蛮坏!南康一男子利用未成年人盗窃,还想以此逃脱法律制裁?判刑……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同样触及法律底线。你以为无罪?事实上......01案情回顾

  2021年7月27日,肖某和均未满16周岁的邬某、罗某甲、罗某乙在南康区某酒店合谋实施盗窃。肖某意识到自己已经成年,为了偷到钱又不挨处罚,便提议自己负责接应,由邬某、罗某甲、罗某乙去偷,偷到的赃物大家一起分。第二天凌晨,肖某骑车将邬某、罗某甲、罗某乙送到南康城区某饭店附近后,便让邬某、罗某甲、罗某乙三人下车步行至附近一居民小区。四人合伙先后盗取赖某和甘某的汽车上黄金貔貅玛瑙手串一串、OPPO手机一部及大量银行卡。当晚,四人进行了销赃、分赃。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近四千元,被损毁财物价值二千余元。

  7月28日,赖某和甘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通过视频侦查锁定了邬某等人,顺藤摸瓜,发现同伙肖某,后电话通知肖某到案。肖某到案后仍想逃脱法律的制裁,拒不承认盗窃事实。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铁的证据面前,肖某最终认罪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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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1月30日,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实施盗窃,遂以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依法审理,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02法条链接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心理不成熟、认知能力、控制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有限是未成年人的普遍特点,法律对未成年人也有特殊司法保护。肖某作为一个成年人,自作聪明地以为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盗窃不负刑事责任,自己不被发现就可以逃脱罪责,却不知自己早已触犯法律。检察机关对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将依法严惩,切实加强法律的震慑力度。在此,检察官也提醒广大未成年人,要学好做人、学会做事、自尊自爱、谨慎交友,谨防因盲目冲动被不法分子“拉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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