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导师需遵循哪些伦理?当督导师违背了伦理时,被督者该如何维权?
应邀!
督导重心在专业技术和来访者福祉和咨询师专业收获个人发展等上,伦理上和咨询没有太大区别。
督导中的伦理议题中有两个方面,一是督导师要指导受督者遵守伦理,同时督导师也要遵守伦理守则。伦理要求熟记于心,要保护把来访者利益放在首位,不要剥削我们的来访者和受督者。多反思,有底线,为我们的行业规范提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找之前课件(已经侵删了)
先给个简版协议看看
……上面那个教学版,现在日常督导五十分钟,不是一小时原来有十分钟反馈。
我开始觉得这些问题背后有个很不安的内容,那就是被害妄想的风险,和对立反抗这些动机。
一个人去吃饭不会默认饭店是有毒要处处小心,要去质检的。
一个人去咨询是有内心困惑,一个人去督导是有专业需求的(确实有水平相对差的不忍睹的,可以不一起玩啊,可以要求退费,搞的人家没饭吃要惩罚就另外回事吧,具体发生了什么大原则性问题呢?!)
对方胜任力不足,我们就是碰到问题工作的啊。胜任力是逐渐提高的。
这类早期信任感问题真让人心疼,工作起来很累的。
这个确实也很有意思,值得思考保密中的,就好像有些人也会考虑吃素是否不杀生,是否道德等问题。
这类在咨询室内探讨会更有意思,特别是涉及个人化议题相关的选择。
对了,我有可以公开讲伦理的IPA老师,有授权。https://www.psychspace.com/psych/viewnews-14081
第一个原则是行善原则。就是我们要对患者对他有好处的事情,就是帮助来访者获得一种幸福的感觉,提升它的身体上和心理方面的健康,让他的痛苦能够得到环节,使他能够更好的自我实现,而且在社会交往方面能够更好,能够主导他自己的生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生活品质有所提升。用弗洛伊德的话来讲,就是让它获得爱的能力,工作的能力,和处理生活当中正常的苦难的能力,换句话说,就是让他面对现实,因为生活的本来面目就是需要去面对的,包括死亡。
第二个原则是不伤害的原则,也就是说不要做对患者不好的事情,这里其实是一句德语,我查了一下,就是几千年前古老的一个语言,我觉得比较适合的中文翻译就是害人之心不可有,大致就是这样的一个意思,它就是避免对患者产生伤害。
第三个原则尊重患者的自主性的原则,就是我们需要得到他们的知情同意,在治疗之前就把所有可能会发生的这些会告诉他们,并且得到他们的同意,如果他们不能同意的话,我们治疗就不能够开始,所以我们要尊重他们治疗的目标还有一些决策,不能把我们治疗自己的一些个人目标强加于患者的身上。
第四个原则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就是我们要公平对待每一个患者,也要公平去分配我们的帮助,就是可能我们有这么多的帮助,有这么多的来访者,我们需要去对每一个人都以差不多的态度,不能去因为他们的社会地位或者是种族,门第等等原因吧,来减少这个人治疗的机会。那它还有另外一层意思,就是治疗师虽然需要宽容,但是他并不一定要接受来访者的不公平的条件,因为尊重是双方的。
Beauchamp和Childress的伦理四条原则,但是我觉得这里应该加上一条,它也非常重要,其实就是忠诚原则。因为来访者是信任我们的,那我们必须是值得他们信任的,值得依靠的,忠诚于他们而且很负责任的一个形象,要把他们的利益放在首位,并且恪守我们的诺言,而且能够坦诚的面对我们治疗的目标和治疗的过程。
我们是基于以上在工作,就是天地良知,上下有框架,中间有我们这个人,来访者好不好,工作好不好,大家不会一抹黑的。
之前有个类似抽成服务费之类的,ky完全不抽成,确实符合职业伦理。收个5-15% 做服务费,也能是可以范围。
收个50%对半开是商业默认公平方式,收个4-6开随带来访者奖励10%无可厚非。但一个平台做大了弄个三七开,咨询师被剥削能善待来访者好好工作吗?!
