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为幼女流产未强制报告被追责,「强制报告」是一项什么制度?在保护未成年人方

  临近六一,最高检发布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追责典型案例,案情触目惊心

  未满14周岁的少女孙某某被多次奸淫,经历过两次怀孕、流产,之后其母亲才得知此事并报警。医疗机构明知她是未成年人,在没有监护人陪同、签字确认情况下,为她做人工流产手术,并且没有进行强制报告,因此被追责。

  强制报告是一项什么制度?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能发挥什么作用?最高检发布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追责典型案例_正义网

  这个话题,我在其他问题下回答过,简单整理后再回答下。

  案件起因是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强奸幼女案中发现,该幼女在一家门诊做过流产手术。但该门诊没有将幼女怀孕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所以该门诊违反医护人员强制报告义务,检察院行使监督权,向门诊所在地的卫健局发送检察建议,建议对该门诊及相关人员追责。

  卫生健康局调查后,对该门诊部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注销相关科室;对医师季某某给予暂停六个月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这里涉及到一个未成年人案件被侵害的强制报告制度。那么这个制度是什么东东?

  这个制度早在2020年5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试行的一个制度,并为此发布一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有关情况的通报》。该文件解释了为啥设立该制度?怎么实施该制度?谁来监督该制度?这三个问题。

  之后在202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将该制度予以确认。这次确认,直接让该制度从司法解释小众化升级为法律层面的标准化。由此,该制度正式成为由检察机关率领下,司法机关牵头实施,各行政部门、社会单位、团体组织紧密配合的,全方位无死角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先说为什么设立该制度?

  因为要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直接导火索就是文件中提到的2017年到2019年连续三年,侵害未成年案件数量的高增长。根据最高检统计数据,检察机关在2017年到2019年,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分别为4.76万人、5.07万人、6.29万人。从已经立案的数据中就可以看到,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后两年同比分别增长6.8%、24.2%。

  这个数据是很可怕的,更多的恶魔们再向花朵们伸手,形势严峻。

  结合实践中未成年人普遍自护意识、能力弱,遇受侵害后不敢、不愿甚至不知道寻求帮助。导致案件难发现、难取证的问题突出,让犯罪分子频频得以逃避应有惩罚。

  所以,为了打击犯罪,加大对未成年保护力度。司法机关需要尽早发现犯罪,严密法网。由此设立这么一个制度,从案发第一时间介入,及时完善固定证据,迅速破案。但,这一切需要社会各部门、各单位、各组织的配合。

  同时,及时的发现和处理这类案件。能让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心理干预、司法救助等工作。还能通过社会面的联动,提升全民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

  再说怎么实施该制度?

  很简单,就是那些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在发现犯罪线索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有违反承担违反该制度的法律责任。

  那么看到什么情况需要汇报呢?

  答案如下:

  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3.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5.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6.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7.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8.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9.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在汇报过程中,上述责任主体还要注意书写、记录保存相关病历资料,因为这些都是破案证据。

  还要严格保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因为这些是隐私。否则~嘿嘿!!

  最后,谁来监督实施?

  我们的主角登场了,噔噔蹬蹬——检察院。

  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上述责任主体有违反该制度的,可以行使监督权——发检察建议书。

  所以,这个事情只是该制度适用的一个缩影。希望,该制度能严格适用,不要虎头蛇尾。

  如果司法机关做的好,也希望多宣传,多传播。人民群众支持你们!最高检:强制报告制度护航未成年成长 应报而未报案件超过1600件

  

  强制报告说白了就是,对一些不正常怀孕的对象,有关单位有义务进行报告,而不是和以前一样,继续流产。

  之所以如此,很多时候强奸案的受孩子是得不到关爱和支持的

  甚至有些受害者的父母家属,或者老师等人

  有些觉得孩子被强奸是给自己丢脸了,有些事觉得学生被强奸让学校难堪甚至影响绩效之类的,反而会尽可能的消除强奸存在的事实。

  这无形中反而是维护了强奸者,这很多时候事比被害者有害论更严重的存在。

  哪怕没有这些,孩子自己很多时候也不能分辨自己是对是错。

  亦或者担心害怕,强制报告至少事一种无形的支持。

  感谢提问,下面就强制报告制度作简要介绍,希望更多的网友关注强制报告制度,相关人员认真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共同守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2020年5月,国家监委、最高检、教育部、公安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强制报告制度被2021年6月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吸收,已上升为法律规定。

  强制报告制度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旨在推动解决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现难、发现晚问题。

  强制报告制度建立以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制度落实纳入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创建活动考核;最高检建立强制报告“每案必查”制度;教育部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中作出专门规定;公安部规定旅馆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这些举措都有力推动了强制报告制度的落实。很多教师、医护人员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人员积极履行报告义务,使大量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得以及时发现,未成年人得到及时保护。2020年5月至2022年3月,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中涉案线索来源于强制报告的已达2854件。

