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新乡贤”:乡村振兴内生主体基础的构建机制

  【摘 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需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主体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研究如何构建乡村振兴的内生主体基础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传统乡贤因为具有权威性、内生性、公共性等特征,能够有效动员和组织农民,成为乡村有效治理的内生主体基础。基于上述传统治理智慧的启示,本文构建权威嵌入性、公共性与治理主体有效性的关联性分析框架,从历史变迁和当前实践的角度分析通过培育新乡贤构建乡村振兴内生主体基础的运作机制。研究表明:1.乡村权威的嵌入性影响其治理能力、公共性影响其治理意愿,治理能力和治理意愿影响乡村治理主体的有效性,并进一步影响乡村治理的效果。2.从历史变迁来看,乡村主导性权威决定村庄治理模式,其中传统时期是文化权威的生成与士绅治村,集体化时期是政治权威的构建和国家治村,包产到户后则是经济权威的兴起和能人、富人治村。3.培育新乡贤是乡村振兴内生主体基础的有效构建机制,包括宗族权威公共化、文化权威在地化和经济权威体制化三种具体机制。三种机制的根本目的都是通过生长公共性、提升嵌入性,进而提升其治理意愿和治理能力,最终实现村庄有效治理。4.作为乡村振兴内生主体基础的新乡贤,其促进乡村有效治理的机制是基于村庄内部组织的再运作。

  【关键词】新乡贤;乡村振兴;内生主体基础;乡村治理;构建机制

  一、提出问题与文献回顾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落地离不开人的要素。党中央在《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强调农民主体性,明确提出把“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作为指导乡村振兴规划实施的基本原则之一(1)。然而,在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的实践中仍然面临农民去组织化的突出问题,即分散的小农户既无法有效对接市场,又无法有效承接政府资源(吴重庆、张慧鹏,2018)。农民是乡村振兴的内生主体,有农民参与的乡村振兴才是真正的乡村振兴。如果不将单个农户有效组织起来,则农民很难参与到乡村振兴之中。因此,需要某种治理主体(个体或组织)对农民进行有效组织。乡贤作为传统时期(2)的乡村权威,是乡村治理的重要主体,能够有效组织和引领农民,在乡村建设和治理中具有重要作用。梁漱溟(2011)指出士居四民之首,对社会的重大作用便是代表理性维持秩序。基于上述传统治理智慧的启示,在当前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新乡贤对乡村治理的作用如何?新乡贤是否能够成为乡村振兴内生主体基础?如何以新乡贤为切入点构建乡村振兴内生主体基础?新乡贤如何促进乡村振兴?这些是本文需要回答的问题。

  (一)乡贤作为传统时期乡村治理的内生主体基础

  乡贤在词典中的解释是:“乡里中德行高尚的人”(《汉语大词典》编委会,1992)。关于乡贤的概念和内涵,学界有很多论述。乡贤首先体现其在乡性,钱念孙(2016)将乡贤界定为在本乡本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人。朱晓阳(2016)也强调其“没有拔去自己与乡村的联系”的特性。张静、王泽应(2018)认为乡贤是志在服务乡里、报效桑梓的有德之士。徐勇(2017)认为受人尊敬的德才兼备者才可被称乡贤。此外,吴家虎(2018)提出体制型乡贤概念,主要指从乡村流出在外担任过一定公职的精英群体,他认为通过构建相应机制,体制型乡贤可在晚年回归故乡担任农村党支部书记,领导乡村治理。可见,相比乡贤地域性身份,学者们更多地强调其道德、声望、才能及对乡村所作的贡献。

  在无讼的传统乡村社会,乡贤作为内生主体基础在乡村治理中发挥很大作用。乡贤,旧时又称乡绅(钱念孙,2016)。“士大夫居乡者为绅”,乡贤与乡绅具有较多重合性,乡绅是构成传统时期乡贤的主体力量(3)。士绅是指在野并享有一定政治和经济特权的知识群体,它包括科举功名之士和退居乡里的官员(徐茂明,2003),在近代社会,士绅、绅士、绅衿是同一社会存在对象的不同称谓(王先明,1997)。传统士绅对地方社会的影响,首先是靠声誉而不是靠权力实现的(魏光奇,2004)。士绅不是因为占有土地数量,而是因其功名顶戴所具有的独特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成为了士绅(王先明,1997)。作为传统乡贤主体的士绅凭借个人的社会地位、学识、财力等获得乡民认可,从而有资格参与到乡村治理之中。

  传统乡贤通过礼俗乡约等软治理机制实现乡村治理,获得村民的更多认可。乡土社会有礼治存续的天然土壤。梁漱溟(2011)认为传统乡村是伦理本位。费孝通、吴晗(2015)也认为士绅在中国社会拥有巨大影响,除了有权势财富外,还有根深蒂固的传统予以支持,不仅能使人畏惧,还能使人信服。传统乡贤利用软治理机制治理乡村,使乡村形成礼治秩序,实现对乡村的有效治理。

  此外,传统乡贤通过双轨政治治理体制成为乡村治理内生主体基础。费孝通(2011)提出双轨政治,认为中国的乡绅把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这两套系统勾连在一起。双轨政治治理体制为传统乡贤治村提供自治空间。在传统时期,乡绅为村庄提供了大量公共物品,比如捐资助学、修桥铺路、救助特困群体等。王先明(2005)指出,民国时期国家权力已大幅向乡村社会渗透,然而基层行政官员离开士绅的有效合作,仍无法在乡村有效实施国家政策。

  总结起来,声誉机制、软治理机制以及双轨体制是乡贤成为传统时期乡村治理内生主体基础的原因。

  (二)新乡贤与乡村振兴的内生主体基础

  习近平(2014)曾说:“要治理好今天的中国,需要对我国历史和传统文化有深入的了解,也需要对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探索和智慧进行积极的总结。”(4)在传统乡村社会,乡贤作为乡村治理内生主体基础,促进了乡土社会的有效治理。近年来,乡贤越来越受到国家政策和学者关注,他们都强调新时代新乡贤对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的重要作用。2014~2017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在政策层面确立了乡贤的角色定位及功能。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在深化村民自治实践中要“积极发挥乡贤作用”。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也明确提出在提升乡村德治水平过程中“积极发挥新乡贤作用”。

  1.新乡贤的概念和内涵。

  关于新乡贤概念的界定,学术界尚未形成统一意见。李晓斐(2018)提出新乡贤应同时具有自身客观影响力、民众主观认定、特定文化土壤与本土地域边界四个本质特征。有学者从当地贡献这一维度界定新乡贤(姜方炳,2018;吴莉娅,2018)。郎友兴等(2017)认为新乡贤还应在当代农村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居于优势地位。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新乡贤被赋予新内涵。周耀杭、刘义强(2018)认为与传统乡贤相比,新乡贤更强调对当地所作的实际贡献,其学识范围和道德内涵有新变化。在新乡贤的人员构成上,时任中宣部部长刘奇葆(2014)曾指出,农村优秀基层干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先进典型,成长于乡土、奉献于乡里,在乡民邻里间威望高、口碑好,正日益成为新乡贤的主体(5)。张露露、任中平(2016)认为宗族长老、经济文化能人、老教师等群体属于新乡贤。

