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幼女案肇因:年少无知与大人无为

  海沧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坤四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阿坤亲属给予被害人经济补偿,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对其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对阿坤从轻处罚。阿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此外,阿坤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综合以上情形,最终决定对阿坤执行有期徒刑三年,拘役四个月。

  隔壁的坏“蜀黍”

  2014年底,初一没读完就辍学的晓云,从老家来厦门和父亲、继母共同居住,当时她只有12周岁。王某是晓云继母的朋友,经常一起打麻将,一来二去,王某对晓云一家人也都熟悉起来。哪知王某却对年幼的晓云“暗生情愫”,2015年7月,晓云和同住在一栋楼里的王某开始微信聊天,并经常私下相约见面。

  一天清晨,晓云的父亲老郑到晓云房间让其送妹妹上学。敲了许久后晓云才开门,她神色慌张,躲躲闪闪。老郑看到女儿表现异常,顿起疑心,几步冲到卫生间推开门,发现王某藏在厕所门背后,赤身裸体。老郑怒火中烧,大声质问王某,王某谎称是过来借充电器的,随即试图离开现场。老郑拉住王某,反锁大门并报警。后来王某被民警带走。

  庭审中真相大白,原来在此之前,王某已经和晓云发生过三次性关系,时间都是凌晨左右。而关于王某是否明知晓云的实际年龄仍与其发生性关系这个问题,双方各执一词。晓云陈述两人刚加微信时自己通过微信告诉过王某其未满14周岁,但没有保留相应微信聊天记录,王某的手机因丢失也无法调取微信聊天记录。

  证人张某陈述,一日凌晨,其与王某和晓云到天台喝酒聊天,张某问晓云多大,王某还说她才14岁,然后晓云还补充了句“我还不到14岁呢,比你们小一半”。

  海沧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王某在与晓云发生性关系前已通过微信聊天明确知道其未满14周岁,但根据庭审各方陈述情况,可以确认王某已明知其在与晓云发生性关系时她读初一或初二并辍学的事实。幼女属于特定对象,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女方一定或者可能是幼女,而决意实施奸淫行为,被奸淫的女方又确实是幼女的,就成立奸淫幼女类型的强奸罪。王某具有与其年龄相当的认知能力,结合晓云体貌特征,按照生活常理,应当知道作为初一或初二辍学的晓云极大可能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然放任自己的行为与该幼女发生性关系,其奸淫幼女的事实清楚,已构成强奸罪。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有期徒刑六年。

  “熟悉的陌生人”

  因从小父母离异,16岁的少女小丽有些叛逆,一天与家人因琐事发生口角,赌气之下与闺蜜小悦相约从老家江西离家出走到厦门。

  父母得知小丽的下落后并没有第一时间赶到厦门接回女儿。小悦的母亲安排亲友接走了小悦,之后又辗转通过朋友联系,向小丽的父母介绍了在厦门的阿生。小丽的母亲在厦门无亲无故,只好拜托阿生帮助女儿购买火车票和食物安排她回家。小丽的母亲嘱咐阿生,小丽很叛逆,喜欢到处跑,千万不要给她钱。

  当晚,小丽根据父母所给的信息,打车到阿生的住处投靠。阿生当时37岁,小丽亲切地称呼他为叔叔。然而正是这个经过辗转委托,让小丽父母以为可以信任的“叔叔”,却做出了令他们意想不到的事。

  在阿生住处见面后,阿生带小丽去他朋友家待了约2小时,其间,二人喝了啤酒,但都比较清醒。之后,阿生带着小丽来到某酒店式公寓开了一间房。他先让小丽去卫生间洗澡,当小丽出来时发现阿生还在,便问他怎么还不走,阿生说要等她睡了自己才放心离开。随后,阿生不顾小丽挣扎、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小丽想将阿生支开,就谎称自己想喝水和抽烟,让阿生下楼买烟。几分钟后阿生返回按门铃,小丽不想开,又怕阿生找来服务员开门,自己可能会遭到更大的暴力,就又给阿生打开了房门。噩梦并没有结束,阿生进房后再次强行与小丽发生了性关系,离开现场。

  经过一番思想斗争,小丽给妈妈打了电话。小丽母亲得知真相后决定报警。

  后经医院诊断,小丽处女膜破裂,系新鲜伤,身上有多处淤青。第二天,阿生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他否认自己有上述行为。

  法院认为,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锁链,充分证明阿生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未成年人小丽发生性关系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主观恶性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且阿生之前因犯开设赌场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法院最终判处阿生有期徒刑六年。(记者 安海涛 通讯员 付 臻)

  遏制伤害需要预防优先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容易受到犯罪侵害,特别是遭受性侵害。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的一系列性侵幼女、校园性侵、猥亵儿童的犯罪案件,让人触目惊心。而根据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公益研究中心发布的女童保护研究报告称,我国的女童性侵事件发生率在6.7%至21.8%之间,而专家认为,事实上未成年人性侵害的发生率可能更高。受诸多消极因素的影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仍处于多发态势。

  海沧法院牟燕法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强奸犯罪往往给被害人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给其家庭抹上一层阴影,对社会也会造成严重危害,对未成年被害人而言,情况尤甚。未成年少女受到性侵,常常存在家庭教育缺失,监护不力的问题,如离异家庭、辍学等,家庭关爱缺失,教育缺位,已成为当今的一个社会问题。

  在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呈现几个特点:一是儿童特别是幼女被侵害的案件较为突出;二是利用“熟人”身份实施侵害行为占比较高;三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普遍缺乏防范意识、监护不到位,给犯罪嫌疑人可乘之机;四是通过网络聊天等方式结识陌生人,从而引发性侵害案件的情况较为突出。

  201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相关部门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并发布了数起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典型案例,指导各级法院加大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惩治力度。预防、减少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重视、参与和支持。应当不断改进、加强相关制度建设,消除安全隐患,加强预防性侵害知识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安全防范及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从源头上遏制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发生。

  加强未成年少女的权益保护,应当预防优先,父母应加强对未成年少女的关爱,多与她们沟通交流,关注她们的需求和交友情况。学龄少女应入校读书,未到校的,学校要及时向家长反馈。基层组织和社会有关机构也要加入到关爱未成年少女的队伍中,发现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的,要及时督促改正。

  未成年少女和女童要洁身自好,注意自身的行为,交友要谨慎,增强防范意识。不要结交行为不良的男女朋友,规范自己的行为,不给犯罪份子可乘之机。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刻不容缓。学校要利用生理卫生课、宣传片、讲座,通过各种途径对孩子进行性教育,要让未成年人知道男女性器官的区别,从而学会如何保护自己。家长也要摒弃传统观念,懂得对孩子进行科学的性教育,让孩子对不法性侵犯具有防范意识。

  要在全民中开展法制教育、伦理道德教育,通过精神文明创建等活动,让人的自我约束和外部约束相结合,减少犯罪的发生。政府要加强网络监管、防范色情音像制品的传播,控制淫秽思想的漫延,净化社会环境。(记者 安海涛)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