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伦理论文十篇
职业伦理论文篇1
关键词:政策分析职业伦理价值冲突
一、政策分析职业伦理的特殊性
自德洛尔1967年在《公共行政评论》杂志上发表了《政策分析家:一个政府部门中新的职业性角色》以来,“政策分析者”一词已普遍地用以指称那些职业从事政策研究的学术家或实践者,与这一特殊角色密切相关的职业伦理也已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公共管理的职业伦理存在共同性质的东西。在世界一切民族当中,他们在其发展的过程中都确立了一些共同的价值准则与伦理标准,我们可以称之为黄金法则,如对生命的尊重,诚实,公正,廉洁,负责等。此外,民主的价值和原则,如公共利益,个人权利,正当程序,责任等,也为公共管理的职业伦理奠定了基础。
然而,政策分析者总是面临着相互竞争的价值冲突,从而陷人典型的伦理困境。解决这种困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对自身职业角色的定位,更有赖于政策分析者自身职业伦理的养成。美国行政伦理学家库珀认为,要解决这种伦理困境,不仅要求改革外部控制资源(法律、组织制度和规章等),还要求政策分析者积极运用自己的伦理自主性,抵制不道德的组织或组织上级的不负责任行为。而这种伦理自主性的获得,需要通过政策分析者有意识地培养自己的内部控制资源(个人价值观、信仰等)。这种内部控制资源也就是本文所探讨的政策分析的职业伦理。它是政策分析者在政策过程中运用内心信念和是非、真假、善恶标准进行认识和判断。同时,它并不直接或简单地批评对错、是非或者得出结论,而是旨在提高政策分析者的思想深度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二、政策分析职业伦理的不同观点
有关政策分析的职业伦理方面的研究,存在不同的观点,这些观点围绕着政策分析者应当扮演什么样的角色而展开。归结起来,学者们大致有三种看法:
第一,公共利益代言人角色。阿奇博尔德认为,政策分析者要做的工作是改善公共政策,而非帮助委托人。尽管政策分析的资助者施加压力,分析者还是应该把自己看成是更广泛的政治利益的代言人,而不仅仅是某个组织的人,分析者应该对公共福利事业更感兴趣。但即使是稍有政治常识的人都不难发现这一逻辑推理中所具有的理想主义成分,传统自由主义的核心假设是理性公民的存在,即人都是有理性的,并能够在理性的指引下行动,因而“人民的统治”是正当的。由理性公民通过现代民主制度选举产生的政府也是理性的、负责任的政府,而一旦出现严重的、持续的非良性活动,公民最终能够以法定的形式和途径改变政府。
第二,党派利益代言人角色。鉴于“追求公共利益论”可能具有的乌托邦色彩,以美国学者查尔斯·林德布罗姆为代表的一些学者认为,政策分析者应当是一个现实主义者,他不应追求虚无缥缈的“公共利益”,而应当是党派利益的追求者。这是因为,现实政治生活中并不存在抽象的所谓“公共利益”,而只存在“共享利益”;现代民主政治无一例外地都是政党政治,本质上呈分散状态的共享利益只有通过党派之间的“观念竞争”以及投票、交易等类似市场行为的过程才能形成。既然每个人不可避免地都有自己的党派观念,那么政策分析者就不应回避“党派偏见”,而应当坦率“承认对一些可能的利益和价值选择引导着他的工作;要尽可能的表露他的选择;不宣称他的价值和利益对每个人都有好处。
第三,医生、律师角色。通格为代表的一些学者根据现代经济学中的委托理论,建构出“信托模型”,以此界说政策分析者的角色。这是一个以公共利益为背景、对委托人负责的模型。这一模型中实际由双重委托—关系构成:(1)委托者与政策分析者之间的委托—关系;(2)公民与政治家、政府官员和政府机构之间的委托—关系。在(1)中,“政策分析者直接委托人是谁?他应向谁负责?”是非常清楚的,因而较少发生争议。但在(2)中,由于委托—的形式和内容都不十分清晰,也缺乏相应的政治理论支撑,从而容易引发争论。通格的答案是:分析者要对委托人负责,但也要将维护公众利益作为自己的使命。
三、政策分析职业伦理的基本内容
政策分析的职业伦理是一种特殊的职业伦理,不同于医生/病人,律师/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它涉及公共责任和广大民众利益的实现问题,具有多层面内容。正如魏陌所建议的:“我们应该认识到我们有义务维护他人的基本权利,支持我们宪法中的民主程序、促进分析和个人诚实。这些价值在我们的伦理评估中普遍支配我们对顾客的职责。尽管如此,我们应该对顾客选择不同价值间冲突的方式表示理解,而且我们也应该对我们分析的预测能力持一种现实的谦虚态度。
(1)道德品质的准则。职业道德实质上就是责任与义务的表现。政策分析师具有双重责任:客观责任和主观责任。前者产生于“顾客导向”所形成的“委托人/人”之间的职业关系,以及法律、组织和社会对政策分析师角色的需要;后者基于一种信仰、价值和偏好所组成的内在驱动来指导如何去做。
(2)行为选择的准则。政策分析包括对政策方案的预测、回溯和评价,其本质是基于客观分析之上对方案的选择,既包括价值认识也包括价值创造。因此,它体现了主观与客观、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首先是政策分析应合乎政治性: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角度来看,政策分析都是政治大环境中的一环,因此,作为一个称职的政策分析师,必须要对外在的政治环境有所了解,促使分析方案通过决策者的选择;其次是政策分析应合乎行政性:政策分析作为政策主体的价值取向,必须通过政策目标群体的实践活动才能实现;第三是政策分析应体现创造性:政策分析师应该既立足于现实,又着眼于未来,要适应环境的变化,敢于创新。
(3)价值判断准则。价值判断要以事实为根据。事实与价值的结合是政策分析的基础。政策分析师的价值判断就是对事物、社会现象和人的行为在伦理意义上进行估量和预测,并在此基础上影响政策主体的价值方向、行为决断和价值追求。价值判断应体现社会责任。政策分析师应从专业上为弱势群体发声,为“沉默的牺牲者”代言,并由此来确保分散利益在决策过程中受到应有的重视。
四、如何加强我国政策分析的职业伦理建设
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来说,政策科学作为一门学科在我国的起步较晚,还有很长的一段发展之路,如何借鉴世界各国的发展经验,促进我国政策分析领域的发展,培养适应中国国情的政策分析人才,对于推进我国决策的科学化、制度化、系统化具有重大意义。
中国公共政策分析的价值取向包括:社会公正、民主化、科学化、以及服务原则。中国公共政策分析的价值取向需要做到以下几点:准确迅速、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既要把握全局,又要照顾局部。这些概括性的特征在中国公共政策分析中是要具备的。库珀在其论著《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中也曾说过,“显然这些抽象的概念是令人困感的,而且也不给行政人员的实践活动提供十分有用的指导,但它仍然存在于我们的政治传统中,政策伦理法规中,辞藻华丽的演说中,以及存在于我们对危机突发事件的反思中。理所当然地,它也存在于我们对公共政策目的的思考和对公务员责任的思考中。”
参考文献:
[1]张昭庆,闫博慧,张陆庆,.律师职业伦理的价值分析[J].职业时空,2007,(2).
