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1

  防治网络沉迷、制止涉未成年人网络欺凌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

  

  2

  细化家庭监护职责

  ★监护人应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应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监护人在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予以训诫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等。

  ↓

  3

  确立国家亲权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及时介入。

  ★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二条临时监护部分,民政部门应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

  ↓

  4

  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幼儿园应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应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等销售网点,禁止向未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

  

  5

  性侵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从业禁止

  ★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用人单位招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时,应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发现其具有相关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

  6

  建立校园欺凌防控制度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开展防治学生欺凌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学校不得隐瞒严重欺凌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

  7

  司法环节未成年人保护全覆盖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

  

  8

  强调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标明适龄范围和注意事项;必要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看管。

  ★大型的商场、超市、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游乐场、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景点等场所运营单位应当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场所运营单位接到求助后,应当立即启动安全警报系统,组织人员进行搜寻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

  9

  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限制未成年人应当享有的免费或者优惠照顾。

  ↓

  九

  大

  要

  点

  1

  明确界定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含义

  ★不良行为是指吸烟、饮酒、旷课、逃学、沉迷网络等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行为。

  ★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未成年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12周岁至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罪等,将依法追究刑事贵任。

  ↓

  

  2

  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干预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应当加强管理,可以采取教育管理措施,建立心理健康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预防和解决学生心理行为问题。

  ★学校和家庭应当建立合作机制,共同干预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可以采取矫治教育措施。

  ↓

  3

  父母应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年成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

  ★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

  4

  鼓励支持学校聘请社工进驻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鼓励和支持学校聘请社会工作者长期或者定期进驻学校,协助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参与预防和处理学生欺凌等行为。

  ↓

  

  5

  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

  ★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

  6

  对特定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实施专门教育

  ★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

  ★专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7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决定对其专门矫治教育

  ★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娇治教育的场所。

  ★专门矫治教育的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

  

  8

  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父母、学校可申请将其送入专门学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同时,也规定了四种情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

  9

  未成年人无法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接受社会观护。

  ↓

  文章来源:辽宁12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