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化元伦理学与是/应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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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进化伦理学面临的难题之一是 “是与应当问题”,因而作为其新兴领域的进化元伦理学是否也会遭遇这一难题就成为一个亟待回答的问题。“是与应当问题”的核心是一个原则或禁令,即不能从事实陈述(是)中推出规范陈述(应当)。进化伦理学因其试图从进化科学的事实陈述中推出伦理学的规范陈述而违背了这一禁令。而进化元伦理学是否违背这一禁令的关键是,其是否要从进化科学的事实陈述中推出规范陈述。更进一步来说,其中的关键是,元伦理学陈述究竟是事实陈述还是规范陈述。对此,有学者指出,元伦理学陈述是规范陈述,因而进化元伦理学违背了禁令;而反对者则认为,元伦理学陈述是事实陈述,进化元伦理学并未违背禁令,并且它还可能会消解这一禁令。从双方的争论来看,本文的讨论会涉及到两个层面的问题:进化元伦理学是否会遭遇是与应当问题;如果不会,那么它是否会消解这一问题。本文试图表明,进化元伦理学既不会遭遇这一问题,也不会消解这一问题。

  

  一、“进化元伦理学”概述

  在具体的论述开始之前,我们有必要对“进化元伦理学”和“是与应当问题”这两个关键概念做一些铺垫性的介绍。先说后一个概念。众所周知,它是著名哲学家休谟提出的,它试图表明,事实陈述(是)与规范陈述(应当)之间不存在逻辑通道,从前者中不能合乎逻辑地推出后者。这一观点自被提出之后就成为人们理解事实陈述与规范陈述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

  与后一个概念不同,前一个概念的知名度要低的多。作为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进化元伦理学的历史并不久远。具体来说,进化元伦理学发端于20世纪70年代,其主要标志是爱德华·威尔逊(Edward O.Wilson)在其《社会生物学》一书中对道德实在论(moral realism)所提出的质疑。道德实在论是当代元伦理学中的重要观点之一,它主张世界上存在着一些客观的道德事实或道德真理。与之相对的观点是道德反实在论,即并不存在客观的道德事实或道德真理,或者即使它们存在,人们也无法认识到它们。在《社会生物学》中,威尔逊表明,社会生物学对于人类道德起源的进化解释会支持一种道德反实在论观点。这种在进化科学的基础上提出的道德反实在论观点激发了新一轮的道德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之争,同时,这些争论也揭开了进化元伦理学研究的序幕。

  理查德·乔伊斯(Richard Joyce)和莎伦·斯特里特(Sharon Street)进一步发展了威尔逊的观点。乔伊斯的观点可以被称为“能力先天论”(capacity nativism)。该观点指出,在自然选择的作用下,人类进化出了一种专门的先天机制(或一系列的机制),这些机制使人类天生就能够用道德上的规范词汇来对世界进行分类,即使道德信念不是先天的,道德概念也可能是先天的。也即,人类先天就拥有使用道德概念进行道德判断的能力。斯特里特的观点可以被称为“内容先天论”(content nativism)。这种观点认为,自然选择的作用使人类先天地拥有的不是某种进行道德判断的能力,而是一些包含特定内容的道德信念。也即,人类的一些包含特定内容的道德信念是自然选择作用的产物。

  虽然乔伊斯和斯特里特针对道德信念的起源提供了不同的解释,但是他们得出的结论却大致相同。在乔伊斯的观点中,人类进行道德判断的能力或倾向是自然选择的产物,人类天生就可以使用道德概念来理解世界。进一步来说,如果人类的道德概念是自然选择的产物,那么与它们相关的道德信念在很大程度上也是自然选择作用的结果。由此,我们就有理由相信,人类的道德信念可能并未得到道德事实或道德真理的辩护。斯特里特则认为,如果道德信念的内容是自然选择作用的产物,那么前者就可以诉诸自然选择的作用力而非道德事实来解释,进而道德信念的内容就会脱离道德事实或道德真理的辩护。加之,道德实在论又坚持道德事实独立于道德信念。由此,他们得出了共同的结论:道德实在论面临道德怀疑论的质疑。