[2]张斐松,.政策分析师的角色定位与职业伦理规范[J].广西社会科学,2005,(12).
职业伦理论文篇2
1.“图书馆职业伦理”概念范畴的多种观点
学界普遍将“图书馆职业伦理”与其它概念等同或混淆使用。
第一种将“图书馆伦理”“图书馆专业伦理”代替“图书馆职业伦理”。如付立宏认为:“图书馆伦理是指图书馆人(即图书馆全体员工)在图书馆活动的全过程中完善自身素质和协调图书馆内外部利益关系的善恶价值取向,以及在行为上应遵循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准则的总和。”杨开荆提出图书馆专业伦理,是指图书馆专业组织制定有关图书馆员伦理规范,使图书馆员在从事图书馆例行工作时,有一定的专业规范可以遵循。换言之,是指图书馆员这个行业向社会公开展示集体形象的职业伦理方面作为图书馆员自我约束的专业素养与行为规范,另一方面令大众明了图书馆员的存在价值,对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有所共识。”以上两种表述中的“图书馆人”“图书馆员”都是同一主体,即图书馆职业人员。所以,其实是指图书馆职业伦理。
第二种将"道德”等同“伦理”,从而将“图书馆道德”等同“图书馆伦理”,进而等同和代替“图书馆职业伦理”。代表人物有沙勇忠、李国新观点如:“伦理与道德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对伦理与道德不作严格区分。”“职业伦理(或职业道德)通常是由职业规范与职业精神构成的。”“图书馆职业伦理,或称图书馆职业道德,是图书馆职业将一般伦理学运用于图书馆职业实践而形成的,关于图书馆职业“是”“非”“善”“恶”等根本问题的准则。
第三种主张区分伦理与道德,但却将“图书馆伦理”与“图书馆职业伦理”颠倒。如沈光亮认为,我国对伦理与道德往往不作严格区分,伦理建设也多视同于道德建设,这不能不说是我国伦理建设的重大误区。他认为:“图书馆职业伦理就是图书馆管理服务领域中的角色伦理,是以图书馆为主体对图书馆管理的社会化角色的伦理原则和规范。将图书馆伦理概念表述为:“以公共知识信息服务为价值导向,在图书馆活动中长期总结出来的、用以规范图书馆职业活动和调整图书馆各种职业关系的原则和规范。且提出,图书馆“职业道德”或“职业伦理”应统一规范为“图书馆伦理”更为恰当…1。可以说,他的前一种表述中“以图书馆为主体”说明是指“图书馆伦理”而不是以馆员为主体的“图书馆职业伦理”;后一种表述接近针对“图书馆职业伦理”的理解,但却是“图书馆伦理”的概念。
第四种是不区分“图书馆”与“图书馆员”,但在认同“职业道德”等同“职业伦理”的基础上,建议使用“职业伦理”。如赵亚兰、陆自荣认为“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和“图书馆职业伦理”两个概念都是合适的概念;同时,当“图书馆员”是指职业群体时,“图书馆员职业伦理”也是合适的。另外,从“职业伦理”与现代化关系的角度、从强调制度规范约束作用的角度、从国际惯例的角度,建议图书馆研究中使用“职业伦理”。
2.图书馆职业伦理”相关概念的涵义及论域辨析
2.1图书馆伦理与图书馆职业伦理
图书馆伦理与图书馆职业伦理两个概念所指的主体不同,所以其伦理角色和职责及重点等也不尽一致。
(1)图书馆伦理所指的主体是图书馆这种社会机构,而图书馆职业伦理所指的主体是从业人员,或称图书馆员。可以说“图书馆职业伦理”和“图书馆员职业伦理”原则上讲涵义是一样的只是因为“馆员”可能会产生歧义,所以,建议不使用。
(2)图书馆作为一种社会功能机构,其构成要素为馆藏文献、图书馆员、图书馆技法、馆舍与设备
图书馆员是其构成要素之一。尽管图书馆与图书馆职业紧密关联在一起,一方发生的变化很可能引起另一方的改变但是,作为机构的图书馆与图书馆职业在核心价值取向上是有差异的。例如,记录保存、公共物品、阅读、管理、把人们与思想连接起来、平等取用信息更适合于图书馆核心价值;反之,尊重多样性、民主、正义、宽容、知识自由更适合于图书馆职业核心价值同时,作为组织机构的图书馆,其伦理建设强调社会责任的履行,目标则是通过正确的组织行为来昭示普遍开放、平等服务、以人为本的工作准则,以体现社会制度安排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而图书馆从业人员的伦理建设则强调职业行为的规范,目标就是通过职业道德教育来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展示爱岗敬业、文明优质等良好的职业风尚;虽然图书馆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的道德规范源于对图书馆行业责任的高度认同和自觉践行,但两者的着力点和建设内容是不同的。
(3)图书馆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在整个社会分工中具有自己的伦理角色,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作为国家政府对文献信息这一公共资源进行社会分配传播而进行的制度安排,图书馆是对文献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存贮、组织、传递和开发,并为社会提供利用的科学文化教育和信息服务机构,通过其各个要素及其与社会的相互作用(即图书馆活动),体现图书馆的价值与社会作用。图书馆职业是以最大程度地促进人类知识的交流与利用为己任的职业。显然,图书馆从业人员是图书馆社会责任的具体执行者,通过履行具体的岗位职责来承担职业责任,体现着该职业的社会价值。图书馆职业伦理包含在图书馆伦理范围之内,二者共同的社会职责是一致的。我们关于图书馆伦理问题不能不以图书馆伦理角色为逻辑起点,而关注的重点与核心则是图书馆员的伦理角色及道德规范,因为图书馆这个机构的社会伦理职责,要通过馆员这一核心要素来承担和履行,这又是图书馆职业伦理职责。于是,图书馆伦理问题最终仍然要转化图书馆职业伦理问题。
以上二者的区别说明,从组织机构社会分工角度研究讨论图书馆行业的伦理问题时,属于“图书馆伦理”范畴,而从图书馆内部探讨伦理问题时,使用“图书馆职业伦理”更为贴切。
2.2图书馆专业伦理与图书馆职业伦理
Profession的中文翻译为专门化职业,简称专业,在英语文化中的含义有两层:①尤指教育和专门训练的法律、医学、教育等脑力劳动方面的专业和职业;②同行、同业(某一)职业界M。在我国的文化语境中,专业有三种含义:①(名词)高等学校的一个系里或中等专业学校里,根据科学分工或生产部门的分工把学业分成的门类;②(名词)产业部门中根据产品生产的不同过程而分成的各业务部门;③(形容词)专门从事的某种工作或职业[nl。在这三种含义中,“专业”作为产业部门中的业务部门一般不纳入伦理研究,而作为高校里学科门类或职业的理解较为普
遍,所以需要对这二者进行区分。
(1)专业是高等院校根据不同学科划分的相关知识领域,属于知识和学科范畴,而职业属于人们从事社会生产的行业分工范畴。专业伦理以职业伦理为服务对象和价值目标,职业伦理依赖专业伦理知识背景。前者为后者提供理论依据和指导,后者将前者转化落实到职业实践当中,实现其价值归宿。
(2)职业伦理是职业成熟的标志。职业伦理一般是在一种职业出现较晚以后才明确的,但它是一种基本的需要,表明一种对社会服务的道德义务。专业伦理是职业伦理分化的结果,是社会分化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人类认识自然和社会达到一定深度的表现。
(3)专业伦理教育是职业伦理实践的前期准备。专业伦理在高校所涉及的是学生和教师,以对理论知识的研究学习为主,而职业伦理涉及的是图书馆现为主。
(4)专业伦理与职业伦理的对应关系不全是一对一的,二者的内容范围有交集,互为彼此的子集。某一专业伦理的内容范围不仅限于单一的职业伦理,而职业伦理需要的也不是单一的专业伦理,而是多种复合的。例如,图书馆专业伦理的未来对应职业可以从事教学、理论研究、图书馆工作等。而图书馆职业伦理既涉及图书馆专业伦理,还涉及到技术伦理、管理伦理等。
(5)使用“专业伦理”仅仅是一种译法,其实就是图书馆职业伦理。
总之,从知识门类和学科角度探讨图书馆的伦理问题时,应该使用“图书馆专业伦理”表述;而且“职业伦理”的译法比“专业伦理”更能反映真实意思,也较为普遍。所以,在研究图书馆范畴的伦理问题时,使用“图书馆职业伦理”比较准确。
2.3图书馆职业伦理与图书馆职业道德
图书馆职业伦理与图书馆职业道德的区分在于“伦理”与“道德”的比较。
