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可以享受哪些合法权益
未成年可以享受的合法权益具体如下:
1、生命健康权即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的权利;
2、人身自由权即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
3、姓名权即未成年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滥用和假冒;
4、肖像权即未成年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5、名誉权即未成年人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
6、荣誉权即未成年人享有荣誉权;
7、受教育权即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未成年人的维权途径有以下几种:
1、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如未成年人无故被校方开除学籍,可向有关教育管理部门申请解决,被有关单位雇用为童工,可向有关劳动部门申请解决等等;
2、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未成年人的身体遭受侵害,应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或公安局报案,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遇有紧急情况,应拨打“110”报警电话;
3、向人民检察院进行控告。如未成年人遭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害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进行控告;
4、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如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成员虐待后,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刑事审判庭按照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