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培训心得体会十篇

  法律法规培训心得体会篇1

  当今时代,知识爆炸,新信息、新思想、新知识层出不穷,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过渡时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法学更不例外。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一个八十年代初期在“法律工具论”理念下培养出来的法律本科毕业生,如果毕业后从来没有“充电”,那么,二十年后,很可能根本听不懂大学同学关于法律或法学的专业谈话。

  面对现实,面对挑战,企图学习上一劳永……

  对作为法律实践者的律师,不仅司法部领导强调过要“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懂科技”,而且在律师业务培训的制度设计上,也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组织律师学习政治和法律业务知识,总结、交流律师的工作经验”这种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自行组织学习的做法,改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当中的“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三)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即由律师协会组织律师业务培训的制度,从而不仅使该项制度法律化,而且提高了要求,加强了行业协会的监督,使业务更加落实到实处,避免了律师事务所组织学习的流于形式、缺乏监督、层次不高、培训资源不能共享等等弊端;此外,作为配套管理措施,1996年11月25日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将律师“完成业务培训的证明”作为律师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必备文件;2003年5月30日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则明确要求律师“参加年检注册和律师培训情况”作为律师执业档案至少应当包括的材料,可见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律师业务培训的重视程度和管理力度上的逐步加大。

  1997年3月13日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培训工作的通知》规定了现行的律师业务培训制度主要内容:每年度培训不少于40课时;培训的内容主要是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含有关司法解释)、与律师从事业务有关的经济、科技等领域专业知识和外语知识、司法部和全国律协颁布的有关律师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方面的规章等等;培训方式为短期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律师参加境外培训和学历教育,亦可视为完成了本年度业务培训的课时;培训机构上由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凡未经刑事辩护业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律师,不得出庭辩护;建立律师培训登录制度,从1997年度年检注册后开始,参加规定课时的培训作为律师注册的前提条件之一;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二、现行律师业务培训制度的缺憾

  现行律师培训制度在向律师及时传播新知识、新信息和新理念(如知识更新、终生教育等等),交流业务经验,提高律师业务水平等等方面无疑是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这部处于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而“急就章”出台的律师业务培训制度的不完善之处也是明显的(当然也是难以避免的)。因此,从合法性、合理性及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改革趋势角度反思、评判现行的律师业务培训制度,对于进一步完善该项制度、提高律师业务培训制度的效率、改革我国律师业务管理体制、促进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行政,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1、  现行律师业务培训制度似乎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过多地包揽了本属于律师

  协会的法定职责,与早在1993年12月就由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当中即已明确的,要建立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并逐步向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体制过渡的要求相左。

  199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明确将“组织律师业务培训”作为律师协会的法定职责,且并未限定一定是“省级以上”律师协会才有此项职责。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培训工作的通知》则就律师培训事项不仅避开中华全国律协发号施令,而且,还将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组织培训的主要主体,且阻却了省级以下律师协会对其依法拥有的“组织律师业务培训”职责的行使。尽管实际培训中地市级律协甚至县级律协也在组织律师业务培训,但这就人为的造成了立法和规章的不统一,令各级律协处于尴尬之地。而由司法行政机关对培训学时、培训方式、具体培训内容等等细节进行过多的描写,则显然有碍“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体制”这一改革目标与理念的实现。

  2、培训实行“一刀切”,缺乏起码的针对性,造成了培训对象上“培训过度”

  和“培训不足”缺陷并存,不符合教育学基本规律。

  由于历史原因,改革开放对律师的急切需求也就造成了我国律师队伍法律水平的巨大参差不齐,法律大专与法学博士共存,法律专业和非法律专业同在,地区差别更是明显,以致于立法和司法考试办法至今还在对“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这一本来就已经不高的起点进行  “地区变通”,弱化取得法律执业资格起码的学历要求。如此造成的结果就是大量的法律大专生、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所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缺乏起码的量化要求,几乎成了“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充斥律师队伍;同时,由于律师行业的相对工薪阶层而言的自由和高收入(当然也是高风险),连年来吸引了不少法学(律)硕士博士以及法学专家教授(兼职为主)加入其中。

  按照教育规律,“因材施教”乃是教育效率和合理性基本要求。不分对象、不顾现实,一律同样的学时、同样的内容、同样的培训方式,似乎是犯了毛泽东同志在《反对党八股》一文中早就批评过的“无的放矢、不看对象”的错误,其结果必然造成培训对象上“培训过度”和“培训不足”缺陷并存,不符合教育学基本规律。

  3、  有关“凡未经刑事辩护业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律师,不得出庭辩护”

  等刑事辩护培训内容实际上以抽象行政行为的方式剥夺了律师的刑事案件辩护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律师可以“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的规定,侵犯了律师的依法执业权。

  注意到修正后的199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律师执业当中极有可能会遭致公、检不配合甚至职业报复的历史背景,也许司法部当时确实是出于对律师的一片关爱之心而有此规定,从情理也可以理解。果真如此,则乃是司法部针对律师执业当中极有可能会遭致公、检不配合甚至职业报复这一顽症开错了药方。以抽象的侵犯律师依法执业权的违法行政规定来对付司法机关在律师执业过程中而进行的具体的侵害律师执业权的行为,不仅让律师执业权遭受了双重的侵害,而且付出十分沉重的法治上的代价。

  4、  所谓建立律师培训登录制度、参加规定课时的培训作为律师注册的前提条

  件之一的做法,尽管符合行政效率原则,有其合理之处,且有司法部部门规章可资参考,但法律依据不足。

  司法行政权作为行政权的一种,是“法无明文规定即不可为之”的公权力;而与其相对应,律师执业权则是属于私权利之列,“法无明文规定即不受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公民取得律师执业权的积极要件乃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具有律师资格;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消极要件主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以及“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除此之外,非有违法及违反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并受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之处罚者,已经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其执业权利不应受到法外限制。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明确“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但是,这种“指导、监督”权力必须以法律为界限。换言之,离开律师法的规定设置律师执业证书注册制度以及实行参加规定课时的培训作为律师注册的前提条件之一、未经注册的律师执业证书无效的做法实际上背离了律师法有关律师执业消极条件的规定,在限制了律师执业权的同时为司法行政部门自我扩权创造了条件。因此,尽管这种做法客观上很符合行政管理上的效率原则,有其合理之处,但严格说来这种没有法律根据、自我扩权的规章本身的合法性就令人怀疑,其法律依据并不充足。

  5、  忽视了律师学历的差别而规定的学历课时认可制度缺乏公平,不分学历状

  况而笼统规定“律师参加境外培训和学历教育,亦可视为完成了本年度业务培训的课时”实际上是促成了低学历免律师业务培训的做法。

  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起码学历一般应为本科学历,2002年1月30日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也要求“力争到2006年底除个别地区外,使45岁以下的律师,全部达到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可见达到本科学历乃是法律要求、大势所趋。在此情况下,如果将为“本科达标”而进行的学历教育的课时“视为完成了本年度业务培训的课时”,则显然是相对加重了已经达到本科,甚至法律本科、硕士、博士学历的律师的培训负担,减轻的恰恰是应该加强培训的大专学历者的培训义务,如此“鞭打快牛”式的“反向免培训”的做法,忽视了对谁更该加强律师业务培训、对谁更应该减少或者免除常规的律师业务培训这一显而易见的道理,不仅极不合理,而且似乎也与律师业务培训的宗旨背道而驰。

  6、尽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初步消除了律师、法官、检察官三者在职业资格准入上的法律障碍,但在业务培训上依然是各自为政、自我封闭,不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化。

  三、  完善现行律师业务培训制度的几点构想  

  根据上述分析,结合我国律师师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体制”这一律师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以及目前据称已至攻坚阶段的我国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对完善我国律师业务培训制度提出如下构想,供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部门决策时参考。

  1、  根据现行律师法的有关“组织律师业务培训”系律师协会的职责的规定,

  在司法部的指导、监督下,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制定《律师业务培训指引》或类似行业规范,指导各级律师协会依法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工作,改变现行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培训工作的通知》言不正、名不顺的尴尬局面。