(1)从词源涵义来说,西方的道德与伦理是一个东西。“伦理”源于希腊语“ethos”,义为品性与气禀以及风俗与习惯。“道德”源于拉丁文“rnos”,义亦为品性与风习。所以,道德与伦理在西方的词源涵义相同,都是指外在的风俗、习惯以及内在的品性、品德,因而说到底都是指人们应当如何的行为规范。
在中国,道德与伦理的词源涵义却有所不同。“伦”本义为“辈”,引申为“人际关系”。“理”本义为“治玉”,引申为整治和物的纹理,进而引申为规律和规则。理是事实如何的必然规律,也是应该如何的当然规则。合而言之,所谓伦理,便是人际关系事实如何的规律及其应该如何的规范“道”本义为道路,引申为规律和规则。于是,从词源上看,“道”与“理”实为一物,同是规律和规则。“德者,得也,行道而有得于心者也。”(朱熹:《四书集注?学而篇》)构成“道德”一词的“道”与“德”的词源涵义也就都是指应该如何的行为规范。
(2)从概念上看,道德、伦理的涵义与中国的词源涵义一致。我们说君臣、父子、夫妇、长幼、朋友是五种伦理,却不能说它们是五种道德。如只能说君臣是伦理,却不能说君臣是道德,只有君臣之“义”才是道德。因为,君臣是人际关系之事实如何,而君臣之义则是人际关系之应该如何。道德仅仅是人际关系应该如何;伦理则既包括人际关系应该如何,又包括人际关系事实如何因此,王臣瑞说中文的伦理二字,在字义上’较之希腊文与拉丁文所指的伦理一词,尤为妥贴恰当。
可见,伦理与道德,在中国是整体与部分关系。伦理是整体,其涵义含人际行为事实如何的规律及其应该如何的规范;道德是部分,其涵义仅指人际行为应该如何规范。伦理包括事实如何与应该如何,后者就是道德规范,是由前者所决定及推演出来的。
(3)从层次关系上看,道德哲学也就是伦理学。职业伦理学则是集中研究职业道德现象的科学。“‘道德’是指一定文化界域内占实际支配地位的现存规范;而‘伦理’则是指对这种道德规范的严密方法性思考。”按照黑格尔的区分可以表达如下:其一,伦理是道德发展的新阶段。道德是具体的、个别的、特殊的,伦理是抽象的、共性的、普遍的。道德是伦理的基础,伦理是对道德的抽象。普遍的伦理是对个别的道德的超越和提升。其二,伦理是法与道德的统一。伦理具有法与道德的两个基本特征,即他律与自律的统一,客观性与主观性、外在性与内在性的统一。其三,伦理或伦理现象,从所包含内容和范围上讲,正是道德活动现象、道德意识现象和道德规范现象的综合与统一,因而更具有全面性和完整性。因此,“在伦理学或道德哲学理论中,‘伦理’是伦理学中的一级概念,而‘道德’是‘伦理’概念下的二级概念”@]。
以上比较说明,图书馆职业伦理与图书馆职业道德在涵义、范围、层次、论域等方面有诸多不同,应该区分使用。“关于道德的理论,可称伦理学,亦可称道德学。道德在现代语义学上侧重于道德实践,常用来讲道德行为和道德规范;伦理侧重于道德理论,是道德现象的抽象概括。而关于职业道德的理论研究自然也应归属于职业伦理学范畴。所以,在理论研究中,使用“图书馆职业伦理”更具有概括性、全面性和本质性。
3.“图书馆职业伦理”概念使用建议
关于图书馆的伦理问题研究,学界一般是从图书馆组织内部而非行业领域角度,主要针对图书馆从业者,而且对象是职业群体而非个体,既立足于图书馆和图书馆职业的伦理角色,更关注职业道德规范和道德建设,所以,研究中使用“图书馆职业伦理”概念,比“图书馆伦理”“图书馆专业伦理”“图书馆职业道德”更准确、贴切和全面。
通过上面几对概念的对比分析,可以说,无论是付立宏,还是沙勇忠,或者沈光亮,以及杨开荆等学者,他们的表述与其说是“图书馆伦理”或“图书馆专业伦理”,不如说是“图书馆职业伦理”。因此,建议理论研究使用“图书馆职业伦理”概念。另外,还有两点理由如下:
其一,从国际视野看,《美国图书馆协会的伦理守则》《日本图书馆协会图书馆员伦理纲领》《英国图书馆协会职业指导守则》及德国《图书馆和信息职业伦理基本原则》,这些名称里的“职业”“伦理”都表明或与“职业伦理”的指向一致。
职业伦理论文篇3
[论文关键词]法律伦理;法律道德;职业伦理教育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色色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1999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伦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3.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法律职业人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主持公道。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教育除专业知识教育外,还应特别注意法律职业人的道德素质教育。因为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者不仅应该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应该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法伦理。法学教育是形成法律职业人士司法伦理素质的基础。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促使学生形成法律信仰。为实现上述目标,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职业伦理论文篇4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
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1999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伦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3.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法律职业人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主持公道。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教育除专业知识教育外,还应特别注意法律职业人的道德素质教育。因为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者不仅应该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应该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法伦理。法学教育是形成法律职业人士司法伦理素质的基础。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促使学生形成法律信仰。为实现上述目标,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将法律伦理教育融于日常教学中,并设置法律伦理课程。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法学教学过程中和开设专门的法律伦理课程是完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重要途径。一方面,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融于法律职业教育中,体现在法律教育的各个环节。改变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学理论教学、忽视职业伦理教育,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依赖于一般德育教育的做法。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全部法律课程的教学实践中。通过采取课堂讨论、诊所式教学、法庭辩论等教学方法,引导学生从伦理视角对法律教学中的争论问题加以探讨和研究,培养和锻炼学生的法律伦理素养。不仅应当在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认知能力,还应当通过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行为能力。因为司法伦理素养的形成不是教出来的,更多的是训练出来的。未来的法学教育必须注重训练和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增进法学教育的实务化和伦理化取向。另一方面,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对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意识加以强化。通过专门、系统的课程讲解加大对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其掌握在将来职业实践中应当遵循的职业操守,并通过考试内容与方法上的调整,从实践中考核学生的职业道德,通过提高法律职业人素质预防司法腐败。
