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春晨】实现共同富裕的三重伦理路径
共同富裕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伦理目标。自古以来,中国人民不断追求的一个道德理想就是共同富裕。诸如“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这些人们耳熟能详的经典名言表达了中国古代思想家对小康社会和大同社会的道德期盼。共同富裕也是马克思主义所关注的社会发展问题。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未来社会的构想,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阶级之间、城乡之间、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的对立与差别将彻底消除,人们将得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伦理对待,真正实现社会财富和社会资源的共享,每个人都能获得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我国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新时代,在消除绝对贫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又将实现共同富裕作为未来社会发展的伦理目标。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而共同富裕是解决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根本着力点。在2021年11月11日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中,涉及“共同富裕”的表述有五处,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是“不断创造美好生活、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时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坚持共享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道路”,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促进共同富裕”,到本世纪中叶“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共同富裕是人民对美好生活的热切向往,那么如何在分配领域促进和实现共同富裕?习近平总书记2021年8月17日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习近平)。这一论断表明,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成为实现共同富裕的关键环节,而市场机制、政府力量和道德信念分别是推动这三种分配方式得以实现的原动力,基于市场机制的初次分配、依靠政府力量的再分配和秉持道德信念的第三次分配构成了实现共同富裕的三重伦理路径。
1. 初次分配由市场机制自发生成
在现代经济学中,市场机制被喻为“看不见的手”。从社会语言学的角度来说,“看不见的手”是一种隐喻,它隐喻的是市场或市场经济中一种自发的、看不见的力量,用来表达市场运行的一种机制。“看不见的手”这一概念虽是被誉为“现代经济学开山鼻祖”的亚当·斯密首创,但它在斯密的著作中只出现过两次,《道德情操论》和《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国富论》)中各一次,斯密以此概念来说明市场机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发性特征。每个人都追求自身的私利,在追求私利的过程中,受到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引,千百万人不同的知识和行动就会不自觉地汇集在一起,促使社会生产达到最大可能性的边缘,从而增进整个社会的财富和福利。“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就能产生积极的伦理效果:在市场中由于个人行为的一种非故意的结果,却给他人和社会带来了善果,良好的财富分配秩序就能随之自发产生。斯密是乐观主义者,他认为,只要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真正的市场自由竞争,个人对自我利益及财富的追求就可以使社会上更多的人受益。在斯密之后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家更是把市场自发的强大力量推向极致,“为了建立一个更美好的世界而对人的道德完善的要求不见了,为建立一个能够提高大众福利的政府机构而对人们的理性的要求也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那种认为只要有天赋自由的条件、公平的制度和自我利益这剂灵丹妙药,就可以使公众利益自然地增加的思想占据了主流”(布隆克,第113页)。斯密倡导的自由市场经济理论和观念,之所以被后来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家所推崇并广泛应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之中,就是因为在他们看来,市场机制能无限地和不断地创造社会财富,必然促进经济增长,而经济增长就能使社会的财富和福利持续地增加。
