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加密2000余未成年人犯罪档案 揭密幕后故事

  适用对象:

  5年内刑期的未成年罪犯

  不捕不诉的未成年罪犯

  不作犯罪处理的违法未成年人

  东北网3月29日讯 哈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的田庭长正在仔细审查几名申请者提供的材料。其中一个名为小光的17岁男孩引起了他的注意。小光因抢劫罪被一审判处5年徒刑、二审被判缓刑,目前他正就读于某高中三年级,今年准备高考。家长和他都非常担心,犯罪被判刑的记录会对他的升学产生不利影响。

  基于这种担心,家长和小光请求法院替他向大学证明,他通过改造已经能够悔改错误,重新做人,有资格作为一名大学生正常求学。田庭长向小光和他的家长保证,他们会认真审核这些材料,一旦大学录取时出现他们所担心的问题,法庭肯定会在第一时间内向大学开出这样的文件,请他们放心,希望小光能安心复习,高考取得好成绩。

  从国际公约找到法律支点2000名未成年人档案“加密”

  哈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是“刑事记录封存”制度的发起单位。据田庭长介绍,5年前开始,少年法庭所有的工作人员就达成了这样一个默契,就是将他们所有审理的案件资料“加密”,尽所能不让不必要的人或是机构知道。

  促使他们开始做这件事情的起因是发生在5年前的一起盗窃案。田庭长说,当时法庭审理了一个盗窃案,被告人叫小雪。小雪是某中学的学生,由于交友不慎以及受社会不良行为的影响,再加上法制意识淡薄、贪图享受、爱慕虚荣等原因,她参与了两起盗窃案件。案发后小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于情节轻微且案值较少,法院判决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缓刑期间,小雪表现一直良好。正当小雪准备重新做人的时候,她所就读的学校决定开除小雪的学籍。听到这个消息田庭长和小雪的家长多次找到校领导,甚至找到了教育主管部门,但却没有任何结果。看着小雪和家长伤心失落的眼神,田庭长的心被深深刺痛了:作为执法者,她不能纵容任何一个犯罪行为逃避法律的制裁,同时也不希望任何一个孩子因此而受到不公正待遇,甚至影响他的一生。从那个时候开始,她就和同事们开始酝酿,想个什么办法为这些失足少年不失去美好的未来而做点什么。

  想得容易,做起来却非常困难。他们翻遍了所有法律法规,也没有找到任何关于未成年人档案封存保护的强制性规定。脱离法律法规这个落脚点,任何的想法和做法都缺乏执行能力。正在苦于无法可依之际,一则国际公约引起了他们的注意。《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准则》(《北京规则》)第8条规定:“应在各个阶段尊重少年犯享有隐私的权利,以避免由于不适当的宣传或加以点名而对其造成伤害。原则上不应公布可能会导致使人认出某一少年犯的资料。”第21条作了进一步规定:“对少年罪犯的档案应严格保密,不得让第三方利用,应仅限于与处理手头上的案件直接有关的人员或其他经正式授权的人员才可以接触这些档案。少年罪犯的档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讼案中加以引用。”我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

  从此,田庭长所在的少年审判庭就开始了他们的“封存档案”工作。从那时起截止到去年年底,有超过2000个未成年罪犯的档案被他们“保护”了起来。

  首位受“保护”者考入名牌大学学法律

  2007年,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刑事封存的范围进行了具体规范——封存对象是被法院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被检察院作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人,同时还包括在公安阶段“不作犯罪处理但有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公、检、法、司各机关根据案件分类分别办理未成年人提出的封存申请,其他机关则协助执行,分工合作,封存过程中还建立了档案,设专门的小组跟踪帮教。

  曾经犯寻衅滋事罪的小东是该制度实行后的第一位受益者。2007年,为了帮朋友“出气”,17岁的小东卷入了一场斗殴,最后被检察院起诉,后因情节轻微和认罪态度较好而被处以缓刑。此时的他正面临着高考,有关部门及时对小东采取了刑事记录封存,由于“封存”及时,小东的升学问题没有受到丝毫影响,而小东本人更加珍惜自己得来不易的升学机会,加倍努力学习,最后以优异的成绩毕业于某名牌大学法律专业。如今的小东在一家知名的企业做法律顾问。

  哈市成为试点城市“封存一条龙”即将实行

  “有前科的未成年人一旦被社会贴上‘犯罪人’的标签,极易产生自卑心理,自暴自弃。”田庭长说。他们之所以这么做,目的正是为了能够给这些未成年人一个真正重新融入社会和家庭的机会。然而缺乏确实的法律依据一直是萦绕在他们心头上的一团阴霾。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规定,指定哈尔滨、广州、济南、成都为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封存制度的试点城市,这使得这项制度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经过对该项工作多年来的总结和研究,少年审判厅的工作人员确立了多项“封存制度”的工作原则:不公开审理,不上网传播案件细节,不在媒体上公布涉案人员。规定凡是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罪人员采取档案封存,不得向任何人和机构透露。从理论上说,如果该人没有再出现重新犯罪等特殊情况,他(她)的犯罪档案可以视为不存在。万一出现了某种因犯罪档案被披露而影响就业、升学等情况,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法庭可以出具一份法院决定,要求某些单位或学校等机构,不要考虑该人的犯罪记录,该决定效率等同于判决书。

