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及处理未成年人轻微抢劫行为

      未成年人轻微抢劫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以语言威胁或者轻微暴力方式,劫取其他未成年人少量钱财,情节轻微的行为。未成年人轻微抢劫行为,实质上是强行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有着身体发育不全、思想不成熟、辨别是非能力差、自控能力弱的特点。因此,国家在涉及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问题,无论在立法上,或是司法上,对未成年人都给予了极大的宽容。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多次强行索取他人财物行为属严重不良行为。最高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第八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以上这些规定都为我们对未成年人轻微抢劫行为定性,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具体的行为如何认定和处理,仍然存在分歧。因此,正确认定未成年人轻微抢劫行为,有利于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一、 未成年人轻微抢劫行为的认定

      认定未成年人轻微抢劫行为,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的特定性。抢劫的主体应系未成年人。即不满18周岁。如果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一起共同犯罪,劫取其他未成年人的财物,则不能认定为轻微抢劫行为。因为法律规定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后果与未成年人有很大区别。

      2、暴力程度弱。轻微抢劫行为的重要特征是暴力程度低,暴力方式不明显。一般以语言相威胁,或用拳脚轻微殴打行为,且未造成轻微伤以上或者未造成被害人精神受到较大刺激。

      3、抢劫对象特定性。被害人大部分是未成年人,当然有时也会有成年人,主要以在校学生为主。

      4、抢劫财物的有限性。劫取财物的目的不是为了维持正常生活,而是用于挥霍,满足虚荣性,抢劫少则几元、多则几十元、上百元。这是区别于一般抢劫行为的重要特征。

      二、对未成年人轻微抢劫行为的处理。

      笔者认为,对未成年人轻微抢劫行为,应根据行为具体表现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按抢劫罪处理。例如一些未成年人对一些未成年人索要财物时,对被害人拳打脚踢、扇耳光等行为。对上述这些行为认定是轻微抢劫行为,或是一般的抢劫行为,就是同一司法机关的人员之间也存在分歧。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公、检、法处在不同的诉讼环节,对某一行为的认识和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分歧,这都是很正常的事。由于广大群众对抢劫财物,索要财物的行为都深恶痛绝,所以对一些未成年人轻微抢劫行为认定为抢劫罪来处理就可以理解了。另一方面,在“严打”方针和不定期的专项斗争形势下,部分司法人员出于自身保护,在对未成年人轻微抢劫行为定性时对一些相对情节较重的行为定为抢劫罪。

      2、按寻衅滋事罪处理。对于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主观上并不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作为唯一的目的,更多是存在着出风头,摆威风的目的,以满足自身的精神需要。在寻求作案地点上,一般选择在公共场所,在行为方式上,仅以语言相威胁,蛮不讲理,强行占有被害人财物,在抢劫财物的数量上,并不十分注重抢劫财物多少,一般情况下,仅抢劫少量生活、学习用品,有时劫得他人数额较大财物时,还会主动归还部分财物。例如一些未成年人,在学校附近,对在校学生索要十元、十几元财物用于吸烟、上网等。对该类行为定寻衅滋事罪较为合适。同时,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及解释,

      3、按敲诈勒索罪处理。对于一些未成年人(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对被害人采取言语威胁、殴打行为要挟的方法,让被害人在指定时间交出财物,应当定敲诈勒索罪。因为这种暴力行为不具有当场性,暴力有一定的缓冲期,定敲诈勒索罪更为合适。

      4、不按犯罪处理。对于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使用轻微暴力或威胁的,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不按犯罪处理;对于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使用轻微暴力行为的索要其他未成年人财物的,一般也不按犯罪处理。

      我国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是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人轻微抢劫行为不论定什么罪名,在处罚时尽量不要使用监禁刑,因为未成年人正处于生长发育期,智力和身体发育不全,对未成年人处以监禁刑,不利于其改过自新,健康成长。在量刑时,尽量适用非监禁刑以体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的改造,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