  基于上述文献梳理,笔者认为新乡贤是能够动员和组织村民、具有村庄治理能力并热心为当地作贡献的乡村精英和权威,他们具有较高的村庄治理意愿和治理能力。较高的治理意愿和治理能力既是新乡贤区别于一般权威的基本特征,又是新乡贤能够成为乡村振兴内生主体基础的原因。无论是体制精英还是非体制精英,当他们从一般的乡村权威变成能够为村庄进行公共服务的乡村权威时就可以称其为新乡贤。

  2.新乡贤能否成为乡村振兴内生主体基础。

  学界主要有两类观点,第一类观点认为新乡贤能够承担起乡村振兴内生主体基础的职责,其对乡村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提升乡村公共服务能力(李建兴,2015)。二是促进乡村有效治理(卢志朋、陈新,2018)。三是促进乡风文明(孙迪亮、宋晓蓓,2018)。四是推动乡村经济发展(李金哲,2017)。第二类观点强调新乡贤在乡村振兴中可能引发的负面作用。一是乡贤权威异化,侵害村民自治。吴莉娅(2018)认为部分新乡贤因利益诱惑导致其权威异化,这将不利于村民自治。村民对新乡贤的个人权威产生心理上的依附,丧失自主性与话语权(周耀杭、刘义强,2018)。二是乡贤组织异化,阻碍其他治理主体发挥作用。当前乡贤组织的异化初见端倪,如乡贤会的“宗族化”(6)、乡贤会借势干预乡镇政府正常工作等等(黄爱教,2019)。三是可能造成农村基层政府过度依赖私人资源,从而导致政府在本应承担的社会服务中缺位的问题(胡鹏辉、高继波,2017)。

  3.作为内生主体基础的新乡贤参与乡村振兴的作用机制。

  以往研究认为新乡贤能够承担乡村振兴内生主体基础的职责,其促进乡村振兴的作用机制可概括为三方面:一是示范引领。在乡村治理过程中,乡贤群体正在成为引领乡村文明建设、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蔡伟峰,2018)。二是协调整合。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有利于加强乡村社会整合(王文龙,2018)。三是组织化运作。通过乡贤理事会嵌入乡村可以建立起一套地方调节机制,实现基层社会与国家权力在乡村场域的互信和资源共享(原超,2019)。

  综上所述,学术界总体上认同新乡贤能够促进乡村振兴。新乡贤是对农民进行示范、引领和组织的重要主体,新乡贤对实现农民主体性具有重要作用,在避免其负面作用的基础上,新乡贤可以成为乡村振兴的内生主体基础。但以往研究仍然存在有待推进的方面:一是对如何培育和构建新乡贤的机制缺乏深入挖掘;二是对新乡贤如何有效组织农民参与乡村振兴的机制缺乏有效讨论。基于以上分析,本文将运用典型案例比较的方法,通过构建乡村权威“公共性—嵌入性”的理论分析框架,从历史变迁和现实实践的角度,对培育新乡贤推进乡村振兴的关联逻辑和运作机制进行研究,为乡村治理体系创新和乡村振兴有效实现提供理论和政策支持。

  二、乡村权威的嵌入性、公共性与治理主体的有效性

  乡贤或新乡贤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乡村权威。笔者将从乡村权威理论出发,提炼出嵌入性和公共性两个关键要素,构建乡村权威与乡村治理主体有效性的关联性分析框架。

  (一)乡村权威的嵌入性与公共性

  韦伯(2010)认为权威来源于道德或习惯、感情和信仰、规则和法令,从而将权威划分为三类:传统型权威、卡里斯马型权威和法理型权威。具体到乡村治理领域中,传统时期的乡村社会,乡村权威主要是以士绅为代表的乡村精英群体。学者们对乡村权威的地位、角色、功能作用等进行了研究。明恩溥(2006)分析了传统乡村头面人物的产生、功能及其在村庄中的地位。黄宗智(1986)分析了士绅、乡保(7)等精英的地位及功能变化。随着时代变迁,乡村权威构成的类型与角色也发生了变化。杜赞奇(2018)认为20世纪初,乡村权威从保护型经纪向盈利型经纪转变。到20世纪中期,随着国家权力向乡村渗透,贫农、雇农群体逐渐成为乡村权威。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乡村权威构成趋于多元化,政治精英、经济精英、文化精英等都在乡村治理中发挥作用。

  对乡村权威理论进行简要回顾后,笔者进一步对乡村权威的嵌入性和公共性进行分析。嵌入性(Embeddedness)由波兰尼(2007)首先提出,用于分析经济活动与社会的关系。嵌入性理论认为经济制度浸没在普遍的社会关系之中。嵌入性被用于描述中国强势政府下国家与社会关系(Saich,2000)。可见,嵌入性是一种关系性概念。格兰诺维特(Granovetter,1992)也指出嵌入性应包括两个维度:关系性嵌入(Relational Embeddedness)和结构性嵌入(Structural Embeddedness)。乡村权威的嵌入性实质是指乡村社会场域中,权威与乡村社会中其他治理主体间的关系。乡村权威通过与乡村社会各治理主体间的良好互动实现自身的嵌入性。根据所嵌入乡村治理主体的差异,乡村权威嵌入性主要包括人际嵌入性、体制嵌入性、文化嵌入性三个维度,分别反映乡村权威与人(村民)、体制性组织(村两委)以及村庄之间的关联状况。

  公共性是与私人性、个人性、私密性等概念相对而言的,它强调某种事物与公众、共同体(集体)相关联的一些性质(谭安奎,2008)。例如,社会组织的公共性强调社会组织所开展的活动与公众、共同体(集体)之间的关联程度(郑永君,2017)。公共性生产的过程就是个体基于理性精神参与公共活动、维护公共利益和价值取向的过程(黄晓春,2017)。公共性包含哪些维度呢?今田高俊(2009)区分了言论系谱的公共性和实践系谱的公共性,认为阿伦特(2009)和哈贝马斯(1999)等西方学者所讨论的作为公共舆论和公共空间的公共性,属于言论系谱的公共性,而由支援活动所开拓出来的公共性,则是实践系谱的公共性。此外,笔者认为公共性还包括价值维度,价值维度的公共性体现为公共精神。公共精神是孕育于公共社会之中的位于最深处的基本道德以及政治价值层面的以公民和社会为依归的价值取向,它是由一系列最基本的价值命题所构成(帕特南,2001)。较好的公共精神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持和社会有效治理具有促进作用(Gallogly,2010)。对于乡村权威,其公共性指与集体、共同体和公众的关联程度,是乡村权威所从事活动与公共利益的关联程度。借鉴以往理论,笔者认为乡村权威的公共性包括实践公共性、言论公共性和价值公共性三个方面。其中实践公共性对应于公共事务参与,言论公共性对应于公共利益表达,价值公共性对应于公共精神传递。当乡村权威在公共事务参与、公共服务提供和公共精神传递中所涉及的人群范围越广,产生的社会效应越大,那么其公共性就越强。