保密协议也是,有具体的度和范围。
APA提出的一个标准就是对于同事的态度是什么样的?我们应当去尊敬,去友爱,去欣赏而且是帮助他们,在工作相关的活动当中,我们不去参与不公平的歧视,而且不去实施性或者是其他方面的骚扰,不去恃强凌弱,而且不对同事们颐指气使。那么对于同事我们还要注意不要去传播同事们的花边新闻、绯闻,然后要对他们保持一个尊敬友爱的一个态度,互帮互助的这么一个态度。
那么还有一种要避免的是双重的,或者是多重的关系,就有的时候我们同时是治疗师和患者的关系,但是同时还有另外一种关系,是生意上的伙伴,或者是有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或者是朋友、亲戚、甚至是爱人,这些都应当是去避免不允许的,因为他们会使我们的客观性受损,使我们的胜任力和有效性都为之降低,甚至还会剥削和伤害到来访者,后面我们会对这个进行更多的讨论,是去联系到一些关于边界的入侵和边界的违反等问题。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我们的治疗工作其实是非常地敏感,非常地精细,所以我们需要用一些原则和标准对他来加以规范。
我记得在我刚开始执业是十多年前,并没有像现在这么强调胜任力,我们也下意识默认同行能工作都有其资源和能力。有人受伤被投诉等,是抱有安慰遗憾,希望能改善的心。
不是站着好像正义立场去指责,而是理解可能发生什么,避免犯错。
台湾老师公开的讲职业伦理有讲督导,他的心智化课很值得听。https://www.psychspace.com/psych/viewnews-12366
督导界限,督导关系和咨询关系是一样的,关系也是不对等的,关系的路,我记得好象看过网络上的观点,讲的是督导必须要负起维持界限的责任。
督导工作中,好象国内这几年也在讲究督导的学习,督导的学习里面,肯定要小心,要注意到咨询师有没有所谓的替代性创伤,当你在提供督导的时候,你在提供他们督导,还是提供他个人支持,这种界限的掌握不是特别的容易。督导的过程中,你到底是监督他的作为,教他应该学习的本事,还是满足你偷窥式的需要,这个是很难拿捏的。另外受督者有下列的脆弱性,也是一个称职督导必须要掌握的。督导的时候常常犹豫的是这些地方,比如说明显的挫折,第二个是咨询方法改变的时候,督导要提高警戒。第三个是对咨询进展缺乏目标或无法反思,咨询师无法了解发生了什么事情,或者是咨询超过应有的长度,动力学派说越长越好,这个不好讲,这个时间长度要达到平衡。另外一些不知的技巧,可能文化不同,每个人的定义不一样,但是我们有自己的行为规范,要考虑自己文化下的行为规范。
下面这个APA的:
http://www.psychspace.com心理学空间网
本文是由美国心理学会(APA)教育事务督导工作组主席Carol A. Falender教授在“督导与伦理:心理咨询与治疗的专业化研讨会”的大会报告《全球视野下的临床督导:基本技能及胜任力》。Falender教授的报告从督导这一专业活动在全球的现状,讲到专业督导所需的基本技能及胜任力,再到针对督导的专业培训,环环相扣,深入浅出。下面奉上本次精彩报告的文字内容:
文字稿
我首先要感谢东方明见,江光荣教授以及整个大会筹委会,还有段昌明教授以及我的翻译,非常感谢,能来到这里真的很荣幸。同时,我还想要表达我对Goodyear教授的尊重,然而,我还得说,我不同意Goodyear教授的观点,惊喜吧!我想说的另一个事情是,“刻意练习”这个主意漏洞百出。(编者注:Goodyear的报告前一次推送)我觉得无论在中国还是美国,都有一个严重的问题,就是督导师的培训不是连续的。在美国,有人研究过有多少督导师参加过培训课程。事实上只有20%-40%的督导师曾经学习过督导课程。获得持续性的胜任力将是一个核心问题。因此督导师就会低估了受督导者整个对于胜任力的构建;更有甚者,临床督导当中的反思性实践会因此不再产生。(编者注:Falender教授与Goodyear教授为好友,二位均为中国心理学会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注册督导师培训班授课老师。)
Falender教授(左一)与Goodyear教授(右一)在东方明见专家答谢仪式
Falender教授(左一)与Goodyear教授(左三)共同为注册督导师班学员颁发结业证书