  从去年开始,我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教委、团市委、妇联、社保局、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十几个部门机构便联合酝酿制定《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封存行文规定》,预计近期即可出台。在规定中,为了给罪错未成年人的升学、就业等正常社会生活创造有利条件,司法机关将对这些未成年人的刑事档案进行“有条件的封存”,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和其他依法应予查询的情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查询、借阅、摘抄和复制。根据这一办法,未成年犯罪人可向法院提起刑事档案封存的申请。申请经法院审核通过后,法院将向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及其他司法机关发出通知书,及时对申请人的刑事档案采取封存措施。

  特殊的“加密”是为了保护犯罪的未成年人,但如果有未成年人在刑事记录封存后又发生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也绝不姑息。

  田庭长介绍,《规定》已经完全考虑到了这一情况,它规定刑事记录封存程序启动后,如果未成年人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的,或重新犯罪及有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况,公安派出所可以终止封存程序,并通知其他司法机关。“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惩戒只是手段,通过惩戒达到教育感化挽救才是最终目的。”田庭长表示。

  “保护未成年人”人权保护迈进一大步

  “未成年人的案件经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市人大代表、法学专家王元庆在多年的法律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因犯罪失学、因前科导致就业难的问题非常突出。“如果当事人在缓刑期间找到了工作,试工后单位也很满意,但要他补交一张没有前科劣迹的证明给单位。”王元庆说道。“目前学校、用人单位普遍采用政审制度,在招生、招工时要求未成年人提供公安派出所等单位出具的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政审意见。所以,封存制度的探索和实践需要各职能机关的认同和参与,才能广泛开展并取得实效。 ”

  “为了让失足的未成年人顺利回到正常生活,像这样的保护办法必不可少。”王元庆说,“这就像一个人生病了一样,现在病好了,要正常生活了,你不能因为一次前科就把他拒之门外。”

  我省刑事法律专家赵连勤分析道,《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日前已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会上通过。涉罪未成年人刑事记录封存制度是此次刑诉法修改提出的新课题,也是此次修正案的亮点之一。刑事记录,是指对曾经被宣告犯有罪行或者被判处刑罚事实的记录,即前科。刑事记录制度的设立有其合理性,但也有不合理性。其存在会给犯罪人,尤其是未成年犯罪人带来一系列不利后果和影响,比如再犯罪有可能从重处罚,以及教育、就业等生活和工作的各个方面产生负面影响。研究未成年人刑事记录封存制度不仅是未成年人司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举措。这项提案的被通过,标志着我国的法律制度在对人权的保护方面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可以说是跨越式的发展。

  在国际公约框架内寻找立法空间

  赵连勤介绍说,国际上早就对保护未成年犯罪人做出了长久努力。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联合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未成年人司法和待遇的国际准则,包括《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准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东京规则》)。此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公约》)中也有关于未成年人案件程序的规定。这些文件对涉罪未成年人刑事记录封存的目的、阶段、范围、方式、使用规则,以及有权查阅封存记录的人员等作出了相关规定。这些文件虽未明确指出应当建立未成年人刑事记录封存制度,但从中不难看出为维护所有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发展,而对刑事记录作出的种种限制性规定。

  例如,从这些文件规定中可以看出,封存目的为“帮助他们重新做人的需要”,封存阶段为“各个阶段”、“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封存范围为“可能会导致使人认出某一少年犯的资料”、“档案”、“法律记录”、“医疗记录”、“纪律程序记录”、“待遇的形式、内容、细节等文件”,封存方式为“不适当的宣传”、“加以点名”、“成年讼案中加以引用”,有权查阅人严格限定为“直接有关人员”、“经正式授权人员”、“经特许人员”。由于我国已经加入这些国际公约,承担了这些国际义务,因此,在我国对涉罪未成年人刑事记录封存的立法时,也完全可以在这些国际公约的框架内寻找立法的空间和解决问题的办法。

  虽然我国各地方都已经在这方面做着尝试性的工作,但有具体法律的颁布实施才能使这项工作有了真正的落脚点,即有法可依。 (文中未成年人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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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上很多法制先进的国家在此方面早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不仅许多国际准则对涉罪未成年人刑事记录封存制度作出了相关规定,许多国家立法也对此作了特别规定。例如,《美国法典》第5038节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记录的使用规则,明确了未成年人刑事记录保密制度。

  英国《前科消灭法》规定了前科消灭制度。此外,《1999年少年司法与刑事证据法》还设立了少年犯罪小组,该小组与罪犯及其家庭共同努力,以实现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如果这些任务得以实现,罪犯将会获得无条件释放并且不保留刑事记录。

  德国《青少年刑法》第97条规定:“少年刑事法官确信,被判刑少年的行为无可挑剔,证实已具备正派品行时,法官可依其职权,或者被判少年、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宣布消除其前科记录,如涉及依普通《刑法典》第174条至180条或者第182条所为之裁判不得宣布之。”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于第86条对前科消灭作了一般性规定。在此基础上,第95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对年满18岁之前实施犯罪的人,本法典第86条第三款规定的消灭前科的期限应予缩短,分别为:(1)因轻罪或者中等严重的犯罪而服剥夺自由刑的,服刑期满后经过1年;(2)因严重犯罪或者特别严重犯罪而服剥夺自由刑的,服刑期满后经过3年。”

  日本《少年法》第60条规定:“少年犯刑期执行完毕或免予执行,适用有关人格法律的规定,在将来得视为未受过刑罚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