  (二)分析框架:嵌入性、公共性与治理主体有效性

  乡村权威的嵌入性,包括人际嵌入性、体制嵌入性和文化嵌入性三个维度,分别体现与村民、村两委和村庄的关联性。关联性强表示乡村权威的嵌入性高,关联性弱则表示乡村权威的嵌入性低。第一,人际嵌入性。乡村权威的人际嵌入性来源于权威主体与村庄居民之间持续有效的交往互动。那么乡村权威的人际嵌入性越强,越能够得到村民的认同和信任,因而能够有效地引领和动员村民、组织村民参与村庄公共事务、动员村庄内生性资源、获得村民的认可和支持。第二,体制嵌入性。乡村权威的体制嵌入性指权威主体与村两委的关联状况。权威主体成为村两委组织成员,或者与村两委组织及村干部具有较好的正式或非正式关系,表示乡村权威具有高的体制嵌入性。体制嵌入性越高,乡村权威越能够有效动员、获取和承接外部资源,获取地方的政策支持。第三,文化嵌入性。乡村权威的文化嵌入性指权威主体与村庄之间的文化和情感联系,包括对村庄文化的认同、对村庄的乡愁情感等等。程士强(2018)的研究表明,文化排异性降低新制度在地方社区中的合法性。与文化排异性相反,文化嵌入性则有助于乡村权威获得他们在村庄中的合法性。较高的文化嵌入性有助于乡村权威获得村民的承认和较高的声望,为乡村权威的公共性治理活动提供内生合法性,进而带来乡村权威动员和组织村民能力的提升。总结起来,乡村权威的嵌入性越高,在引领和动员村民参与、组织村民、获取村民认可、动员内外资源、获得政策支持、获取外部和内生合法性等方面越具有优势。上述方面也正是乡村治理主体治理能力的体现,因此笔者认为乡村权威的嵌入性通过有效性机制影响其治理能力,表现为嵌入性越高则治理能力越强,嵌入性越低则治理能力越弱。

  乡村权威的公共性,包括实践公共性、言论公共性和价值公共性三个维度,分别体现为公共事务参与、公共利益表达和公共精神传递。治理主体的公共性,本质上在于自身依据公共目标和愿景而进行的公共事务参与、公共利益表达和公共精神传递。公共性所体现的三个维度本身也是村庄治理的目标。因而,公共性提升既是治理过程和手段,也是治理的目标。那么乡村权威的公共性如何与村庄治理主体的有效性相关联呢?笔者认为乡村权威主体的公共性变化来源于外部的构建和培育。从历时性视角分析,外部推动的乡村权威公共性提升首先构建其形式上的公共性,例如通过制度设置和政策引导将传统宗族族长变为村民理事会会长,或者将乡村能人冠名为乡贤。形式上公共性的改变带来乡村权威合法性基础的改变。公共性主体的合法性来源于乡村权威参与公共事务、表达公共利益和传递公共精神。那么形式上公共性的改变促使乡村权威提升其参与公共事务、表达公共利益和传递公共精神的意愿和动力。上述过程一方面有助于乡村权威内部和外部合法性的获得;另一方面进一步促进其公共性从形式到实质的转变。这一过程是一个不断从形式公共性向实质公共性提升和递进的过程,是一个合法性倒逼的过程。总结起来,笔者认为乡村权威的公共性越高,在合法性倒逼机制的影响下,其治理意愿越强;反之,其公共性越低,则其治理意愿越弱。

  那么何为有效的乡村治理主体呢?从治理能力来看,强治理能力是乡村治理主体有效性的重要体现,包括内外资源动员能力,对农户的引导、整合和组织能力,对各方利益协调能力,获取政策支持的能力等。从治理意愿来看,高治理意愿是乡村治理主体有效性的根本要素,包括公共事务参与意愿、公共利益表达意愿和公共精神传递意愿。只有具有高治理意愿时,治理主体的治理能力才能发挥出来。依据治理能力和治理意愿两个维度进行分类,其中高能力—低意愿造成参与冷漠,低能力—高意愿造成无序参与,低能力—低意愿造成边缘化,只有高能力—高意愿的治理主体才能有序参与村庄治理、促进村庄善治。高治理能力、高治理意愿的乡村权威即是本文中的新乡贤。综上分析,乡村权威的嵌入性影响其治理能力,公共性影响其治理意愿,治理能力和治理意愿共同影响治理主体的有效性。其作用机制是,乡村权威的嵌入性越高,则治理能力越强;公共性越高,则治理意愿越高;治理能力越强,治理意愿越高,则治理主体有效性越强。反之亦然。

  具有高治理能力和高治理意愿的新乡贤是如何促进村庄有效治理,进而实现村庄治理绩效呢?单个的个体或组织发挥的治理作用较小,而将他们组织起来将能够发挥更大的治理作用。同时,新乡贤本身并不仅仅作为乡村振兴的内生主体,更需要成为乡村振兴的内生主体基础,将农民组织起来,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因此,新乡贤作为一种具有高治理能力和高治理意愿的有效治理主体,还需要通过一种基于村庄内部组织运作的机制来实现更大的乡村治理绩效。

  综上,笔者构建了乡村权威嵌入性、公共性与村庄治理的关联性分析框架,如图1所示。

  

  三、乡村权威特质与乡村治理内生主体基础的历史变迁

  利用乡村权威嵌入性、公共性与乡村治理主体有效性的关联性分析框架,本部分对传统时期、集体化时期和包产到户后三个时期的主导性权威特质、治理主体有效性及其治理绩效做简要分析。

  (一)传统时期的文化权威与士绅治村

  传统社会又称士绅社会,士绅等乡贤一直是村庄治理的重要主体。费正清(1999)指出“士绅的产生是用来填补早期的官僚政府与中国社会之间的真空。”杜赞奇(2018)通过分析华北乡村资料提出“权力的文化网络”概念,士绅利用权力的文化网络实现对乡村的有效治理。在“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的传统社会治理结构下,形成了士绅治村模式(秦晖,2014)。