大家可以来花几秒钟想一下,当你听到“临床督导”这几个字的时候,你脑子里面想到了什么呢?对于很多人来说,他们经常的做法就是用自己被督导的方式去做督导。我们知道,这就叫“耳濡目染的督导”。你们能想一下这样会产生什么问题吗?——我们认为临床督导是一种完全不同的实践,需要完全不同胜任力的训练。我们也许要像是段昌明教授以及其他的演讲者都很优雅地考虑到了全球化、文化、伦理以及督导的交融问题。我很欣赏钱铭怡、江光荣以及贾晓明教授在中国增加了督导的专门训练。督导师的胜任力到底是什么?你们可以自己想一想,是不是每一个督导师都很胜任?在之前,至少是几十年前,没人关心这个。因此,假设就是,如果你在做督导,那么你肯定是个胜任的督导师。这听起来对么?有些人已经笑了。事实上,已经有很多国家的研究当中已经发现了有害的以及不足的督导了。在美国、爱尔兰、南非以及其他国家都已经有研究者开始研究有害的以及不足的督导了。就给大家看一点有害的或者不足的督导的样子——很极端——性……不仅仅是性骚扰,类似于对于受督导者的性攻击;给受督导者毒品,一起嗑药;督导师完全没有督导的胜任力之类的。在我们自己在佩珀戴因大学的实验室当中,我们研究了无效的督导。我们回顾了受督导者报告的,督导师的违反伦理的行为。我们要求受督导者报告他们与督导师工作当中的问题,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报告督导师对文化不敏感。顺道补充一下,剩下的排名比较高的问题是对伦理、伦理失误以及不合伦理的行为关注不够。
所以这里就体现了一个挑战,也是今天一上午不断反馈的主题,那就是要建立一套国际化的标准,能够广泛性地识别和反应出来不同的文化信念以及不同的实践。有两个国际性的研究机构在研究普适性的督导胜任力的国际标准。其中一个也发表了一个普适性的伦理准则,让所有的心理学家都觉得很了不起。另一个就是一个国际的普适性的心理治疗师的的胜任力标准,其中也有中国的代表。问题在于——这也恰好回到了Goodyear教授的观点上——胜任力是一个移动的目标,胜任力要求终生学习的态度。我对现有的胜任力运动不满意的一点就是,好像是过了某一个点就可以抛弃胜任力了,过了这点你就可以放松了。所以必须用某种方式努力重建胜任力的标准,这也需要大量的持续性的努力来达到胜任甚至是成为专家。我们觉得基于胜任力的督导模型当中最棒的一点就是,它能够提升或者至少是意在提升受督导者的自我评估的能力。胜任力和发展成为专家水平的技能都需要自我评估。胜任力运动从最开始就根植于对自我评估的反馈当中。我们使用胜任力的基准参照表进行评估,这个参照表也应该是文化适切的。但是,我们又回到了一开始的观点上,我很希望我们中国的同事们可以研究和发展出来他们自己的用作自我评估的胜任力基准。
而另一个令人不安的阻碍就是心理学家不太擅长接受反馈——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因此,另一个训练的内容就是要训练、示范和接受反馈。这的确是一个非常棘手的情况,因为我们有点卡在中间了。如果我们不能得到反馈,不能接受反馈,那么我们就很难提升我们的自我评估能力。花点时间想一想,在你自己的督导经验当中,什么东西的影响最大?是正式的课程吗?是继续教育吗?还是你自己受督导的经验?还是你自己的阅读学习?你猜哪种是90%以上的人都会选择的?还是第三种,就是自己被督导的经验。这就是对临床督导的训练标准化面前最大的阻碍。
所以,看看积极的方面,我们来看看一个临床督导的定义。督导是一种专门的职业活动,它建立在一种合作关系上。“合作关系”很可能,从文化上看根本是“关系张力的异常”。你能想象吗?跟你的受督导者合作,因为你们的关系是一种等级关系。所以问题就变成了你们要如何在一个等级制度下面构建合作关系,而又不会被文化限定的关系张力异常影响?所以,不让受督导者丢脸,还要在督导关系中保持对受督导者的尊重。督导的目标是提高被督导者的职业胜任力和实践的科学化,监控服务质量。这可能就是另一个文化上的不一致。可能给出矫正性的反馈是很困难的,而矫正性的反馈是临床督导的最基本的要素,这就是一个障碍。保护公众是督导师的最重要的职能。“把关者”这个功能也很复杂,这个工作就要求没有不胜任的人能够进入到专业工作中。我想这也是文化上“张力异常”的部分,我们需要真的想一想把关者的角色,尤其是与当政策制度也参与进来的时候。
