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人保护,这些行为不能任性!
青少年是国家事业的接班人和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当某些商品或服务的销售对象是未成年人时,商家更应该谨慎,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一、禁止为未成年人文身
现代文身的本质是通过机器,以高频针将有墨的针头刺入皮肤,留下图案、颜色,而皮肤作为人体的自然屏障,会排斥染料异物,引发过敏性反应,甚至产生感染性风险。与此同时,文身是不可逆的,尽管激光技术很先进,但完全移除文身而不留疤痕是不可能的。未成年人通常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判断力、自我保护能力有限,文身行为已明显超出未成年人的理解和理性判断范围,应予以特殊保护、优先保护。
文身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文身服务时,应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顾客的年龄尽到审慎注意义务。难以判明是不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出示身份证件,依法规范经营,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当未成年人产生文身的动机和行为时,应当及时劝阻并教育指导,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自己也要保护好自己,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对文身说不,守护自己的人生。
法条链接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四条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二、禁止向未成年人售卖烟酒
青少年人吸烟、饮酒会对身心造成伤害,促成不良交往,诱发不良行为,甚至引发犯罪。青少年时期是人生的起步阶段,生理、心理发育尚不成熟,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呵护。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饮酒,做好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和消防安全意识的提醒、教育工作,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成长环境。
经营者要依法合规经营,任何经营场所均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且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
对难以判明是不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同时,未成年人要自觉远离烟酒,勤俭节约,践行健康的生活方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不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三、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不适宜的网络游戏
网络游戏作为最受未成年人欢迎的娱乐活动之一,已经融入大家的日常生活,每个人或多或少都会在闲暇之余享受游戏带来的乐趣。但是玩游戏同样不能“贪心”,过度沉迷游戏会对大家的身心健康和学习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未成年人还处在身心发育阶段,自控能力相对较弱,容易过度使用网络游戏,甚至产生依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学业进步。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不得在限定时间之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学校及父母要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的体育活动,培养健康的兴趣爱好,不断提升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关爱未成年人成长,守护未成年人的未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