  士绅通过科举获得身份地位,其精通儒家伦理礼俗,属于文化权威。依据韦伯(2010)的权威理论,这一时期作为村庄治理主体的士绅群体属于卡里斯马型权威或者传统型权威。士绅群体生于斯、长于斯,功成名就后回归乡村社会,其与乡村社会人际互动频繁、沟通顺畅,具有较高的人际嵌入性。士绅凭借自身德行、学识、社会地位和财力报效桑梓,在村庄中拥有较高的声望,具有很高的文化嵌入性。而且,士绅具有较高的公共性。士绅是乡村社会的一员,其合法性来源于对村庄公共事务的治理。士绅通过参与村庄公共事务治理,既为地方谋利,也为自己带来声望。社会声望进一步增强士绅的乡村治理意愿,使他们更多地参与村庄公共事务。

  从治理绩效看,传统时期内生于乡土社会的士绅有高嵌入性,他们在动员和组织村民、获取和调动村庄资源等方面的能力很强,因而具有较强的治理能力。同时合法性来源于公共认同的士绅群体有较高的治理意愿,他们在提供乡村公共设施、教化乡民、处理村庄纠纷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具有较高治理意愿和较强治理能力的文化权威(士绅),通过集权的简约治理机制(Huang,2008),实现了传统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

  (二)集体化时期的政治权威与国家治村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的政权建设将国家权力深入到农村,乡村建立起以生产集体化为核心的村庄治理体系,将每一个农民都纳入到国家管控之中(郑永君,2017)。此时,由国家行政权力对乡村实施一元化治理。

  人民公社、生产大队以及生产小队的干部是集体化时期最重要的村庄治理主体,属于政治权威。从权威嵌入性来看,政治权威具有较高的嵌入性。他们来自村庄内部,具有人际嵌入性;同时在人民公社体制下,村庄治理主体的合法性基础主要来自国家,属于政治权威,具有体制嵌入性。从乡村权威公共性方面考察,与传统时期的文化权威相比,政治权威(公社、大队及生产小队干部)的合法性来源已发生改变,从农民内生认可为主向国家建构为主转变,他们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主要目标是国家政权建设,次要目标才是乡村有效治理。因此,政治权威的公共性较强,但这是一种外部强制的公共性,而不是内部生成的公共性。

  从治理绩效考察,政治权威具有高体制嵌入性和一定的人际嵌入性,他们具有很强的政治动员和资源动员能力,因而治理能力较强。但政治权威通过国家权力过度嵌入乡村,使得这一时期的村庄治理“只见国家、不见社会”,缺乏有效的自治空间。政治权威合法性来源于具有公共性的国家权力授权,因此政治权威具有高公共性,他们参与公共事务的治理动力较强。政治权威的高治理能力和高治理意愿,实现了集体化时期国家政权建设和基层有效治理的目标,但基层社会缺乏自治性。

  (三)包产到户后的经济权威与能人富人治村

  20世纪80年代,包产到户政策的实施,改变了乡村权威构成,调动了单个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从集体体制中独立出来的农民实现了经济意义上的独立。乡村社会开始出现经济分化。随着以村民自治制度为核心的治理体系在乡村的建立,村庄治理主体由政治权威变为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干部。改革开放后,受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流动加快的影响,乡土社会变得日益理性化和利益中心化。乡村权力结构发生了从权力的文化网络到权力的利益网络的转型(郑永君、张大维,2015)。这更加促进了乡土社会的经济分化。改革开放为农民发展提供机遇,以乡村能人、富人为代表的经济权威日渐兴起。部分能人、富人回村参与乡村治理,形成能人、富人治村模式。

  在权威嵌入性方面,经济权威与乡村本就存在人际关系连带,具有人际嵌入性;能人、富人治村使其具有体制嵌入性;但经济权威缺乏基于道德、声望而获得的村民认可,因而文化嵌入性较低。经济权威与村民联系不够紧密,动员村民参与、调动村庄内部资源的能力仍然不足,因此其治理能力一般。在乡村权威公共性方面,作为个体自利性的经济权威,更多是关注自身利益的实现,而不是村庄公共治理的效果。很多富人愿意通过出任村干部来保障自己的既得利益或盈利机会(陈柏峰,2016)。因此,经济权威公共性较低,其公共治理意愿也比较低,更多是基于经济理性的考量。

  在治理绩效方面,能人、富人治村模式的弊端日益显现。能人治村导致公共参与主体的分化、村民公共参与形式与实质的矛盾、公共参与过程的不协调(裘斌、卢福营,2011)。在村庄的政治场域中,富人治村使得贫富之间的矛盾与公私之间的矛盾纠结交错(陈锋,2009)。富人治村模式还对村民自治产生冲击。多数情况下,富人治村导致村级民主退化,甚至这种退化是不可逆的(陈柏峰,2016)。

  四、培育“新乡贤”:构建乡村振兴内生主体基础的新探索

  在历史梳理的基础上,本部分进一步利用蕉岭、赣县和佛冈三地的典型案例,分析培育新乡贤、构建乡村振兴内生主体基础的运行机制。

  (一)蕉岭案例:宗族权威的公共化

  蕉岭县位于粤北地区,“八山一水一分田”,农业以种植水稻为主,是客家聚居地之一,县内村庄宗族传统保留完好。改革创新前,案例村庄中每个宗族都有宗族理事会。宗族理事会组织架构比较完善,设置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等职务,其中理事长由本族中德高望重的老人、能人担任。宗族理事会以宗族理事长为核心权威,主要服务于本族内部公共事务,如,祭祖添丁仪式、翻新祠堂等。对于村庄层面的公共事务,宗族权威缺乏治理意愿和动力。当蕉岭县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大量项目资源进入乡村时,村庄却陷入“政府管不全、村委管不好、村民管不了”的治理困境。为此,蕉岭县通过政府引导将宗族理事会转型升级为村民理事会,将私性组织变成公共组织。宗族理事长转变为村民理事会会长,促进了宗族权威的公共性生长,提升了宗族权威的治理意愿。(8)笔者将这一机制总结提炼为宗族权威的公共化(Publication)。

  蕉岭案例中,改革创新前宗族权威的嵌入性较高。宗族权威内生于村庄,与村民联系紧密,具有很高的人际嵌入性;同时宗族权威在宗族内部具有很高的声望、对村庄认同感很强,具有较高的文化嵌入性。高嵌入性产生强治理能力,宗族权威的治理能力较强,在动员资源和组织人员方面具有优势。改革创新前宗族权威的公共性较低。虽然宗族权威在宗族内部凝聚力很强,但对宗族外部具有排斥性,使得族与族,房与房之间难以合作。由于宗族内公外私的属性和合法性的问题,宗族权威治理意愿较低,缺乏参与村庄公共事务、表达公共利益、传递公共精神的动力和意愿。

  宗族权威公共化后,其目标不再是管理宗族事务获得宗族成员认可,而是通过提供公共服务、表达公共利益、传递公共精神,获得村民认可。公共化后的宗族权威(村民理事会会长)的合法性来源于村民对乡村权威公共性的认可。这种获得合法性的需要倒逼宗族权威去参与公共事务、表达公共利益、传递公共精神,因而使得公共化后的宗族权威的治理意愿和动力得到了极大的提升。

