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专栏】《未成年人保护法》之社会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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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城市公共交通对未成年人实施免费或者优惠票价,鼓励大型公共场所设置母婴室,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这些条款都是为未成年人提供社会保护措施。
第四十五条: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免费或者优惠票价。
第四十六条:国家鼓励大型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旅游景区景点等设置母婴室、婴儿护理台以及方便幼儿使用的坐便器、洗手台等卫生设施,为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第五十七条: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02
未成年人对网络内容的辨别能力弱,容易受网络信息的影响,而营利性质的网吧对网络内容缺乏筛选过滤。因此,学校周边不得设置类似场所,《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
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03
过去,刑法对违法犯罪人员从事教师行业有从业禁止规定。例如,有过性侵害或猥亵未成年人“前科”的人,检察院起诉到法院之后,法院在判决的时候,除判处刑罚之外,还会额外判处五年内不得从事教师职业。但《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跟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有关单位,比如校外培训机构,对未成年人具有保护、救助、照顾职责的单位,从业限制没有期限,是终身不能再从事,这是最大的变化。另外,该规定不需要法院判决,而是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去执行,主管部门必须对这些行业进行监督。如果没有做到,要给予相应处罚。
第六十二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04
未成年人也有隐私权,家长、老师不能偷看孩子的信件和网络聊天记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3条对此做出了规定。
第六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综上,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社会保护方面增加了多项法条,内容更加丰富了,要求更加细化了,相关的责任主体也更明确了。
{下周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
6月29日(周三)
张超律师
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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