财富依靠市场创造,社会财富又如何在参与市场活动的经济主体之间进行分配?自由主义经济学给出的答案是,因为市场是自发的,经济主体参与市场活动是自由进出的,市场机制下的财富分配也就不是人为所能控制和操纵的,它只服从于“看不见的手”的力量。由“看不见的手”对社会财富进行分配的结果,参与市场活动的经济主体无论是否满意都得接受。由于市场总是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完全自由竞争和完全开放的市场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因而,市场机制自发生成的财富分配就会出现不公正和不平等的现象。现实生活中的市场总是不完备和不理想的市场,而在一个现实的、有缺陷的市场面前,“看不见的手”无论怎样神奇,它的作用仍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并不像自由主义经济学家所信奉的那样,可以解决经济生活中包括财富分配在内的一切问题。
2. 市场经济伦理的自发演进
自由主义经济学关于市场机制与人的发展、行为选择、公共利益和共同富裕之关系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一是自由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为经济主体的自我发展提供了机遇。所有经济主体的身份和地位都是平等的,都能凭借自由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为自己获取最大利益,自由市场对当代社会伦理文化的重要贡献之一就是最大限度地消除了人与人在生存和发展权利上的不平等性和差异性。二是自由市场支持经济主体选择自由权。它反对违背经济主体意志和意愿的带有强制性的组织安排,经济主体的行为只要合乎市场规则和法律规定,就不应受到来自任何外部力量的约束和强迫。三是自由市场自发地推进公共利益增长和个人幸福提升。每个经济主体参与市场活动,目的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无需有意识地牺牲私利,也没有必要刻意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经济主体对私利的追求,不仅可以给自己带来财富增加和生活幸福,而且能够促进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的发展。自由主义经济学相信,市场能够驱使和激励所有经济主体千方百计地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从而促使个人利益和财富的最大化以及社会财富和福利总量的持续增加,提升社会成员的幸福生活感受。依靠市场的自发演进,经济主体的市场规则意识就能够形成,并推动整个社会经济伦理秩序的建立,不需要政府和组织为市场伦理秩序的发展出谋划策。
自由主义经济学对市场机制下个人财富的增加和幸福感的提升抱有充分的信心,由斯密论述的自由市场能够自发提高经济效率、进而促进社会财富增加和个人幸福的市场伦理演进观,得到了当代西方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如哈耶克(F.A.Hayek)、弗里德曼(M.Friedmann)等人的认同和发展。他们的理论观点和政策主张主要是围绕着市场机制的自发特性展开的:市场不是人为建构的,而是自发产生的。经济主体参与到市场之中,为追求自身的利益和财富展开相互竞争,无数素不相识的经济主体的市场竞争行为自发地形成了一种稳定和有序的经济运作环境与市场伦理秩序,经济主体之间的交往和交易活动由此得以实现。只要市场的自发演进功能正常发挥作用,为人类创造财富的市场经济活动就能顺利和有效地运转。然而,没有一个经济学家会认为,追求经济效率最大化的目标可以恰好代表财富和幸福最大化的功利主义目标。即使功利主义被认为是一个对论证财富增长和幸福生活较为有利的伦理价值体系,即使关于幸福的最狭义的定义只是欲望的满足,经济学家也不得不承认,“市场经济的局限性以及市场参与者在表达他们的欲望和偏好时其能力的不平等——这些都会极大地限制自由市场在实现幸福最大化方面的可能性”(同上,第132页)。由于市场经济机制自身固有的局限性以及个体自身禀赋和能力上的不平等,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和生活幸福不能完全依靠自由市场机制来推动和增进。
