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规则吴思(精选5篇)
潜规则吴思范文第1篇
一、吴思关于潜规则的定义
吴思在《血酬定律中国历史中的生存游戏》一书中对潜规则的定义如下: 1. 潜规则是人们私下认可的行为约束; 2. 这种行为约束,依据当事各方的造福或损害能力,在社会行为主体的互动中自发生成,可以使互动各方的冲突减少,交易成本降低; 3. 所谓约束,就是行为越界必将招致报复,对这种厉害后果的共识,强化了互动各方对彼此行为的预期的稳定性; 4. 这种实际上得到遵从的规矩,背离了正义观念或正式制度的规定,侵犯了主流意识形态或正式制度所维护的利益,因此不得不以隐蔽的形式存在,当事人对隐蔽形式本身也有明确认可; 5. 通过这种隐蔽,当事人将正式规则的代表屏蔽于局部互动之外,或者,将代表拉入私下交易之中,凭借这种私下的规则替换,获取正式规则所不能提供的利益。
逐条分析吴思先生关于潜规则的定义可发现: 1.行为约束即谓之规则,私下认可即反映了其潜在性,这些规则并不像正式规则那样具有公开性而成为显规则。2.自发生成反映了潜规则具有自发性的特点,冲突减少,交易成本降低反映了潜规则的实效性,也是潜规则存在的客观土壤。3.行为越界必将招致报复反映了其惩罚性,这种惩罚性强化了各方行为的稳定性。4. 该条反映了潜规则具有隐蔽性,也回答了其和法律法规等显规则的冲突所在。从吴思先生关于这一条的描述可以看出其所定义的潜规则是和现行法律法规等显规则相悖的,其背离了正义观念或正式制度,侵犯了主流意识形态或正式制度所维护的利益。从这里看出潜规则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违背正义观念的潜规则,另一类是违背正式制度的潜规则。对于前一类潜规则是不存在转化为正式法律法规的可能的,因为其与法律所要求的正义性相违背。而后一类的潜规则是有转化为法律的可能的。从逻辑上来讲,违背正式制度的潜规则仅仅是指和现行法律法规相悖。现行的正式制度可能随着社会的发展而被废止,正式法律的滞后性给了后一类潜规则生存的空间,后一类的潜规则中存在着虽然违反正式制度但却不违背正义观念,相反恰恰适应未来社会形势的潜规则,这一类潜规则是可能转化为法律的。但这并不是将这类潜规则和商业惯例、民事习惯相等同,在民商事领域法无禁止即可为,法律上存在并认可商业习惯、惯例,其具有公开性和合法性,和这里讲的潜规则有本质的差别。吴思更多的是从社会学、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对潜规则进行的定义,他明晰了这个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发现了潜规则的一些特性和交易架构,但却不够深入,对潜规则的内涵、特性、范围、性质等都缺乏理论论证。
二、潜规则的法学界定
( 一) 对规则的认知
规则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概念,其存在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然社会秩序是多元的,存在着经济秩序、政治秩序、公共秩序、道德秩序等诸多形式,因此调整这些秩序的规则的表现形式也是多元的,可能是明确的、条文化的形式,如法律法规、政策、章程等,也可能是人们自发形成并自愿维护地某些约定俗成的习俗、惯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理性的不断进步,我们发现在制定法秩序、习惯法秩序之外还存在着第三种秩序,即潜规则秩序。目前也存在很多学者否认潜规则是成文法和习惯法之外的第三领域,认为潜规则确立的秩序是一种伪秩序,是混乱和无序。但从法社会学的角度,真正的和主要的法律并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则,而是社会游戏中的内在秩序。凡游戏必有规则,但规则未必明说,明说的又未必当真。
规则分为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正式规则是指经过国家制定或正式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非正式规则,是指人们在长期社会交往过程中逐步形成,并得到社会认可的约定俗成的共同恪守的行为准则,例如风俗习惯、价值信念、文化传统等。非正式规则分为积极意义上的非正式规则和消极意义上的非正式规则两类。积极意义上的非正式规则是指那些可以与正式规则相容的非正式规则,如一些善良风俗习惯、与正式法律并行不悖的行业管理等; 消极意义上的非正式规则是指那些不相容于正式法律规则、上不了台面的非正式规则,即潜规则。从这个角度将规则体系可划分为制定法、习惯法和潜规则三类。
