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风采 | 汪丽英:问题家庭的“诊疗师” | 常州中院微信公众号
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家事案件没有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没有行政案件的复杂程序,没有商事案件的“高大上”,有的只是难以厘清的情感纠葛和家庭矛盾。这些每天要面对的琐碎日常并没有让汪丽英变得冷酷,相反,她对每个当事人都很关注,希望走进他们的内心世界,了解他们的悲欢离合。十年前,她取得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质,用双重专业技能服务大众,累计办案2000多件,其中婚姻家庭类占大半。
每一起家事纠纷,都关系到一个家庭能否延续,关乎每名成员的幸福。把当事人从剑拔弩张的对峙关系中抽离出来,修补好他们的感情裂痕,才是家事法官的真本事,汪丽英这样告诫自己。
2017年7月,九十岁的张大爷起诉大儿子张某履行赡养义务。由于辖区经济较发达、群众孝老爱亲,已多年未有赡养诉讼,这起案件引起了汪丽英的重视。为了解一手情况,她和书记员上门送达,在派出所找到了与父亲揪打被拘的张某,送达后采用冷处理的方法,让张某答应了赡养条件。同时知晓赡养案件的背后是张大爷自建房的归属问题。二十多年来,张某与父母姊妹为了房子反目,曾失手将妹妹打伤被判刑。为避免“冤家”父子以后再生死相搏,汪丽英开导张大爷:“六岁前没有父母陪伴的婴幼儿,缺乏安全感,小时候没有得到爱,长大了也学不会如何去爱别人。”张大爷后悔早年没把张某带在身边抚养,原谅了张某,兄弟姐妹自愿放弃继承自建房。张某内心愧疚:“我慎重表态,为了大家庭的幸福美满,孝顺父母,与兄弟姐妹和谐相处。”
房子的归属不属于案件的处理范围,但看到大家庭能破镜重圆、化解心结,汪丽英认为三个月的付出是值得的。
开敢于创新 与时俱进的探路人
离婚案件矛盾突出、易引发恶性事件,仅通过判决难以有效平息纠纷、化解矛盾。新冠疫情爆发后,给陈述多于举证、感性和理性并存的婚姻案件的审理造成了巨大困扰。面对新情况,汪丽英创新审理思路,化解矛盾纠纷。
汪丽英分析,疫情期间,带娃的长辈回老家,夫妻单独生活,客观上减少了两代人的矛盾;不能随意出门,排除了婚外第三者的感情干扰。疫情让有矛盾的夫妻有了共同的奋斗目标:有效阻断乃至彻底战胜病毒,客观上有利于感情裂痕的修复。疫情有利于人生观的重塑,疫情初期不断报道的死亡人数,让夫妻产生了“珍惜眼前人”的想法。汪丽英抓住隔离契机,化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仅2020年4月就挽回了没有原则性矛盾的八对夫妻。
汪丽英抓住家事审判改革契机,推动家事审判与社会治理的深度融合。法院联合妇联成立了全市首个“‘守*望’婚姻家事纠纷社会参与工作站”,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李某(女)和陈某(男)离婚后,陈某以陪儿子为由强行搬至李某住所同居生活。同居期间,陈某对李某实施暴力,李某申请人身保护令。汪丽英根据《反家庭暴力法》支持了李某保护令请求。
“这是我院在反家暴法施行后发出的首份非家庭成员间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汪丽英说,“因为担心保护令的签发会激怒陈某,带来更严重的暴力行为,我们除了对陈某进行心理疏导和告诫之外,还请李某居住地的派出所、居委会参与保护令的执行工作。”
在法律的世界里,温柔是一种无声的力量。汪丽英希望,每一个孩子都能被世界温柔以待。为了尽可能减少父母离婚给孩子带来心理阴影,汪丽英不直接向孩子征求意愿,而是通过心理小测试的方法,让孩子吐露心声。
女孩读初中,父母离婚之后随父亲生活,与继母矛盾不断,再婚再育的父亲为了省心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母亲改嫁后未工作,继父不愿意接受女孩。怎样妥善安排女孩的生活,成了汪丽英的心事。正值暑假,汪丽英约女孩见面,女孩一言不发,拒绝沟通。汪丽英通过 “房树人”小测试,指出:女孩内心很没有安全感,也没有归属感,找不到自我,可能引起学习障碍、生理疾病。父亲幡然悔悟,当场撤诉,按女孩的意愿办理了住校。
汪丽英总结了家事案件独特的办案方法:温馨调解法、过错剖析法、有的放矢法、法律威慑法、细节观察法等。当事人的感谢信和个人三等功、劳动模范、嘉奖,是对她工作的充分肯定。
乐于奉献 弘法布道的志愿者
“各位听众晚上好,这里是亲子课堂……”2011年起, 每周四晚九点,无论严寒酷暑,还是急风骤雨,汪丽英细腻温婉的声音都会伴随着电波,准时与听众相约在常州上空。她和大家聊亲子教育、家庭关系调适、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生活中的法律常识,已然成为听众的“知心法官”。
她结合办案实际编写普法资料,将晦涩难懂的法条改编成生动形象的案例,通过普法不断提高群众尊法守法学法用法意识。十多年来深入学校、社区、企业开展法治大讲堂计150场次,受众十万余人。南京财经大学大三学生小何与汪丽英非常有缘:“高中时聆听了汪法官的一堂法治讲座,汪法官鼓励我们学习法律,那时就在心里植下了法律的幼苗,高考时我毫不犹豫地报考了法律专业,现在能够成为汪法官的实习生,我太高兴啦。毕业后我要考法院,成为像汪法官一样女法官”。作为江苏省武进高级中学法治副校长,汪丽英感慨曾经的谆谆教导终于有了回报,她从何雪身上看到了法院未来的希望!