  除了前述争论外,围绕进化元伦理学的还有另外一类更为基础的争议。这一类争议并不涉及进化元伦理学的具体议题,而是针对进化元伦理学的基础。这一争议的核心是,进化元伦理学能否成立,或者它是否是一个合法的研究领域。这种争议的其中一个切入点就是本文要讨论的“是与应当问题”。对于进化元伦理学来说,这一问题之所以成为问题是因为进化伦理学会面临是与应当问题,其作为进化伦理学的最新研究领域似乎也难以避免这一问题。

  

  二、元伦理学陈述的性质

  应当说,进化伦理学并非一个内容单一的研究领域,而是对多个研究分支的统称。相对而言,进化元伦理学属于新兴领域,其是否会面临是与应当问题恰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目前,学者们在这一问题上还有着很多的分歧和争论。

  为了推进问题的讨论,我们可以做一些假定性的推论。假设元伦理学陈述是规范陈述,那么进化元伦理学就会违反休谟的禁令。这似乎是一个没有多少异议的推理。不过,假设元伦理学陈述是事实陈述,进化元伦理学就一定不会违背这一禁令吗?答案并非必然是肯定的。在我们看来,即使元伦理学陈述是事实陈述,乔伊斯的论证也可能会遇到难题。在上文中,乔伊斯和斯特里特最终给出的都是一个道德怀疑论的结论,这个结论表明道德实在论框架下的道德信念是未得到辩护的。显然,这个结论是一个认识论上的陈述,它在性质上是一个规范陈述。这意味,如果乔伊斯的观点成立,那么人们就会从所有的事实陈述中得出一个规范结论。换言之,即使元伦理学陈述是事实陈述,进化元伦理学似乎还是会遭遇是与应当问题。由此看来,不论元伦理学陈述是事实陈述还是规范陈述,进化元伦理学似乎都会遭遇是与应当问题。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进化元伦理学在根本上是不成立的呢?要回答此问题,我们还需要做出更多的分析。上文指出,乔伊斯和斯特里特所得出的结论是一个规范陈述。如果乔伊斯和斯特里特的论证中不包含规范陈述,那么他们的论证就会遭遇是与应当问题。仔细推敲他们的论证,我们就会发现他们的论证包含着两个不同类型的陈述:一类是事实陈述,另一类是规范陈述。其中的事实陈述是,人类的道德判断能力或道德信念的内容是自然选择的产物;其中的规范陈述是,道德信念起源的进化解释会使道德信念脱离道德事实的辩护。他们论证中的道德怀疑论结论就是由这两类陈述共同推导出来的。由此可见,即使元伦理学陈述是事实陈述,乔伊斯的论证也不会违背休谟的禁令。

  进一步来说,即使元伦理学陈述是规范陈述,进化元伦理学也可能不会违背休谟的禁令。严格来说,休谟的禁令禁止从某一事实陈述中直接推出某一规范陈述,它并不禁止从事实陈述与规范陈述的组合中推出某一规范陈述。事实上,很多的道德推理的结论都是从事实陈述和规范陈述的组合中推理出来的。比如,谋杀就是蓄意致人死亡,蓄意致人死亡是错误的,因而谋杀是错误的。在这个推理中,“谋杀就是蓄意致人死亡”是一个事实陈述,而“蓄意致人死亡是错误的”是一个规范陈述,只有这两个陈述相互结合才能推论出“谋杀是错误的”这一规范结论。上文表明,乔伊斯和斯特里特在论证中所做的推理就属于这种情况。进一步来说,即使他们的论证前提都是事实陈述,并且他们得出的是规范性的结论,这也可能不会违反休谟的禁令。因为,人们在讨论道德实在论或道德反实在论等议题时,论证前提中除了包含事实陈述外,还往往会包括一些其他的元伦理学条件和预设。如果元伦理学陈述是规范陈述,那么在此情况下,规范性结论也是从事实陈述和规范陈述的组合中推理出来的。因而,即使元伦理学陈述是规范陈述,进化元伦理学也不会违反休谟的禁令。