  蕉岭的改革创新通过宗族权威的公共化机制培育新乡贤,提升宗族权威的公共性,并以合法性倒逼机制提升其治理动力和意愿。高治理意愿,加上宗族权威原本具有的高治理能力,构建了有效的乡村治理新主体,促进村庄有效治理。

  (二)赣县案例:文化权威的在地化

  赣县属于赣南地区,地形以丘陵为主,主要种植水稻,是典型的客家聚居区。村中青壮年多进城务工。案例村庄所在区域总体经济发展较落后,基层政府财政能力较弱,而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几乎为零。基本公共服务供给问题和外出务工造成的留守老人问题是该地区农村面临的主要治理难题。案例村庄X老师退休前曾是镇中心小学教师,并担任过镇教育办公室主任,长期不在村居住。X老师退休后回村居住,同时积极参与宗族事务,进一步嵌入宗族网络中,并且通过动员外部资源和组织村庄内部的老人,建立老人协会,丰富了乡村文化生活,实现内生组织的建构和外生文化权威对村庄的再嵌入。文化权威对于村庄的再嵌入,笔者将其总结提炼为在地化(Localization)机制。

  赣县案例中,在实施在地化策略以前,文化权威在村庄中的嵌入性一般。文化权威作为乡村中的文化人,与村庄之间的文化和情感联系较为紧密,对村庄文化的认同度较高,具有一定的文化嵌入性。教师X退休前长期不在村居住,他的人际嵌入性一般,只具有一定的资源动员和村庄治理能力。同时,他在村庄中的公共性一般。X老师在谢氏宗族中辈分较高,是宗族中的长辈。因此,他不仅具有文化权威的身份,还具有一定的宗族性权威。X老师退休回村前,作为文化权威具有传统读书人的某些特质,他较为热心公共事务,在村庄治理中有一定的发言权,因此也具有一定的价值公共性和言论公共性。但其实践公共性不足,只具有一定的参与公共治理的意愿。

  文化权威在地化后,X老师回村居住使得其人际嵌入性发生改变。X老师与村民持续有效地互动,让村民对他更加认同和信任,进而提升其在引导动员村民、组织村民参与村庄公共事务、动员村庄内生资源、获得村民认可和支持等方面的能力,最终实现其治理能力的提升。

  文化权威通过在地化策略实现对村庄的再嵌入,提升其嵌入性;同时在在地化的过程中,生长出更多的公共性,提升其合法性,进而提升其治理意愿。村庄公益组织(老人协会)创办者的身份,为文化权威参与村庄公共事务提供合法性。同时,身份的改变倒逼文化权威更加积极地参与村庄公共事务,以获得村民更多的认可。

  (三)佛冈案例:经济权威的体制化

  佛冈县位于粤西北地区,以低山和丘陵为主。县域内行政村规模较大,村庄人口少则过千,多则近万。行政村下设村民小组,一般一个自然村就是一个村民小组。佛冈的红崩岗为自然村,行政隶属于小潭村。2011年以前,村庄基础差、村民散、集体弱,陷入产业发展无人、乡村治理低效的困境。佛冈县借助农村综合改革,将原来的乡镇—村两级管理模式,转变为乡镇—片区(原行政村)—行政村(原自然村的组合)三级治理模式,通过划小治理单元促使村民自治下沉。同时,划小治理单元产生了更多的村干部职位,佛冈县积极实施能人回村政策,为回村能人提供了体制化发展平台。2011年基层换届选举,红崩岗能人Q在政策感召下返回村庄,参加竞选,当选为小潭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副主任;2014年小潭村经“三个整合”(9)改革为公共服务站,下设三个党支部和村委会,红崩岗隶属其中的下联行政村(原自然村组合形成的新行政村);换届选举后,Q在片区公共服务站书记、主任一肩挑。从2014年起,红崩岗在Q的带领下成立理事会、建设美丽村庄、发展农业产业。作为经济权威的回乡能人通过进入村庄治理体制,生长其公共性,提升其嵌入性,增强其治理意愿和治理能力,最终实现乡村的有效治理。笔者将这一机制总结提炼为经济权威体制化(Institutionalization)。

  佛冈农村综合改革前,经济权威与村庄关联程度比较低,在村庄中声望不高,因而文化嵌入性不足。经济权威主要依靠自身能力在外经商,与外部资源联系互动较多,与村庄内部村民互动较少,其人际嵌入性较低。经济权威动员村民、调动村庄内部资源的能力有限。虽然经济权威自身能力较强并在村庄外部拥有较多资源,但由于缺少平台和渠道,自身资源难以服务村庄公共事务,自身能力难以转化为村庄公共治理能力。因而经济权威的村庄治理能力较弱。就公共性而言,由于经济权威属于自利性个体,重视自身利益的实现,因此其公共性较低,缺乏动力去参与公共事务、表达公共利益、传递公共精神,治理意愿较低。

  经济权威体制化后,其嵌入性和公共性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经济权威参与公共治理活动需要合法性,而体制嵌入可以提高其行政合法性。通过体制化吸纳,经济权威成为体制性组织村两委的成员。体制化带来了经济权威身份性质从私性到公共性的转变,这倒逼经济权威积极参与公共事务、表达公共利益、传递公共精神。体制化本身也有助于经济权威对乡村的再嵌入。一方面,经济权威可利用体制化平台建立渠道,使自身的个人关系和资源能够有效为乡村振兴服务;另一方面,通过体制性关系,经济权威可以向政府争取更多的政策支持和项目投入。

  五、历史及现实的比较分析:新乡贤如何促进乡村振兴

  基于历史梳理和现实呈现的分析,本部分通过将新乡贤与传统乡贤、政治权威、经济权威进行纵向历史比较,探究新乡贤“新”的内涵,通过横向实践比较分析新乡贤相比于一般权威“贤”在何处,并进一步探究新乡贤促进乡村振兴的内核机制。

  (一)新乡贤之“新”:历史维度下的纵向比较

  新乡贤与传统乡贤的区别表现在:首先,参与治理的背景不同。后者处在流动性低的乡土社会中;而在当代,受市场经济影响,乡村流动性加强,乡村空心化、生态破坏、道德溃败等问题日益严重。前者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因为新的治理需求而产生。其次,人员构成不同。后者主要来自于士绅等乡村文化权威;前者构成更加广泛,包括体制精英,非体制精英,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领域的职业精英。最后,权威发挥作用的机制不同。后者主要凭借自身条件获得社会威望和村民认可,并依靠个体力量运用伦理、道德等软约束机制治理乡村社会;而前者是基于村内组织再运作,引领和组织村民参与、动员村庄内外资源,实现乡村有效治理。

  比较新乡贤与集体化时期的政治权威,两者都具有较高的公共性和较高的治理意愿。虽然政治权威的嵌入性高,但其治理能力有缺陷。在国家政权建设时期其治理绩效主要依靠国家的强制力实现。