工作之余,汪丽英热心公益,关心自闭症儿童、参与单亲家庭关爱活动。《家庭教育促进法》出台后,指导群众依法带娃,成了汪丽英义不容辞的工作。她永远行走在需要她的电台、社区、学校……
- E N D -
家事法苑微信号:famlaw
http://www.famlaw.cn/Do_index_gci_58.html。
2)专题资料:家事诉讼程序立法及完善相关资料、继承法修改专家建议稿及争鸣专题资料、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一周年专题资料、2008全年合集精编版、2009年全年合集、2011年全年合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理解与适用争议专题、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案专题特别版、夫妻婚内确认财产所有权诉讼问题之探讨资料专题、家事法实务沙龙夫妻财产约定、赠与辨析专辑等,下载网址:
http://www.famlaw.cn/Do_index_gci_60.htm。
3)《“家事法苑”未成年人保护专题法律资讯简报》,于2018年7月创办,电子双月刊,下载网址:
http://www.famlaw.cn/Do_index_gci_59.html。
法律人电影.音乐休闲主题微信群
群内每天不定时分享电影及音乐最新资讯,群友围绕电影和音乐主题交流互动,丰富法律人的业余生活;
不定期组织群友线下集体观影、电影资料分享、电影原声音乐视听鉴赏沙龙。
有意愿加入者应以“城市+单位简称+真实姓名,加电影音乐群“,申请添加以下任一管理员: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系列微信群群规则
(2019年2月修订版)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系列微信群由“家事法苑”律师团队创建,目前包括以下21个群: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A-K群)、继承法苑实务交流群(A-D群)、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1-2群);此外,还有法律人电影.音乐休闲主题微信群(1-4群)。
总群主:杨晓林
其中,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分群主:赵宁宁;副群主:李丹、陆珊菁、冉维佳
各群管理员:杨晓林、段凤丽、邓雯芬、王志锋、徐文丽、杨竹一、李琳、李炜、辜其坤、严健、万薇。
一、建群宗旨
家事无小事。真诚欢迎对婚姻家事继承及相关领域感兴趣的律师、法官、检察官、学者、公证员、房管、民政、妇联等政府公务人员、法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从业者、学生、媒体朋友加入,共建阳光下专业领域内法律职业共同体业务探讨交流的和谐平台。
二、本系列群分享、交流的主题及范围
本系列群定位为特定专业领域主题群、学习型群。
本系列群主题为婚姻家事继承相关问题,群内分享资讯及交流范围原则上应限于与主题相关的实体及诉讼与非讼程序理论与实务问题。继承法苑实务交流群和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分享资讯及交流范围特定于继承问题和涉外家事问题。
群内主要分享国内外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及理论研究动态,如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典型婚姻家事案例等资讯。在主题上涵盖婚姻家庭继承领域权利保护问题,如性别平等、妇女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等基础法律议题;与婚姻家庭继承有关的新型财产、新型权利等新型法律实务难题;婚姻家庭伦理方面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社会科学议题。
本系列群无意走向综合群,如单纯刑事、商事、劳动、交通事故等其他领域话题可另行解决,但与本群主题交叉的除外。
三、入群方式
为保障本群安全、高质量及可持续发展,防止滥加群,本群对外不作任何宣传,群规则只刊发于“家事法苑”微信公号自定义菜单及每期公号推文的文末。群友入群由群管理员专人统一审查、邀请新人入群。
请拟申请加入“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者先添加以下任一群管理员个人好友:
申请信息务必请注明:“城市+单位简称+真实姓名,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
新群友认真阅读管理员发送的本群规、承诺将严格遵守后,管理员方可拉其入群。
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A-K群),管理员每天统一分享资讯,群友只加一群即可,不必重复加群。
四、实名交流
本群实行实名(真实身份)交流制!