( 二) 潜规则与制定法的关系
潜规则是对制定法的逆向选择和异化,在某些领域潜规则对制定法表现出强烈的竞争态势,两者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别。 制定法是由国家机关依职权创造的,其产生依赖专门的制定机构,是外生的; 而潜规则是人们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的,无专门的制定机构,是交易各方交互选择、长期实践的结果,是内生的。其次,制定法是公开的,其以条文化的形式存在,有正式的载体; 潜规则是隐蔽的,其存在不靠文字记载,无正式的形式,只隐藏于行为人的内心。再次,制定法的内容是明确的,其维护的是公民的合法利益,代表着正义、公平; 潜规则的内容是模糊化、隐藏化的,是非法、避法和违法的,其追求的是私利甚至是不合法利益。因此,潜规则和制定法之间有着尖锐的矛盾,潜规则的存在违背了制定法的内容和价值追求,在逐渐瓦解制定法构建的法制体系。现如今,潜规则和制定法的冲突对峙将长期存在并互相影响,出现此消彼长或相互妥协的结果,不难看出,潜规则的存在已严重破坏国家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 三) 潜规则与习惯法的关系
潜规则和习惯法都属于非正式规则,二者具有一定的共同之处,比如,都是自发形成的,都出于习惯。但二者又有明显的差别,习惯法生于民间,是乡民生活和交往中生长出来的,各地的习惯法千差万别,具有浓厚的地方特色。风俗习惯、道德准则等习惯法属于积极意义上的非正式规则,它得到国家甚至是社会大众的普遍认可的,因而具有普遍正义性。而潜规则属于消极意义上的非正式规则,不是为大众普遍认可的规则,而是为某些强势群体所垄断的游戏规则,往往代表不平等、不公正; 由于其不成文、不明确,该规则也因满足强势者的需要而充满了随意性和多变性,与具有普遍正义的稳定的习惯法亦非同类。
( 四) 潜规则的法学定义
潜规则既不属于应然法也不属于实在法,只能算是一种客观实在。对潜规则运用法律思维进行法学抽象给出的定义如下: 潜规则是自发形成的,私下调整特权阶级和普通公民之间灰色行为的一种非法、避法、违法的非正式行为规则。特权阶级利用其优势地位保障潜规则,是潜规则依赖的原始权力。潜规则具有隐蔽性、自发性、实效性、非法性的特征。潜规则的非正义性值得商榷,潜规则是违背正式制度的,但却不是必然违背正义观念。由于现行法律的滞后性,对于新兴事物的调整法律往往显得笨拙而力不从心,在某个阶段新兴事物的发展客观上是以行业潜规则的形式存在、发展的,这类潜规则并不违背正义观念甚至代表了正式规则的改进方向,因此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这类潜规则可能被立法者吸收而转化为制定法规则,也可能被社会公众广泛认可而转化为习惯法规则。因此,潜规则可以分为消极意义的潜规则和积极意义的潜规则,大众普遍所理解的是消极意义的潜规则,积极意义的潜规则只是极少数且其一般不会长期存在具有可转化性。
潜规则吴思范文第2篇
潜规则是正规则的代偿品
如果要对历朝历代的正规则做一些勾勒,我们不能不想到黄仁宇在《万历十五年》自序中所言:“中国二千年来,以道德代替法制,至明代而极,这就是一切问题的症结。”传统中国对意识形态的重视远胜于对技术安排的探索,规则系统的建设只是立足于古老的道德原则,而匮于对制度技术的创新。历代开国之后,均不能创立一套严密、发达而平实的制度来引导和规范行政,只能沿袭传统,往往情势已经沧海桑田,国家的正规则却是陈陈相因,“法律的解释和执行离不开传统的伦理,组织上也没有对付复杂的因素和多元关系的能力”。正规则在技术上的缺陷通常有赖于道德因素的补救,尽管这种道德上的补救通常被证明是无济于事的。
以低微的薪俸供养大量的官僚,并要求官员们克己奉公,大致是各个朝代一以贯之的正规则。明朝官员的俸禄是历史上最低的,按黄仁宇的考据,当时各部尚书全年的俸银只有一百五十二两;按吴思的计算,七品知县的年薪为九十石大米,折合月薪一千八百四十元人民币甚至更少。一方面,这种低水平的工资远不足以满足官员们的生活与交际之需;另一方面,朝廷的财政又无力为官僚集团提供足够的薪水。传统的正规则既不能在技术上改革管理模式以提升行政效率和增加财政收入,又不能有效限制官员权力以杜绝寻租或盘剥百姓的行为,政府的廉政只能依靠个别甘于清贫的“青天”维持。道德感有限的衮衮诸公惟有另寻出路,利用潜规则来实现个人的收支平衡,这当中未必尽是见钱眼开的贪官污吏之流。
