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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旗下讲话:未成年人行为责任自我保护
国旗下的讲话--未成年人行为责任与自我保护
同学们:你们好!
今天我给大家演讲的是有关未成年人的话题。在我国,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人。
首先谈谈民事行为能力,简单的说,民事行为能力就是公民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根据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民事行为主体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场的各位同学)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你们这一类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起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那么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就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不具备法律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都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例如:一个十六岁的中学生,背着父母在家里拿了300元钱去小店买了个MP3,后来父母发现,找到小店,要求退货。该中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花300元钱购买MP3,是与其能力、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应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起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因此,即使没有质量问题,也应该退货。
再如:未成年人上网就涉及到限制民事行为问题,你可以在父母或者老师的监护指导下在家里或者学校微机房上网查资料,但绝对不准去网吧上网。正规的网吧门上面都应该有统一的“未成年人不准进入”的警示灯箱,并且凭身份证实名登记,营业时间不得超过夜0点,否则都是违法的。
接着谈谈刑事责任问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青少年应负的刑事责任范围是:
1.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4 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他的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对有轻微犯罪行为、屡教不改,家庭、社会管不了,而又不够逮捕判刑条件的少数青少年,年龄较小的,送工读学校,年龄较大的,送劳动教养。凡年龄16周岁以上的,经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凡不满16周岁的,送工读学校或少年犯管教所。少年犯管教所管教13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工读学校的学生在13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网吧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驶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235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有一些本是,受害的青少年,到头来却成为被告人甚至罪犯,一个主要的原因是这些青少年不懂得依法保护自己,而是采取“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私下报复行为。殊不知,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有的是缺少明确的是非判断能力和坚定的意志力的表现,其心理过程是由最初的有所顾忌进而发展到“随大流”,最后坠入违法犯罪的泥潭;其内在原因是是非判断能力和意志力不强。这不仅让他们走上犯罪道路,客观上也助长了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直接危害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法律尊严和权威。
在未成年人团伙犯罪中,有的青少年并不是有意去实施犯罪行为,而是在外部的鼓动、唆使、胁迫下参与犯罪活动的;有的青少年虽然知道所参与希望的性质已经构成犯罪,但认为自己只是在旁边看看,不过是说了一次话、动了一次手,不应承担什么责任;还有许多青少年之所以参与到团伙犯罪中,可能是出于好奇,也可能是碍于情面,还可能是想试试自己的能力。但是,实施这种行为的人都应当知道,不管你出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