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检·普法】未成年人借款由谁偿还?
在校学生焦小欢现年13岁,父母长期在外打工。有天他向邻居郑菜借款900元,因两家平时往来不断,郑家便将钱借给焦,由焦小欢出具借条一张,说好父母回来后归。焦的父母回来后,郑家向焦小欢要钱,但焦小欢却说我将此钱款借给别的同学,因同学还没还我,所以我没钱还。
郑某转而向焦小欢的父母要钱,焦父以儿子借钱时未经他同意为由而拒绝还钱。于是郑某便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明知道焦小欢是未成年人,而借钱给他,具有一定的过错,应负一定的责任;焦小欢在未征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向人借钱,属无效民事行为,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于是作出判决:欠款900元,郑某自行承担300元;焦小欢承担600元,由其监护人焦父偿还。
《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焦小欢实施借款时年龄13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向郑某借款900元,显然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他不能理解这种行为,也不能预见这种行为发生的后果,属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焦小欢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此条的规定本案的借款行为被确认无效后,焦小欢应将其无效借款行为为取得的900元现金全部返还给郑某,但郑某明知道焦小欢是未成年人,却借钱给他,有一定的过错。因此,郑某900元损失应由郑和焦小欢双方共同承担。
文章来源:铁力司法所
编辑|赵大悦 责任编辑|王新光 审核|马祥芬
西检新媒体工作办公室制作
总第208期 2017年第15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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