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1

  规范伦理学功利主义

  行为和规则功利主义

  ????????? 行为功利主义需要一般性的被他们称为“简便规则”的道德规则,当简便规则所规定的行为和功利原则所要求的行为不同时,我们必须遵守功利原则的要求才是合乎道德的。

  ????????? 行为效益主义最接近边沁,穆勒的最初观点,一些难以解决的困难使得产生规则功利主义

  行为效益主义困境

  –???? 多纳根“一个行为的效益必须依赖其他行为决定” “投票者矛盾”

  –???? 莱恩斯,效益主义两个豁免条件

  1.?????? “最大化条件”:当大多说人仍然维持常规性的行为时,如果一个行为者可以不以常规,却能达成较高效益时,则她不应该以常规行事,而应该从事较高效益的行为。

  2.?????? “最小化条件”:当一个规范所要求的行为,仍无法成为一个普遍接受的常规时,如果行为者可以选择异于此规范所要求的行为,而能提升较高效益,则她应该选择这个较高效益的行为。

  3.?????? 莱恩斯引介入“门槛效应”造成的两个结果:

  –???? 不能提供个人是否该去投票的理性基础,因为我们无法确知自己的行为是否在门槛点上;

  –???? 每一个个人在思考其投票与否时,最可能的解答是“她不应该去投票”,因而造成投票者的矛盾。

  规范效益主义的问题

  1.?????? 可以避免合作性行为所产生的困境,但在规范效益主义的标准之下,由于有些道德规则合乎效益原则所以这些规则永远不能被违反,即使明知在特殊的情况下,违反规则会产生最大效益,违反规则仍是道德上错误的行为。规则效益主义渗入了非效益主义的考量,所以本质上已经不再具有效益主义的精神。

  ????????? 最大优点:提出来的道德基本原则单一而且明确。

  ????????? 她的优点正是批判之处:

  1.?????? 消极责任:如果行为者能直接或间接影响行为的结果,则无论他居于何种地位,他都要为此一结果负责,这就是消极责任。

  –???? 效益主义衍生的消极责任:

  1.?????? 这个概念威胁到人格的完整性。如果消极责任的概念取得道德正当性,则她会在当他人的计划产生较大价值时,要求个人永远放弃自己的计划。

  2.?????? 消极责任的概念也使效益主义对行为的要求永无止境。既然结果是由谁造成的并无区别,对我和对他人的行为要求似乎就没有明显的界限,因此我可能会从消极责任的管道中,承担有他人传来的无限负担。

  2.简化

  –???? 效益主义将其他道德考量,如正义或遵守契约或诺言等,视为和行为的对错无关,与我们一般的道德直觉有抵触。

  –???? 可能使某些在伦理道德上应受谴责的制度,因为偶然的事实使他们在某些情境下有助于最佳结果,而变成好的制度。如“种族歧视”“奴隶制度 ”等等。

  –???? 因为每一个行为都可以或多或少对整体效益有所贡献,没有一个行为是道德上无关的。与我们的道德直觉冲突。

  3.分配正义

  –???? 一个由少数人享受大部分的利益而多数人忍受苦难的社会可能比另一个分配相当平均的社会为佳,只要前一个社会的善的总数量稍微高于后者即可。效益主义“提升最大幸福”“最多数人得到幸福”是两回事,前者是效益原则,后者是分配原则,二者常不能兼顾。

  –???? 有时候一个我们通常认为非常不正义的行为,却是效益最大化的行为。

  4.超义务的行为

  ????????? ?效益主义否定了“超义务行为”。1)这是我们的义务(但并不是所有超义务行为结果都是效益最大)2)不视他们为义务,因为他们会带来反效益(但圣贤豪杰带来的利益无法解释)

  ????????? 罗斯对效益主义的批判

  –???? 无法解释许多我们日常生活中道德要求。

  比如张三“履行承诺”并非想到达成最佳结果,他想的是过去而非未来

  –???? 行事时不仅考虑后果,还有行为本身。

  履行我们做过的承诺比做帮助别人的事情更合道德,尽管在帮助别人结果更好一点时。

  –???? 简化了人与人的关系

  同等危险下,张三救自己的女儿比救一个不相干的人更道德,尽管就不相干的人可能结果更佳。

  效益主义的答辩

  ????????? 黑尔分直觉得和批判的两个层次构建起效益主义。

  ????????? 直觉层次是指我们大部分人在大部分时间下思考道德问题的方式。黑尔称这些直觉的道德规则为表面原则。面对表面原则产生冲突时才进入批判层次。批判层次中的思考方式和道德判准就是效益主义式的。因此效益原则不可能和其他原则产生冲突,而是所有其他道德原则冲突时的仲裁者。

