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韩某抢劫案
案情描述:
去年8月5日23时许,韩某在某网吧上网时,发现同在此网吧上网的某师大女学生陈某在使用手机,遂起抢劫之意。在陈某离开网吧回家时,韩某尾随其后并打开折叠刀,在某单位家属楼梯口,韩某持刀威逼陈交出手机,陈某在韩某的暴力威胁下交出了自己的波导V5100型手机。韩某抢得手机后逃离现场。8月27日,韩某在其母亲的陪同下向武山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交出所抢的手机。经武山县价格事务所估价,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50元。
韩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进行抢劫,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韩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韩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且系初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县人民法院坚持以教育、挽救为主、处罚为辅的方针,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件分析:
日前笔者在网络上看到这样一则案例,本案值得关注的有这样几个问题:
一、本案是由一名未成年人实施的
二、本案涉及的抢劫罪是一种暴力性犯罪
近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数正在逐年增长,案件呈现出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的发展趋势。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这些被誉为祖国明天的太阳的孩子们,有的已经迈向了犯罪的深渊,有的正在走向犯罪。但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心智等各方面还不成熟,他们被改造成为一名健康向上的人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这就需要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关注与重视,要给更多这样的孩子以温暖。同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如果能提早预防,为人父母能注意以身作则、做好孩子的第一个老师的话,这些犯罪就可能被防患在萌芽之中。
在本案中,韩某虽然只是临时起意抢劫了陈某,但是,从他随身携带刀具这个情况来看,我们可以感觉得到他并不是像普通的孩子一样,只是单纯的上网,贪玩。其实,作为家长应该时刻关注观察孩子的细微变化,而不应该等事情发生了才去弥补。
我们国家在未成年犯罪这一问题上,有很多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
一、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二、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的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的罪名,比如在绑架案中撕票的,未成年人显然是以绑架获取利益为目的的,而其却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要追究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在具体罪名的认定上,应定为故意杀人罪。
未成年人犯罪,应当比照实施同样犯罪行为的成年人所适用的刑罚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的,不适用死刑。另外附加刑中可以并处或单处罚金刑;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对未成年被告人一般不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现今社会是一个需要时刻关注,并倾注力量解决的一个日益常态化的社会问题,在这里,笔者不再详细的叙述对于未成年犯罪法律有哪些具体规定的条款。我们再看第二个问题,本案未成年人所实施的抢劫行为是一种暴力性犯罪。
在刑法的规定中,抢劫罪被规定在刑法的第五章也就是侵犯财产罪这一章,但笔者仍然认为,抢劫罪是一种暴力型犯罪。
抢劫罪侵害的客体,不单单是财产,它所侵犯的是双重客体,一是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另一个是被害人的人身权。犯罪人通过对被害人的人身权进行限制、威胁来达到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这种限制人身权的行为就是一种暴力行为,因此,抢劫罪不单单是财产犯罪,更是一种极为严重的暴力性犯罪。因此,抢劫罪的并不以抢到的金额作为定罪的标准,而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就会被认定为抢劫罪。所以,即使仅抢到了几百元,数额不大,也同样构成抢劫罪。
本案认定为抢劫罪(抢劫罪本身是一种惩罚性很重的犯罪,起刑就在三年以上),由于本案的犯罪人是未成年人,又有自首表现,因此,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本案未成年犯罪人系初犯,根据法律规定,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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