大家需要了解,这是美国心理学会的一个临床督导专业的委员会制定的定义。Goodyear教授和我都是这个委员会的成员。你可能通过Goodyear教授的报告已经得知了自我评价的偏差,以及我们在自我评估上面到底有多么的不擅长。一般我们都会报告自己是表现最好的那20%。在这个研究里,25%的人都报告自己是最好的那10%,如果我们动用我们的统计学常识,我们就知道这在数学上是不可能的。我们也知道我们有多么不擅长识别哪些当事人有恶化,我们在这方面的技能真的是很差很差。这个研究是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进行的,能在第一线看到这个研究结果真的很有趣。他们的做法就是研究一组当事人,他们的咨询师正在被心理学家督导;而另一组的咨询师则是被正在受训成为督导师的实习督导师督导。这个研究带来的好消息是所有的当事人都有所改善,至少从他们的自我报告当中看是这样。但是坏消息是,那些被自己的朋辈督导治疗师的当事人都未获得实质性的改善——无论是自己的评估还是第三方的评估角度——当事人都还停留在原本的精神健康水平中。但是那些被有执照的心理学家督导的受督导者,他们的当事人事实上得到了实质性的改善,他们提高的多的多的多。
我想我们快说到点子上了。有充分的训练,督导可以出乎意料的有效。并且能有影响很多,从受督导者的行为,到当事人的治疗效果。所以我们的确得进一步地看这个问题,并且研究督导师的训练对督导师、受督导者和当事人的影响。我们看到的是,国际上,对临床督导的价值的看法也是大不相同的。比如,在有些国家,临床督导是不会获得任何的经济上或者任何其他方面的回报的。这就是个恶性循环,我们不重视督导,就不会鼓励人们去做受督导者,我们也就不会推进这个领域。在中国,你们还有大量的机会,因为相关政策还在制定中,你们能够决定一些东西,你们有权利去更加重视临床督导。有一些设定其实很重要,无论是否是从国际或者普遍的视角看,这些设定如下:心理学家的身份到底是什么,是否需要正式的训练使得一个人成为心理学家?作为心理学家需要怎样的学位?有些国家的心理治疗师只要求本科学位,有些需要硕士学位,有些则需要博士学位。有没有与“心理咨询师”定位不同的相关的工作?有没有什么政策?有没有执照的区别?成为督导师之前有没有正式的准入要求?在美国,由于一些指导纲要的发布,这一点上有一些改变。比如我所在的加利福尼亚州:成为督导师之前至少要有6小时的专门课程,获得执照之后每两年还要再参加一次这种课程,这些规定能从整体上改变什么吗?——我不知道。但是这是个开始,至少这在告诉我们,作为督导师你必须要参加正式督导师的培训。更大的隐患在于,很多督导培训根本没能考虑到多元文化的议题。当我们讨论多元文化的议题时,我们并不仅仅考虑的是当事人,我们还要考虑受督导者,也就是咨询师,也在讨论督导师——那个掌握权利的人。督导师很多时候成了那个等式里面缺失的一环,但是很少有人注意到这一点。很少有人注意到督导师本人相关的多元文化议题。
接下来,我们把焦点转到目的明确、系统化的实践这个主题上。这是一个影响力很大的运动——有意的以及系统的。这不是传统风格的督导——走进一间屋子说:“讲讲你的当事人吧”。这是一种实现计划好的方式,有一系列的步骤以及一系列的方法。这其中包含一个学习的循环,我们相信督导师应该首先进行对自己胜任力的自我评估。督导师的行为是非常有力量的,这样的行为能够示范他们对于对胜任力和自我评估的重视。第二个重点是在,一定要直接地观察他们的受督导者做咨询的实际情况。你可以自己想想,作为受督导者,你曾经被实际观察多少次?作为督导师你曾经多少次观察过你的受督导者的工作?还有一个大量缺失的步骤——反思。后退一步,然后反思,你到底观察到了什么。然后就是给予反馈,具体的、目标导向的、行为的反馈。然后就是计划——为受督导者和当事人做计划。然后我们就会重复这个学习循环。但是这种对于反思性实践的强调长期以来一直是缺失的。受督导者报告,督导师并没有示范反思应该如何做。知道为什么督导师不反思吗?——时间,时间不够。他们(督导师)仅仅是说“没时间”——督导师说“没时间”,那么受督导者就会说“你疯了么?我们根本没时间!”我们相信,想要成为一个胜任的督导师,需要系统性地在督导当中做到如下这么多事情:
督导者的自我评估——包括评估、干预、多元文化的交融