3. 完善市场配置资源功能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和前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虽然现实的市场机制存在缺陷,但它依然是迄今为止配置资源的最佳方式,因此,实现共同富裕必须建立在市场配置资源这个基础和前提之上,不能放弃市场经济,不能否定市场经济尊重个人自由和发展权利的伦理原则。初次分配立足于公平的市场竞争。在生产商品和创造财富的活动中,离不开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和数据等生产要素,由于这些生产要素的加入,初次分配的公平机制就是由市场来评价和判定各生产要素所作出的具体贡献,然后按其贡献大小来决定收入或报酬的多少,亦即根据市场运行规律,由市场机制进行竞争性公平分配。初次分配尤其强调效率原则,遵循市场契约关系伦理和等价交换伦理。在公平竞争基础上追求效率和财富最大化是市场经济伦理的特有标识,体现在财富初次分配上就是最大限度地贯彻效率至上原则,无论是输还是赢,是成功还是失败,既然参与了市场竞争,参与者就得认同市场公平竞争的结果。
市场竞争机制也会出现不公平的情形,如权力寻租、垄断、暗箱操作和规则不透明等,这些问题正是市场配置资源过程中需要逐步加以解决的。推动实现共同富裕,要求市场更好地发挥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面对市场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开放市场,不断完善市场机制,打破不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行业性垄断和地方性保护等各种障碍,增强经济主体对市场需求变化的反应和调整能力,提高经济主体配置资源要素的效率和竞争力。初次分配是整个市场经济分配制度或分配体系的基础,由于每个经济主体在初次分配中获得的收入和财富不尽相同,必然会出现收入和财富上的差距。有差距是正常现象,但如果一个社会人与人之间收入和财富差距过大,基尼系数在0.4警戒线之上长期居高不下,那就说明这个社会的财富分配存在严重问题,而要转变这样的财富分配不公平格局,不能只是依靠市场机制,必须借助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的力量。
1. 政府主导的再分配机制
即使是在市场经济功能得到相对充分发挥的社会,通过市场机制初次分配财富的结果也依然不能满足社会成员对分配正义的价值追求。在我国目前尚不成熟的市场经济背景下,地区差距、城乡差距和收入差距过分悬殊,富人与穷人两极分化的问题比较严重,在财富的天平不断向少数富人倾斜的同时,穷者越穷、富者越富的“马太效应”也与新时代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富裕的伦理目标形成了鲜明的反差。再分配是政府主导的分配机制,是在初次分配基础上,政府通过税收、财政支出和社会保障等手段,对各种生产要素收入进行再分配的过程,体现了政府主动介入财富分配领域、对初次分配结果进行调节、促进分配正义的伦理意图。再分配的正义原则允许不同经济主体之间存在一定的收入和财富差距,但不能容忍收入差距、贫富过于悬殊。
从分配过程和分配结果看,依靠政府力量的再分配是政府运用行政权力对初次分配的结果进行调整,是对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权利的制度性保障。再分配是政府主导的旨在减少收入和财富不公平的一种手段,而税收和福利政策则是政府用以调节收入的常规工具。任何一个关心普通民众生活的政府,都会以制定再分配政策的方式来获取和积累公共财富资源,以维持政府公共机构的正常运转,并随时准备应对市场机制导致的财富分配不公平问题。政府在调节因市场机制追求更高效率而导致的收入与财富分配不公平以及集中社会资源应对各种突如其来的风险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政府采取何种程度的再分配政策,往往取决于财富分配不公平的程度。在财富分配相对公平的社会,政府再分配的作用并不那么重要,而相对激进的再分配政策通常对应于财富分配出现了严重不公平的情形。对于普通民众来说,财富分配不公平越严重,受此影响的弱势群体的规模越大,民众的不满情绪就越强烈,要求政府对财富进行再分配的呼声就越高。
2. 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权利是再分配的伦理依据
如何处理市场自发秩序和政府干预的关系,事关政府能做什么或不能做什么。自由主义理论强调市场本位,反对政府干预,主张以现有制度保障个人权利并制约政府权力。自由主义希望政府少干预,最好不要干预,其代表性观点是,政府只是一个“守夜人”的角色,政府的主要职能就是维护军队和警察这样的保护性组织。自由主义经济学认为,包括财富分配正义在内的经济伦理是市场自发秩序自身演进的结果,它非先天预设,而是在市场自发演进中习得和进化的,市场经济伦理发展的方向与市场自发演进的方向完全一致。但是,即便在市场高度自由化的西方国家,市场不能解决的问题依然需要依靠政府力量来解决。因此,市场自发秩序和政府干预之关系的关键不是政府该不该干预,而是政府什么时候干预、怎样干预以及干预的程度。
