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未成年人强奸杀人是可以枪毙的,我们也该实行分级处理了

  文丨朱忠保

  近年来,多地出现低龄未成年人严重违法犯罪案件,引发社会强烈关注。面对这些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涉罪未成年人,如何进行教育矫治,才能对其予以有效惩戒,又能帮助其回归社会?(11月20日法制日报)

  近日,两起起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事件引发舆论广泛关注。10月20日,大连市未满14周岁的男孩蔡某将一名年仅10岁的女童杀害,因蔡某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目前被收容教养3年,警方称这是法律框架内最严措施。一条生命与3年收容教养,很多人难以接受在两者之间划等号。

  10月24日,四川仁寿县一名15岁中学生用疑似砖头的硬物从背后猛击老师,致老师受伤倒地不起,当场让这名老师昏迷不醒,该学生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样的案例包括2018年湖南沅江12岁少年因不服母亲管教对其砍了二十余刀,因凶手犯罪时未满14周岁最终被释放,回到学校就学时一度引起全校家长的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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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不满14周岁就可以杀人”,这种观念似乎正在向未成年人发出了一个错误信号。无疑,这个灰黑的导向,非常可怕,非常让人忧惧。

  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不少委员认为,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出现的新特点,法律定罪和量刑的力度应加大。公众的声音指向明确:以目前的生活状况,现在的不少的13岁孩子,早就力壮如牛了,你以为他们还是弱弱的吗?那就想错了。

  东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郑子殷律师建议,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可以“附条件降低”,包括严重暴力犯罪的累犯应剥夺刑事责任豁免权,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与扩充入刑的犯罪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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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常务理事沈家宏表示,部分英美法系国家通过运用“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来应对,国内可以借鉴。所谓“恶意补足年龄”,即如果明知恶性而实施危害行为,则追究刑事责任。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秦涛分析,恶意补足年龄原则打破了刑事责任年龄的僵化规定,它要求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判断行为人的实际上的行为责任能力,从而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定罪量刑的公平正义。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高艳东同样支持,可以讨论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对极端恶性的未成年人犯罪,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现在提出了“分级处理,区别对待”,就是根据其犯罪性质的严重程度,给予不同的处理,包括:批评教育、严格管教、行政处分、收容教养、拘留、判刑坐牢,直至判处死刑甚至立即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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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在日本,对于恶性暴力犯罪的,即使是未成年人,一样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甚至判处死刑。

  这里有一个案例,大月孝行,1999年时他刚满18岁(日本法律规定20岁为成年),乔装成排水管工人,进入受害者家,企图对女主人实施强暴,在激烈打斗中,女主人被掐死。当时11个月的婴儿一直在旁边大哭,兽性大发的他怕婴儿的哭声引起邻人的注意,于是将婴儿重摔地面数次之后,再用绳索勒毙,犯下了惨绝人寰的罪行。

  在日本未成年人强奸杀人是可以枪毙的,我们也该实行分级处理了

  当时,大月孝行背叛无期徒刑,但在日本,未成年人有少年法保护,顶多七八年就可以出狱。受害者家属不服,开始了9年的上诉之路。2008年,日本高等法院终于宣判,大月孝行“恶行重大”,处以死刑。这个案件在日本还被改编成电视剧《BORDER》。

  尽管大月孝行是未成年人,但他犯下了严重的罪行,不但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还被判处死刑,值得我们借鉴。分级处理,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罪刑相当,才能实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