  新乡贤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的经济权威比较,后者的公共性比较低,嵌入性一般。前者参与村庄公共治理意愿强,而后者的治理意愿弱;前者的公共治理能力强,而后者虽然个人能力较强,但其公共治理能力低,易产生治理弊端。

  传统乡贤、集体化时期的政治权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的经济权威都不能称为新乡贤。传统乡贤因时代不同,失去其发挥作用的基础条件。而解放后不同历史时期的主导性乡村权威,在公共性和嵌入性方面存在缺陷,导致其公共治理意愿和治理能力不足,治理效果不佳。面对当前农民去组织化问题,需要培育新乡贤,提升其公共性和嵌入性,进而提升其治理意愿和治理能力,最终实现村庄有效治理,促进乡村振兴。

  

  (二)新乡贤之“贤”:现实实践下的横向分析

  从历史维度纵向比较分析后,笔者进一步针对当前的三个创新实践案例做横向比较分析。案例1通过对宗族权威的公共化机制培育新乡贤。改革创新前,宗族权威依托于宗族组织和宗族网络,具有较高的嵌入性和较强的治理能力。但宗族权威主要从事宗族内部传统事务的治理,服务范围局限于宗族这一血缘群体之中(郑永君,2017),因而其公共性较低,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治理意愿较弱。改革创新后,一是服务内容从传统事务扩展到公共事务,二是服务范围从血缘群体扩展到村庄治理单元。案例1通过公共性生长,提升其治理意愿,加之宗族权威原本具有的高嵌入性和强治理能力,达到了一种较好的治理效果。

  案例2通过对文化权威的在地化机制培育新乡贤。改革创新前的当代文化权威(以退休教师为主)与传统时期的文化权威不同,他们一般不居住在村庄,具有不在场的特征。虽然当代文化权威在村庄中具有血缘连带和地缘连带,但长期缺场降低了他们在村庄的嵌入性,弱化了其与村庄的利益关联,因而治理能力一般,参与治理的意愿较弱。改革创新后,案例2的文化权威通过在地化机制,生长公共性、提升嵌入性,进而增强其治理意愿和治理能力,最终达到较好的治理成效。

  案例3通过对经济权威的体制化机制培育新乡贤。改革创新前的经济权威,更多地考虑自身经济利益,其公共性较低,参与村庄公共治理的意愿较低。经济权威一般具有较强的个人能力,他们大多在村庄外部取得了生意成功,积累了财富和村庄外部的人际关系资源,交流及互动的重心不在村庄内部。这使其形成一种缺场和脱域的状态,导致经济权威对村庄的嵌入性较低,其个人能力难以在村庄公共治理中得到发挥。改革创新后,案例3经济权威通过体制化机制,生长公共性、提升嵌入性,进而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意愿,使得其较强的个人能力在村庄治理中得到较好发挥,达到较好的治理成效。

  三个案例中,宗族权威、文化权威和经济权威都不能称为新乡贤。因为他们在公共性和嵌入性方面总有或多或少的缺陷,进而导致其公共治理能力和治理意愿不足,治理效果不佳。通过公共化、在地化以及体制化等具体机制将上述乡村权威培育为新乡贤后,其公共性得以生长、嵌入性得以提高,治理意愿和治理能力都有所增强,进而形成好的治理成效。培育而成的新乡贤相比于一般的乡村权威,公共性和嵌入性都较高。高公共性和高嵌入性带来的是较高的公共治理意愿和村庄治理能力。总结起来,高公共性和高嵌入性、高治理能力和高治理意愿是新乡贤区别于一般乡村权威的基本特征,同时也是新乡贤能够成为乡村振兴内生主体基础的主要原因。

  公共化、在地化和体制化三种不同类型的新乡贤培育机制,在具体做法上存在差异。公共化主要针对宗族权威嵌入性高、公共性低的问题;在地化主要针对文化权威在村庄场域中缺场和脱域的问题;而体制化主要针对经济权威的个人能力难以在乡村公共治理中发挥作用的问题。虽然三种新乡贤培育机制存在差异性,但三者的根本目的一致,即通过某种机制和手段来弥补村庄一般性权威在公共性和嵌入性方面的缺失,进而提升其治理意愿和治理能力,最终达到村庄有效治理的状态。

  

  (三)新乡贤促进乡村振兴的内核机制:基于村内组织再运作

  通过机制培育的新乡贤具有高治理能力和高治理意愿,但要实现有效的乡村治理还需要发挥组织化的优势。下文将进一步探究新乡贤促进乡村振兴和乡村有效治理的内核机制。

  案例1基于宗族权威培育的新乡贤,借助由宗族组织转型升级的村民理事会的组织运作,发挥农民主体性作用,促进乡村有效治理。首先,宗族权威借助宗族组织优势,动员村民参与;然后将村民理事会作为资源承接平台,宗族权威通过这一组织机构,动员协调村庄内外资源,再通过村民议事会拓宽参与渠道,逐渐实现村民在村庄建设中从“站着看”到“坐下来谈”的转变;最后宗族权威通过村民理事会的制度约束,以协商议事机制明确“做不做、做什么、怎么做”等村庄发展建设问题,让村民有序参与,改变了以往村庄建设中“等、靠、要”的思想,有效汇聚民意民智。

  蕉岭通过宗族权威的公共化策略,借助村内宗族组织再运作,取得了以下治理绩效。一是激发村民主体意识,提升其参与热情。二是拓展自治空间,增强村民自我服务能力。三是减轻了村干部负担。

  案例2基于文化权威培育的新乡贤,借助老人协会的连带性吸纳功能动员村内资源(邓燕华、阮横俯,2008)。特殊组织成员带来的资源汲取能力和组织嵌入能力让老人协会具有较强的自主性和行动力(陈勋,2012)。一方面,文化权威借助老人协会的连带性吸纳功能以及老人协会成员在村庄生活中的强大影响力与社会网络,动员、组织和汲取村庄内生性资源。另一方面,他们借助老人协会为村民参与村庄建设提供机会。除了实现资源动员和整合外,在地化后的文化权威还通过老人协会组织和动员更多的村民参与到村庄公益事业之中。

  赣县案例基于文化权威的在地化策略,借助村内老人协会再运作,取得以下治理绩效。一是实现村中老人群体老有所乐。二是村庄公益事业有了组织者。三是乡村文化得以传承。

  案例3基于经济权威培育的新乡贤,通过体制性组织的再运作机制,实现村内资源动员和农民再组织,最终发挥了农民主体性作用,实现有效治理。首先,体制化后的经济权威借助体制性组织获取外部行政资源。体制化后的经济权威可借助村委会的运行规则,有效动员、获取和承接外部资源。2016年佛冈两会期间,体制化后的能人Q努力为红崩岗村争取到了省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的帮扶,该村顺利建立起田园综合体。其次,体制化后的经济权威借助体制性组织获取地方政策支持。在政策支持下,农村“怎么改、往哪里改”有据可依,经济权威可以放心进行改革。最后,体制化后的经济权威借助体制性组织发挥农民主体性作用。成为村干部的Q将卫生工作作为切入口带动村民搞基础设施建设。