职业伦理论文篇5
[关键词]图书馆伦理 职业道德 伦理价值 伦理规范
[分类号]G250
2008年,中国图书馆学会年会征文中将“图书馆员的职业素养和职业伦理”列为分主题,这是中国图书馆学会第一次在年会征文中明确提出“职业伦理”。与此同时,湖南《图书馆》杂志在2008年“新理念、新思潮、新视野论坛”征文中也将“图书馆伦理问题”列为主要内容。可见,近年来关于图书馆职业理念、职业精神和职业价值等问题的研讨内容正逐步纳入图书馆伦理这一更为国际图书馆界认可的范畴之下,以期构建符合中国语境的图书馆伦理体系。
我国图书馆伦理研究在深度上和力度上都还显薄弱,图书馆伦理的概念、内涵和目标等基本问题没有得到确定,在图书馆伦理关系、内容体系等方面还存在研究空白,远远不能满足指导图书馆职业实践、促进图书馆伦理建设等现实要求。从图书馆事业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厘清并树立正确的职业价值观和职业目标,进而提升图书馆职业的专业服务能力,是图书馆事业得以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和保障。因此,加强图书馆伦理研究、促进图书馆职业伦理建设,是今后我国图书馆界的重点工作之一。
研究图书馆伦理问题,不能局限于图书馆学与伦理学的简单嫁接,更非伦理学向图书馆学的“推广”或“应用”,而应是符合图书馆职业规律与要求的图书馆学创新与发展。本文试就图书馆伦理的概念及内涵、研究对象、研究内容和研究任务等基本问题加以探讨。
1 图书馆伦理的概念
1.1 国内的研究现状
付立宏认为“图书馆伦理是指图书馆人(即图书馆全体员工)在图书馆活动的全过程中完善自身素质和协调图书馆内外部利益关系的善恶价值取向,以及在行为上应遵循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准则的总和。”此外,杨开荆提出了“图书馆专业伦理”概念,认为“图书馆专业伦理,是指图书馆专业组织制定有关图书馆员伦理规范,使图书馆员在从事图书馆例行工作时,有一定的专业规范可以遵循。换言之,是指图书馆员这个行业向社会公开展示集体形象的职业伦理――一方面作为图书馆员自我约束的专业素养与行为规范;另一方面令市民大众明了图书馆员的存在价值,对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有所共识。”不过,总的来看,国内学界对“图书馆伦理”概念的认识还较为模糊,绝大多数研究者对它的认识还停留在“图书馆职业道德”的层面上,甚至是等同于“图书馆职业道德”。沙勇忠对“图书馆伦理”的表述就是以“职业道德”代替的。付立宏也认为“伦理与道德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对伦理与道德不作严格区分。”国内图书馆学界对“图书馆伦理”和“图书馆职业道德”“相同”或“相通”理解,源于我国伦理学界对道德和伦理两个概念的认识与使用上存在的等同、交叉及一体使用等多种现象,致使人们在理解时难以适从。要想对“图书馆伦理”概念予以准确的界定,必须对“伦理”和“道德”间的联系与差异予以辨析。
1.2 伦理与道德
伦理就是“处理人们相互关系应遵循的道德和准则。”它是“伦”与“理”之义的组合,“伦”就是在建立合理的社会秩序时对人与人的相互关系的一种界定,界定的依据或规范就是“理”,“理”就是社会成员对自己社会角色和身份理解后确立自己行为所遵循的准则,可见“理”是为“伦”服务的。伦理是一种被规定的秩序,它是一种现实社会的客观存在。中国传统伦理就是以儒家维护“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五伦”关系的“仁、义、礼、智、信”“五常”之理。随着人类生产力的提高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现代伦理在人伦的基础上,逐渐扩展到人与社会、人与神、人与自然、人与文化、人与技术的关系等,相应地增加了自由、平等、博爱、公平、正义、诚信、尊敬、和谐等现代价值观念和文明礼规。
“道德”指“依靠社会舆论和人的内心信念来维持和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总和。”它是由“道”与“德”这两个不同概念演变而来的。“道”的本义是指道路,引申为真理、原则、规律等;“德”在我国古语中通“得”,意为“得事宜也”。人们相互交往的规律即为“道”,个体对“道”的正确理解后产生的行为自觉即视为“得”,当这种“道”“得”为社会绝大多数人所认可后即形成普遍性的道德规范,并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规则。
随着伦理学研究的深入,中西方理论界逐渐趋同将“伦理”与“道德”区别对待。黑格尔认为,“伦理”更多的是指社会道德,涉及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等社会结构;“道德”更多的是指个人道德,主要与“应当”相联系,并展开于良心等形式中。罗国杰指出:“道德较多的是指人们之间的实际道德关系,伦理则较多的是指有关这种关系的道理。”何怀宏认为:道德更多地或更有可能用于人,更含主观、主体、个人、个体意味”。王小锡认为,伦理一般是指人立身、处世的体现“应该”的理念,伦理是对道德及其应该的理论分析。邹渝认为,伦理和道德间隐含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即是由“伦”生“理”,由“理”成“道”,由“道”化“德”。此外,彭永捷、韩升等众多学者从伦理学、社会学、经济学、语言学等多种角度对伦理和道德的关系进行了比较辨析。
从研究思辨出发,笔者赞同对伦理和道德加以区别对待。结合已有研究成果,笔者认为“伦理”和“道德”可从以下几点加以区分:①伦理是社会保持协调稳定过程中所必须认同和要求的基本的、共同的价值和规范;道德是个人对伦理秩序的认同,并内化为个人修养和价值追求;②伦理作为社会性的价值和规范,当它内化为主体意识时,就成为道德;道德是个体的内心法则,当个体认同社会伦理后,道德就外化为伦理;③伦理存在的目的和意义在于能够为道德所取法,指导人们普遍的社会实践,道德主要基于个体对自身完满性的追求而发生作用,只诉诸个人的心性;④伦理的评价尺度是公正与否、合理与否,且这种尺度可以诉诸于个人之间的交流、协商和讨论,具有明显的公共性和整体性;道德的评价尺度是好与坏、善与恶,主要存在于私人领域,具有明显的私密性和个体性。
1.3 图书馆伦理的概念内涵
通过对“伦理”和“道德”的分析比较,结合“图书馆伦理”已有研究表述。笔者认为,所谓图书馆伦理,是在图书馆活动中总结出来的,以公共知识信息服务为价值导向、用以规范图书馆职业行为和调节图书馆职业关系的原则与规范。这一概念表述具体包含了三方面内涵:①图书馆伦理是图书馆现实活动中客观存在的价值理念与行为规范,是图书馆这一职业集团总体性的职业价值要求。②图书馆伦理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公共知识信息服务,因此,图书馆伦理首先调节的是
决定于图书馆存在价值的图书馆与社会的关系;其次才是维护图书馆正常运作的馆员与馆员、馆员与图书馆的关系。③图书馆伦理反映着图书馆行为个体的道德品质状况并作用到每一个职业行为个体,它要求图书馆行为个体准确定位职业角色,努力认同职业价值观念,从而实现个人意识上的自我控制以达到与社会或图书馆关系相协调。
2 图书馆伦理的研究对象