上述问题因为涉及廉洁与腐败的对比,读者可能容易倾向于采取道德评价而放弃必要的技术分析。其实,当腐败现象普遍产生时,它反映的已不是官员的道德问题,而是表明在一个有着严重缺陷的规则系统内,“个人道德之长,仍不能补救组织和技术之短”(黄仁宇语)。正规则在管理技术上的漏洞和破绽给了潜规则生长的空间,并且这些漏洞和破绽只有得到潜规则而不是道德因素的填补,朝廷的规则系统才变得完整和有效率。我们不妨把目光投向朝廷行政机制的一般安排上。历朝既然缺乏平实可行的制度安排与技术手段,政务只好交付一个庞大而低能的文官集团去执行,这里对人治因素的依赖便十分严重。比如朝廷的税课、吏治、漕运、盐政等事务,可供凭据的典章长年因袭不变,早已陈陋不堪,形同具文,如何妥善处理这些事务,往往不能单纯依靠制度和道德的权威,而是有赖于对正规则与潜规则两种权力资源的巧妙运用,阴一手,阳一手,最大程度上调动人事的力量。自古官场不单考验着每一个官僚的道德,更在考验着他们的智慧与手腕,那些有所作为的能吏权臣,或许并不是什么道德上的楷模,但无疑都是在正规则与潜规则之间进退自如的高手,如宋之王安石、明之张居正、清之李鸿章,与其说这暴露了他们的道德缺陷,不如说他们必须尊重官场的现实,离不开潜规则的支持。
正因为正规则对于技术因素的轻视,致使潜规则的产生非但可能,而且必要。在这个意义上说,潜规则乃是正规则必不可少的补充和替代,这是潜规则与正规则之间的第一种关系。
正规则是潜规则的仗恃
吴思在研究潜规则时发现,“合法伤害权”的存在,是潜规则得以产生的重要因素。由于潜规则可以提供正规则提供不了的利益,人们普遍会倾向于选择潜规则而不是正规则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根据正规则,当一名清官可能要一世清贫;根据潜规则,当上了官就可以巧取豪夺,而且巧取豪夺就巧取豪夺了,一般都不会出事,利害关系是明摆着的。但是,潜规则不是谁想要就要得到的,通常只有那些拥有合法伤害权的人才能够将正规则置换成潜规则。
我注意到,这合法伤害权可以从正规则中找到根源。历朝以道德立法,立法的原则在于通过各种礼仪、例规来体现和执行圣贤的道德理想,而不是订立严密的程序和制度来限制和分散国家权力的扩张和集中。国家权力通常只被赋予浓厚的道德使命,而缺乏必要的制约,儒家典章中不乏“达则兼济天下”、“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之类的道德训示与仁政思想,欠缺的是“绝对的权力绝对导致腐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样的理性认识和法治意识。在这种正规则之下,权力愈大,为所欲为的空间就愈大,有权者对无权者,权大者对权小者,既可以造福,也可以给予合法的伤害或者不予伤害。由于权力具有可赎买的商品属性,后者可以通过行贿、送礼的方式出让部分利益,换取前者行使造福权或者不行使伤害权;前者也总是乐意于在利益驱动而非道德感召下行使权力,追求这种交换。这种交换关系的发生,就构成了潜规则。当然,在道德使命感特别强烈的官员那里,潜规则就不太容易出现。一般情况下,从正规则到潜规则,只是一步之遥,合法伤害权(还有合法不伤害权、合法造福权)在这当中充当了中介性质的关键角色。
譬如,虽然正规则对官员的任用、官员与民众的关系等,都作出了种种正当的规定,什么“选贤任能”、“爱民如子”云云。但在实际操作上,官场中人往往需要通过行贿、走后门、拉关系才能谋得心仪的职位。无权无势的老百姓必须忍受着来自官府的苛捐杂税、敲诈勒索,才能免受无妄之灾。在道理上,这当然是有违正规则精神的。然而,官员的仕途前程往往为上司所掌握,或升或谪,或给肥缺,或与瘦差,很大程度上由着上司手中的权力去规划,“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老百姓的父母官们也是手操生杀大权,将小民的身家性命拿捏在手里,比如断案,父母官职责所在,但“官断十条路”,有罪无罪、重判轻判,父母官说了算。你说做下属的不跑官行吗?小民百姓不孝敬行吗?总而言之,不认同潜规则行吗?这方面的具体事例,吴思先生读史杂博,在其著作《潜规则》与《血酬定律》中已多有引述,不再赘述。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潜规则所仗恃的伤害权、不伤害权、造福权,都是合法的,它们并不是潜规则的产物,而是由正规则赋予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乃是正规则给了潜规则有恃无恐的支持。这是潜规则与正规则的第二种关系。
潜规则与正规则相互妥协
我倾向于认为,历朝的政治社会秩序通常由潜规则与正规则共同把持。正规则在大体上引导着国家的运行不至于滑向恶政与荒政的穷途,因为它在操作上的诸多不足,又需要从潜规则系统中获得技术性支持,后者也因此得以挟持前者实现其自私的利益诉求。两者各司其职,各取所需,既背道而驰,又相辅相成。一个王朝如果正规则大面积瘫痪,由潜规则主导,那么这个王朝离崩溃可能已为时不远,但是,高明的统治者,并不是一意孤行地取缔潜规则,而是既要防止潜规则的恶性膨胀,又要正视潜规则存在的合理性,以求在正规则与潜规则之间保持或创造某种良性的均势和平衡。