站在不同的利益和价值立场,对政府的功能就会产生不同的理解。“对政府作用的不同看法是两个阵营的分水岭。在穷人眼里,政府可以决定他们生活的好坏,对有些穷人来说,甚至可以决定他们的生死存亡。在有钱人的眼里,政府是一种负担,为他们的利益服务时则另当别论,比如军费开支、社会保险、倒闭的金融机构的拯救等。这时政府就不再是负担,成为一种社会需要且对社会有益。而政府帮助穷人则既无必要,又无好处。”(加尔布雷思,第7页)斯密虽然崇尚市场机制在生产、消费和分配中的根本性主导作用,但是,他对社会下层人群抱有伦理关怀,提出了有利于改变社会下层人群生活状况的分配正义观。“下层阶级生活状况的改善,是对社会有利呢,或是对社会不利呢?一看就知道,这问题的答案极为明显。……社会最大部分成员境遇的改善,决不能视为对社会全体不利。有大部分成员陷于贫困悲惨状态的社会,决不能说是繁荣幸福的社会。”(斯密,第72页)斯密阐述了改善下层阶级的贫困生活状况对整个社会繁荣和全体社会成员幸福的重要意义,扶贫济困符合社会正义的价值要求。财富分配正义是构成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维度,社会财富的公正分配,不仅能使弱势群体过上相对体面的生活,而且也能为社会正义的实现提供可靠的财富基础。政府通过对经济政策和治理方式的调整,逐步解决市场分配机制解决不了的财富正义问题,再分配的伦理价值亦由此凸显。面对收入差距和贫富差别过大的财富分配现状,政府需要及时构建相应的再分配制度来予以应对。例如,通过收入转移支付这种再分配方式,健全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体系,以此来缩小过大的收入差距和贫富差别,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有尊严的生活保障。政府主导的再分配并不意味着必须扩大政府占有社会资源和财富的比重,而是把政府手中已经掌握的社会资源和财富用好,用到更该用的地方,用到必须用的地方,这是制度伦理对政府行为的基本要求。
3. 通过再分配实现共同富裕是政府的道德责任
由于政府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并拥有强制性的行政权力,因此,政府在保障分配正义、实现共同富裕过程中承担着义不容辞的道德责任。进一步说,政府所应承担的道德责任是构建公平正义社会环境的内在要求,政府行为以追求分配正义和共同富裕为价值目标。一个得到人民支持和拥护的政府,必然是一个施行善治的政府,同时也是一个能够不断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政府。分配正义是人类为建立良善社会而进行的一项制度伦理创新,政府通过行使再分配职能来维系社会公平正义具有伦理正当性,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全民共同富裕,政府必须履行好再分配的职能。然而,哈耶克等一些自由主义经济学家认为,如果赋予政府再分配权力,将会走向极权政治,“只要人们对‘社会正义’的这种笃信支配了政治行动,那么这个过程就必定会以一种渐进的方式越来越趋近于一种全权性体制”(哈耶克,第125页)。因为在他们看来,带有人格化和命令性特征的社会正义与分配正义观念一旦运用于自由市场之中,就会破坏自生自发的市场运行规则和市场交易秩序。
自20世纪中叶开始,作为道德价值观的社会正义和分配正义受到政治哲学的关注,成为学者们以及社会公众热衷参与的论辩主题。在西方社会,人们不满贫富差别过大和财富分配不公,强烈要求财富领域的社会正义和分配正义,呼吁政府采取必要的措施解决财富分配领域的问题。面对强大的政治和道德压力,政府必须承担这一不可推卸的道德责任。实践证明,一些西方国家政府通过实施再分配政策,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社会生活中财富分配不公平的状况,这一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哈耶克等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否定不了的。政府参与并主导再分配的行动,成为构建和谐友善的美好社会的重要保证。当然,强调政府通过再分配方式促进分配正义和共同富裕的伦理正当性及其道德责任,并不是排斥市场机制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也不是否认市场机制下初次分配对推动分配正义和共同富裕的前提性意义。政府若有效地履行再分配职能,自身必须具备充足的公共财政资源,而政府要获得更多的公共财政资源,显然需要依赖逐步完善的市场机制来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因此,应当从相互联系的两点论视角看待市场机制初次分配和政府再分配之间的关系,“看不见的市场之手”和“看得见的政府之手”都要用好,努力形成市场机制初次分配和政府再分配有机统一、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和相互促进的格局,推动共同富裕持续健康地向前发展。
4. 再分配是推进共同富裕的制度伦理设计
当一个社会的收入差距和贫富差别不断加大、社会财富分配出现严重失衡状态时,政府能否遵循正义伦理原则对社会财富进行合理的再分配就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分配不公、贫富差别加大会带来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怨恨,弱势群体会因生活的艰难而感到不安和恐惧,而政府的再分配行为能够增强社会成员对美好生活的信心和希望,提升弱势群体面对生活的自信和勇气。每个人的基本人权必须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每个人都不应该生活在怨恨、不安与恐惧的社会环境之中。政府进行合乎正义伦理的再分配制度设计,有助于推进社会成员建立和谐友善的伦理关系,强化社会成员自觉自愿的协同合作。
