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一中学回应教师与 13 岁女学生发生关系:「校外约会因感情发生关系」,学校及
宁波一中学男教师与13岁女学生发生关系引发关注。1月20日,该校发布声明称,去年疫情隔离期间,原初中某女生多次与李某在校外约会并因感情发生关系,警方已于去年9月将李某逮捕,目前案件已在法院审理阶段。宁波华茂外国语学校回应@中国新闻周刊,一切以学校官方声明为准,目前已进入法律程序,相信法律会给出公正判决。 https://www.zhihu.com/video/1335614268679729152
因“感情”发生关系。。满纸荒唐言
我可去你的香蕉菠萝哈密瓜,你一个老师和一个13岁的小姑娘谈感情?
有两种情况,一是女学生追求老师,另一种就是老师追求学生
第一种情况下,作为老师,最起码得看得清你是老师,她是学生,初中学生的社会经历比较少,可能会对老师产生钦佩尊敬的情绪,或者喜欢上你的课因为比较有意思,这是很正常的。
但是你也应该知道这种情绪不是正常的男女之间的喜欢和爱恋,这是不一样的。
可你倒好,非但没有阻止她,还和她约会发生关系,可别说你没一点主动。。所以不冤枉,我可不觉得13岁女孩对发生关系会有多么的了解
如果是第二种情况,那你就真是个禽兽,啥也别说了。
我记得初中和高中,只要是男老师和女学生单独见面,即使是办公室,都会要求女学生有人陪同,不允许独处的。
我有个妹妹今年初三,我无法想象和她几乎同龄的人会遭遇这样的事情。作为老师该有师德,而不是隐藏的祸害,应该严惩!
要点脸吧,这踏马也能说的出来?
刑法是摆设么?
跟13岁的姑娘发生关系,这强奸罪是跑不掉的。
老师跟学生本来就应该保持距离,这学校就这风气?极度不正!
学校是个封闭的圈子,相对于学生而言,老师天然就处于强势地位。对于学生来说,学生是弄不明白自己的感情,到底是出于哪个方面。
所以当然不能认定什么狗屁两情相悦,这是强势地位在封闭圈子对于弱势地位人的的不对称剥削。
13岁知道爱情么?13岁就能发生关系了?
这特码触犯刑法了知不知道?
三年起步,最高死刑,闹着玩的?
还因感情发生关系,这种话校方也能说的出口!
恶心至极,真他妈恶心。
现在就担心小姑娘,一个是家长,一个是学校,一个是她自己回过神来怎么面对这种关系。
往后的心理矫正可难了就。。。
阳间语文:老师和初中女生发生关系。
阴间语文:原初中某女生多次与李某在校外约会并因感情发生关系 ?。
嗯,都是女生长得太成熟了勾引了老师,老师还是个孩子呀,只是犯了全天下男人都会犯的错。
然而,
老师和学生,中年老师和少年学生之间,是不会发生真正的感情的。
1.没有哪个青春懵懂的小女孩,会不去喜欢同年龄的清爽小男孩,而去喜欢这个比自己大那么多的男老师。
2.教师队伍中当然也有青年男教师的存在,不排除小孩会因为老师的博学而产生仰慕,但那是因为阅历差而产生的向往之情,并非真正对对方人格产生的爱慕。
3.即使小孩向老师表达了仰慕,作为教师,也应该出于师德、出于道德感,对这种感情加以引导和保护(而不是管不住自己的几把)。
4.当两个人的地位明显处于不平等的状态时,弱者不能、不敢拒绝,也不能说是同意。这就是强者对弱者的引诱和胁迫。
最后,不管什么理由和14岁以下的女孩发生关系都属于强奸。
“13岁女孩自愿”情况下的强奸与“违背13岁女孩意愿”情况下的强奸,不影响定罪但量刑情节上确实有些不同。
但如果是利用老师这个身份和14岁以下的女孩发生性关系,本身又应该是一个往重了影响量刑的因素。
校方是法盲?
学校重点表达“因感情,在去年疫情隔离期间”、“在校外”。
现在学校应该是面临学生家长的追责,学校想表达的意思应该是“这是发生在校外的事情,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只愿意提供“法律援助和支持”,是不是这个意思?
不管怎么样,对于这种没有职业道德没有人性的“老师”,支持严惩!
没有任何理由借口可以找!
第一,成年人和未满14周岁的人发生性关系,不管当事人是否同意,构成强奸罪。
第二,哪怕该女生已经满14周岁,只要未满16周岁,成年人与其所谓“谈恋爱”,其实也是构成强奸罪的。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2013年10月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指出,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并且,2021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里面有明确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所以,那个渣渣老师牢狱之灾是跑不掉的!
这里面在我看来,最可恨的是:这渣渣利用身份不平等,阅历差距,资源优势来诱骗女生谈感情!一个成年人和一个未满14周岁的人去谈感情???
人渣!!!
学校的话,肯定负有监管责任,一是对老师的监督管理,二是对学生的保护预防,这方面,学校也是需要承担责任的!这也是我猜测为什么这个学校的声明要强调一句“在校外”约会,这是想推诿责任!嘿嘿!
我感觉这个学校再打法律的脸,我没啥学历,都知道和幼女发生关系是犯罪。
这学校还在抠字眼,因爱发生关系那就不叫发生关系咯,是不是可以理解为老师对学生的关怀,媳妇养成记?
现在有些机构为了保名声,混淆视听,偷换概念。出了事,好好配合,如何报道。还在这瞎整。网友们又不是傻子,13岁的小孩没鉴别能力,我们还没有吗?真的是。根据最高法、最高检等单位联合发布的法发[2013]12号这一文件,结合司法实践,可作如下讨论: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男性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2.已满16周岁的男性,明知对方是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管幼女是否同意,均应定为强奸罪。3.男青少年在染有淫乱恶习的幼女的勾引下与其发生性关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定强奸罪。对于上述情形2,关键在于如何理解“明知”,依上述文件第19条规定: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应认定为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2)与不满12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的,应认定为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3)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应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也就是说,不满12岁的幼女,只要与之发生性关系,一律定强奸罪。而与已满12岁不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从体态等方面能判断对方是幼女的,定强奸罪;不能判断出来的,不认定为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