  2、  针对律师学历、资历、水平的不同,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分级规定每

  年律师应完成的培训学时和培训方式。

  其中,对于没有取得法律专业本科学历或其他专业硕士学历的律师(可称为“重点培训人员”),应加大培训学时,每年至少应为96学时(即平均每月培训不少于一个工作日)且培训方式应为短期培训班、专题讲座等非自学方式,切实提高律师业务素质。

  对于其余人员,即达到法律本科但未获得相应的法学教研或律师系列副高级以上职称者,或虽有硕士以上学位但不具备法律系列本科以上学历者(可称为“一般培训人员”),每年的律师业务培训学时至少应为目前的40学时且培训方式应为短期培训班、专题讲座等非自学方式。

  对于已经取得法学(律)硕士以上学历、或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且获得法学教研或律师系列副高级以上职称者(可称为“实质免培训人员”),可不要求具体学时、不限定具体的培训方式,允许其自学。之所以称只为“实质免培训人员”而不实行免培训制度,乃是至少在理念上应体现“发展继续教育,构建终生教育体系”的要求。

  3、  对于不具备国民序列教育本科学历(主要是部分不具备本科学历的“重点

  培训人员”)、为达到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而参加学历教育学习的律师,不得抵扣律师业务培训学时。

  对于其他类型的学历教育,如已经具备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参加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学时,同样不得抵扣律师业务培训学时,理由是首先应当鼓励律师取得法律系列本科以上的学历。

  此外,如已经具备法律本科学历、攻读硕士以上学位的;或具备非法律专业本科学历、参加法律(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学习的,可以根据有效学习单上记载的学时,抵扣律师业务培训学时。

  4、  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在律师业务培训的规定中违法限制律师的

  执业权。诸如“凡未经刑事辩护业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律师,不得出庭辩护”之类的侵犯律师执业权的规定,应该坚决予以摒弃。

  5、  鉴于律师执业证书年检注册制度并无法律规定,从而建立律师培训登录制

  度、参加规定课时的培训作为律师注册的前提条件之一的做法就更显得“合理不合法”。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乃是必然趋势,为避免司法行政机关可能因“合理不合法”所带来的“好心没好报”,也为提高行政效率、增强司法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意识,应尽快确认律师执业证书年检制度的法律地位,将其写进律师法。这样年检时所需的有关材料如律师业务培训证明可以顺理成章地通过司法部规章来作具体规定;同时,也和2003年8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前瞻地衔接起来。否则,仅仅以“律师执业证书年检制度乃是律师执业证书这一行政许可具体规定”为由,进而在法律明文规定的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提交的文件(申请书、律师资格证明、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以外增加其他文件、从而实质上提高了许可发放律师执业证书的法定要求,是很难在合法性上自圆其说的。  

  法律法规培训心得体会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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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述职报告1各位理事:

  过去的一年,为了更好的组织会员进行学习交流,不断提高深圳律师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开拓深圳律师业务,我们以规范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积极探索加强执业律师业务培训的途径,不断开拓律师业务为核心,根据年初的工作安排开展了以下的工作:

  一、继续完善相应规章制度,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和规范

  化,落实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根据我们规划的规范体系,本年度,我们通过深圳律师网上广泛征询了全市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先后制定并实施了《深圳市律师事务所教育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深圳市律师协会业务培训费用使用标准》,对律师事务所内部培训、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经费使用进行了具体规定,继续建立和完善业务培训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发展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都制定了年度工作计划,并能很好的实施,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本年度是《深圳市律师协会业务培训计分办法》实施的第一个年度,我们对平时的考核登录都作了具体要求,在今年年检注册前,我们对全年的情况进行了统计,统计显示大部分律师都能积极参与、认真完成《计分办法》的各项要求。但是,也有一些律师未能完成继续教育的积分要求,甚至有个别律师全年没有参加过一次培训。为此,我们紧急召开了发展委员会主任会议进行协商,把律协全年组织的培训情况向全市律师进行通报,并组织律师进行补课,在规范考核工作的情况下,保证了年检注册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实习律师岗前培训和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积极探索全面加强律师业务培训的途径和方式,构建多层次培训体系

  (一)____年9月,我们举办了为期五天的“____年度实习律师岗前教育培训”,我们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新执业的律师进行了系统化专项培训,这次岗前培训包括3名香港律师在内共有290名实习律师参加并全部通过了结业考试。我们还就培训课程设置、任课教师授课效果等进行了问卷

  调查,收集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改进工作提供依据。

  本年度共举办由专家学者针对新法颁布、理论前沿、律师实务热点等重大课题所作的大型讲座22场,各专业委员会研讨会28场。公司、知识产权、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这方面的工作比较突出,另外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积极参与进行刑事律师的执业环境的改善工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金融法律业务委员会对零售商与银联的纠纷把握时机及时召开研讨会讨论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全市大部分律师事务所都提交了教育培训计划,业务部也参加了一些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培训,基本上已经通过《深圳市律师事务所教育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把律师事务所内部培训纳入到律协业务培训体系

  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实习律师岗前培训、大型讲座、专业委员会研讨会、律师事务所内部业务培训为主线,并且通过《业务培训学分计分办法》鼓励律师参加全国性、地区性业务培训、研讨的多层次、多方位培训体系。

  (二)本年度,我们加强了涉外法律业务的培训交流和研讨,先后邀请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副主席,联系英国格拉斯哥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部主任、美国洛杉机县高等法院法官分别进行了国际仲裁、英美证据法、公司法及美国律师制度的主题讲座,与美国律师协会等机构联合举办了房地产交易研讨会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这些讲座大多数主讲人都不要报酬,作为相互交流进行的。另外,我们还开展了关于深圳律师留学人员情况问卷调查,希望在律师队伍中发现、培养一批涉外法律及法律英语的师资人才。

  (三)为更好的服务会员,我们联系中法图深此文来源于文秘家园圳分公司在举办大型讲座时进行主讲人专著及与专题讲座相关的著作展销。中法图还现场向律师免费赠送会员卡,对购书的律师进行8.5折优惠,并向律协资料室赠送了一批价值近____元的法律图书,为律师购买专业图书、到会所查阅资料提供了

  便利条件,受到律师们的欢迎。

  ____年8月,我们面向全市律师进行了____年度大型讲座综和评价问卷调查和业务培训征询意见问卷调查,共收回问卷1000余份,律师对一年来律协组织的业务培训认为满意的为68.8%,对律协的培训工作不满意的为2.2%。业务部及时对相关数据进行了统计,我们对数据进行了分析,为下一步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依据。

  律师述职报告2回顾____年的工作,我在律所主任及同事的支持与帮助下,严格要求自己,按照办理法律业务的要求,较好地完成了律所指派及其当事人委托的工作。现作如下工作总结:

  一、开展各项律师业务情况

  (一)在思想品德方面。本人虽然不是党员律师,但是始终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始终坚持国家宪法和法律精神,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并对国家颁布和修改的各项法律法规进行认真的学习,跟上法治发展的脚步。特别是对新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修正案(八)的学习。

  (二)在政治学习方面。虽然我很少观看新闻联播,但是通过网络如博客、各类论坛、微博和微信等新媒体,对国内外重大事件和我国政府的对策都时时关注,特别是一些在全国范围内影响巨大的大案要案。同时,也利用新媒体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取得了良好的实际效果。

  (三)办理业务方面。1年来共办理民事案件5件,刑事(辩护)3件,非诉讼案件12件,法律咨询45件。在办理各类案件过程中,我认真分析法律关系,研究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性法规,拟写辩护词和词,整理并制作证据目录,找出案件的争议焦点,通过办理各项案件从中学习和锻炼了业务能力,也从中温故了法律知识。特别是自己办理的房地产公司的股权纠纷案件。

  其他大部分是普通民、刑事案件,通过提供法律服务,让每个当事人都充分行使了法律赋予他们自己权利,彰显了法治的精神。每个案件办理完毕后,我都抽时间将办案心得发表在自己的博客上,在总结中认识到自己的不足。

  在平日的法律咨询过程中,大部分是婚姻、赡养、财产分割、合同纠纷等法律问题,对于每个前来咨询的当事人都耐心倾听,认真说理释法,耐心解释,提供良好的法律意见,化解社会矛盾。

  二、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

  每年律师协会为律师组织的培训分为网上听课、全市律师现场业务培训和律师自愿的培训,去年我在网上听课主要涉及民、商事方面的,现场的三天培训。通过培训,从中学习了不少专业律师的工作方法和业务知识,为自己的成长起到了良好的帮助作用。