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拥有追求其向往的有尊严的美好生活的自由权利,评判一个社会在文明程度上是否取得进步,应以人们拥有的诸种权利尤其是自由权利是否得到增进作为重要标准。政府再分配行为的制度伦理设计,其目标是逐步消除社会生活中因分配不公和贫穷而引致的怨恨、不安和恐惧甚至绝望,促进每个人生存和发展质量的提升以及基本人权的实现,让人们在共同富裕的社会伦理环境中过上有尊严的生活。从经济运行的角度看,政府再分配行为表面上看似乎只是社会财富的一种转移支付,实际上,再分配行为有着深刻的伦理内涵,它是对市场机制初次分配不足之处的道德改进,是对所有社会成员共同富裕道德诉求的积极回应,体现了在财富分配领域的人道主义伦理价值。由于政府是公共利益的集中代表,因而由政府主导的再分配能够更好地契合全体社会成员的道德愿望,并能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稳定可靠的制度支持与资源保障。
“第三次分配”是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命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合理调节城乡、区域、不同群体间分配关系。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又将第三次分配纳入基础性制度安排,表明中央对第三次分配的重视上升到了一个新高度,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1. 第三次分配是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有益补充
“第三次分配”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学概念,20世纪90年代由经济学家厉以宁首先提出并作出了解释:在谈到市场经济中的收入分配时,往往把人们向市场提供生产要素所取得的收入称为第一次分配。政府再将人们从市场中获得的收入,运用税收政策或扶贫政策进行再分配,这是第二次分配。在市场分配和政府分配后,还存在第三次分配,这是一种在道德力量影响下的收入分配。它是指人们完全出于自愿的捐赠和转移收入,比如说对公益事业的捐献,这既不属于市场分配,也不属于政府分配,而是出于道德力量的分配。(参见厉以宁,第13页)对第三次分配的具体内涵,虽然国内学者在理解上多少有所差异,但关于第三次分配的核心内容与上述观点均比较接近,即突出强调第三次分配的道德特征。第三次分配是推动实现公平正义和共同富裕的一种分配新形态,它是个人、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在习惯、道德等文化因素的影响与推动下,自愿通过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服务等方式济困扶弱的行为,是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有益补充。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社会成员的公益慈善意识日渐增强,通过发展慈善、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事业促使第三次分配发挥其应有作用,已具备了一定的社会条件,第三次分配从可能逐渐变为现实。第三次分配是相对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而言的一种分配方式,是以道德性的分配机制弥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存在的不足和缺憾。
2. 第三次分配天然带有道德的底色
基于道德信念,各种社会力量通过捐赠、慈善和志愿服务的方式,实现对低收入群体和困难群体的帮扶,依赖的是人们自觉的捐赠、慈善和志愿服务行动,这是道义伦理的典型表现。道义伦理将社会和共同体的公共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实现当作评价行为的道德标准,如果某个行为符合公正的道德要求,并能为社会和共同体履行出自义务的道德承诺,这样的行为就体现了道义伦理精神。“如果我们有能力阻止某些不好的事情发生,而不必因此牺牲具有同等道德重要性的东西,那么从道德上来说,我们就应当如此行动。”(辛格,第34页)第三次分配是道义伦理在财富分配领域的具体实践,满足了人们尤其是弱势群体对分配正义和共同富裕的渴求与期待。第三次分配之所以引发全社会强烈关注,就是因为它有着极为广泛的民意基础,通过道德文化的引导、个人良心和社会爱心的推动以及政府相关政策和制度的支持,第三次分配能恰到好处地弥补市场效率驱动下的初次分配和政府权力驱使下的再分配无法顾及的分配领域空白,推动实现共同富裕。