  佛冈案例通过经济权威的体制化策略,借助村庄体制性组织(村委会)的有效运作,取得以下村庄治理成效。一是村民真正参与村庄建设。二是村庄产业新发展。经济权威体制化后,能有效承接政府资源,发展村庄产业。三是村民自治组织从空转到落地。

  笔者进一步比较了三种类型新乡贤促进乡村振兴的运行机制。公共化后的宗族权威利用村庄内部的宗族组织及其网络,并通过由宗族组织(宗族理事会)转化的公共性组织(村民理事会)的运行机制组织农民,达到了激发村民有效参与、促进村庄有效治理和减轻村干部治理负担的效果。在地化后的文化权威利用村庄内部的宗族组织及其网络(案例2中宗族的组织化程度小于案例1),构建新的公共性组织——老人协会,并通过老人协会的连带性吸纳功能,达到了老人老有所乐、村庄公益事业有组织、村庄传统文化有传承的效果。体制化后的经济权威,其个人能力能够在村庄公共治理领域得到有效发挥,强化了村委会的治理能力,最终达到了激发村民参与、发展村庄产业、促进有效自治的效果。总之,上述三类乡村权威均需要通过一定的培育机制才能从一般性乡村权威转变为新乡贤,并继续利用村内已有组织资源,通过村内组织的再运作机制,最终实现乡村振兴和村庄善治的治理绩效。同时,三个案例中新乡贤的类型不同,他们通过村内组织再运作实现的治理绩效也存在差异。公共化后的宗族权威促进村庄自治;在地化后的文化权威促进文化发展;体制化后的经济权威则促进村庄产业兴旺。

  

  六、基本结论与政策启示

  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需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主体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研究如何构建乡村振兴的内生主体基础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基于乡贤治村的传统治理智慧的启示,本文构建权威嵌入性、公共性与治理主体有效性的关联性分析框架,从历史变迁和当前实践的角度分析通过培育新乡贤构建乡村振兴内生主体基础的运作机制。

  (1)乡村权威的公共性和嵌入性与村庄治理相关联。乡村权威的嵌入性通过有效性机制影响其治理能力、公共性通过合法性倒逼机制影响其治理意愿,治理能力和治理意愿影响乡村治理主体的有效性,并进一步影响乡村治理的效果。

  (2)从历史变迁看,乡村主导性权威决定村庄治理模式。其中传统时期是文化权威的生成与士绅治村,集体化时期是政治权威的构建和国家治村,包产到户后是经济权威的兴起和能人、富人治村。

  (3)培育新乡贤包括宗族权威公共化、文化权威在地化和经济权威体制化三种具体机制。其中公共化主要针对宗族权威嵌入性高、公共性低的问题;在地化主要针对文化权威在村庄场域中缺场和脱域的问题;而体制化主要针对经济权威的个人能力难以在乡村公共治理中发挥作用的问题。三种新乡贤培育机制的根本目的具有一致性:即通过某种机制和手段来弥补村庄一般性权威在公共性和嵌入性方面的缺失,进而增强其治理能力和治理意愿,最终达到村庄有效治理的状态。

  (4)新乡贤促进乡村振兴的内核机制是基于村内组织的再运作。宗族权威公共化后,宗族理事会(私性组织)随之转型升级为村民理事会(公共性组织)。村民理事会会长(公共化后的宗族权威)基于村民理事会的运作,实现了对农民的有效动员和组织。文化权威在地化后,依托于宗族网络,建立老人协会,实现村民的组织化,并发挥治理作用。经济权威被吸纳进体制性组织中发挥治理乡村的作用。

  培育新乡贤,能够有效构建乡村振兴的内生主体基础,实现新乡贤对农户的引领和组织,进而为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地位提供有效支撑。那么如何实现新乡贤促进乡村振兴的可持续性?(1)情感利益牵引,让新乡贤“想要回”。培育新乡贤需要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相结合,激发新乡贤回乡动力。基层政府可借鉴明清时期的乡贤推举制度,评选当代乡贤,给予他们德行和贡献等方面的荣誉;借助新乡贤与村庄的人际嵌入和文化嵌入,打好礼遇新乡贤的感情牌;在物质激励上,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制定优惠政策吸引新乡贤回乡发展。(2)机制建立,让新乡贤“回得去”。由于目前缺乏新乡贤回到乡村并参与乡村振兴的通道,因而地方政府可考虑建设能人信息库,建立长效选拔和梯级引回机制;组织返乡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加强新乡贤与家乡的联系;吸引新乡贤用智力支持乡村振兴。(3)组织建设,让新乡贤“留得住”。地方政府和基层组织需要为回乡后的新乡贤搭建参与乡村治理的平台,拓宽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渠道,提升新乡贤治理乡村的意愿,最终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现。

  参考文献:

  [1]阿伦特,2009:《人的境况》,王寅丽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波兰尼,2007:《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冯钢、刘阳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

  [3]蔡伟峰2018:《让乡贤为乡村治理注入活力》,《人民论坛》第24期。

  [4]陈柏峰,2016:《富人治村的类型与机制研究》,《北京社会科学》第9期。

  [5]陈锋,2009:《富人治村背景下的农民上访:维权还是出气?——以浙东一个村庄的农民集体上访事件作为考察对象》,武汉: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6]陈勋,2012:《乡村社会力量何以可能:基于温州老人协会的研究》,《中国农村观察》第1期。

  [7]程士强,2018:《制度移植可以失败?——以陆村小额信贷组织移植“格莱珉”模式为例》,《社会学研究》第4期。

  [8]邓燕华、阮横俯,2008:《农村银色力量何以可能?——以浙江老年协会为例》,《社会学研究》第6期。

  [9]杜赞奇,2018:《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

  [10]费孝通,2011:《乡土中国生育制度乡土重建》,北京:商务印书馆。

  [11]费孝通、吴晗等,2015:《皇权与绅权》,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12]费正清,1999:《美国与中国》,张理京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

  [13]哈贝马斯,1999:《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

  [14]《汉语大词典》编委会,1992:《汉语大词典(第10卷)》,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

  [15]胡鹏辉、高继波,2017:《新乡贤:内涵、作用与偏误规避》,《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期。