督导关系-合约
评估强度、张力、破裂和修复
鼓励重视当事人和督导双方多重身份的多元文化世界观
关注个人因素和反应
评估、针对胜任力的反馈、来自被督导者的反馈和评价
伦理、法律和规范问题/标准
自我关照
不断的自我评估和系统评估来趋近文化共同体的胜任力
所以首先督导师必须进行自我评估,不仅要评估他们作为督导师的胜任力,还需要评估自己的特殊技能、态度以及知识。抱歉,我漏掉了一点,就是多元文化交融这一点也需要督导师自我评估。然后他们需要正式地开始一段督导关系,建立一段仅为督导而特地构建的关系。不幸的是,绝大多数受督导者走进督导师的房间,然后就听到“说说你的个案吧。”而完全没有询问哪怕一点点关于“你从哪来呀?”“你有些什么样的经验呢?”甚至 “你的目标是什么?”这样的问题。这些都是应该在一份督导协议当中,这是一份知情同意的文件。督导师需要评估关系的强度、张力、破裂以及有足够的技能来修复这些破裂的关系。他们需要鼓励多元文化的胜任力,还需要留意反移情反应。我曾去参加过一个聚焦于创伤的培训,当中督导师说:“我的所有受督导者都再也不想看到任何一个有创伤的孩子了”。这就说明,反移情没能被指出来。我们还需要聚焦于评估和反馈;伦理、政策以及法律问题;自我关照问题;以及不断的自我评估和系统评估来趋近文化共同体的胜任力;并且我们自己也要接受反馈,并且给出反馈。请一定要牢记,督导从来就不包括对你的受督导者进行心理治疗。
作为总结,我只想简单地说,我们的督导模式事实上非常有效,而且这个模式也鼓励我们看向国际,并向同行学习。对督导的主要成分我们已经达成了共识,然而只有两个国家建立了终生督导的制度,某种程度上说,英国,以及新西兰。所以,这基本上就是结论了,事实上我还没说到督导的伦理,但是你们已经发展出来一个非常棒的伦理守则,非常了不起的伦理守则(中国心理学会),贾老师和钱老师也基于此做了非常棒的研究,但是我觉得这些研究还没有得到应得的关注。总而言之,我真的很欣慰在中国能看到这些好的研究,尤其是对于督导伦理。我们能看到,在中国督导有一个非常美好的未来。您访问的页面为第三方网站
东方明见的我已经去问了。要是在意,我就侵删了。
督导,是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培训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指的是初入行的从业者在有经验的督导师的指导帮助下,提升咨询技巧、改进咨询工作、提高自身专业水平的过程。在西方心理咨询发展之初,督导的作用就已备受重视。
1978年,成立仅1年的美国心理咨询协会(ACA)即组建了专门的心理咨询师培训与督导协会(ACES),用于满足咨询师的培训和督导需求,提高其临床服务水平。并对督导师的从业年限、技能水平、被督导经验、学历学位、督导培训等做了明确规定。
近来又颁布了两个新的指南:美国心理学会制定的《美国心理学会心理健康服务临床督导指南》(APA, 2014; APA, 2015),另一个是国家和职业心理学委员会针对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制定的督导指南(ASPPB,2015),用于辅助确定教育训练执照的颁发资格。
这两个指南都是基于督导胜任力的概念建立起来的,这种方法增强了对所有督导模型的适用性,包括那些基于某种理论的心理治疗和督导。
APA的指南将督导胜任力界定为(2014):
一种跨理论的方法,这种方法可以清晰地识别构成临床胜任力的知识、技能和态度,也能够清晰地阐明学习策略和评估程序,并且与循证实践的胜任力标准和本土的临床设置相一致。 (转引自 Falender & Shafranske, 2007) 基于胜任力的督导是一种督导方法;它是跨理论的并且不排斥其它的督导模型。(P.5)
ASPPB (2015)的指南聚焦于:
规范问题和伦理,对督导的结构、定义和成分认定与APA指南是一致的。
关于督导的定义:
Bernard 和Goodyear(2009)对督导的定义是:“由专业领域内的资深成员为资历浅的成员提供的一种干预,是持续一段时间的评估过程,这一过程要完成以下目标:提高资历浅者的专业能力,监督其为当事人提供的专业服务的质量,以特定专业守门员的身份确定谁可以进入该专业领域”。