图书馆作为社会公共知识存储与传播的重要机构,其职业活动具有显著的伦理意蕴。由于现代社会价值取向的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在图书馆活动中存在各种问题与冲突。既有重大的价值选择问题,如应体现怎样的图书馆的终极价值、在制度设计中如何理解不同价值在价值体系中所处的层次、图书馆与社会(包括政府主管机构和普通民众)的伦理关系、图书馆人员的个人利益与组织利益以及公共利益的协调等;也有存在于图书馆人员、具体职业行为之中的具体道德问题,如涉及图书馆员个人权益与义务的关系、公众合法权益保护、图书馆管理权的合法性、图书馆服务的公开性、图书馆公共资源利用的公共性等。虽然社会法律与政治制度可以为解决图书馆活动中的问题与矛盾提供机制保障,但涉及图书馆价值,或者多重图书馆目标间的选择以及图书馆行为个体具体而细致的问题或矛盾只能依靠伦理来阐释和解决。为保证图书馆活动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必须对图书馆活动进行伦理省察,特别是那些具有显著伦理意义的图书馆活动,如公共知识的收集与组织、公共知识服务决策、服务对象的研究与发展、图书馆资源的综合配置与利用等。
图书馆伦理研究就是科学运用伦理理论,结合图书馆活动本身进行道德推理,对图书馆活动中存在的伦理问题进行哲学思辨,澄清图书馆伦理的价值取向,为现实的图书馆活动注入道德省察的因素,保证图书馆活动不致偏离初衷而产生重大过失,推导出具有说服力且具体可行的职业行为规范,用以解决现实中的矛盾和冲突,深化图书馆活动的正当性,为图书馆人员提供切实可行的道德思维参照。
3 图书馆伦理的研究内容
图书馆伦理以图书馆活动中的伦理问题为研究对象,具体说来,包括图书馆伦理关系、图书馆伦理价值、图书馆伦理规范和图书馆伦理实践等方面的内容。
3.1 图书馆伦理关系
社会整体视野下的图书馆伦理关系主要有两个:图书馆与国家(政府)、图书馆与社会(公众)。图书馆的建立是国家(政府)为保障公民的知识权利而选择的一种制度安排,图书馆承担了政府让渡的部分职责并受国家政治制度影响和政府的管理。同时,图书馆制度安排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知识权利,公民知识权利的保障程度成为评价图书馆履行职责效果的评价标准。虽然图书馆整体是图书馆伦理关系的主体,但不应否定图书馆员在图书馆伦理关系中的重要地位。首先,对图书馆活动的价值考量不可能人为地分出道德的视角和伦理的视角,也就是不能将图书馆职业活动的过程与活动主体生硬地分开;其次,在中国社会主义政体下,图书馆员在图书馆活动中即是行为执行者,同时也是权利拥有者和决策参与者,图书馆员角色的多重性对图书馆活动的影响是全面而积极的。最后,德治和法治的高度统一,也要求图书馆管理者,即政策执行者充分考虑图书馆员的职业需要和意志品质,而不是简单的规范与要求。正因如此,图书馆管理者与领导者之间、图书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图书馆领导者或管理者之间、馆员与读者之间的伦理关系,也是图书馆伦理关系中的重要内容。
3.2 图书馆伦理价值
图书馆的伦理价值是图书馆在公共文献信息服务活动中所形成的具有较大共识性的价值观和伦理意识、伦理目标和伦理理想,它是图书馆职业活动的原则立场和目标取向。图书馆伦理的基本价值就是自由和公正,具体说就是通过向社会公众提供公正、平等、高质量的图书馆服务,维护知识、信息的接受和传播自由。
伦理价值对于图书馆组织来说,就是一种职业责任,就图书馆个体来说,就是一种职业精神。伦理责任是以道德情感和主体行为为基础,依靠精神上的自制力,主动对主体行为过错承担不利后果。图书馆责任简单地说就是致力于社会文献信息服务,促进社会进步和人的发展。图书馆职业精神,就是图书馆人员在对图书馆整体利益认识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对图书馆职业所承担的社会义务的文化自觉,是图书馆从业人员的职业观和价值观。
3.3 图书馆伦理规范
伦理规范是一定的社会或阶级,从某种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形成和概括的,人们在某种社会关系中应当普遍遵循的行为善恶准则。图书馆伦理规范是对图书馆长期职业活动中行为准则的提炼和总结,是图书馆主体调节图书馆伦理关系的客观要求,是图书馆职业活动中对图书馆主体伦理的合理要求。
作为一种职业伦理,图书馆伦理规范必然反映图书馆的特质,其内容体系虽然也要涉及一般公共伦理规范,但更应体现自己的职业特色,并注重伦理规范的可操作性和对图书馆成员道德的促进价值。图书馆伦理规范内容源于客观实际,但却应适当高于大多数图书馆人员的普通道德行为水平,高于图书馆相关法规所要求的行为水准,使它对于绝大多数图书馆成员来说,既不是高不可攀,也不是轻而易举的。以这样的标准来确定图书馆伦理规范的内容,才能使图书馆主体的道德品质不断完善、伦理水平不断得以提高,从而使图书馆伦理规范在图书馆职业活动中发挥积极的感召作用、鼓舞作用和调节作用。
3.4 图书馆伦理实践
图书馆伦理研究的最终目的是用于指导图书馆实践。图书馆伦理实践包括伦理行为选择、伦理评价、伦理教育和伦理修养等活动。人类的伦理活动,表现在从业人员对职业行为价值的判断取舍上就是伦理行为的选择;表现在对某种职业思想行为的鉴定上就是伦理评价;表现在对从业人员的伦理品质培养上就是伦理教育和伦理修养。正是依赖于图书馆伦理主体对伦理规范的忠实践履及由此而形成的良好的伦理秩序,伦理关系和伦理实体才能够得以维系、巩固和发展,其价值追求才有可能得以实现。当图书馆伦理主体依照相应的伦理规范去行为实践时,就会形成和谐的伦理秩序。
4 图书馆伦理的研究任务
4.1 维持社会正常的文献信息利用秩序
中国图书馆学会将图书馆职业道德定位为“行业自律规范”,这一定位忽视了图书馆伦理客观性存在的道德压力以及伦理教育和宣传的主动性与强制性,只是图书馆伦理作用的一部分。图书馆伦理的约束强制性虽然没有法律那样明显,但它所作出的引导、形成的规范比法律有更高的境界,它能够和可能解决的问题恰恰是法律无法延伸、难以触及的那些地方的问题。图书馆作为国家政府对文献信息这一公共资源进行社会分配传播而进行的制度安排,为每一个具有文献信息需求的公民提供平等的服务是图书馆的社会职责所在。为维持正常的文献信息利用秩序,图书馆既要依靠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为自己的行为提供依据,并约束公民的文献信息利用行为,自身也要规范职业行为,努力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保证文献信息服务的平等、公正与精确。图书馆通过伦理建设强化其文化内涵,营造良好的文献信息服务氛围,让每一个到馆公众真切感觉到文化的熏陶,从内心上得以净化与提升。
4.2 为解决图书馆活动中的道德问题提供伦理支持
图书馆伦理价值和伦理原则一经确定,就成为图书馆活动中的伦理共识。图书馆活动中的伦理问题都可以以此为参照,权衡具体情况和伦理要素后,对具体的伦理问题进行省察,从而得出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结论,最终做出行为决定。在伦理省察中,要运用功利论、义务论、德性论、契约论、责任论等多种伦理范式,对不同立场下的道德冲突进行全面分析。同时还要针对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考察各方在道德冲突中所持观点的利弊得失,在实现最大限度共识的基础上,进行理性论证,选择可取立场,坚持广泛、自主、中立、公正从而为伦理冲突的解决提供一个协商对话的平台,实现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平等对话,促成有价值、有实践导向的建设性结论和措施的产生。
职业伦理论文篇6
