困难地区倾斜。医疗救助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
第五篇 临时救助
【什么是临时救助?∣临时救助篇】
答: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2.【临时救助的对象有哪些?∣临时救助篇】
答:(一)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二)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医疗费用等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三)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四)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五)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对象。
3.【哪些情形不予临时救助?∣临时救助篇】
答:(一)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二)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三)通过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四)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五)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4.【临时救助的程序有哪些?∣临时救助篇】
答:根据遭遇困难的缓急程度,临时救助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5.【①哪些情形适用临时救助的一般程序?②哪些情形适用临时救助的紧急程序?∣临时救助篇】
①答:(一)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二)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三)因其他原因造成暂时基本生活困难的。
②答:对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况,适用紧急程序,主要包括:(一)个人遭受交通事故、火灾等意外伤害或突发重大疾病时,家人无法联系或不能给予及时支持,且事故责任方不明或不能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二)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
6.【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程序是什么?∣临时救助篇】
答: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包括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一)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二)主动发现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7.【适用一般程序的临时救助如何进行审核审批?∣临时救助篇】
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应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8.【适用紧急程序的临时救助如何进行审核审批?∣临时救助篇】
答:符合临时救助紧急程序适用情形的,所在地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救助管理机构依申请、依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均可直接受理,实施先行救助。但应在紧急情况解除后,报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9.【临时救助的方式有哪些?∣临时救助篇】
答:对于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以采取以下救助方式:(一)发放临时救助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以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以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应当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当及时转介。
10.【临时救助的标准如何确定?∣临时救助篇】
答: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当地1至6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乘以临时救助标准计发。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制定本地区临时救助具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11.【对于特殊事件或特殊对象如何进行临时救助?∣临时救助篇】
答:对特殊事件、特殊对象的临时救助,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县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确定具体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篇 社会力量参与
1.【社会力量通过什么途径参与到社会救助工作中?∣社会力量参与篇】
答:一是进行社会捐赠;二是设立帮扶项目;三是创办服务机构;四是提供志愿服务。
2.【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可以享受哪些扶持政策?∣社会力量参与篇】
答: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费用减用减免等方面有相应的扶持政策。
3.【社会工作在社会救助中可以发挥哪些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篇】
答:(一)社会融入作用,帮助救助对象调节家庭和社会关系,消除社会歧视,更好地适应融入社区和社会环境;(二)能力提升作用,帮助救助对象转变思想观念,学习谋生技能,发展生计项目,走出救助依赖;(三)心理疏导作用,帮助救助对象缓解心理压力,矫正不良行为,建立积极进取、乐观向上的心态,预防发生社会极端事件;(四)资源链接作用,帮助救助对象联系生活、就学、就业、医疗等方面的社会资源,组织其他专业社会力量和志愿者为救助对象提供服务;(五)宣传倡导作用,帮助救助对象更加详细、全面地了解政府的社会救助政策,及时有效地评估并向政府反馈社会救助政策执行的成效与不足,建立健全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信息沟通网络,推动完善社会救助政策。
4.【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提供哪些帮助?∣社会力量参与篇】
答:一是建立参与机制渠道,在社会救助规划编制、制度设计和具体工作推进中,注重社会力量参与,建立需求导向、信息共享、统筹协调、表彰激励等机制,畅通参与渠道,使社会力量便捷有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二是提供社会救助项目和需求信息,搜集、整理、分析各类社会救助对象需求信息,在尊重救助对象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主动提供信息给社会力量,降低后者确定服务对象的成本。同时,应当将一些社会救助领域开展的慈善帮扶项目全面、无偿地推介给愿意奉献爱心的个人、企业和慈善组织,搭建集需求信息、项目信息等一体化的救助信息共享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