  三、工作中的不足。

  过去一年的工作使我用细致、认真负责的办案态度,熟练的办案技巧和高尚的职业道德不仅赢得了委托人的信任和感激,还形成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同时我也深刻体会到自己知识不足,特别对一些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不够了解,在办案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技能少的欠缺,比如庭审中的一些发问技巧和庭审应变能力。同时,对除法律领域的书籍涉及不足,阅读量不够,导致视野不开阔,今后我将再接再厉,进一步钻研法律业务,为社会提供更为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述职报告3尊敬的局、律协领导:

  我叫____,系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的一名执业律师。经过上一年来的工作,为我在2015度奠定了执业基础,但是我亦体味到作为一名社会主义事业的法律工作者的神圣使命和艰辛,感受到了来的愉悦之甘甜和不令人满意的缠诉之苦涩。针对2015年度的执业情况,作出如下述职望各位领导给予批评和指正:

  一、思想政治及律师道德纪律方面

  作为一名律师,爱岗敬业,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目标,构建和谐社会为最终目的,就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首要任务。在执业中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一年来,我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在业务活动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尽职尽责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努力满足当事人的正当要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同行律师、法律工作者之间互相尊重,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在从业过程中,不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积极履行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为无能力交纳费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不采用挑讼的方式扩大业务;不私自向委托人收取报酬和礼品或者其他费用;坚决与律所保持一致,努力提高自身良好的职业素质和修养。

  二、业务工作方面

  一年来的工作,检验了我多年来法律知识、法学理论的认知水平和厚度。

  首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难处不求人。律师所要面对的问题是较为纠结的法律疑难杂症;所要面对的对象一般是走投无路、万念俱灭、心灰意冷深陷错综复杂矛盾中的当事人,接案时,通过交谈,要弄清楚当事人对本案期许程度。如果其期许值太高,要求太过分,那么就要慎之又慎的对待本案的接与不接的问题。充分交流沟通,主要是做到初步了解案情。此时律师先要把当事人倾向性的描述从案情中剥离出来,尽量客观真实的复原案件。之后,要理性的向当事人分析案情,谨慎的解读相关法律规定。一旦遇到当事人要求你对案件本身作出预测时,我的建议是不向当事人作出预测。

  其次,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既然受理了案件,就要竭尽所能的去办理案件。积极的进行__,认真的研究案情,在尊重案件事实的前提下,尽可能多查阅相关案例等材料,尽可能穷尽开庭时候的复杂局面,多次多轮的论证并整理出的案件或辩护思路,为开庭作足准备,尽可能做到有备无患。

  最后,办案件决不能办得:为人解忧自惹忧。故此,这一环节最容易忽视,但最重要。总结案件,可知办案得失,有利于提高业务水平;善后当事人,旨在息诉止怨,有利于和谐稳定。

  律师述职报告4日月既往,不可复追。____年如白马过隙,转瞬即将过去。作为一名专职执业律师和民革党员,本年度始终围绕着为社会服务等工作要点,坚持对公平、正义的信仰与追求,不断提高承办案件的质量和水平,展示了年青民革党员的时代风采,树立了当代民革党员对人民无限忠诚,对社会甘于奉献的崭新形象,得到了各级司法机关与业务单位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得到了业内同仁的广泛赞誉。

  一、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日常工作中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和法律专业知识,重新制定、建立了律所工作制度,健全了所内各项规章,加强对所内工作人员的管理,将执业风险从源头化解。

  2、积极参加社会活动,为职能机关献言献策,充分履行社会责任。

  我深知:人民律师为人民是律师工作的基本要求;民革党员更应充分履行社会责任,为执政党献言献策,这不仅是权利行使还是放弃的问题,而且是工作作风是否务实的问题。

  ____年____月底,在省政法委巡视组、省高级法院督查组和市中级法院党组的座谈邀请下,围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就自己办理案件中和社会调查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向法院系统提出了中肯的批评和建议。座谈会后不但所提的13条批评和建议全部被采纳,并且促进法院队伍整改,充分发挥了民革律师的职能作用。

  针对现实中群众到法院立案难的问题,积极通过各种途径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在今年8月中旬和10月中旬,主动放弃多起收费可观的案件,与市中级法院及市法律援助中心联合开展面向群众提供法律帮助的社会活动,带领所内年轻律师走进市中级法院立案庭,为涉法涉诉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工作,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此外,对于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焦点问题,向多家职能部门发出法律意见书,以便促使问题得以解决。

  3、踏实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帮助弱势群体解决实际涉法问题。

  在本市发生的一起特大拐骗杀害儿童案件中,犯罪分子无力赔偿受害人损失,而受害人家属也因经济困难无力缴纳诉讼费用而无法向其他责任部门主张救济权。通过提供有效法律援助,最终帮助受害人家属解决了问题,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有效帮助,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

  二、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1.工作视野不够开阔。2.工作细节考虑不周,工作方法有待提高。3、组织、沟通能力上还有欠缺

  总之,为社会、为公众服务是律师和民革党员的永恒工作主题。今后要积极查找自己在执业理念、业务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差距与不足,努力实现每经办、处理一起法律事务均取得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最后,祝大家在各自岗位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努力为法治建设事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做出新的贡献。

  律师述职报告5在上一年度的执业过程中,本人对国家和人民对律师行业的要求高度保持一致,在市司法局和市律协的领导下,认真、谨慎的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要求自己,始终认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撼和执业纪律,忠实展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业务上也取得了些许成就,律师业务也有了新的发展,现分项总结如下:

  一、不断加强思想建设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以及《律师执业规范》,遵守各级司法机关的规章制度,认真展行律师协会的章程,履行会员的义务,遵守律师事务所所内的各项管理制度,敬业爱岗、廉洁自律、文明执业,认真展行工作职责,全心全意的做好法律服务工作,树立品牌服务形象,坚守执业理念,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认真学习,严于律己。不断进行知识更新,并积极参加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举办的业务技能学习与职业道德培训,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和专业素养。

  二、认真参与公益法律援助活动

  本人积极投身于普法工作,根据普法工作目标和要求,在法制宣传日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坚持说理释法,耐心解释,努力营造良好法制环境,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并结合工作实际,探索普法工作的新 方法、新路子,采用到企业开展调研、开办普法课和专题法律讲座等多种形普法,取得了良好的实际效果。

  在热心公益、服务百姓的活动中,本人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热心 解答百姓所关心的法律问题。在当今法治社会的背景下,社会群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公众及律师行业能够在这样互相交流过程中相得益彰,一方面满足了公众的法律需求,另一方面律师工作也能够通过接地气的方式是自己的工作得到深入和沉淀,对于促进两个文明建设 和社会和谐稳定尽了自己的一份力。

  三、努力提高业务水平与技能

  过去的一年,通过大量办理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办案方式取 得很大突破,用非诉讼方式解决诉讼问题,既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又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及时息讼解纷,促进了当事人的和解,增进了社 会和谐。本人无论是民事、刑事辩护,还是非诉讼业务,都能够恪尽职守。作为企业法律顾问,认真为顾问单位解答实际法律问题、及时提出法律意见,为顾问单位提供了优质服务。

  回顾本人所接受的各类案件和所提供的各类法律服务,本人兢兢 业业,扎扎实实,每一个案子鄯尽心尽力,做到当事入满意,自己心里安然踏实。取得了较好的经济、社会的双重效益。为维护社会稳定, 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国家、集体及公民的合法财产等均做出了自己应尽的贡献。与时俱述,拓展新的业务领域,积极开拓案源,努力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当事人服务。

  四、遵守律师职业职业道德职业纪律

  法律法规培训心得体会篇3

  对基层法官素质提升、司法能力推进的阻抗,主要有以下七个层面:

  1观念层面。首先,我国传统中的国家行为一体化观念视司法为大一统的“官治”的一部分,司法行政合一模式使司法成为行政首脑贯彻政治意愿和道德原则的堂皇手段,司法的存在始终没有实现从工具到价值的转变,其政治附属地位在人们心目中根深蒂固。在司法权成为国家行政权力的延伸时,任何纠纷事实上都会由强大的行政力量加以解决同时又披以司法的外在形式如在行政干预下形成的法院判决,司法人员素质的决定意义微乎其微,因而也就不可能造就卓越的司法队伍。其次,近代以来对大陆国家体系的移植使我国得以完好无损地保留了演绎适法的思维方式。大陆法系国家严密周至的成文法严格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使其身份获得独立的同时其思维的自治却受到相当的限制。法官成了法律规范体系下纯粹的实证主义者,无法能动地适应生活的变化和引领法律的价值走向,其职业素质也因个性和创造思维的受限而无法产生质的飞跃。大陆法系国家推行成文法的目的,在于防止因法官滥权擅断而危害其民主基础。传统政治观念也排斥法官的独立,以免造成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对峙而导致既有政治系统的失衡,这一点与大陆国家对法官活动方式和限度的预设有某种形式上的一致性。因此大陆法的规范体系移植到中国以后,中国法官虽然获得了身份上的标志,其实质地位并未有根本改变,这也是制约法官队伍素质改善的一个重要因素。

  2社会层面。基层社会特别是广大中具有丰富个性的、尚未格式化的、并因此难以规则化方式处理的现实世界。与上一级法官最大的差异是,基层法官每天都会直接面对大量的具体案件。中国社会在某种程度上仍是一个传统文化烙印很深的乡土社会,是各种民风、民俗、乡规、民约交织之处,也是基层法官所处的特殊社会背景。民间朴素的思维方式常与法治的价值取向不相统一,民众多是关注司法的结果,而对裁判过程、理由并不在意。社会稳定需要司法保障,司法权的行使也需民众理解和支持,置身于现实社会进行司法的基层法官与社会的联系最为直接、密切,若脱离社会远离民众,会使基层法院失去安身立命之本。诸如损害赔偿、离婚、借贷、宅基地等类型案件,这些类型案件标的小、琐碎,且绝大多数发生于熟人、亲戚之间,无法或很难获得真实可信的公文化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对诉讼非常陌生,没有受过专门的法律,其法律思维或是残缺的,或是道德化的,或是感性的,和司法的理性思考可能存在一定偏离。他们既不认为收集证据是自己份内的事情,也不太知道应该怎样去收集证据和应该收集哪些证据对自己有利,同时也更不能接受自己有证据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而成为“失权证据”,而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当事人非常重要,不仅有物质利益,且有精神利益如第三者介入导致家庭破裂,一方有“无法在村子里活下去”的感觉。因此,许多现实中审判机关认为很公正的裁判,老百姓却接受不了。在这种法律语境下,基层法官不仅要掌握法律发现、法律推理、法律解释、价值衡量、漏洞补充以及法律论证等法律思维方式,还要考量公共政策、社情民意、民风民俗等各种因素,平衡各种权利冲突和利益碰撞,解纷止争,息事宁人有时可能牺牲程序或实体规则的制约和困扰。主要有以下思路:

  第一,“三果合一”的思路。基层法官都希望所办案件圆满解决。即双方当事人对判决或调解结果都比较满意或至少是能够接受,不就判决上诉。从主体需求的角度而言,人们对诉讼的期望或者说需要不仅是获得最终的胜诉,更希望获得一个“满意”的判决。“满意”的判决更看重从心理或行动上解决纠纷,即确保纠纷解决过程的形式合理性。因此,当事人及公众从心理层面“服判”,就显得十分重要了。所以,基层法官考虑受众的时候应更多地限于当事人、特定公众和上级法院,目的则基本限定于如何将案件处理正确,如何使得自己的判决更经得起上诉法院的终审及当事人“满意”足矣。,在基层社会存在一种特殊司法效果倒流现象,有时,即使是为了平息上诉人对裁决结果不满,了结案件,上诉审法官有时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如赔偿金额或欠款额度这样的做出没有充分法律理由甚至没有任何理由的改判。只要案件被改判或发回,不论原因如何,基层法院年终案件考核就受到限制,原承办人就被取消评先资格或扣发其奖金。更为严重的是,把改判或发回重审作为衡量基层法官原承办人素质能力与司法认知能力的基本评价标准。

  第二,“多、快、好、省”的思路。就是指诉讼效率高、省时省力、结案质量高,原因有二:一是制度上的。法院领导通过办案数量、质量来展示衡量一个法官的能力高低及水平大小,至少目前一些法院办案数量一直与法官的“升迁”及“效益”挂钩。二是人性化的。日而复始的大量的、琐碎的、类型极为相似的案件,对于基层法院来讲,很容易产生一种单调的、重复的、机械的感觉。没有什么理由可以促使他们提高自己的司法知识、逻辑推理等法学去,所以,基层法官都会用“多、快、好、省”的方法减少投资成本、罢纷止争。而当事人更为关心的甚至仅仅关心的只是案件结果判决主文,而不是案件事实或法律适用无论是程序法或是实体法。所以,基层法官对法律的关注,主要是行为的正当化及判决结果的实现。究其原因,法律的正当化至少起到两个层面的作用。一是这种法律的正当化被用来对双方当事人施加某种象征性的压力,充分考虑老百姓对“法”的传统符号理解主要理解为刑罚或“法”同国家暴力紧密联系即具有国家强制力,以此增强法官调解或裁判的威权,促成裁判文书的实际履行。二是,通过法律正当化来实现自我保护,无论是针对当事人对裁判的不满,还是针对上一级法院更为挑剔的法律审眼光。

  3规则层面。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的良性循环,必须靠法治予以规范调整,构建和谐社会更需要规则之治,不成规矩不成方圆,司法审判更是为法律则所调整、规范。法官之所以有权解决纠纷,首先主要来源于他她们在现代国家的政治制度中的以及附着与这一职位的授权。法官已经主要不是内在于其所在社区的治理机构的一部分,而主要是现代国家的法理型统治机器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权利和合法性主要来源是国家垄断了暴力的使用,并以暴力作为最后支撑保证现代法官行使其解决纠纷的职能。如果现代法官不按照或无法按照这个法理型统治国家机器的要求运作,不按照规则行事,那么他她们的这种权利身份、利益就可能丧失或被剥夺。然而,法官并不是通常的、简单的协调员、解纷机器。国家并没有赋予法官以一切他她认为便利和必要的手段来解决纠纷的权力,而是要求他她们作为现代国家机器的一员,以某些被立法认定是现代化、规则化、理性化、系统化的合法方式程序规则和实体规则,依据规则、秩序来解决纠纷。否则,他她的法官职务或法官权力也会被剥夺。正是在这些因素、困惑引导和制约下,基层法官以自己的现实能力和素质运用自己现有的、掌握的一些基本的技术、知识、技巧来处理、解决具有浓厚乡土文化积淀的各种冲突与纠纷。

  4经验层面。如果仅仅从目前公布出来的裁判文书来看,基层法官素质能力确实有待提高,尤其是论证能力很弱。但是根据我们在基层法院的工作经历及互相评查一审卷来看,这一判断似乎很难成立。中国法院内保存的案件卷宗内,除了正式的判决书副本外,都有一份结案报告。这份报告对案件处理都有详细的介绍,有比较详细的关于裁判理由的分析论证。就我经历过的、看过的结案报告来看,即使是文化、业务水平相对说来比较低的基层法院法官实际具有的分析论证能力要比根据已公布的裁判文书推断他们具有的能力要强的多。各级法官基层法官每年一次判决书评比及最高法院每年在各种刊物上公布的裁判书已证实了这一点。非不能也,乃不为也。他们也许还比不上英美法官甚至欧陆法官,但他们的能力可能远远超过界对其现有实际能力的估计和判断。这也就进一步支持了面前的分析和判断得出的结论,中国法官在公开发表的判决书中表现出来的“分析判断不足”不是一个法官的个人能力问题,而是制度使然。但是千万不要以为这一发现仅仅是对法学理论界之判断的一个批评。应当说,这其实也是对法学理论界对法官素质及能力提升之要求的一个支持。假如我们的法官有足够的能力进行细致分析判断,那么提高基层法官的基本素质及司法能力就不是一个不切实际的幻想。这种追求不仅是应当的,而且是可能的。