关键词:法律伦理;法律道德;职业伦理教育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色色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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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伦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法律职业人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主持公道。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教育除专业知识教育外,还应特别注意法律职业人的道德素质教育。因为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者不仅应该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应该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法伦理。法学教育是形成法律职业人士司法伦理素质的基础。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促使学生形成法律信仰。为实现上述目标,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职业伦理论文篇7
关键词:经济转型;企业会计;伦理性;道德危机
会计在企业的运作和发展中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对于企业经济秩序建立、经营活动提升有着重要意义。在经济转型期,很多现代企业无法有效地适应现实需要,包括职业道德、伦理建设等出现了明显的异化和分歧,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企业的长远发展和进步。要想从本质上提升企业的生产能力和发展效能,必须要善于实现对企业会计伦理建设的研究,以为企业效益提升创造坚实的条件。
1现代企业会计伦理体系综述
1.1现代企业会计伦理的基本内容
会计伦理是指会计人员以合法的手段从事会计管理时,所应遵守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会计伦理规范;二是会计伦理的认识、情感、意志、信仰、习惯等;三是会计伦理评价、教育及会计人员的道德修养。前一个是会计伦理的客观约束,后面两个是会计伦理的主观要求,会计伦理是客观约束和主观要求两者的统一。特别是对于企业管理者来说,应该对于会计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管理,从个人价值、道德素质、人生理想等角度来对其进行有效教育,从而来不断扭转目前企业会计伦理建设的不足,更好地提升工作人员素质,为企业的发展和进步创造力量和价值。
1.2现代企业会计伦理属性及其特征
对于现代会计来说,其职业职责是为各项企业活动提供真实的价值信息,并在这个过程中履行职业道德和职业价值,真正为企业的进步和成长提供坚实保证。首先,保证会计工作内容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十分重要,从而有效实现工作的准确性,保证工作内容与客观现实的一致性。其次,企业会计服务对象是多元化的,企业开放程度的不断提升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业务类型的拓展和延伸。要想真正有效的来提升现代企业会计的实践效果,就必须要善于从中进行合理化沟通,这个过程必然是人与人互动的过程,体现出较强的伦理性。除此之外,企业会计职业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和公关性,将社会中各个要素和内容紧密的结合起来,起到有效的链接作用,这都体现出了较强的伦理功能。
2经济转型时期企业会计伦理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2.1企业会计伦理理论体系研究不足
企业会计伦理理论体系研究不足,造成现代企业会计伦理建设失衡现象的出现。在很长的历史发展时期,不少企业较多的将目标和重点放到了经济效益上,忽视了对于会计伦理的重视程度,迄今为止,尽管国家已经出台了相关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文件,对于会计工作行为和伦理性进行了持续关注,但是其中的内容过于笼统和宏观,没有深入到细节之处来对其进行有效地研究和辩证分析,这对于企业会计伦理建设十分不利。因此,应该将企业会计伦理理论建设上升到企业战略层面来进行认识和学习,从而为企业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2.2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不健全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不够健全,导致各类不符合规定的事件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信息失真,不利于保证信息的对称性和完善性,在根本上影响了企业利益,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说,会计伦理价值与道德建设等同,仅仅从狭义的范围之内来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进行了简单的约束和说明,而没有深入实际来进行有效的操作和约束。同时,由于从业人员个人职业素质有待提升,滋生了各类违纪现象,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会计工作效率的提升,不利于整体实现企业效能的提升。
2.3会计职业伦理发展与现实脱节
会计职业伦理发展与现实脱节,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企业会计伦理建设实效性不足,不利于深入实践进行工作指导。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在对于职业会计人员伦理教育上,过多地以会计法、审计法等教材作为指导,过于注重伦理理论学习,忽视了对于现实实践和操作能力的重视,影响了职业伦理建设。与此同时,不少的职业人员较多地从个人主观意愿来进行职业道德分析,缺乏有力的实践检验,这就很容易造成理论学习与现实实践的脱节,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综合水平的进步。
2.4缺乏有效的会计伦理环境建设
现代企业会计环境建设还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这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会计伦理建设,也不利于企业会计现实实践的顺利进行。第一,企业的外部发展环境影响了会计行为的实现,特别是随着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文化环境、法律环境等要素的影响,现代企业伦理环境本身就处于动态的变化中。动荡的现实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企业的发展风险,这也就造成伦理环境建设中理论基础的缺失。第二,从内部环境来说,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关企业规章制度存在漏洞,人员内部组织机构人权大于伦理道德,在根本上阻碍了企业会计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不利于提升企业的经济效能。
3经济转型时代企业会计伦理性研究
3.1强化企业会计伦理理论体系研究
强化企业会计伦理理论体系研究,结合现实要素、企业发展需求来进行有效的理论体系建设,提升其工作效能和指导意义。第一,结合市场变化情况来对伦理准则进行动态更正和规范,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前提下,对企业的发展进行更加严格地要求,提升伦理操作的规范性;第二,应该以企业发展战略目标为核心进行企业会计伦理体系建设,以国际市场发展规则为航向来进行及时调整,将具体的操作流程和会计伦理与经济学发展需要结合起来,以此来更加有效的实现对于现代企业会计从业人员的约束作用,强化伦理建设与服务。
3.2建立企业会计行为规范约束机制
