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的“契约之书”:神权影响之下的早期法律规则
契约之书的修订,是以重大的情况变迁为前提,开始于犹大王国事实上几乎已等同于耶路撒冷城邦连同政治上附属的邻近小城与村落的时代,然后被纳入《申命记》的“教本”里。
至少是由两个不同部分所组合而成的这个教本,到底在多大程度上是打一开始就属于所谓的摩西的“法律之书”(Seferhattorah)-在约西亚治下(前621)由祭司所“发现”,并且在他们的建议下由王宣示具有法律效力的律典这个问题我们在此存而不论。现行法的再现与修正,神学的教训与道德的乌托邦主义,全都相互杂糅地加入到这些规定里,情形正如大多数以色列传承下来的这类法律集。不过,由于其与活生生的法律的现实环境关联在一起,所以比起后来俘囚时期的纯粹祭司的法律集要更加有形有色。
▲法庭
不管俘囚期之前或之后,畜产(牛和羊)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骆驼和马-后者只因为是王的战马才被正视-皆未被提及作为私人交易的对象。财富最主要的是丰盛的谷物、水果酒、橄榄油、无花果、石榴、蜂蜜和牲畜),不过还有甚多的银和金。矿产的采掘被提到是此地的一大好处。水井在犹大的山地意义重大,而且在与神的关系上,也是与埃及有重大分别的所在:埃及的地“就像菜园”,人们必须播种且亲自浇水,而在巴勒斯坦的山间与谷地,神所恩赐的雨水就会带来收获。土地所有权愈来愈高涨的意义,表现在对于挪动地界的严厉诅咒。
家族的古老家父长地位的衰落,以及氏族古来对外的闭锁性与凝聚性的衰微,一方面显现在禁止侵害长子的继承特权上,另一方面则是排除刑罚上家族成员的连带责任。在这点上,此一法律书是相当现代的。至于法律的实施本身,根据一则(可能是《申命记》的纂述者的)传说,甚至被推溯到亚玛谢王。血仇报复在俘囚期之后也和之前一样存在,然而包括举证法在内的诉讼法,相对而言在很大程度上被理性化了,特别是借着要求要有二名证人的命令-至今仍对我们教会的刑事诉讼法发挥着影响力。同胞爱的伦理命令,在契约之书及其附录的训诫式警语里一再地以一般性的方式提出(正是因为如此才被怀疑是后来添窜的),在此被进一步发展成为针对寡妇、孤儿、仆役、劳工、寄居者和疾病者的广泛性社会保护规定。关于这点,我们在其他的关联里还会再谈到。
▲非洲妇女
对于法官接受馈赠的诅咒,对于屈法枉断上述那些需要保护者的诅咒,以及不可用任何方式欺压他们的禁令,并列于对误导盲人的诅咒,以及古老命令的一再重申:邻人逃跑的牲畜必须加以归还。不可向寡妇拿任何抵当品,对穷人则仅取有限的一些。不可虐待仆役,并且-一则相当广泛的规定-若有雇工逃离主人,不可将他交还。雇工,不管是同胞或是寄居者,都要在当日给予酬劳。自由的日酬劳工的日趋重要性,全都显现在这些规定里。安息日至此也被认为是为了农民自身好处的休息日。据称,人民当中总是会有穷人,但总不会有以色列人当乞丐:此一原则是种种社会规定的基础,而这些规定几乎全都不明确,因此其起源是宗教的训诫,而不是现行法。如先前注意到的,此一法律集(《申命记》)并不知道田地的休耕年,这是休耕年后来窜加到契书之书里的有力证据,因为基本上《申命记》是以契约之书为依据的。取而代之的是,为了寡妇、孤儿与寄居者着想,禁止将田地、葡萄园和橄榄园里的落穗剩果收割尽净,并且为了充饥,他们可以进入他人的田地与果园吃个饱。
▲以色列农业
这两个规定都是土地领主与赋役义务者之间古老的邻人关系法规的遗制,或许也是已定居的农民与非定居的小牲畜饲育者之间的通常关系的写照。上面显示出抵押法与债务法也是此一《申命记》的社会法的原有领域,而且比在契约之书里的更加广泛。取代田地的休耕年,《申命记》里有一则契约之书里所没有的激进的债务法。希伯来人债务奴隶的奴隶状态过了六年就应予以解放的规定,虽也载于契约之书里,在《申命记》里不止一再训示,更加规定主人有义务要给予解放的债务奴隶实物给付作旅费,因为他毕竟辛劳地产出了“剩余价值”。