  [16]黄爱教,2019:《新乡贤助推乡村振兴的政策空间、阻碍因素及对策》,《理论月刊》第1期。

  [17]黄晓春,2017:《中国社会组织成长条件的再思考——一个总体性理论视角》,《社会学研究》第1期。

  [18]黄宗智,1986:《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北京:中华书局。

  [19]姜方炳,2018:《乡贤回归:城乡循环修复与精英结构再造——以改革开放40年的城乡关系变迁为分析背景》,《浙江社会科学》第10期。

  [20]今田高俊,2009:《从社会学观点看公私问题——支援与公共性》,载(日)佐佐木毅,(韩)金泰昌主编,《公共哲学(第2卷)社会科学中的公私问题》,刘荣、钱昕怡译,北京:人民出版社。

  [21]郎友兴、张品、肖可扬,2017:《新乡贤与农村治理的有效性——基于浙江省德清县洛舍镇东衡村的经验》,《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第4期。

  [22]李建兴,2015:《乡村变革与乡贤治理的回归》,《浙江社会科学》第7期。

  [23]李金哲,2017:《困境与路径:以新乡贤推进当代乡村治理》,《求实》第6期。

  [24]李晓斐,2018:《当代乡贤:理论、实践与培育》,《理论月刊》第2期。

  [25]梁漱溟,2011:《乡村建设理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6]卢志朋、陈新,2018:《乡贤理事会:乡村治理模式的新探索——以广东云浮、浙江德清为例的比较分析》,《云南行政学院学报》第2期。

  [27]罗伯特.D.帕特南,2001:《使民主运转起来:现代意大利的公民传统》,王列、赖海榕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

  [28]马克斯.韦伯,2010:《经济与社会(第一卷)》,阎克文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9]明恩溥,2006:《中国乡村生活》,陈午晴、唐军译,北京:中华书局。

  [30]钱念孙,2016:《乡贤文化为什么与我们渐行渐远》,《学术界》第3期。

  [31]秦晖,2014:《传统十论》,北京:东方出版社。

  [32]裘斌、卢福营,2011:《能人治理背景下的村民公共参与》,《社会科学战线》第12期。

  [33]孙迪亮、宋晓蓓,2018:《新乡贤参与乡村社会治理的理据分析》,《科学社会主义》第1期。

  [34]谭安奎,2008:《公共性二十讲》,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

  [35]王文龙,2018:《新乡贤与乡村治理:地区差异、治理模式选择与目标耦合》,《农业经济问题》第10期。

  [36]王先明,1997:《近代绅士:一个封建阶层的历史命运》,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

  [37]王先明,2005:《士绅构成要素的变异与乡村权力——以20世纪三四十年代的晋西北、晋中为例》,《近代史研究》第2期。

  [38]魏光奇,2004:《官治与自治:20世纪上半期的中国县制》,北京:商务印书馆。

  [39]吴家虎,2018:《内生权威融入式治理:体制型乡贤治村的时代价值与完善路径》,《社会科学家》第4期。

  [40]吴莉娅,2018:《新乡贤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机制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第6期。

  [41]吴重庆、张慧鹏,2018:《以农民组织化重建乡村主体性:新时代乡村振兴的基础》,《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3期。

  [42]徐茂明,2003:《明清以来乡绅、绅士与士绅诸概念辨析》,《苏州大学学报》,第1期。

  [43]徐勇,2017:《两种依赖关系视角下中国的“以文治理”——“以文化人”的乡村治理的阶段性特征》,《学习与探索》第11期。

  [44]原超,2019:《新“经纪机制”:中国乡村治理结构的新变化——基于泉州市A村乡贤理事会的运作实践》,《公共管理学报》第2期。

  [45]张静、王泽应,2018:《乡贤文化的理论内涵及其传承与创新》,《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3期。

  [46]张露露、任中平,2016:《乡村治理视阈下现代乡贤培育和发展探讨》,《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8期。

  [47]郑永君,2017:《农村传统组织的公共性生长与村庄治理》,《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斜学版)》第2期。

  [48]郑永君、张大维,2015:《社会转型中的乡村治理:从权力的文化网络到权力的利益网络》,《学习与实践》第2期。

  [49]周耀杭、刘义强,2018:《新农村建设中的新乡贤:价值与限度》,《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6期。

  [50]朱晓阳,2016:《乡绅、“废墟”和自治》,《开放时代》第4期。

  [51]Philip C.C. Huang,2008,"Centralized Minimalism:Semiformal Governance by Quasi Officials and Dispute Resolution in China",Modern China,34(1):9-35.

  [52]Saich,T.,2000,"Negotiating the state: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in China",The China Quarterly,161:124-141.

  [53]Granovetter,M.S.,1992,“Problems of Explanation in Economic Sociology”,in Nohria,N. and Eccles,R.(eds.):Networks and Organizations:Structure,Form and Action,Boston:Harvard Business School Press.

  [54]Gallogly,A.M.,2010,A Higher Public Spirit and A Better Social Order:The Civic Club of Allegheny County,1895-1930,Doctoral Dissertation,Duquesne University.

  注释:

  (1)资料来源:中共中央国务院,2018:《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北京:人民出版社。

  (2)借鉴以往研究,本文传统时期主要指明、清及民国时期。参见:狄金华、钟涨宝,2014:《从主体到规则的转向——中国传统农村的基层治理研究》,《社会学研究》第5期。

  (3)王先明,《乡贤:维系古代基层社会运转的主导力量》,《北京日报》,2014年11月24日第19版。

  (4)习近平,2014:《牢记历史经验历史教训历史警示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益借鉴》,http://news.cntv.cn/2014/10/13/ARTI1413200990106292.shtml。

  (5)刘奇葆,2014:《创新发展乡贤文化》,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4/0916/c1001-25673056.html。

  (6)宗族化指乡贤组织成为宗族组织的变体,外在表现为以村庄利益为中心的公共性组织,实质却成为以宗族和家族利益为中心的私性组织。

  (7)乡保是最基层的半公职人员,先由地方保举,然后由县衙批准产生,且不受薪水。乡保的主要职责是征粮征税。如果乡保盗用税款,则由保举他的人集体赔偿;如果乡保未能如数收齐税款,则要由乡保和保举他的人先垫交,再向欠户催缴税款。参见:黄宗智,1986:《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北京:中华书局,第234—237页。

  (8)蕉岭案例中,华南宗族传统浓厚,基本上一个自然村就是一个村民小组,每个自然村都设有宗族理事会。蕉岭县推动的基层治理创新中,“宗族理事会升级为村民理事会,宗族理事长转变为村民理事会会长”的做法已经在全县铺开。例如,蕉岭县三圳镇芳心村黄上自然村的黄上宗族理事会会长在治理创新中成为黄上自然村村民理事会会长。其他村庄的做法类似。因此,文中案例描述时并未以某一个特定村庄的宗族和宗族权威为对象,而是采取了一般化的描述方式。

  (9) “三个整合”指的是广东省清远市推行的“农村土地资源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涉农服务平台整合”政策。参见:广东清远市委、市政府:《关于提高农村组织化水平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的实施意见》,2014年7号文件,2014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