建立企业会计行为规范约束机制,保证会计核算过程的规范性和真实性,并善于从法律角度来进行约束和管理,保证会计技术操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等,以会计职能为导向来强化伦理建设。积极引导所有工作人员能够客观、公正地来对工作内容进行有效重视,强化个人的责任意识和工作态度,将企业会计工作做到尽善尽美。只有建立企业会计行为规范和约束机制,才能够提升对于企业会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不断地来实现经济转型和企业效益提升。
3.3不断强化企业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不断强化企业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实现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会计行为的公正性、会计立场的独立性等,从而来推进各项会计工作的顺利实践。第一,应该积极对会计从业人员进行有效培训,引导他们自觉地树立爱岗敬业意识,在工作过程中能够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一项工作,强化自身的责任意识。第二,秉承正直诚信地优良作风,在平时的工作中要强化自身专业能力,不断实现自身沟通能力和理解能力,并积极参与会计管理工作,这样可以在根本上提升会计工作效果,还可以从根本上促进企业的进步与发展。3.4建立和谐的会计伦理发展环境建立和谐的会计伦理发展环境,是实现经济转型时期企业会计伦理建设的关键所在。不断地优化企业内部控制环境,注重管理模式创新、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作方法创新等,不断地使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得以强化和独立性得以提升。除此之外,国家应该实现必要的经济宏观调控,对于经济建设、制度建设、政治建设和社会建设等各个层面的内容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以此来不断营造和谐健康的宏观经济环境,这对于我国企业会计伦理建设有着无比重要的促进意义。只有这样,才能够建立和谐的会计伦理发展环境,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真正实现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文化软实力的提升,这对于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有着无比重要的作用。
4结语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不断转型,积极促进现代企业会计伦理性研究,对于不断提升企业经济发展秩序、促进企业综合发展效能提升有着无比重要的促进意义。针对目前经济转型期企业会计伦理建设中存在的企业会计伦理理论体系研究不足、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不够健全、会计职业伦理发展与现实脱节、缺乏有效的会计伦理环境建设等问题,应该积极地强化企业会计伦理理论体系研究、建立企业会计行为规范约束机制、不断强化企业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和谐化的会计伦理发展环境等,从而来促进企业经济转型成功,促进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
作者:钟燕 单位:南充瑞科智联电子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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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伦理论文篇8
[关键词]美国职业伦理 职业道德 道德规范 道德管理
[中图分类号]B8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4)01-0141-09
职业伦理(Professional Ethics)又称职业道德,通常既是指人们在社会职业劳动过程中所遵循的基本道德价值理念或原则,应当遵守的具体行为规范、准则、戒律,又是指人们在职业劳动中的日常道德实践活动,以及社会组织、职业团体为提高职业人员的伦理道德水准而采取的道德评价、监督和僻理的实践。当前在推进我国各行各业道德建设的过程中,有必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研究和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职业伦理道德建设的有益经验,扎扎实实建设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相适应、与世界道德文明的潮流相融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一、美国职业伦理的形成与发展概况
现代社会职业种类的繁复性和专门性是之前任何一个时代都无法比拟的,人们在日益纷繁复杂的职业分工中逐渐意识到各行业从业人员自身的道德素质对其行业发展的重要作用。爱弥尔·涂尔干在《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一书中写道:“职业伦理越发达,他们的作用越先进,群体职业自身的组织就越稳定、越合理。”合理稳定的各种社会职业必定也会带来社会的稳定和繁荣。美国职业伦理建设起步较早,到今天已趋于成熟,其建设经验成为诸多国家研究与借鉴的范例。我们通过对美国几大行业各自的职业伦理建设过程的研究,发现美国的职业伦理建设大致经历了萌芽孕育期、建设完善期和应对改革期这样三个阶段。
美国职业伦理的萌芽孕育时期较长,甚至可以追溯到18世纪。早在殖民地时期时,美国的新闻媒体行业就已经具有自由主义的伦理意识,这种意识作为美国新闻媒体职业伦理的基础,开启了之后美国新闻媒体职业发展的道路。进入19世纪以后,以1857年“全国教师协会”(National Teacher Association,简称NTA,美国全国教育协会的前身)的成立为标志,美国在教育领域内也开始逐渐重视教师道德素质对教育行业的重要作用,从而使教育职业伦理渐渐走进人们的视线。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中后期,美国进入了各行业职业伦理的集中孕育时期,这一时期美国的几大重要行业纷纷开始了对职业伦理的关注。比如工商职业伦理方面,1895年美国社会学家阿尔比恩·斯莫尔在社会学期刊发表的文章首先将焦点集中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埃德加·黑尔曼斯于1926年出版的《商业伦理:当前标准的研究》一书更是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商业伦理”的概念并将其作为全书讨论的核心;之后一直到20世纪中期,学术界相继出版和发表了多部著作和多篇论文,推动了对工商职业伦理的研究。工程伦理也是在这一时期进入了人们的视线,19世纪20年代美国工程师协会(AAE)和美国工程委员会(AEC)都为制定工程伦理章程而努力,直到1932年美国工程师职业发展委员会(ECPD)成立并有意识地综合了各种章程条款,使工程伦理得到了一定的发展。教育伦理在这一时期也有了发展,1929年美国全国教育协会(NEA)亚特兰大会议上提交并通过了《教学专业伦理规范》的教师道德行为准则,成为美国第一部全国性的教育伦理规范。从18世纪末到20世纪中后期,美国职业伦理经过百年的萌芽和酝酿,从职业道德意识的萌发转向为诉诸共同的职业道德规范,从而为美国职业伦理的现展奠定了基础。