Falender和Shafranske(2004)对临床督导的定义是:“以发展科学基础为目的的实践,通过协作性的人际过程(注意权力差异)来进行教育和培训的特殊的专业活动。督导活动包含观察、评估、自我评价和反馈、知识获取、技术指导、示范、共同解决问题,以及建立在对被督导者的优势和才能识别基础上增强被督导的自我效能。督导保证临床咨询是在符合伦理标准、法律条款和专业实践标准的方式下进行,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专业和社会的利益。”
所以,无论是新手咨询师,还是已经颇有经验的成熟咨询师,督导都必不可少,有两个重要的原因:
第一, 是对来访者的保护。督导的存在,起到了监督作用,替来访者规避潜在风险,这同时也是对咨询行业的监督与保护。
第二, 是咨询师个人成长的需要。心理咨询的效果,仅凭咨询师的个人感受,是不够准确的,尤其是在咨询中遇到自己无法应对的情况时,如果不去寻求督导,不仅会损害来访者的利益,对咨询师自身也会造成不良影响。
大量研究证明一个“好的”督导师需拥有:
1、较好的临床干预技能,热忱的教学态度,提供建设性的反馈,同感共情,灵活机动。
2、支持鼓励受督导者,并根据受督导者的发展水平调整督导策略,与受督导者建立稳定积极的关系。
3、有效的督导师需为受督导者提供安全信赖的环境,充分考虑受督导者的发展水平,在咨询师、教师和顾问几个角色中灵活切换。
而一个“不好的”督导师则常常会批评、僵化、高高在上、咨询技能和理论知识薄弱、自我意识单薄、不能支持和理解受督导者。
我们国家为规范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事业健康发展,也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伦理守则。
其中有代表性的是:《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第二版)》。 制定本《守则》目的在于揭示临床与咨询心理学服务工作具有教育性、科学性与专业性,促使心理师、寻求专业服务者以及广大民众了解本领域专业伦理的核心理念和专业责任,以保证和提升专业服务的水准,保障寻求专业服务者和心理师的权益,提升民众心理健康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发展。本《守则》亦为本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注册心理师的专业伦理规范以及处理有关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伦理投诉的工作基础和主要依据。
《守则》第六章的内容就是为此提出了专业标准:
6 教学、培训和督导
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心理师应努力发展有意义、值得尊重的专业关系,对教学、培训和督导持真诚、认真、负责的态度。
6.1 心理师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旨在促进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的个人及专业成长和发展,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应有科学依据。
6.2 心理师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时应持多元的理论立场,让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有机会比较,并发展自己的理论立场。督导者不得把自己的理论取向强加于被督导者。
6.3 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心理师应基于其教育训练、被督导经验、专业认证及适当的专业经验,在胜任力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并有义务不断加强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伦理意识。督导者在督导过程中遇到困难,也应主动寻求专业督导。