  5管理层面。中国司法制度从总体上来看,毕竟还是属欧陆法传统的国家性质,是以制定法为主的国家。中国社会一方面在如何解决分歧求得一致的程序性价值之分享不够。中国法院毕竟是近代的衙门中分离出来的,威权主义的色彩比较浓厚。尽管法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官员,其管理仍受“公务员法”的约束,但是,用“我说你听”的方式、行政的方式、命令的方式、决断的方式处理纠纷还是为许多法官接受,并认为是天经地义的,理所当然的。他们不仅是不大会说理,他们更不大习惯说理,因而,其司法能力注定偏低。另一方面,中国的法院和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在中国社会中的地位也比欧陆法院和法官在他们社会中的地位更低。不仅司法独立的传统不够,而且司法机构内部的行政色彩相当浓重。法院的外部行政化除了其在设置上影随行政区划外,主要指因其在财政和人事方面受制于地方行政,而不得不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地方行政外在的“政策配合”和人员接收站,造成法官来源的多元化和非专业化,阻滞了法官改善的步伐。所以法院和法官往往会受到来自各方的各种形式的干预,包括内部的层层审批,包括社会中波动的舆论干扰,包括地方各职能部门的干预。例如:某甲诉某乙一案,经查乙下属公司丙成立时,其注册资金300万元,由其主管部门乙拨付,但乙只拨付30万元。丙在经营中欠甲40万元,后又查明丙将其注册资金变更为50万元。法院依据事实确认丙给付甲货款40万元,乙在注册资金不足差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因乙为政府某职能部门,由于其干涉,经多次协调该案至今未果。在这样一种环境中,坦白地说,至少有一些时候,说理论证在法官看来是没有意义的。如果论证的结果是如此,但如果当地政府或是院长要你得出另一种判决哪怕是这些要求并不错误,也并非徇私枉法,仅仅是由于认识不一致——而这是常有的,或者是社会民情或大众传媒普遍要求法官这样做,那么法官有什么可能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论证呢﹖司法能力如何体现呢﹖要对这样的案件作出某种法理上的正当性论证,只能是自欺欺人。

  6培训方向层面。关于法官的培训,应按对象不同区别对待。对已进入法院的大学生来讲,应增加职业道德,尤其是司法技能的培训;而对已任法官来讲,应在巩固其法律知识基础上,培养其职业道德,尤其是重点应培养其司法技能和司法方法。但是,目前法官培训,出现三个极端。第一个极端。一是法学理论界包括法学院校高等教育中法律专业教育的教育,只停留在理论知识的灌输上,更多的还是一种知识传授,不注重司法技能的培训,对司法方法的培训也是一带而过,缺乏系统的理论和整体素质的培养,大学毕业生按现有规定30岁之前即可成为最高司法机关的正式法官,相对于法官这一特殊职业而言,其本身的社会阅历和经验与其所担负的重任显然不协调。二是实务界的法院系统内培训,也停留在法学知识浅层次的培训上,对职业道德、司法技能及司法方法等技能、技术,不进行任何培训,这不能不说法官的培训已陷入一个误区。第二个极端,在目前中国法官培训上,一提到培训,就知道是请高等学府的教授或知名法学理论家进行法学知识的传授,或者是聘请最高法院的学者型法官对下级法院的法官进行“司法解释式”的灌输,但是没有任何一个培训的老师是从基层法官挑选,为什么不能让基层法官走上演讲台,把其长期积累的带有乡土氛围的文化、知识、司法技能传授给其他法官呢﹖特别是基层法官,通过调处基层社会各种冲突时,独创的技术、知识、技能是书本上没有的,高级法院以上法官也不可能具有的,甚至没有经历过的。第三个极端,目前的最高法院举行法官培训,与当前要求提高法官司法能力存在冲突。一是主体的培训。最高法院每一次举行的培训,主要对象均是高级法院以上法官,中级法院以上法官有资格的也寥寥无几,从现实看,目前教育的对象主要限于在地市级法院以上任职的法官,基层法院法官是根本不可能得到培训的。其接受教育培训的法定权利却得不到真正落实,这与他们所承担繁重工作应加快知识更新的客观需要不相适应。二是培训内容,基本上都是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对已颁布实施后在实践中产生疑异的或是与当前经济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不举行培训,不进行统一思想,出现相同类型的案件,产生不同结果,民众对法律是否“公正”产生合理性怀疑。三是培训顺序。一般都是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参与人或起草人,讲授给各高级法院有关人员,然后由各高级法院受益人传授给各中级法院听课人员,然后由中级法院受益人传授给各基层法院包括基层法庭人员。这种培训制度弊端为基层法院的法官不可能也绝对不可能有机会聆听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起草人或参与人对法律知识的传授,基层法官得到的知识都是经过二道工序一是起草人或参与人传授给省高院有关人员再传授到中级法院有关人员,再到基层法院有关人员,这样受益人基层法官难免产生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误解,由于传授人员的知识、水平、能力的局限性,可能将立法本意、字面涵义误听、误解、误传、误导,因此,受益人得到传授的知识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可能不相一致,加上已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制定机关又不能及时作出统一的解释,因此,造成法律的适用不统一,致使案件处理结果也可能出现矛盾或相反的后果。四是培训、模式相对滞后。表现在功利性太强,学历教育重及格拿文凭,没有突击能力培训。五,培训、教育方式缺乏活力,古板的学院方式课堂教学占主要比例,教材由全国统一编定,没有结合基层实际,不突出岗前、任职、晋级、续职资格培训,不重视传授方法论和相关专业知识,不注重技能培训,“高分低能”成为一种教育通病。因此,法官的培训应是多维的、多视角的,应引起法律院校及法院高层次决策机构的重视。

  7准入制度层面。关于初任法官的资格,《法官法》第9条、第12条作出明确规定。从制订的标准中可以看出,法官的学历较低。尤其是允许非法律专业的毕业生进入法官队伍,这显然是混淆了法律教育与其他类型教育的区别,拥有其他专业的学位并不必然具有法律知识。所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规定更多的是流于形式,没有一个客观的衡量标准,不具有可操作性,是为大量不具备法律素养的人进入法院系统开了方便之门。另外,我国法院院长、副院长应从法官和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选任。显然,“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又为不具备法律知识与学历的人员进入法官队伍敞开了大门,且是担任法院领导职务,真可谓法院准入制度的误区。

  基层法官素质能力之提升

  提高基层法官素质及司法能力,在现有的司法环境下,从不同层面有不同路径。综合不同的视角,其主要途径有以下几种:

  1制度层面之提升。由于和现实的原因,我国的司法体制内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不仅在外部即机构设置和人员构成上依附于行政机关,司法管辖区域与行政区划完全一致,法院的人、财、物供应也统统仰赖于地方行政,司法权运作中的类似行政化趋向,使法院的司法活动丧失了基本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司法权威面临着质疑,产生广泛的司法信任危机。因此,希望通过相关制度的调整和构建,逐渐淡化法院管理体制中的行政化色彩,而建立司法相对独立于行政的法院管理体制。

  第一,应取消法官管理行政模式。我国尽管有法官法,且已修订,但是,法官法如形同虚设,法官管理仍然行政化,其一,虽然法官各有等级,但是没有任何价值,图有虚名,法官个人能力、水平、利益与法官等级无任何缘源;其二,法官级别仍然套用行政所谓“科员、副科、正科……”等行政级别,行政级别与法官本人利益息息相关,而法官的行政化级别待遇则造成了人才流动的功利性。优秀人才对中高级以上法院趋之若鹜,而设置在审判第一线的基层法院被漠然置之,出现“人才稀缺”现象,了法院素质的均衡分布。而今年年初出台公务员法,与法官法应该是同级的,尽管法官不属公务员,但是法官必须受公务员法的约束。这可以说是“一法笑一法”。就会使《法官法》无法以法律的方式运作,而成为无法之法。法官管理行政化,法官实行“干部”制与现代司法理念格格不入,违反司法独立原则,法院内部大量官职的配备,起到了一个误导性符号的作用,法官管理“干部”化造成责任不清,案件质量不高,效率低下,在一定程度上破坏法院裁决的终局性。因此,对法官“干部”管理模式必须改革,严格按照法官法的规定,对法官进行管理、使用,取消法官行政级别,使用法官等级制。法官级别应当与法官的审判实绩、业务水平、工作年限有关。建立起上一级法官从下一级法官中晋升的机制,但审判业绩突出的可以越级晋升。建立职务晋升与级别晋升相配合的机制。级别晋升一般不改变其原有的职务,实行年资制,在法官服务一定年限后自动晋升,这样可以保证法官地位的迁升不受外界干扰,使其潜心审判业务的提升,对法官是一种保障。