美国职业伦理的建设完善期开始于20世纪中后期,这一时期各行业职业伦理建设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将伦理规范法制化、制度化。美国职业伦理在萌芽孕育期主要是各行业协会起主导作用,进入建设完善期后,美国政府开始在职业伦理建设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因此这一时期的职业伦理建设开始了由规范化向制度化、法律化的转变趋势。同时,在美国政府的引导下,各行业协会也积极推行更加适应于社会发展变化的新的行业规范,作为法律法规的有力补充。比如在科研伦理的建设上,美国国会于1981年首次举行了关于科研不端的听证会;以此为起点,1989年美国卫生部(HHS)增设了“科学道德建设办公室”(OSI)和“科学道德建设审查办公室”(OSIR),并颁布了第一部应对科学欺诈行为的联邦管理法规;1992年将二者合并成为“科研道德建设办公室”(ORI),1993年通过了《美国健康研究院复兴法案》,以法律的形式确保了“科研道德办公室”(ORI)的权限,并且以此为基础建立了一套自上而下的针对科研诚信的监管机制,使科研伦理建设进入制度化时期。在行政伦理方面也以1978年美国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通过的《美国政府行为伦理法案》为标志展开了“道德立法”活动。美国工程伦理也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将《注册工程师法案》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在全美颁布实施。美国职业伦理建设时期的另一个特点是将职业道德教育作为职业伦理实践的重要手段。比如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高校工商伦理教育发展迅猛,有近90%的商学院开展有关工商职业伦理方面的实践教学,一些商业道德研究中心也相继在知名的商学院里成立并运作。在媒体伦理的建设过程中也注重开展媒体道德教育,1984年全美274个新闻及传播课程中有¨7个与新闻道德有关,到了90年代初,美国高校新闻院系有一半以上开设了新闻伦理学课程,以教育的方式培养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计算机信息与网络技术自20世纪80年代起才得以发展和运用,因此计算机伦理的研究起步大大晚于其他行业的伦理研究,但计算机信息与网络技术在全球范围内的迅速普及,使得计算机伦理的发展也显示出了极强的活力。以1985年美国著名哲学杂志《形而上学》10月号同时发表的泰雷尔·贝奈姆的《计算机与伦理学》和杰姆斯·摩尔的《什么是计算机伦理学》这两篇论文为标志,计算机伦理学率先在美国兴起,在随后的短短二十多年问不仅涌现出一大批研究计算机伦理的优秀著作,还成立了国际性的计算机伦理学专门学术研究机构并在高校为学生开设了诸如“计算机伦理学”(Computer Ethics)、“计算机与信息伦理”(Computer and Information Ethics)、“网络伦理”(Netethics)、“计算机网络伦理”(Cyberethics)等各种计算机伦理学课程,迅速推动了计算机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和信息网络技术行为准则的确立。随着新世纪的到来,计算机伦理和其他行业的职业伦理一样,在应对着各种新的伦理问题出现的同时,也迎接着各种新的挑战。
进入21世纪以后,美国职业伦理建设迎来了第三个阶段——应对改革期。随着世界经济、政治、文化一体化趋势的加快加强,美国各行业的伦理问题均趋向于复杂化和国际化,为了应对这一趋势,美国的职业伦理建设也在发展中反思自身的缺点和不足,采取新的方法和手段应对这些新的问题。美国在计算机伦理领域和环境伦理领域的研究中,在很大程度上是要培育具有全球公民意识背景下的伦理规范和价值理念,强调要培养全球视野的工程师。在科研领域美国研究诚信办公室也通过开展世界性的科研诚信会议,积极寻求一种综合全面的方案应对科研领域出现的新的伦理问题。
二、美国职业伦理的核心价值理念
在职业伦理中存在着不同伦理观的交融和碰撞。美国等西方一些国家的学者一般把职业伦理纳入“应用伦理学”或“规范伦理学”的范畴,强调职业伦理的“实用性”。对伦理学基本的道德原则的理论研究和探讨,有助于有效把握职业伦理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借助传统的伦理学理论和原则,把它们作为职业伦理建设的指导方针和确立规范性判断的依据,可以使人们区分出什么是正当的行为,什么是错误的行为。以边沁和密尔为代表的功利主义,以康德和罗斯为代表的义务论,以霍布斯、洛克和罗尔斯为代表的权利论等经典道德理论以及科尔伯格的道德发展阶段论,是当代美国职业伦理学的理论基础。
在美国职业伦理中,无论哪个职业领域都受着美国历史形成的一些基本价值理念的影响。自由、责任、诚实、平等、公正、守法等精神是贯穿在美国职业伦理中的核心价值理念,它们在各行各业职业伦理的理论与实践中体现了重要性和指导性。
1.自由。自由主义是美国社会的一面思想旗帜,它是一种基本的哲学思想、伦理信念以及社会运动。其中的自由理念体现了美国个人与集体的基本关系和立场,它是一种个人生活方式,是社会的组织原则,是政府的基本执政理念和政策基础。这种自由理念强调自由是幸福的根基,是创造力的源泉。个人自由最大的威胁来自于政府,因此要实现个人自由,必须减少来自政府的约束。自由理念体现在媒体职业中,就产生了媒体职业的基本价值取向——“自由表达”,它基于对人类理性力量的深信不疑以及个人价值重要性的无限推崇,被认为是对立法、行政、司法三权起制衡作用的第四种权力,是推进民主和法治的重要力量。在工商领域自由理念又是经济活动的基础,减少政府干预、实现自由贸易是经济活动一直追求的目标。在美国职业伦理中讲道德就是尊重和维护个人或社会组织的正当自由。
2.责任。责任与自由如同一枚硬币的正反面,不可或缺。作为美国职业伦理的核心价值理念,责任与自由左右相伴,也是贯穿职业伦理理论始终的一个重要价值取向。传统的责任概念是一种担保责任或过失责任,它以追究少数或唯一的过失者、责任人为导向,这种传统的责任观念太狭隘,无法适用于理解和把握当今错综复杂的社会运行系统。因此更需要一种新的以未来行为为导向的、预防性的新责任概念。在工程领域内责任的主体已从工程师个体扩展为职业团体及整个社会,当然它不是责任的简单扩大,而是主动承担不同特点的责任。在计算机职业领域内责任细化为很多具体的要求,如追求产品卓越、保持专业能力、熟悉与业务(计算机及网络的建设)有关的法规、接受或给予必要的评价以及评估使用危险。
3.诚实。在西方,诚实的价值理念自基督教的“十诫”就开始了。作为深受基督教影响的美国,诚实一直是它传统伦理价值理念中的整个道德精神生活的基础。诚实不是说只能讲实情,而是要解释全部已知情况,在不损害第三方的情况下这种全部的解释能够为其他有才智的人在做决定时提供需要的所有信息。美国学者马丁提出诚实包括两个主要方面:真实性和可依赖性。在科研领域诚实主要表现在真实性方面,它要求科研工作者对科研过程及成果的真实性负责。在行政领域诚实是双方交流的基础,是一种可依赖性,是实现和提升个人价值的基础。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认为,好的政府需要诚实的人,这些诚实的人能激励人们保持诚实。在媒体职业领域内,正如《美国新闻伦理规范》中规定的,诚实要求记者“在收集、报道和转述事实时应做到诚实、公正和无畏”,“要核查所有信息的准确性”,“不要歪曲新闻照片或录像的内容”,“不因民族、性别、年龄、宗教、地域、种族特点、性别定位、残疾、容貌或社会地位而心存偏见”,“分析与评论应加以注明,切勿歪曲事实”,“新闻与广告应分开,避免广告新闻”,等等。
4.平等。平等是指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享有相等待遇,泛指地位平等、权利平等、人格平等。平等往往同公正联系在一起,杰斐逊起草的《独立宣言》中郑重提出:“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里提出的人人平等的概念并没有附加任何限制,它体现着一种社会公正。正是这种平等精神鼓励美国人去竭尽全力创造一个平等公正的社会。平等公正的理念表现在工商领域,强调经济交往中买卖双方要具有平等地位,要实现信息对等,要实现平等交换。在行政领域平等的理念要求公共管理者做到不因追求成就、荣誉或个人利益而动摇;尊重上级、下级、同事和公众;执行公务不讲派性等,这也是个人正义的表现。
5.公正。公正理念表现在工商领域,可以划分为分配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