6.4 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心理师应熟练掌握专业伦理规范,并提醒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遵守伦理规范和承担专业伦理责任。
6.5 从事教学、培训工作的心理师应采取适当措施设置和计划课程,确保教学及培训能够提供适当的知识和实践训练,达到教学或培训目标。
6.6 承担教学任务的心理师应向学生明确说明自己与实习场所督导者各自的角色与责任。
6.7 担任培训任务的心理师在进行相关宣传时应实事求是,不得夸大或欺瞒。心理师应有足够的伦理敏感性,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被培训者个人隐私和福祉。心理师作为培训项目负责人时,应为该项目提供足够的专业支持和保证,并承担相应责任。
6.8 担任督导任务的心理师应向被督导者说明督导目的、过程、评估方式及标准,告知督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中断、终止督导关系的处理方法。心理师应定期评估被督导者的专业表现,并在训练方案中提供反馈,以保障专业服务水准。考评时,心理师应实事求是,诚实、公平、公正地给出评估意见。
6.9 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心理师应审慎评估其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的个体差异、发展潜能及能力限度,适当关注其不足,必要时给予发展或补救机会。对不适合从事心理咨询或治疗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建议其重新考虑职业发展方向。
6.10 承担教学、培训和督导任务的心理师有责任设定清楚、适当、具文化敏感度的关系界限;不得与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发生亲密关系或性关系;不得与有亲属关系或亲密关系的专业人员建立督导关系;不得与被督导者卷入心理咨询或治疗关系。
6.11 从事教学、培训或督导工作的心理师应清楚认识自己在与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关系中的优势,不得以工作之便利用对方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私利。
6.12 承担教学、培训或督导任务的心理师应明确告知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寻求专业服务者有权了解提供心理咨询或治疗者的资质;他们若在教学、培训和督导过程中使用有关寻求专业服务者的信息,应事先征得寻求专业服务者同意。
6.13 承担教学、培训或督导任务的心理师对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在心理咨询或治疗中违反伦理的情形应保持敏感,若发现此类情形应与他们认真讨论,并为保护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福祉及时处理;对情节严重者,心理师有责任向本学会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伦理工作组或其他适合的权威机构举报。
当然,当督导师违背了伦理守则时,被督者也可以参照上述条款进行维权。
督导师应遵循一切该遵循的论理。建全法律机制。
国内有资质的督导师太少,收费太高,作为咨询师去寻求督导的过程感觉到被剥削,咨询师转而剥削来访者,恶性循环,心理咨询领域乱象丛生。
督导师同样要遵循咨询伦理。如果违背了伦理,也是适用咨询师伦理法则要求。问题就是,目前没有成熟的处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