然而,由于在立法精神和利益分配上的大相径庭,正规则与潜规则的冲突有时候也不可避免。有冲突就会有较量或妥协。读史的人会观察到,两套规则系统的较量一般可以分为:基于道德冲突的较量,如“海瑞斗严嵩”的故事;基于利益冲突的较量,如历代“官逼民反”的故事。这里不准备细说正规则与潜规则的较量,而打算来看看两者之间如何取得妥协。
1.正规则对潜规则的妥协。
正规则对潜规则的妥协,实际上就是认识到正规则系统在道德原则上的不合常理以及在技术操作上的不适时宜,承认潜规则系统在力量上的强大或在利益诉求上的部分合理性,从而对正规则作出局部修正。清雍正二年推行“火耗归公”政策,将税银的火耗费改为附加税,由政府统一征收并上缴国库,然后朝廷再给地方官员发放津贴,称“养廉银”。也就是说,朝廷虽然希望消灭潜规则在课税上的活动空间,却不得不换一个名目补偿潜规则系统的利益损失。按照朝廷的正规则,课税乃是地方官员的职责所在,已有正式俸禄作为办公报酬,在俸禄之外另发“养廉银”,既无成宪,又不合正规则的精神,严格来说,这是一种“次正规则”,是正规则向潜规则妥协的结果。
吴思的《论资排辈也是好东西》说到一个小故事:明朝吏部尚书孙丕扬放弃传统选官机制,却用“掣签法”来选任官员。本来对官员的任用,历朝都重视德才兼备的原则,也建立了选贤任能的考核、荐举机制,然而明朝吏治腐败,官多职少,请托成风,正式的选官机制无法应付潜规则集团对人事安排的干预。孙丕扬为人清正,既想消除请托、跑官的陋习,又顶不住潜规则集团的压力,只好修改正规则,通过资辈认定和抽签来分配职位。当然“掣签法”并不符合正规则任人惟贤的道德原则,同样是一种“次正规则”,是向潜规则妥协的结果。
2.潜规则对正规则的妥协。
不管正规则多么空言大义、不切实际,它的合法性地位与道德优势却是潜规则无法挑战的,因此潜规则系统有时也要放弃部分利益,向正规则系统妥协。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妥协只是意味着潜规则系统出于维护整体利益格局之需而愿意付出部分代价,并不代表正规则已经取代了潜规则让出来的制度空缺。
关于潜规则对正规则的妥协,吴思的著作甚少提到,不过他在《我认出了一个小物种》中论述的关于“漕口勒索白规”的故事,可当作这种妥协的一个例证。明清两代朝廷通过漕运调配皇粮,地方官员借助漕粮的征收和运输之机,私订漕规,盘剥百姓。漕口就是专门向漕规“找碴”的所谓“刁绅劣衿”。这些读书人明白漕规不合正规则,见不得光,便借此挟制官吏,索取财物,即所谓“白规”。漕规集团做贼心虚,往往不得不满足漕口的要求,同意与漕口分肥。漕口所持者,就是正规则。漕规集团的屈服,不妨视为潜规则向正规则的妥协。但请注意,漕规自然是潜规则,白规可不是什么正规则,它只是潜规则对正规则妥协的产物,或者说是潜规则的变种,姑且称之为“次潜规则”。
潜规则吴思范文第3篇
采访金巧巧非常顺利。她的性格就像她在对话中说的那样,爽快、真诚、乐观。她对什么问题都不回避。
概括起来,金巧巧感情世界可以用“五个一”来归纳:一次婚恋,一次征友,一次择偶观争论,一次潜规则风波,一次绯闻。
一次刻骨铭心的婚恋
金巧巧正式的婚恋只有过一次,是伤筋动骨的。她跟香港艺人吴启华的那段恋情,至今还是人们经常谈论的话题。这段恋情后来没有结局,给娱乐圈留下了扑朔迷离的各种猜测。
金巧巧和吴启华的恋情曾经轰动一时,在分手的一个月前他们曾对媒体宣布准备结婚,吴启华还在上海购买了一套豪宅以作为未来的爱巢。一个月后,吴启华突然对外透露,他和金巧巧已经于半个月前正式分手,“在香港我们很激烈地争吵,她把留在我屋里的所有东西都带走了”。
谈及分手的原因,吴启华当时自称有大男子主义,希望效仿张学友找一位“背后的女人”,但金巧巧“对事业有野心,未必肯做我背后的女人”。金巧巧却称他的感情经历太多了,她却是第一次如此认真地爱一个人。对于吴启华对外透露的分手原因,金巧巧很不以为然,“我根本没有野心,我不喜欢拍戏,我曾经跟吴启华说过为了感情我可以放弃事业”。
其实,任何情侣分手的真正原因也许只有他们俩知道,公开说出来的所谓原因,基本上都是客套话,不是实话,所以外界一直在猜测他们分手的真正原因。有人说是因为金巧巧事业心太重,而香港人喜欢小鸟依人型的女人;有人说是因为吴启华“出轨”, 金巧巧伤心提出分手;有人说是两人性格不和,经常吵架导致分手;有人说是吴启华喜欢年龄小的女孩,所以后来才找了个20来岁的女孩结婚……
各种猜测都似乎有道理,又似乎没道理,都没有得到当事双方的承认。但毫无疑问的是,金巧巧是动了真感情的。
一次择偶观点的大争论
2003年,在结束与吴启华的恋情一段时间后,金巧巧称自己至今还是独身,身边没有“护花使者”。当时媒体报道说,她当着记者的面开起了征婚条件:“一要帅,二要有钱,三要宠我。其实我理想的白马王子也和其他女孩子一样的。”