就中尤其是说到要在“豁免年”(schnathschmitta,更加精确地,schmittakesafim)免除同胞-而不是外人-的所有债务。在以色列时代后期,的确已有实际施行安息年(schmittakarka'oth)的证据,至于豁免年的规定,则即使法律再怎么断然威吓规避此项规定的做法,或者尼希米为首的誓约团体早已严正地谆谆告诫,而希勒尔也作了最终的敲板定案,然而我们还是发现到有一种可以借着契约而使此项规定无效的形式存在(所谓的Prosbul的形式)。而且根本找不到使用此项规定的确实线索。它源起于宗教训诫,也仅止于乌托邦。
然而,即使是已非训诫而是法律规定要解放债务奴隶的命令-这是契约之书及巴比伦法里都有的一-在西底家王的治下,连一次也没有施行,虽然在政治危急之际曾经作出要加以遵行的严正决定(王与民立约,berith),结果契约毁弃,导致耶利米宣示最为严重的灾祸预言。因此,债务法的规定,尤其是豁免年的规定,是否原本即有,或者施行到何种程度,都是个问题;而且,要说债务解除的规定是奠基在某种临时的处置上,而此种处置乃是由神学的编纂者确立为制定法,并且将之与俘囚期里愈来愈趋重要的安息思想关联在一起的结果,这也是不太可能的事。
▲债务法
因为,这里关涉到的是一种“负债免除”(Seisachtheia),一如我们所得知于古代的地中海城市,而且也如西底家治下的上述那种决定所显示的。城居的贵族通过商业而累积起愈来愈庞大的货币资产,而农民阶层则饱受他们的高利剥削,因此形成了典型的阶级对立,而这特别清楚地显示于《申命记》里紧接着豁免年的那个命令而来的著名应许:“你必借给许多国民,却不至向他们借贷。”再加上相同意思的附语:“你必管辖许多国民,他们却不能管辖你”。
由于现今编纂本里存在着事件的重复,所以七年一度的一般的豁免年,以及与此相关联的这段经文,乃是俘囚时期的神学添窜一事,具有高度可能性。在重复应许之后,接下来宣说的是与应许完全相应对的恐吓,也就是背离耶和华所会招致的后果:“在你中间寄居的(格耳)必渐渐上升,比你高而又高,你必渐渐下降,低而又低。他必借给你,你却不能借给他,他必作首,你必作尾。”-这样的宣告,按其精神,我们在先知那儿还会再看到。
这些-由于提及格耳的方式-显然是俘囚期之前的行文段落,却同时最清楚地证实了其基础在于前述的阶级对立上。犹太人在中世纪和近代的货币高利贷与典当高利贷-在其中实现了上述应许-的这幅讽刺画,毕竟不是救赎许诺的真正意思。不是的,许诺所真正意指的是:以色列人会住在耶路撒冷,成为世界的城市贵族,而其他民族则是处于城门外政治附庸的债务农民的状态,情形正如整个古代早期,从苏美尔一阿卡德时代开始,任何典型的城邦里城市市民与乡村地区之间的关系一样。
▲耶路撒冷老城
在犹太圣典时代也同样是以整个古代的典型状况为前提,亦即:债务农民必须将其世袭地交付在债权人手中而成为借地者(Pchter),也就是佃农,居住在原先属于他们的土地上。不过,这却不该是以色列部族同胞彼此之间的关系一一这才是社会的债务法与附带的宗教训诫的精神所在。商人原本总是个寄居者,直到当时也往往还是,这点从《申命记》的灾祸预言里格耳的出场方式即可得知。然而,城市定居的发展状态是如此深刻地影响了以色列人本身,以至于城市贵族的阶级状态如今俨然成为他们不证自明的宗教许诺。
不可剥削穷困的弟兄,应该马上借贷给他这是典型的邻人伦理的古老急难救助命令的一个层面。此处的贫困弟兄是否总是指住在城里的人,尚有疑问,但无可置疑的通常是个居住在城市周边地区(如今被视为不证自明的一个政治单位)的以色列小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