群友入群后应马上按要求修改群昵称,点击群界面右上角三个点标志,向上划动屏幕,出现“我在本群的昵称”点击即可修改:
1.律师署名方式:省份+城市+姓名+律师,如:北京***律师、山东淄博***律师,群昵称中不得显示电话、律所名称、字号、具体部门职务、业务方向及其它带有商业营销色彩文字。
2.公证员署名方式:省份+城市+姓名+公证员,如:上海公证员李**;
3.学者署名方式:学校简称+姓名,如:北大王**,广西师大李**;
4.学生署名方式:学校简称+身份+姓名,如:中科大博士生张**,吉大硕士生李**,北大本科生丁**;
5.法官、检察官署名方式:省份+真实姓氏+法官或检察官的方式,如北京李法官、黑龙江王检察官;
6.民政部门、妇联、媒体等其他界别群友参考前列署名方式,省份+城市+职业+姓名,如:北京妇联***,上海公司法务***,人民日报***。
群友不能接受实名规则的免入,入群后应当立即按照要求修改群昵称,经过群管理员三次提醒仍不配合的,管理员有权将其移除出群。
五、尊重群友
尊重群友,未经事先允许、不得随意添加其他群友为个人好友。
严禁违反群友意愿,发送广告等商业信息、擅拉群友加入其他主题群等不良行为,一经举报,立即移除出群。
六、温馨免打扰提示
如群消息过多,影响本人工作、学习及休息,可在手机右上角,点开群设置界面开启“消息免打扰”,定期浏览群信息、参与互动即可。
七、友善发言及禁忌
本群群友来自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各界别,大家非常难得聚在一起,特别要注意自身形象,互相尊重;
群内严禁闲聊,只研讨专业问题。发言交流要注意顾及他人感受,就事论事,不要有任何人身攻击、贬低他人人格或针对其他群体的偏激言行。
严禁转发或发布招聘、推销、心灵鸡汤、拉票、优惠券信息;严禁转发涉及政治性的资讯;严禁转发律师个人及律所营销的帖子;与本群专业领域不相关的公、检、法等机关、机构及组织的纯官宣资讯同样不宜转发本群。
本群除农历大年三十、大年初一、大年初二;农历八月十五(中秋节);公历12月31日及1月1日外,不允许在群内发红包。
八、分享注意事项
本群鼓励群友分享与本群第二条主题及范围相关的各种审判动态、典型判例及最新法律法规及地方法院审判意见等,尤其鼓励群友分享自己原创的相关实务研究文章,包括分享自己个人网站、博客、微信公号上的文章。故本群禁止任何形式的营销行为,群友分享的文章页面上尽可能不要附有过于明显带有营销色彩的个人照片、宣传文字及过于详细的名片式联系方式。
本群谢绝分享过于简单的普法、相关问题说明性的“软文”及单纯诉讼技巧类的文章。
群内严禁功利性地推送微信个人名片及公众号名片;微网站名片及链接;个人网站链接、博客链接,严禁将相关专业资讯贴到自己的个人网站、博客或公众号上再推荐链接到微信群这样以提高点击率、博粉为目的商业推广做法。【注:“家事法苑”公众号(微信号:famlaw)已做到了去商业化,可参考】
九、交流方式建议
鼓励、提倡群友开展与群主题密切相关的理论与实务的互动交流。
本群交流问题,可由个案切入,但禁止单纯的个案办理咨询,应先概括基本事实,从中提取有理论及实务研讨价值的一个或几个问题集中深入交流,最后以旗帜鲜明的问题进行讨论。
本群交流问题的方式建议为:应先主动查找必要资料,一次性把基本案情、事实叙述清楚(不要再让群友追问事实)并注明自己的初步看法,能附上相关法律法规法条及司法解释等依据为宜,抛砖引玉,希望听取群友的意见和建议。
群友在解答问题时,也应先思考,较系统阐述自己对此问题的看法及观点,不要采用漫无边际地三言两语聊天式交流,以免造成刷屏、影响群友。
群友可在群内畅所欲言,严禁群友不管基于任何目的、未经发言群友同意、擅自截屏在群外分享、使用,如有违反,一经发现,管理员有权清理出群。
十、尊重智力劳动成果
尊重智力劳动成果,群内分享资讯仅供群友学术及实务探讨、交流及研究使用。
资讯搜索、编辑、整理需日复一日,耗费相当时间与精力。正常情况下,我团队每天收集、分享、推送的资讯信息,月底汇编起来就是每月的“家事法苑”婚姻家事法律资讯简报(下载地址:
http://www.famlaw.cn/Do_index_gci_58.html)。
群友不宜经常性地或整体性取材本群资讯信息,上传到网络(个人网站、博客、公号等自媒体)、转到自己或其他的微信群、QQ群,或为其他非研究用途使用。
规范使用本群资讯,应注明资讯来源于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
十一、违规及处理
群友应自觉遵守本群规则并接受群主及管理员的善意提醒及劝告;
对于违反群规则的行为,群主或管理员有权、有义务即时制止。
群友违反群规则经提醒三次,不回应、不接受,管理员可直接移除本群;
群友间应友善相处,如发生争议,应保持克制,务必不要与其他群友或管理员争执、造成刷屏,影响其他群友。建议发生争议时,建议群友及时向群主或管理员反映,由群主或管理员给出处理意见。
良好的群的氛围,需要大家共同维护、共同呵护!
希望大家共同努力,共建阳光下专业领域内律师、法官、检察官、学者、公证员、房管、民政、妇联等政府公务人员、法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从业者、学生、媒体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探讨交流的和谐平台!
“家事法苑”微信群管理员团队
2019年2月1日
“家事法苑”(famlaw)
专注家事诉讼实务研究,分享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及理论研究动态,家事无小事,共同关注、学习、推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