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文明实践】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倡议书

  倡议全县广大人民群众: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和精神成长的黄金时期,性格和习惯养成的关键时期,吸烟饮酒不仅会损害他们的身体健康,还会影响他们的品格塑造,让他们做出一些错误的判断和行为,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甚至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都明确作出了“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等规定,违者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为了全面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不断优化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我们倡议:1未成年人自觉远离烟酒,不吸烟、不饮酒,勤俭节约,不乱花钱,不铺张浪费,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2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积极开展“无烟单位”创建活动,营造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的良好环境。    3宾馆、饭店、商场、超市、零售店等烟酒柜台需在醒目位置摆放“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4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从自身做起,不让孩子代买香烟、酒水,不在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吸烟、饮酒,帮助和带动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帮助未成年人远离烟酒,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让未成年人在一个安全、文明、和谐的环境中健康快乐的成长,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第六十七条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来  源:掌上滨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