  ????????? 超义务行为是一种特殊处境中的“特殊”行为,直觉层次肯定这种行为有助提高整体利益,批判层次,如果最能提升利益则是义务,不存在“超义务”

  ????????? 人格完整性不是绝对的。比如,牺牲一个无辜者救数千生命,正义战争等。

  规范伦理学 KANT 的伦理学

  ????????? 康德伦理强调人的尊严及其被尊重的权利,他认为每一个人之所以有尊严,不是基于其社会地位、不是其特殊的才智,而是其天生的理性能力,也就是每一个人都可以思考、选择的能力,这个能力不只能创造自己的生活,也能制定法律保障和提升相互尊敬。康德称这种力量和依普遍争议原则而行的责任为“自律”或“自主性”。

  ????????? 康德是第一个将“责任”这个概念当成道德的核心概念的哲学家,他使用的“责任”这个概念是和人的职位无关,道德责任是对每一个人都具有规范作用。

  ????????? 康德认为道德要求像法则一样,客观、独立于人而存在,因此是对每一个人都有效,可以普遍且必然的规范每一个人

  善意志

  ????????? 只有一样东西可以想象得到:无条件的善,即善意志。可理解为:依照道德要求去选择行为的意识倾向。

  ????????? 康德将其他有价值的东西分成两类

  –???? 自然禀赋????????????? --后天机缘

  –???? 但这些价值都是有条件的 1)它们只有工具性的价值2)这些有价值的东西有时可能作为行恶的用图。

  ????????? 康德区分有条件的善和无条件的善并不同于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的区分(比如他认为,幸福并不是无条件的善,必须是应该获得幸福的人得到幸福,这样的幸福才是善或有价值的。),所以即使康德承认幸福或快乐具有内在价值,他的观点也不同于效益主义。

  ????????? 善意志为无条件的善另一层意义:即使因为善意志而造成极大的苦难,善意志仍然是善的。

  道德三命题

  有道德价值的行为必须是因义务而为。

  康德区分违反义务的行为;和义务一致的行为,行为者其他立即喜好的附带;和义务一致的行为,具有行为者的立即喜好;和义务一致的行为,违反行为者的立即喜好。康德认为只有第四种具有道德价值。他认为道德价值取决于动机,即他企图去做本身,而不是完成的结果。

  一个因义务而为之行为,其道德价值不在于此行为所达成的目的,而在于决定此行为的准则。

  实践法则或道德法则是意志的客观原则,也是所有理性人都会 依据的法则,但是这种客观法则也可以作为主观的实践原理,当一个人的理性如果完全控制其欲望时,这时候这个人“主观的”采用的实践原则就等于客观法则。

  3.义务是尊敬法则的必然行为。

  康德认为一个人知道自己的义务的要求为何,和感受到对这个义务的尊敬是相同的,因此当法则决定意志是不需要预设任何情感,也就是说,不需要假设友谊情感先于或独立于对法则的认知。

  规范伦理学KANT的伦理学

  道德法则

  ????????? 道德法则有两个特性

  1.?????? 普遍性,即道德法则约束所有理性的存在者。

  2.?????? 必然性,道德法则要求所有理性存在着以某种方式行动。

  *由于人不是完全理性的存在着,所以人类并不是永远依据理性而行动。一个不完全理性存在者必须作的行为,正好是一个完全理性存在者必然做的,因此道德法则对人而言是一种命令。所有命令都是以“应该”来表达,所以一个完全理性的人不会说“我应该遵守诺言”而是说:“我将遵守诺言”。

  ????????? 假言令式与定言令式

  –???? 如果一个行为所呈现的是工具价值,则决定此行为的令式就是假言令式,反之如果一个行为呈现的是无条件的善,则决定此行为的令式就是定言令式。

  –???? 在假言令式中理性的命令是由特殊目的所决定,所以只有当某人拥有某种特殊目的时,才会受到假言令式的约束;无论我们具有何种特殊的目的或欲望,定言令式都对我门具有约束力。

  定言令式的形式

  普遍化原则“只依据那些你可以同时愿意他成为普遍法则的准则行动。”

  四个例子检验一个准则是否在道德上可接受

  禁止自杀(对自己的绝对义务)

  禁止作假的承诺(对他人的绝对义务)

  不应该浪费自己得自然禀性(对自己非绝对义务)

  应该帮助苦难的人(对他人的非绝对义务)