  第二,严格法官准入,建立法官遴选制。

  一是提高初任法官条件。修改后的法官法正式明确初任法官的任职资格与工作年限,规定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同时提高司法考试报名条件,由原来的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提高到本科。由于法官这一特殊职业而言,其本身的阅历和经验与其所担负的重任应该协调一致,因此,应考虑适当提高资历年限,在“两考一培训”的基础上,严格资格考试的后续选拔标准和锻炼期限。结合最高院提出“两考一培”设想,通过司法考试之后,应经过3—5年的法律工作实习,期间,每年应向省院考核部门提交实习报告并完成相应司法调研任务,期满合格后,参加由省院考核中心举办的岗位职业考试,重点考核法律实际运用能力及从事法官职业的适职性,通过者被授予候选法官资格,经国家法官学院或省一级法官学院培训,待届满考核合格,视各地法官缺额情况报权力机关正式任命法官。

  二是权力机关设立正式的法官选任机构、规范选任法官的程序、条件,将人大对法官的任命落实到实处。

  考虑到现实国情及体制改革的渐进性,法官提名的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逐步过渡的改革方案。当前可考虑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任命和提请任命法官在履行干部管理程序和法律任命程序前,报上一级法院审核,报最高院备案。由此过渡到地方各级法院的院长、法官人选由高级法院提名推荐,再由享有提名权的法院的同级权力机关予以任命。

  三是建立法官逐级选拔制。

  上级法院的法官缺额逐步做到从下级法院择优选任。从而保证法官在进入上一级法院时能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司法经验适应更广阔的社会视野和更高层次的法制把握。逐级选任后的基层法院法官缺额由被任命的初任法官填补。

  2知识层面之提升。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包括法官在内的法律职业群体准入门槛。应该说,这是提高法官整体素质的重要一步,也是培养高素质职业化法官队伍的必然趋势。但是由于全国区域与文化的巨大差异及不平衡,特别是基层社会经济、文化差异更突出,使得统一的法官准入制度在短期内有效提高法官素质面临很大困难。 (下转第20页)(上接第47页)因此,加强对法院在职人员的职业培训和继续是提高法官素质的一个重要举措。

  第一,应建立基础培训。法官法及《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对此也作了规定,但是培训力度、培训人员层次不够,全国各地培训对象仍为中级法院以上法官,而基层法官由于审判任务繁重,培训名额的限制很少有机会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法律业务和培训,迫切需要知识学习和更新,因此,应侧重基层法官知识水平、职业道德、审判技能、司法方法的培训,加大基层法官的培训力度。

  最高法院每年应举行不少于两次的法官培训。应尽量减少中间环节,由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参与人或起草人直接到某一个省法官培训中心,进行传授讲解,举办培训班,且培训主体应侧重于基层法官。培训方法程序为,不需要经过省高院一级的“二传手”,减少中间环节,这样受益人可以直接获悉第一手的信息,理解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及其字面含义。除此之外,最高院还应对已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在审判实践中新出现的,或法律法规有漏洞,或出现与现实环境有冲突时,应指订统一的解释标准,贯穿于培训中去,使基层法官在适用法律、法规时有一个统一尺度,使案件处理结果不会因不同法官审理,出现不同结果,因此,法官培训的主体、法官培训的内容、法官培训的方法,是法官素质培训的基础,必须引起足够重视。

  第二,应建立灵活多样的教育培训。

  一是上级法院应指导基层法院采取各种形式加强教育培训。基层法院应针对专门的法律问题进行研讨,除此之外还应采取以考促学、以会代训的形式学习,如某法院按照季度对全院法官实行闭卷考试,考试成绩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这样以考促学,以学促用,法官素质可以慢慢提升。

  二是推行法官上下交流和挂职锻炼,促进学习交流。每年伊始,中院机关应选派业务知识强的人员到基层法院挂职,期限一年,专管办案,提高了基层法院办案的理念;同时,将基层法院的业务骨干上调中院学习中院的好做法、好经验,促进了上下法院的学习交流。

  第三,建立法学的培训方法。案例就是每位法官对社会的答卷。它不仅反映各种社会现象、经济发展状况、法制建设水平,而且如实地展示了法官对立法的理解、法律意识、执法精神、能力、司法技能等等,换言之,案例是法官素质的真实表现。在法官的培训中,尤其是基层法官的培训教育中,更应当注重案例的教学。案例分析是部门法法理阐释的最好途径,是提高法官,尤其是基层法官素质最简捷方法之一。从语境的角度看,案例教学法提供给教师与法官一个沟通的情景,利用这样的情景设定问题的语境,进而形成讨论、争辩的氛围,并且经历一种法律角色转换的体验,缠绵在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之间的关系中。在培训教育中,必须精心设计法律问题,巧于提问,尽量让法官多思多论,渐入案例语境。这种问题情境的设立,激发了法官的好胜心,纷纷发表自己的见解,起到了启发智力的作用,锻炼了思维的广泛性和深刻性。在问题情境的创设时,还可以从事物的反面提出。这种问题的设立,既训练了法官灵活多变的法律思维能力和知识潜移能力,又培养了创造性思维,激发了法官的好奇心,提升了法官的司法技能及定纷止争的法学的方法。培训实践证明,创设问题情境,能使法官综合自己全部的知识经验、实践经验,在头脑中形成新的暂时神经联系,组成新的认识系统,促进认识的发展。实现了培训教育的课堂语境到培训教育的社会语境的延伸。如此,在对法律语境的重要功能取得共识的基础上,全国法官培训教育应侧重案例分析、司法的方法论、司法技能和司法社会学等教育语境的构造技术,从而把法官培训教育的重点集中到法律的司法适用上,使法官在内心深处体认到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现代法治社会就是司法社会。这样,法官素质观、能力观就通过教学中介而成为一种全球化的基本理念。

  第四,应建立提倡交流互动式的培训方法。

  一是法院内部的互动式培训。目的是将单个法官的学术连接成学术共同体。可以采取专题研讨、高级论坛、经验交流等方式,形成一定的学术成果。这样不仅法官的知识水平、能力水平得到提高,而且还可以培养和形成法官学术团体,保持法官在法学领域的前沿水平。

  二是法官和法学教授的互动研讨。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每届学术论文研讨会都有不少界的参与,从获奖情况来看,法官在对法律实务问题的上具有明显的优势。在当前来说,法学教授仍然比法官在整体上具有学术上的优势,特别是在法学理论上,更具顶端优势,在交流互动式培训中,可以邀请该相关领域的法学教授参与,互相学习,也可以展示法官的研究水平;也应该鼓励法官参加各种学术研讨会,从而掌握最新的学术动态,特别是有关法学前沿方面的知识、信息。

  三是法官到法律院系承担教学课程。教学是最好的学习方法之一,因为教学远远超出了学习的高度。法官到法学院系讲课,个人自尊心必然促使其对审判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细致的研究,这是其他因素所很难达到的效果。由于法官的职业特点,他们的授课也可以为传统的原理式的教学模式注入实践性的成分,也可采取由实践性的案例分析,引申出所含法学原理,这样,必然受到法生的欢迎。由于教学活动的扩散效应,法官授课对于扭转社会尤其是法学院系对法官的不确切认识、不准确定位,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这对法学人才进法院,构建一个适度的旋转平台。

  法律法规培训心得体会篇4

  一、培训内容和主要任务

  (一)对工商系统执法干部的培训

  1、继续加强对28、29号令的培训力度,将其作为一项贯穿全年的培训工作抓紧抓好。一是着重从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的重要意义、28号令实施的必要性和指导思想、28号令的亮点等方面加强学习。二是把学习28号令与1996年实施的58号令相比较,准确把握行政处罚的权限问题、告知规定、取证程序、核审制度、行政处罚期限、涉案财物处理、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等八个方面的具体内容。三是把28号令贯彻到具体行政执法之中,要求执法人员在查处行政处罚案件时,要严格依照28号令规定的程序,开展案件的调查、审批、决定等工作。

