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民法笔记--监护

  

  核心内容:

  一、监护的概念和作用

  1、在民法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监护人。

  2、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负有保护、约束的义务,且依法享有被监护人的代理权。

  二、监护的分类和设定

  三、监护人的设定

  监护人的设定,是指依法为需要监护人而没有监护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确定监护人的法律制度。(考试分析,讲的一团糟)

  (一)当然监护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1、在民法上,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没有当然监护人。(二)遗嘱监护与协商监护1、适用条件遗嘱监护、协商监护的适用,必须以没有当然监护人为前提,其情形包括:(1)未成年人的父母无法作为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如父母死亡、患有不能担任监护职责的疾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2)需要监护的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例精粹[案情]法院欲为甲确定监护人。[问题](1)如果甲是未成年人,法院首先考虑什么问题?(2)如果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法院应首先考虑什么问题?[回答](1)当然监护人,甲的父母。只有在甲的父母不能担任监护人时,法院再考虑遗嘱监护和协商监护。(2)遗嘱监护和协商监护的问题。

  2、遗嘱监护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即,有权通过遗嘱设立监护的人,其条件:父母+监护人。二者缺一不可。【案情】未成年人甲的父母在国外工作,现由其舅舅担任监护人。【问题】(1)甲的父母是否有权订立遗嘱,为甲确定监护人?(2)甲的舅舅是否有权订立遗嘱,为甲确定监护人?【答案】(1)否。甲的父母不是监护人,无权订立监护遗嘱。(2)否。甲的舅舅不是父母,无权订立监护遗嘱。

  3、协商监护(1)事先协商: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2)事后协商:有监护资格的近亲属、其他亲友、有关组织之间协商,为需要监护的未成年人、成年人确立监护人。(三)顺序监护(1)适用条件在无法通过当然监护确定监护人,也不能适用遗嘱监护与协商监护时,按照法定顺序来确定监护人,即顺序在先者担任监护人。(2)未成年人的监护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3)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4、指定监护(1)适用条件当事人对顺序监护有争议的,可以通过有关机关在有资格担任监护人的个人、组织中指定监护人。

  「案情]未成年人甲的父母去世,其父母未订立遗嘱为甲确定监护人,目甲的外祖父母、姑姑均要求担任甲的监护人,双方争执不下。[问题]如何为甲确定监护人?[回答]首先,按照顺序监护规则,应当由甲的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此时,如甲的姑姑仍有异议,可以申请有关机关指定自己为甲的监护人。

  (2)指定程序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以下两种程序:第一:两步走程序:由被监护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再请求法院指定。第二:一步走程序:当事人也可以直接请求法院指定。(3)指定规则第一: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第二:临时监护前提:在通过指定监护确定监护人之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利益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临时监护人: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5、机关监护(1)适用条件在需要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成年人没有具备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下,适用机关监护;(2)机关监护人机关监护人为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三、监护人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1、职责内容:代理+保护(1)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2、限制: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3、责任: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4、尊重被监护人的自治权:尊重背景监护人的意愿。四、监护关系的终止(一)终止的原因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升了)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主体)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主体)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五)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资格)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二)监护资格的撤销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1、撤销事由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2、申请人:有关组织和个人-- 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3、撤销主体:法院

  4、法律后果:

  (1)审理中:暂停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对被监护人采取临时监护措施

  (2)撤销后:丧失监护资格+法院指定监护人+不免除需要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三)监护资格的恢复

  监护人资格的恢复,是指原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被撤销后,依法恢复其监护人资格的法律制度。

  1、适用对象:并非任何的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都能够恢复。只有如下两种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方有恢复的可能性:

  (1)父母对子女的监护资格;

  (2)子女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的监护资格。

  2、恢复条件

  (1)消极条件: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故意实施犯罪的,其资格撤销后,不得恢复;

  (2)积极条件: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原监护人确有悔改情形;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

  (3)启动程序:要求恢复监护人资格的人,需向法院提出申请

  3、法律后果

  被撤销的监护人资格一经恢复,当初撤销监护时所指定的新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自行归于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