  目的原则“不论对待自己或他人的人性,都要当成目的,绝对不能当成只是手段。”

  由于善意志是无条件的善,它具有独一、绝对的价值,任何将它作为达成某一个较差价值的手段,都是是错误的。

  自律原则“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就是制定普遍法则的意志。”

  遵守道德法则就是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则,所以理性意志不只是遵守道德,也制定道德规范,事实上这也是人具有无限或绝对价值的根源 。由于人具有理性意志,使人具有自由能力。

  意志自律从积极层面观之,是表示意志呈现在行为之中,行为者自我决定行为实践的法则、自我规范;从消极层面看,人的行为可以独立于利益、欲望等的因素的影响,不受生物或经验性的决定。

  对康德理论的批判

  ????????? “何以道德判断具有特殊的地位?”“是什么使道德上的‘应该’和其他规范性命题中的‘应该’不同? ”

  ????????? 芙特认为定言令式何假言令式的区分,并不足分别道德判断和其他规范性判断,道德的必然性主要是道德教育较为严格的结果,因此康德的定言令式并不具有独特的地位。

  ????????? (比如,都在相同的情况之下,张三欲吞公款,结果因为义务克制住自己要比从来没有吞款之心得李四更道德,不合常理)

  规范伦理学罗斯的显明义务论

  ????????? 他所关心的问题:是不是行为具有一些一般特质,是“对的行为”称之为“对”?

  ????????? 决定行为对错的是行为本身,批判“结果论”。

  ????????? 三种行为特性:道德上中性的;使道德上成为对的;使道德上成为错的。

  ????????? 表面义务:上述第二种特性,此特性是一个行为具有成为道德义务的倾向,所以罗斯也称之为条件义务,以为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之后,具有这些特性的行为会成为我们的道德义务,也就是说,如果X是使A行为成为道德上对的特性,则X被称为是一个表面义务。

  ????????? 表面义务和实际义务的区别

  1.?????? 在一个行为所有的特性当中,如果没有其他表面义务比这表面义务更重要时 ,则这个表面义务就成为实际义务。

  2.?????? 表面义务是一种部分结果的性质,实际义务是一种全部结果的性质。

  3.?????? 一个行为的表面义务是自明的。其中表面义务1)忠诚2)补偿3)感恩4)正义5)慈善6)自我完善7)不伤害他人。7)比5)更严格,冲突时7)优先。它们之间不具有固定的先后顺序。

  ????????? 罗斯认为我们对个别、特殊的义务的判断既非自明的,也不是自明前提导得,原因:

  1.?????? 一个行为可能同时具有使其成为对和称为错的特性,至于哪一种特性对行为是否合乎道德的决定力较强,则会因不同的情景而有所不同,所以无法归纳出一个一般性原则;

  2.?????? 有时候我们不能确定一个行为是否具有这两个相反的特性,所以永远不能确定它的对错。

  ????????? 由于行为是否为表面义务是自明的,所以我们知道一个行为是否具有道德上实践的表面理由,但是由于实际义务并不是自明的,所以我们必须了解该行为的所有特性才能决定该行为是否就是我们的实际义务。

  ????????? 我们如何决定一个行为是否为我们的道德义务?罗斯认为我们可以靠直觉和领悟判断行为特性的严格性,他认为一个行为是道德上正当的,其充分而且必要条件是:它是一个表面义务,而且没有其他的表面义务比他更严格 。

  规范伦理学罗斯的显明义务论

  理论困境

  不确定性。将道德判断诉诸直觉,对行为对错没有单一的标准。罗尔斯分析,直觉主义两个特点1)道德第一原则的多元性,这些原则彼此之间可能产生冲突。2)不存在有限性原则评价这些第一原则,冲突时无法确立一个“正确”的均衡点,不同的人对于不同的原则之间应如何均衡,可能会达到不同的结论。除非直觉主义者能够证明:每一个人得到的直觉会产生相同的结论,否则直觉主义作为一个道德理论,不但无法提供必要的行为指引,也有可能使道德落入主观主义的危险。

  以什么方法决定表面义务地严格性、用什么评量方式决定一个行为表面上对的特性超越表面上错的特性?

  没有定义“严格性”。似乎和产生的结果密切相关,有混入效益主义之嫌。

  4.表面义务冲突时,比较严格的表面义务是我们的实际义务,但是如果表面义务地严格性不能化约成结果好坏,只说“比较具有使行为成为道德上为对的特性”。那么等于没说,我们都知道“对的行为就是没有其它可能的行为比它更对”。

  5.张三不能因救人是实际义务,违约后对朋友毫无道德上的歉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