金巧巧随意说出的“一要帅,二要有钱”也许是无意的,也许是开玩笑的,也许是记者误会的,但却被许多粉丝抓住不放,引起了一场大争论。
有人认为她太现实,这样很容易因外表而上帅哥的当;有人认为,美女就应该配有钱的帅哥关系也才稳定;有人认为,找什么样的男友是女人的自由,外人没权利干涉和评论;有人认为,作为公众人物,她的一言一行都会使粉丝模仿,并具有一定的号召力,其言行应该注意分寸,应该起表率作用。
但我在采访金巧巧的时候,她否认曾经说过“一要帅,二要有钱”的观点,她说这个报道是记者误会而写的。
一次征友被误认为是征婚
2004年,关于金巧巧在某交友网“征婚”的事,闹得沸沸扬扬,一时间成为热门的情感话题。那时,她已经是明星,而且又是公认的很有女人味、家庭状况不错的漂亮明星,还主动发消息“征婚”,真是新鲜事。
当时金巧巧正在大理拍摄《春光灿烂猪八戒》系列的第三部《喜气洋洋猪八戒》,突然有网友报料称金巧巧在网上“征婚”,择偶条件为本科以上学历。但金巧巧在接受我采访时强调说,她当初只是“征友”,并不是征婚,她说“我认为征友和征婚是有区别的。”
这个征友的主意是她爸爸想出来的,当时用的名字是化名,但照片却是她本人的。
金巧巧在网上“征婚”的消息传出之后,网友们的“跟帖”里迅速出现了“两大质疑”,一是“金巧巧自我炒作”,也有网友猜测金巧巧是不是要为交友网站担任代言人了,所以自己先爆出一条网上征婚的消息来“预热”,提升自己和网站的人气。
对于众人的质疑,金巧巧说,为什么普通人都可以使用网络,交友、聊天甚至网恋,但演员就不可以呢?
金巧巧可以说是敢于吃螃蟹的人,她的这个观点,至今还值得人们思考。
一次莫须有的“潜规则”风波
2006年,张钰在其博客公开易的“潜规则”后,迅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争论,此事无疑在娱乐圈点燃了重磅炸弹。很快,关于“潜规则”的事件也接连不断在社会上流传开来。金巧巧就是在这个时候在网上被指曾经与张国立有过“潜规则”关系。由于金、张两人都是当红明星,此事一下子引起了媒体与网民们的极大兴趣。 金巧巧知道此事后,极为愤怒,马上特委托新浪娱乐频道就此事件发表独家声明:关于“潜规则”之事纯属子虚乌有。
由于传播“潜规则”事件的人没有再摆出任何证据,此事很快便不了了之。但这事给人们留下了一个思考:为什么有的人主动公布自己的“潜规则”,惟恐天下不知?而有的人却对“潜规则”传言惟恐避之不及?也许清者自清,浊者自浊,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一次莫名其妙的绯闻
2002年,“宋祖德送保时捷给金巧巧”的绯闻在全国媒体遍地开花,关于金巧巧和宋祖德的绯闻成为娱乐圈新热点。送车之事,当事人最终食言。且由于两人的接触不多,形象也相差较大,宋祖德被疑单方炒作,金巧巧则沉默不语。
潜规则吴思范文第4篇
关键词1:修养
阎建钢:修养不分行业 做人要有底线
修养不分行业,做人要有底线。如果人生是一个圆,人就是圆心,人如果再发展再提高就成为人精,发展过度了就叫人渣,所以纵轴特别重要。人的一个重要的修养就是有没有GPS思维――对自己的人生阶段有所定位。我们要往前看,大部分人习惯看后视镜,不往前看,永远说我以前怎么样。
方芳:敬畏舞台 尊重观众
以前做演员,问的是“你会不会”,现在问的是“你敢不敢”,你只要“敢”就行了,所以很多观众会觉得我们这个行业好像很简单。但事实上影视从业人员,能够历时二三十年坚守岗位真的不容易,因为不被淘汰掉,凭的不是人缘是本事。
作为专业演员,我希望自己永远能够坚持一个信念,就是敬畏舞台。尊重工作,才是尊重观众,千万不要小看了观众,观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吴奇隆:怀抱健康心态面对行业沉浮
在电视行业,没有人能永远站在顶峰,要用健康的心态面对高潮与低谷。在我比较低谷的时候,我做的事情也不少。演员要学习的东西很多,并非只局限于表演,很多时候必须要了解导演的镜头语言,台词的深层次用意等。
关键词2:高片酬
阎建钢:影视行业有“海盗”
钱是人行为的驱动力之一,尤其是这个行业,“名利”二字永远是从业者的主要动力,但是应有一个前提:不要害人。拿高片酬的演员有其道理:为投资者获得了巨额回报,为观众带来好的电视剧,为制作方带来了巨大利益,但是也不排除有一些“海盗”。影视行业是大海,有海盗、企业和个人,但大部分是渔民,靠自己能力打鱼。
吴奇隆:聪明演员可以适度“降价”
真正聪明的演员能够看清楚大环境,知道自己的定位,自己所处的位置。如果说少拿一些酬劳,能给制作加分不少,这是个可以考虑的“买卖”。因为只有好的作品,才能为演员带来更长久的收入――这种情况下我愿意“降价”。
关键词3:潜规则
阎建钢:这个时代哪有朋友?