依靠社会力量的自觉自愿行动,第三次分配能够实现社会财富的道德式转移,它是社会公众自发的以分配正义和共同富裕为行动目标的道德实践活动。把第三次分配做好,不仅不会伤害市场机制的效率,而且由于带动并促进物质生活领域财富公平和精神生活领域道德风尚的改善,反而能为市场机制效率的提高创造更好的社会条件。第三次分配有赖于“看得见的道德之手”,由这只“道德之手”托举的分配模式决定了可供分配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来源,如慈善捐赠、志愿活动等,是完全建立在社会成员、社会团体或组织自觉自愿的道德选择基础之上的。因此,实施第三次分配不能采取强制摊派和硬性规定的方式,更不能搞“道德绑架”。慈善事业和志愿服务属于道德行为,而道德行为必然是自主、自由和自愿的行为。
3. 慈善事业和志愿服务是第三次分配的主要方式
人皆有恻隐之心,人类具有同情的天性。慈善是出于同情心、仁慈和善良等道德情感对他人施以关怀和救助的行为,是慈悲情怀和善行善举的统一。慈善事业体现利他伦理,慈善者基于同情心和共感力,能够设身处地地感受到他人在面临困境时急需来自同类的关爱,主动地进行捐赠性帮助,从而使受助者能及时摆脱困境,改善生存和发展的境遇。“慈善的本质是同情。慈善(philanthropy)这个单词的词根在古希腊的语义中意思是‘对人类的爱’。在由私人企业组成的社会中(美国是最典型的例子),慈善事业为穷人带去了关怀,同时为诸如教育和文化机构这些非营利性的组织提供了支持。把时间和资源贡献给慈善事业的人们有充足的理由相信他们对社会的安康作出了杰出的贡献。”(戴蒙,第164页)无论是慈善者还是受助者,都不是原子式的孤立个体,全体社会成员都生活于社会共同体的伦理关系中,因此,在道义伦理上都有相互关爱、帮扶和救助的义务,这是支持慈善事业的伦理根据。慈善者在帮助他人的同时,也能从慈善行为中获得生命意义和人生价值的深切体验,尤其是对于那些追求精神生活享受的慈善者来说,慈善行为对于自己的意义和价值甚至超过受助者。
志愿服务是第三次分配的另一种方式,其着力点是推动实现精神生活领域的共同富裕。自愿性、无偿性和公益性是志愿服务的道德特征,志愿服务的动机和目的与任何形式的物质利益无关,属于无偿服务,不计报酬。与慈善事业主要从物质生活领域对受助者提供支持有所区别,志愿服务主要致力于“精神扶贫”,促进精神生活领域的共同富裕和社会道德风尚的改善。通过精神生活领域的志愿服务,能够有效地化解人际伦理关系中的疏离和冷漠等道德困境,拉近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距离,使共同体成员生活在亲近、融洽和友善的伦理环境中,让社会成员尤其是弱势人群切身感受到来自他人的帮助和社会的温暖,从而增进社会生活中的道德凝聚力。志愿者的志愿服务具有道德示范的重要价值,这样的道德示范不是在书本上,也不是在影像中,而是就在自己身边。志愿者们尽心尽力所做的点点滴滴,无不闪烁着利他主义和人道主义的伦理精神,他们通过志愿服务行为感染身边和周围的人,引导更多的人主动地、自觉地加入到提升自我道德修养和改善社会道德风尚的文明实践之中。
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提出的“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清楚地说明了三种财富分配方式是统一的整体,而构建财富分配基础性制度安排的目的就是推动实现共同富裕。三种分配方式的“协调配套”,意在表明三种分配方式不可偏废、缺一不可。当前重视第三次分配,并不意味着财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作用的降低。在整个财富分配体系中,基于市场机制的初次分配具有基础性和前提性意义,因为这是参与市场活动的经济主体首先遇到的财富分配方式,只要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初次分配对于经济主体获取收入和财富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依靠政府力量的再分配是实现分配正义、走向共同富裕的制度伦理保障,由于政府握有制定经济政策的权力,而权力当为民所用,这就要求政府在再分配过程中把人民做出来的“蛋糕”分好,让全体人民公平地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秉持道德信念的第三次分配是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有益补充,它不可能单打独斗,释放第三次分配在推进分配正义和共同富裕中的道德能量,需要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协同配合。三种分配方式不仅要“协调配套”,还必须对“协调配套”作出“基础性制度安排”。例如,做好初次分配所涉及的进一步开放市场的制度安排;又如,再分配中政府提供精准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制度安排;再如,针对第三次分配,以制度的形式作出专门的相关规定,对参与第三次分配的社会公众、企业和社会组织等给予价值引导、税收优惠、利益激励和道德奖赏等,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主动和积极地从事慈善事业和志愿服务,使参与第三次分配成为社会生活中得到人们认可并付诸行动的一种道德新时尚。
原载:《哲学动态》2022年第1期 “人民至上”栏目
文章来源:“哲学中国”微信公众号(2022-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