  上述论证表明,不管元伦理学陈述是什么性质的陈述,进化元伦理学可能都不会遭遇是与应当问题。然而,人们可能还是会问,元伦理学陈述究竟是事实陈述还是规范陈述呢?对此,我们想说的是,不论元伦理学陈述是什么性质的陈述都不会影响我们的结论,因而,本文并不需要为其提供明确的答案。

  

  三、“是”与“应当”的区分

  进化元伦理学不会遭遇是与应当问题并不意味着相关的争论就此结束,其中还可能涉及更深层次的问题。在乔伊斯等人看来,进化元伦理学不仅不会遭遇是与应当问题,它还可能会消解这一问题。对于后一点,他指出,“从一种进化上的‘是’可以推出没有什么是我们在道德上应当做的”。进化的“是”会消解道德上的“应当”,“是”与“应当”的区分可能会不复存在。那么,这些观点是否成立呢?

  乔伊斯和斯特里特认为道德实在论面临道德怀疑论,即即使存在道德事实,它们也不能为道德信念提供辩护。他认为,关于道德信念起源的进化解释并不能表明道德事实是不存在的,它只能让我们培养一种关于道德信念的怀疑论或不可知论。换言之,在他看来,基于进化科学所提出的道德反实在论最好从认识论层面上来理解。可以说,他对是与应当问题的消解也是建立在这一较弱的观点之上的。

  如果乔伊斯坚持的是一种较弱的道德反实在论,那么他就只能表明道德信念可能是未得到辩护的,而非必然是未得到辩护的。因为,如果乔伊斯提出的只是一种道德怀疑论,那么它只是指出道德实在论框架下的道德信念可能是未得到辩护的。在我们看来,他所提出的道德反实在论更应该被理解为一种尖锐的挑战而非一种致命的反驳。他的论证并不是要表明道德实在论是不值得坚守的,而是表明道德实在论在认识论层面上可能是有所欠缺的。只要道德实在论者在认识论层面上提供某种道德认识论主张,他所提出的挑战就可能被解除。换言之,他的论证所提出的只是一个有待应答的诘难,而非一个无可置疑的定论。这也说明,进化元伦理学是否消解了是与应当问题这一问题还有着很大的争论空间,除非有一方可以提供压倒性的论证,否则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论就不会真正地终结。

  事实上,进化元伦理学研究的最新进展也充分地验证了这一点。对于乔伊斯和斯特里特的论证,许多道德实在论者提出了多种不同的回应方案。这些方案大致可以归结为两种不同的进路:一种是,质疑乔伊斯和斯特里特的论证的经验前提;另一种是,针对道德怀疑论提供某种道德认识论观点。具体来说,前一种进路试图表明,依据道德信念起源的进化解释并不能得出道德怀疑伦的结论;后一种进路则表明,自然选择作用下的道德信念与道德事实之间也可以存在某种认识论上的关联。对于这些回应,乔伊斯和斯特里特等人又提出了进一步的再回应。如果说乔伊斯和斯特里特的观点表明道德实在论面临道德怀疑论,那么他们的反对者则认为他们的观点对道德实在论所造成的影响非常有限。目前为止,两种观点之间的争论仍在继续,尚无定论。因此,在争论双方达成真正有价值的共识之前,我们还不能确定无疑地说,进化元伦理学已经消解了是与应当之间的区分。

  结 语

  进化元伦理学与是/应当问题之间呈现出了一种双向关系:是与应当问题向进化元伦理学提出了挑战;进化元伦理学也向是与应当问题了提出了挑战。这两个挑战是否都能成立就是本文试图要回答的两个问题。文中指出,在进化元伦理学中,规范陈述都是从事实陈述和规范陈述的组合中推出的,因而不管元伦理学陈述是什么性质的陈述,进化元伦理学都不必为是与应当问题所困扰。回答第二个问题的关键是,基于进化科学的道德反实在论究竟有着什么样的性质。对此,文中指出,基于进化科学的道德反实在论本身就是一种极富争议的观点,依据这一观点对是与应当问题所提出的挑战同样是充满争议的。总之,本文的论述表明,进化元伦理学与是/应当问题之间的双向挑战都未对其挑战对象构成实质性的威胁。

  END

  本文选自《自然辩证法通讯》2022年第44卷第8期长按二维码关注我们自然辩证法通讯jdn-1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