所有行业都存在潜规则。这个时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一定程度上是利益置换的关系,我们开玩笑说“这个时代哪有朋友?”朋友存在的价值就是利益置换的大小。明规则也好,潜规则也罢,在交往过程中一定有利益追求。用这种价值观衡量,把朋友关系或者工作关系转换成利益关系时,潜规则自然发生。
王丽萍:大部分业内人凭本事吃饭
我们这个行业里,大部分人是凭本事吃饭,规规矩矩做人踏踏实实拍戏。但是行业里免不了这个和那个……今天的话题是电视人修养,对我们来说做好自己的本分最重要。
关键词4:一剧两星
潜规则吴思范文第5篇
原来每支枪都有特定的号码,登记枪号是军队、警察、特务等武装组织管理控制枪械的重要措施。剧情引人入胜,控制活动中的诸多控制措施频频登场亮相,采撷几许,娱乐之间可收学习之效。
一、不相容职务是指那些由一个人担任,既可能发生错误和舞弊行为,又可能掩盖其错误和舞弊行为的职务,实施不相容职务分离是重要的控制措施
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的核心是内部牵制,它要求每项业务都要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或人员来处理,在整个工作过程中形成一种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的机制。
1、监听是剧中军统特务常用的一种手段,这项工作由两人共同完成
电视剧一开始,不是余则成一个人在监听吗?确实如此。紧接着一声枪响,有人敲门,余则成开门,张名义进入。余则成说到:“你迟到了,幸亏吕科长没来查岗。”这句话告诉我们,监听工作是由张名义和余则成共同担负的。那么抓捕孟先生时,为什么又是余则成一个人在监听呢?合乎逻辑的解释是,张名义死了,科长还来不及安排人员补上这个空缺,行动迫在眉睫,只能暂时由余则成一人监听并发出行动信号。然而,为了保护左蓝,余则成利用控制缺失放跑了目标人物,进行了错误掩盖,这正是没有人牵制的结果。
监听钱思明教授、作战参谋钱斌等人的电话时,清楚地看到,监听室有两人,一人监听、一人记录。在剧情里我们还看到了“监听记录簿”,其中设置有“监听组”要素项,毫无疑问,监听组肯定不是一个人。
2、马奎单独与左蓝见面,不仅违背了内部牵制的规定,更把自己陷入了绝境
马奎两次单独与左蓝在茶馆会面,说了什么,做了什么,无人证明,有口难辩。军统规定,与共产党打交道需要经过批准。即便是擅自行动,除在左蓝与马奎之间传递信息的中间人米志国之外,马奎至少还要再带一个人陪同他去会见左蓝。这样,米志国被除掉,还有另一个人为他作证,不至于成为单独行动。更为严重的是,见面过程中交换了信件,马奎没有察觉到信件中有密写,更没有在第一时间上交组织。而在余则成的安排和引领下,陆桥山目睹了两人的会面,看到了他们交换材料的情景。
3、吴敬中一定要拉上另外一个人去与共产党军调代表见面,合乎规定,是非可证
作为除掉马奎的重要一步,左蓝等军调代表来到天津站要求会见吴敬中,一方面告诉吴敬中佛龛已经在延安被捕,要求以佛龛交换秋季。另一方面让陆桥山确信,左蓝肯定是在与马奎会面时获得了情报,促使陆桥山向吴敬中检举揭发马奎。吴敬中十分谨慎,在得知军调代表同意后才答应到会议室见面。吴敬中不知道左蓝葫芦里卖的什么药,又要求余则成跟他一块去见面。余则成婉言以拒,表示有些事情很讨厌,还是让陆处长去,有些话回头再跟站长讲。相对于马奎的单独见面,吴敬中一定要拉上另外一个人的做法十分职业,旁有他人,是非可证。
二、授权审批控制要求企业根据常规授权和特别授权的规定,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
授权一般由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董事会再将部分权力授予企业经理层和有关的管理部门和人员。授权主要采取常规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方式。
1、常规授权是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既定的职责和程序进行的授权
党通局山东经济检查团副团长季伟民贪赃枉法,暗示毛人凤让保密局抓捕他。季伟民的妹妹住在天津,他可能潜回天津。吴敬中要求余则成找到他,绳之以法。李涯是行动队长,余则成认为应当让他去执行这项任务。吴敬中则说:“他跟陆桥山不对脾气,我担心激化矛盾,你去,就你去,我让你去的。”
不同职能部门有着不同的职责、权限和任务,这类权限一般通过常规授权而落实到具体的职能部门和相关岗位。企业在组织机构设计之时以及在制度建设完善过程中,通过政策说明书、业务手册、岗位说明书等文件,即把不同层级、不同职能部门,不同工作岗位的权限范围和职责等明确了下来。你进入某个部门,走上某个岗位,你就拥有了这个岗位的权限。