  此外,最高检建立强制报告“每案必查”机制,对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推动相关部门追责,强制报告数量明显上升,保护效果逐步显现。该制度施行以来,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线索源于强制报告的有2854件,一批隐蔽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得以及时发现。今年一季度,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西、宁夏等地强制报告案件量同比均增长一倍以上。制度实施以来,全国检察机关通过办案倒查发现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应当报告不报告案件1604件,追责299件。

  检察机关将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持之以恒、一案一案地抓好监督落实,扎扎实实推动强制报告制度落地见效。

  举个类似的例子,婚检一方查出艾滋,按照过去的规定医生有保密义务,所以不能告知另一方。结果另一方感染了,跑去医院闹事拿刀把医生杀了,这怪谁?

  正常的法治环境下绝对不应该出现这种人人都能理解共情的“犯罪分子”,所以现在制度修改了,至少在云南省,这是个很大的进步: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下简称《条例》),对于争议已久的HIV感染者告知问题在第二十二条作出了明确规定: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侣;本人不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

  这个有权告知基本上就等同于强制告知,因为过去你还可以拿保密义务当挡箭牌,现在不行了。你告知了,啥责任没有,要是没告知,对方找来你就掉坑里去了...

  其实这个修改还是太保守了,直接硬性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有义务告知就完了,那样医院和医生其实更好做。

  再比如当年桂林航空某机长把网红带进驾驶舱,同机的乘务长和安全员都视若无睹,结果网红自己发了照片后被社会舆论扒了个底朝天,最后搞的整个桂航从董事长总经理到安全员一堆人背处分,机长甚至被终身停飞:

  而同样的问题发生在东海航空,机长多次安排夫人进驾驶舱逃票,乘务长制止无果无奈举报,最后无非就是机长罚款12000、副机长罚款6000、乘务长和安全员各自罚款500了事,相对于收入而言,这其实都算不上处罚...

  这种处罚差别的意义很明显:报告以后要不要处理,要怎么处理,是上级是领导的事,但是你们基层没有权利去瞒报。你报告了至少可以把自己摘出来...

  涉及人身生命安全、特别是涉及未成年人人身生命安全的问题,什么隐私权都该让渡,打击贩毒都能允许钓鱼执法,更何况强奸幼女这么恶劣的事搞个强制报告制度才到哪?

  要知道美帝这么重视保护个人隐私的国家,性犯罪者也是会被依法公开信息的:1996年5月17日,时任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联邦“梅根法”,要求刑满释放的性犯罪者向所住各州的执法机关登记并将其资料公之于众。联邦“梅根法”还规定,将正式建档的性犯罪案件资料放到因特网上,以供读取:此等性犯罪者被释放后,相关资料备案存档。此后的近10年间,《梅根法案》得到进一步发展。美国各州可以在互联网上粘贴性犯罪者的照片和其他个人信息,以便保护住在其周围的邻居免受他们的侵犯。此法规被认为是美国执法机关有效追踪性犯罪者的一次胜利。目前,美国约有35个州设立了性犯罪者的因特网名单,而且多数带有照片。更有甚者,在美国阿拉斯加州,不仅性犯罪者的照片和个人信息被公布在因特网上,连他们的住址、工作单位以及他们开什么车等信息都能在网络上搜索到。重复犯罪者不仅每90天必须去警察局报到一次,而且留了胡须或外貌上有任何改变,他们都要及时通知警察局。

  我不崇美,但对美帝关于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法律是很推崇的,就像父母送孩子就医,医生发现孩子身上有异常的伤痕就会报警而不会和父母沟通。因为很多时候恰恰就是父母在虐待孩子,甚至还有个别禽兽会性侵自己的亲生子女。如果医生不报警,光指望监护人的话孩子岂不是彻底求助无门了?

  有个涉及中美观念冲突的电影《刮痧》有兴趣的可以去看看:电影《刮痧》也算一代经典了

  请自觉忽视这片子里的文化冲突问题,这就是个屁股之争:你活的岁月静好幸福美满自然见不得骨肉分离觉得电影里的福利机构和律师没人性;但对于那些正在被监护人虐待的孩子来说,这电影里的福利机构和律师简直就是活菩萨,是天使…