根据任务归属来安排工作是规矩,打破常规,亲疏有别,破坏了既定的职责和权限分配。也就是说,吴敬中让机要室主任去做行动队队长该做的事并不妥当,余则成的第一反应是正确的。
2、特别授权是企业在特殊情况、特定条件下进行的授权
李涯因宏大戏园抓人、马王镇抓军贪等行动屡次被司令部稽查队抢先,而对情报处长陆桥山怨恨渐深。吴敬中正是考虑到这一点,才让余则成去执行侦察、抓捕季伟民的任务。在特殊情况下,做出一些特殊安排,属于特别授权。由于适用情形特殊,所以企业需要对特别授权的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等予以规范,并且需要严格控制特别授权。
戴笠坠亡后,吴敬中准备去趟重庆,临行前交代各位中层,站里的工作暂时由桥山负责。抓获季伟民后,吴敬中要亲自把人和赃物押解南京,在会议上他说,他离站期间站里的工作由陆处长代责。这些都属于口头的特别授权,当然在会议上的授权更为正式,而且有会议记录。
余则成和廖三民把许宝风投入了廖三民主管的水电监狱。李涯在落实黄雀行动潜伏人员的过程中,从一位准备潜伏下来的特务口中得知了许宝凤的下落。李涯来到水屯监狱,想要带走许宝凤,当值人员不予放行。李涯向上级汇报,借口黄雀行动需要,从警备司令部拿到了盖章的特别提调单,人不知鬼不觉地提走了许宝凤。这张特别提调单也是一种特别授权,拿到它,谁都拦不住,廖三民也无奈。
3、未经合法授权不能行使相应的权力,禁止侵权和冒用权力行为
为了拿到黄雀行动潜伏人员名单,余则成破釜沉舟,他以站长名义给毛人凤发了一份电报,请示委派行动的第二领导人。如果总部回电中有回复站长的意思,站长会知道有人冒用了他的名义,余则成面临因此而暴露的风险。如果总部回电仅仅是建议委派第二领导人,那是命令,没有什么痕迹。这个第二领导人很可能就是他余则成,拿到名单便是份内之事。南京回电正是第二种情况,没有给余则成带来什么麻烦。然而,余则成冒险争取到的机会。因吴敬中执意要他一同撤离,擦肩而去。
冒用站长名义给上级发电是一种严重的越权行为,违规违纪,必须要严查深究。城府深密的吴敬中并非麻木不仁,天津已经处于山雨欲来风满楼的大战前夜,余则成也曾为他鞍前马后,大势将去,糊涂一下,一切皆可走而了之。
三、财产保护控制要求企业建立财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财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财产安全
财产保护控制要求企业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对财产的直接接触和处置,要求采取财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控制措施。
1、准确地记录所有收到的货物是进货活动的一个具体目标,天津站来了一批新枪,需要登记枪号
准确地记录所有收到货物是进货活动的一个目标,实现这个目标,需要防范实际收到货物数量与订单或供应商发运单据数量的差异,需要实施点数、称量等方式进行核实,需要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在实施控制措施后签字确认。
站长打来电话,身体不舒服,上不了班,联勤部兵公署给站里配了七十把手枪、三千发子弹,要副站长余则成代他签字接收,并把枪和子弹交给李涯。虽然电视剧没有展开细节,我们依稀看到了这样一幕:余则成点数手枪和子弹,交货人和余则成各自签下大名,实物运回站里交给了李涯,办理交接手续,李涯或其手下逐一登记枪号。
他们真要登记枪号吗?剧中有这样一段,余则成为了窃取一份绝密文件,把机要室的秦科长叫到了会议室。余则成就一位工作人员在机要室抽烟批评他放任不管。秦科长解释到:“我说过他,连烟都没收了,他不听。”余则成追问:“他人在哪儿呢?”秦科长回答到:“楼上,来了一批新枪,他登记枪号呢。”
登记了枪号,若发生失窃、枪案等,可以根据枪号进行深入的追踪调查。开篇提到的马奎所问,就是担心行动出现意外,因枪号所属殃及供枪的朋友。马奎毙命,左蓝牺牲,吴敬中和李涯在警察局了解案发现场情况时,李涯问到:“枪呢?”黄探长答:“在侦缉科。”即反映了这层意思。
2、货物出入库均需要记录,余则成从物资登记簿上看到了那台微型录音机的去向
余则成注意到了许宝凤手里的小皮箱,担心在小皮箱里放置有录音机,担心翠平所说都被录音。这么小的皮箱,只能放进一种德国制造的微型录音机,一般人没有,保密局也只有一台。余则成来到档案室查看设备出入记录,管理员拿来一本物资登记簿,余则成翻到了其中一页,货物编号是MC-3的微型录声机被李涯借走了,还没有归还。余则成最担心的事情发生了,李涯确实介入其中!
财产控制要求完整、准确地记录入库和出库事项,仓库管理人员和物资经办及使用人员都要留下大名,天津保密局做到了这一点。
3、实物保管出现了监守自盗,定期盘点、账实核对是查实此种情形的重要措施
九十四军的一个后勤分队从军库里盗取物资倒卖,领头人是分队长林鞠圣,只要他值班就有盗案发生。监守自盗是导致财产控制失效的一种恶劣事项。开展定期盘点,进行财产清查,核对账实,是重要的发现性控制措施,这些措施有助于防范、揭露此类事项。
4、限制接近某些重要场所和重要资产是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手段
从入住天津的那栋二层小楼开始,余则成每次离开家都会在门里边的脚垫上撒些香灰。翠平来到天津的那天晚上,吴站长为其安排了接风晚宴,吃完饭回到家,余则成一脚跨过脚垫,又要求翠平迈过脚垫,自己蹲下来仔细地察看着脚垫。翠平问:“看啥呢?”余则成答:“离开的时候在上面撒了点香灰,如果有人进来我能看得出来。”翠平不解地问:“谁进来?”余则成说:“干我们这行的都得这样,防备所有的意外。如果将来我不在家,你要出门的话也一定要这样做。”
余宅是一个特殊场所,安全是头等大事。余则成的这一做法,是一种预防性控制与发现性控制相结合的有效方法。企业也有这样的许多特殊场所,如银行金库、企业财务室等,这类场所往往面临着较高的盗窃风险,管理目标是安全地处理和储存、避免未经授权的接触。通常要求由独立于负责处理和储存物品的员工的其他人员进行记录,要求对物品储存环境实施较高级别的保卫,监视器要持续地记录所有进出情形,员工从其中带出的所有包裹、公文包等都要经过保安人员的检查,定期由不负责记录或储存的人员进行实物盘点,将盘点结果与永续盘存记录进行调节、调查等。
暗中调查余氏夫妇的李涯,趁他们在站长家吃饭的机会,偷偷入室搜查,在脚垫上留下了足迹。余则成和翠平回到家,发现了进人者的脚印,用相机拍了下来。余则成在与李涯闲聊过程中,巧妙地拍到了李涯的鞋底照片,经过比对,余则成确认,侵入者即是李涯。如果不是脚垫上撒有香灰,根本无法发现有人进入,更无从确定到底是何人进入。
四、凭证和文件是记录经济业务的载体充分的凭证和文件记录是内部控制的重要因素,也是其他控制形式有效性的保证
企业的凭证和文件多种多样,可以粗略地区分为会计记录和管理记录两大类。
1、内部控制离不开会计系统。确保会计记录真实和完整,才可以开展有效的内部控制
从吴敬中授意余则成敲诈汉奸穆连成开始,直到穆连成安然出逃,电视剧戏说了问题资产(企业)的接管与控制。余则成第一次到穆家明确告诉穆连成:“你的财产归军统接管,如有任何一方插手,你得立刻向我汇报。”作为政府接管,正常情况下要成立接管工作组,拟定接管计划和接管方案,查封资产和包括会计资料在内的各种档案资料。但是吴敬中领导的天津站并没有这样做。
在另一场戏里,余则成坐在穆家的沙发上,手中翻着一本账,茶几上放着一把算盘和另一本账。管家解释道:“余主任,这津门仓库不光是我们穆家的,还有林军长太太的股份。”余则成:“当真?”管家:“我在这儿当管家都十多年了,这点家底我还不清楚啊。”要接管他的财产,首先要弄清楚到底有多少财产,不看账怎么知道?所以说余则成看账抓住了一个关键问题。可是,直到穆连成逃离天津,穆家到底有多少财产仍然是一个未知数。
内部控制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保证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扎实可靠的会计系统是内部控制的有效组成部分,也是其他内部控制措施的基础。而政府职能部门如财政、税务、工商等对企业实施的监管和控制,也有赖于企业会计系统的建立健全。
2、查获赃款、赃物,应当按制度悉数登记在册,不然便会带来新的问题
余则成抓获了季伟民,给吴敬中露了脸。看着即将运往南京的两大车赃物,吴敬中流露出贪婪之意。颇会来事的余则成告诉站长,蔚为壮观的赃物中有一尊玉座金佛,一尺多高,听说是东晋刘裕的镇宅之宝,他已经把它抽了出来,没有登记,亲手交给了嫂夫人。吴敬中当即表示,马上为余则成递交晋升中校的报告。
查获赃物,需要全部登记造册,需要上缴国库。余则成没有这样做,利用职务便利从中抽出玉座金佛,贿赂了吴敬中,最终换取了中校和副站长。
3、文件的转移必须要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接收人和监交人共同实施,签名承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