  至于在评论里阴阳美帝校园欺凌的,你大概选择性无视了这个判例:如何看待留美中国学生虐待同胞案宣判,三人被判 6 - 13 年监禁?恐怕每个人都和涉事的被告人一样“蒙圈”——那就是,加州执法部门对此的高度重视,不仅地方检察院主动控诉,而且当地法院也极度重视,并没有因为他们是学生就给予同情分,而是完全按照法律程序办事,践行了法律在任何人面前一律平等。而更令人感叹的是,6名被告留学生当中的一名学生家长试图“花钱摆平”,不料却因涉嫌贿赂证人被抓。多位中国涉案小留学生的家长觉得“很委屈”,自己的孩子只是在场但并没有动手,因此对指控和通缉表示不解。当地的华人律师说:“最重要的是美国的刑法里有一个felony murder rule,如果小孩子共同进行一个犯罪行为的话,所犯的罪全部人都要承担最重的惩罚。这个案件里凸显了留学生对美国法律的无知。”

  话说远了,强制报告的意义,就在于强制,就在于让弱势的受害人、经办人手里有了制约强势的加害人(特别是同时还身为监护人的加害人)、以及给加害人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武器。就在于加大了违法犯罪分子和他们背后的保护伞隐瞒侵害行为的难度。

  就像强奸幼女这种事,就算你能花钱搞定监护人不报警,你还得去搞定医生,搞定医院。而医院面对的报告对象是检察院,这可是正八经的国家暴力机构,要不要帮着犯罪嫌疑人隐瞒,它得要想清楚…

  而且强奸罪最高可以判死刑,就算压的了一时,你这个秘密对方可以吃你一辈子...

  这就大大提高了违法犯罪分子隐瞒犯罪事实和利用公权力干预司法的成本。

  这样可以把很多问题解决在萌芽阶段,毕竟再怎么人情社会,在不违反原则的情况下顺水推舟给你帮个忙很简单,但是要违反原则甚至违背纪律违反法律帮你办事,那成本就高了,而且制约因素也就多了...领导的位子人人想坐,很多人其实是巴不得领导犯错误出事的...

  你看我当年在国企的时候单位安置几个员工,都有一堆人拿着陈芝麻烂谷子的旧事写信举报上访要挟单位的。你说财务上行政上的一些核心问题基层员工到哪听说去?不都是内部有人故意透给他们的吗...

  当然,制度有效与否还是要看执行情况,行政效能比较高的地方,这种强制报告制度可能会发挥出更好的效果来;而人情关系盘根错节利益纠缠的地方,按规矩办事的人可能连生存都困难,或许这制度也就成了摆设。

  或者也不排除会有人利用这种机制去敲诈犯罪分子捞钱甚至钱给足了一样会助纣为虐:

  但再烂的制度总好过没有制度,这总归是一种进步...

  《守护解放西3》里有一个相似的案件,但是因为”强制报告“制度,有了不同的结果。

  案子中的小玲家在深圳。去医院检查的时候,医院发现小玲已经怀孕了。因为小玲未满14,医院直接报警。

  小玲2008年出生,案件发生时才12岁。2021年7月,小玲和朋友从深圳到长沙玩儿(12岁的孩子,在没有家长陪同的情况下跑700多公里出门玩儿,家长心也挺大……),在长沙和张某发生关系。

  回家之后,妈妈发现了,想带女儿去私立医院做人流。但是私立医院很精啊,直接拒绝了。

  妈妈没办法,带着女儿去了一家公立医院。

  公立医院就是有觉悟,二话不说,立刻报警。

  坡子街天团很快就抓捕了嫌疑人张某,张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罪犯伏法。

  不过,你以为这就完了?

  天真……

  案子的高潮在这儿……

  他们抓住的张某,不是小玲流掉的胚胎的父亲……

  也就是说,小玲还和别人发生过性关系……

  你们还记得小玲多大吗?

  12……

  在这个案子里,张某确实是罪有应得。

  但小玲的家长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小玲的妈妈,知道12岁的女儿怀孕,第一反应竟然是带她去做人流遮掩……还好,私立医院不收,她没有去找黑诊所,否则不知道后果如何。

  小玲和不止一个人发生性关系,还是自愿,这说明家长平时也没有起到教导和监护的作用。

  你可能会说了,12岁的孩子,和人发生性关系还怀孕了,家长不知道报警吗?

  对,有些家长就是法律意识淡薄外加疏于教养。

  如果只指望着家长,那对孩子的保护力度是远远不够的。

  指望孩子自己保护自己呢,就更不靠谱了,因为14岁以下的幼女是不具备性同意能力的。

  我也不专业,还是请罗翔老师来解释吧:罗老师小课堂https://www.zhihu.com/video/1515411576756211712

  我们不妨想象一下,如果小玲去做人流的时候,没有”强制报告“,那她可能会继续被侵犯还不自知,家长也会继续放任。她和孙某某会有相似的命运,甚至更糟。

  没有“强制报告”,不知道还会有多少张某某和没有得到帮助的小玲。

  强制报告,是为了让孩子们得到更好的保护而加上的一条“保险绳”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