  2、继续深入学习《物权法》。要对从事注册登记、合同管理工作的干部进行一次普遍培训,重点是学习与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注册、担保物权有关的物权法知识,以帮助其尽快领会物权法的精神实质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维护物权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3、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结合《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深入贯彻国务院《特别规定》,加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力度。进一步明确工商部门在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中担负的职责、法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利以及失职失察的责任规定,更好地履行工商部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责任。通过培训,进一步强化工商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提升工作能力和执法素质,为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4、组织开展《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培训。通过学习培训,使全体执法干部了解和掌握标准和尺度,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确保执法准确、高效,加大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力度,为20*年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创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

  5、及时开展新颁布法律法规的培训工作。各单位法制机构要密切收集《行政强制法》、《市场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新颁布、新修订法律法规规章,及时开展培训和贯彻实施工作。市局法制处应及时完成年度法规选编的编印工作,为各单位的培训学习做好教材服务。

  (二)对社会培训

  面向社会的工商法规培训工作,既要加大力度,又要注重方式方法,法规培训每年要有新内容,要有市场经营主体希望了解和应该让市场经营主体知道的内容,使培训取得实效,取得最大社会效益。在市场经营主体中树立共同创造、共同维护市场投资环境和市场经济秩序的观念。

  1、培训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市场经营主体应该了解和掌握的基本工商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行政许可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公司法、商标法、广告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等工商法律、法规及配套规章。特别要及时向市场经营主体宣传新颁布的、与其经营活动密切联系的法律法规。

  2、各单位在社会培训工作中,还应结合实际和辖区经营主体的要求,加强对国家基本经济产业政策、我市改善投资环境相关优惠服务措施、本辖区的基本工商信息和市场经营诚实信用体系及原则等内容的培训,使经营主体真正学有所得,既促进守法经营,又能帮助他们改进经营管理,提升市场竞争能力。

  二、搞好法律法规培训的几点要求

  (一)抓好领导干部和法制骨干的培训。继续坚持和完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法律知识年度考试考核制度。各分县局法制机构也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本单位的领导干部学法活动。加强系统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基层各工商所队法制监督员的培训。由市局法制处牵头,采取专题培训的方式,对系统法制骨干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案件核审、执法程序及执法文书使用的集中培训,提高法制骨干的综合素质和执法监督技能。

  (二)集中时间开展对系统全体干部法规全员培训。既要对新颁布法律法规进行学习,也要根据20*年的工作重点,有选择、有针对性的进行学习。既要选择适当的时机集中培训,又要将培训贯穿全年始终,贯穿监管和执法的全过程。特别是要抓好春训,市局将在一季度末,以书面考试的形式检查春训效果。每个执法干部集中学习培训时间全年累计不少于40学时。

  (三)继续完善科学高效的培训考核机制。各单位在培训工作中,应以人为本、因材施教、按需培训,使干部法规培训区分不同层次、照顾不同需要,最大限度的发挥培训工作的效能。市局法制处牵头,其他处室配合,继续完善工商法规考试题库,作为检查和考试备用,以促进各单位的培训和学习。

  (四)已废止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要明确不能再用。要充分学习掌握利用现有法律法规处理以往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处理的案件。

  法律法规培训心得体会篇5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市、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增强全县广大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加快推进我县依法行政进程,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经过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县行政干部学校的精心组织与安排,全县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培训班于今天正式开班了。参加这次培训学习的有各乡镇和各部门负责同志以及其他行政执法人员共计250多人。下面,我就搞好这次培训,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按照国务院、省、市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我县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取得了明显成效,行政执法体制逐步理顺,政府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广大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不断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有了新的提高。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县依法行政的水平与新形势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是:部分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体制还没有完全理顺,个别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偏低,依法行政的观念还比较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上述问题的存在,已严重影响到全县依法行政工作和政府法制建设的顺利开展。为此,各乡镇、各部门一定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出发,切实增强搞好依法行政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执法工作进程。

  一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新时期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任务。目前,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凸现了我们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方面的明显差距。因此,我们只有通过推进依法行政进程,逐步建立起依法化解各种矛盾的体制和机制,才能在民主法制的基础上构建和谐社会,才能用法律手段不断规范政府行为,从而形成社会各阶层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

  二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能力的有效途径。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是党执政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改革发展处于关键阶段,国际环境复杂多变,市场化进程逐步加快,改革触及深层次问题,体制创新进入攻坚阶段,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难度加大,人民群众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对政府依法履行职能、提高行政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权限,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责,才能有效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不断提高驾驭各种复杂局面的能力,才能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搞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建设法治政府,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依法治国要求国家是法治国家,社会是法治社会,政府是法治政府。我国行政机关负责实施大部分法律法规,政府必须带头守法、严格执法。建设法治政府,就是为了使行政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做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防止行政权力的缺失和滥用,带动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这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强化学习,提高能力,真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

  近年来,我们通过对《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仍然不能很好地适应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因此,通过这次培训,我们一定要着力提高以下三种能力:

  一是要着力提高对法律法规条文的学习理解能力。在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新形势下,作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经常结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学习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尤其是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对于开展好行政执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在这次培训中,我们一定要全面掌握学习法律法规的方法和技巧,努力在提高学习质量上下工夫,深刻领会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切实提高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法律法规的能力和水平,不断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要着力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分析判断能力。对具体违法行为的分析判断准确与否,不仅能够体现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的高低,也关系到行政处罚工作的顺利开展。作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不但要具备对法律法规条文的学习和理解能力,而且还要具有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分析判断能力,这是搞好依法行政工作的关键。但是,当前我县个别行政执法人员对具体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分析判断能力还比较低,不能很好地根据行政处罚相对人受罚性违法行为的事实作出准确的判断,在确定被行政处罚主体时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通过这次培训,我们要切实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分析判断能力,不断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是要着力提高对行政处罚文书的制作和运行能力。行政处罚文书的制作和运行贯穿于整个行政处罚工作的全过程。目前,我县部分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处罚文书的制作能力与工作需求还有很大差距,主要是由于思想上重视不够,导致文书的制作和运行不规范。因此,通过这次培训,要切实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意识,不断丰富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处罚文书的制作和运行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需求,才能为广大群众提供高效、公正和优质的法律服务。

  三、加强领导,科学安排,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这次培训,得到了省、市法制部门的大力支持,县政府也高度重视。各乡镇、各部门必须加强领导,靠实责任,切实把培训抓紧抓好,按照培训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培训任务。为了确保培训质量,具体要做到以下三点:

  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办、县政府法制办、县行政干部学校要切实负起责任,精心组织,科学安排,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扎扎实实搞好这次培训工作,防止培训走过场,确保培训质量。要严格培训纪律,严格考核,培训后经考试合格方可颁发执法证件,对没有参加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坚决不予颁证,并不准上岗执法。对培训期间不按时参加培训、无故旷课的要取消考试资格。各乡镇和各部门要全力组织,周密部署,真正做到领导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经费到位“四个到位”,确保培训工作顺利进行。

  二是要严格学习纪律。严格的纪律是学习培训取得效果的保证。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县行政干部学校围绕本期培训班的主题,对培训内容进行了精心准备。希望大家以良好的精神状态,投入到这次培训中来。要正确处理好培训和工作的关系,真正把培训和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合理安排好自己负责的各项工作,珍惜为期不长的培训时间,珍惜每一次的授课内容,真正做到静下心,钻下去,使这次培训学有所得,学有所获。具体要做到学习时间、培训内容、培训质量三个保证,确保这次学习培训的严肃性和实效性。

  法律法规培训心得体会篇6

  在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和省、市工商局的正确领导下,我局“四五”普法工作取得了重要成果,涌现了一批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去年,**县工商局被省局评为“全省工商系统依法行政先进单位”称号。工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法律意识、法律素质近年来有了明显提高。广大经营者、消费者守法意识、法律知识得到了增强。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工作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化解行政争议、行政矛盾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按照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和省、市工商局的要求和部署,以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核心,全面落实“五五”普法的目标任务,努力打造“法治工商”,我局的“五五”普法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条块结合”的原则,正在有序扎实推进。现将有关工作汇报如下:

  一、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普法工作的认识。

  认真学习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监管观,按照省、市工商局和县政府“五五”普法的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全面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法治化管理水平,提高执法干部人员依法执法能力,提高经营者法律意识和守法生产经营能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社会环境,保障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通过深入扎实的“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提高全县工商系统干部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能力,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指导等执法行为符合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营造执法行为文明、规范氛围,使行政执法责任制得到进一步落实,法治工商的机制建设日趋完善。力争通过“五五”普法宣传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和经营者、消费者的法律意识、知识在“四五”普法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建立领导机构,健全制度,明确职责,确保“五五”普法工作顺利开展。

  “五五”普法工作是我局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普法工作可以更好地化解行政争议和行政矛盾,所以我局把“五五”普法目标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一是县局成立池运金局长任组长的“五五”普法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全局的普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科,具体承担普法工作日常事务。各工商所设兼职法制员一名,负责案件核审、法律宣传等工作。二是明确分工,各负其职。县局印发了《**县工商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工作规划》,并分年度制定普法工作要点予以推进我局的普法工作。由于工商部门涉及工商法律、法规、规章多,又面对大量经营者和消费者,所以我局年初制定普法要点时,将普通法由法规科负责牵头宣传和培训;特别法由各业务科室承担宣传培训。

  三、强化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学习培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能力。

  组织全体工商干部学习宣传宪法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性、根本性的重点工作,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方针和政策,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培育全局工商干部、职工民主法制观念、爱国意识和国家安全统一意识。主要是:

  (一)参加市局组织的中层干部培训班。今年市工商局在市委党校组织举办“走进矛盾,攻坚破难”培训,我局参训人员40人。学习了《公司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参训人员通过培训,在政治素质、业务知识、心理健康、公务礼仪等方面有了较大提高。

  (二)参加市局业务知识竞赛。今年8月份县局组织注册核准员参加了市局组织的《合伙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知识竞赛。县局取得集体、个人一等奖。提高了全体执法人员学法、懂法、用法的能力和自觉性。

  (三)制定计划,以干部自学为主,聘请老师讲授为辅,认真学习《干部法律知识读本》和相关法律知识。县局印发了2006、2007年度《县工商局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全局干部参加县人事局组织的国家公务员培训考试,参考率达100%。

  (四)处罚与教育并举,普法宣传寓处罚之中。按照“攻大奸、戒小过”,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执法理念。2006年至今,我局查处违法违章案件900多件,每年查处的案件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从一个方面说明通过普法宣传教育,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在增强,“攻大奸、戒小过”,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执法理念得到贯彻落实。

  通过上述一系列各种形式的培训、学习,全局干部的法律素质得到进一步提升。

  四、工商、个私协会、消保委齐心协力共抓“五五”普法对外宣传教育工作。

  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对民营企业经营者、管理者和个私民营企业从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其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一直以来作为工商、协会的重要工作。对消费者的消费观念培训也越来越重视。

  (一)举办专业讲座,普及法律知识。去年以来,工商与协会共同举办《合同法》、《商标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合伙

  企业法》、《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等法律法规培训。据不完全统计,去年以来共举办各类讲座培训28期,参加人员达到3600人。今年9月,县个协组织个民企业工会参加了县总工会开展的《劳动合同法》知识竞赛,100家企业参加了这次竞赛活动。近二年我局、协会组织的各类培训,参训人员多,受训面广,讲座培训形式多样,内容新。我局“五五”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按照五年工作规划正在逐步推进。

  (二)开展法制宣传月活动,普及法律知识。今年开展了“3。15”宣传日活动和法制宣传月活动,发送各种法律知识宣传资料近3500份,如:商标注册程序、企业设立登记事项、传销与直销的区别、消费者如何保护权益等等。

  (三)宣传《消法》,“倡导新消费理念、促进消费和谐”。县工商局、县消保委组织开展“倡导新消费理念、促进消费和谐”主题消费教育活动。消保委去年以来共组织10期《消法》宣传培训,受训消费者、经营者和维权监督员近300人,发放宣传资料近1000份。消保委为老年大学成员结合消费争议案例讲解《消法》知识,得到老年大学成员欢迎。

  各位领导,我局“五五”普法工作在县委、人大、政府和上级工商部门的领导下,正有序开展。经过二年来的普法工作,初步取得阶段性成效,但是与“五五”普法目标任务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距离。我们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

  一是继续加大对外宣传,充分发挥个协、消保委的职能,多形式、多渠道、多方法组织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法律法规培训心得体会篇7

  教育的基本功能在于育人,在于塑造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法学教育的宗旨“并非培养只会机械适用法律的工匠”,而承载着培养追求正义、知法懂法、忠于法律、廉洁自律的法律人的任务。要完成法学教育的使命,除了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以外,我认为大力加强实践教学,切实提高大学生实践能力,是高等学校坚持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协调发展,实现人才培养的根本目标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淮阴师范学院法律系在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过程中,以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应用型人才为目标,通过调整人才培养计划,在强化实践育人意识、完善实践教学环节、推进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改革实践教学内容等方面,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实践教学模式,取得了一系列实践教学改革成果。 一、强化实践育人意识,创新人才培养的思路作为一个地方性院校,注重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是学校适应社会需求而确定的一贯办学指导思想。体现在法学专业教育教学实践中,学校进一步强化了实践育人意识,不断深化实践教学改革的思路,不断创新人才培养的思路。 在我国高等法学专业教育中,以成文法典教育为基础的理论教学模式始终占主导地位,对于学生应用技能的培训,一直依附于理论教学,而理论教学又是以知识点的概念分析与讲解为重点,技能训练可有可无。这对于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是不利的。针对这种情况,学校明确提出了“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强,综合素质高、适应社会发展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强调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并重,及时调整人才培养计划,减少了理论教学的学时,增加了实践教学内容,实践教学的学分比重接近40%。我校法学专业教育的实质与特色就是应用型人才方面的训练,在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教学中,对于理论法学类型课程,如法理学、宪法学类课程,重点是加大案例教学的内容,结合真实案例,强化学生案例分析技能的训练;在应用法学类课程方面,如经济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等课程,则加强课堂外综合性实践环节的安排,如诉讼程序的安排、综合技能的演练、模拟法庭的训练等,使学生对所学法学理论知识有尽可能多的感性认知和直接应用。 重视教学研讨,是淮阴师范学院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改革工作中的一个特色。通过举办教学观摩与研讨,教师的思想认识更加统一,教师尽量避免从玄虚的角度进行空洞的概括,而是着眼于自己多年来从事法律教育、与社会进行法律交流的亲身体验,从立足现实社会中法官、检察官、公务员、律师、公司职员等涉及学生就业领域的各行业人才标准出发,从事关学生素质的细小之处入手,从可操作的技能训练方面展开,对学生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修养、团队精神、形体动作、形象设计、专业技能等多方面提出要求。 多年来的探索,使我校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的标准逐步清晰,那就是:扎实的法学知识素养、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直接的司法实践体验、全面的法学技能训练、广博的文化素质积淀。与专业实践教学环节的整体安排紧密结合,对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教学过程训练标准给予了基本的界定:每学期至少一次完整的法庭庭审感受,至少一次深入基层的法学社会调查,至少一次学以致用的专题法律辩论,至少一次面向社会的法律咨询服务,至少一次直接面对当事人的法律援助服务。 二、完善实践教学环节,拓宽技能训练的渠道 在学校强化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并重的浓厚氛围下,法学专业提出了较为完备的实践教学环节规划,并在注重实践教学环节安排的严谨要求、各环节递进发展、强化综合技能素质训练等方面形成了自身的特色。 形成了严格细致的实践教学体系。学院在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方面,通过调整人才培养计划,使专业认识实习、法学社会实践与调查、模拟法庭训练、法律咨询与法律援助、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内容,成为人才培养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每一个实践教学环节都有严格的教学大纲,执行中有严格的教学日历安排,各环节结束有严格的能力素质考评标准,形成了适应学生认识发展规律的递进式实践教学特色。这种“递进式”的特色,在实施操作时表现为内容要求的递进、学生自主实施程度的递进、技能训练标准的递进。从专业的简单认识实习到模拟实训训练再到实战训练,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在内容与形式要求上,是逐步复杂化和专业化的。深刻理解“法”的涵义,本身就需要一个知识体系与层次上的循序渐进,同时在技能培训上也受制于这种知识学习进程的安排。递进式的实践教学环节的安排,与教学内容的基础理论、部门法知识与跨学科知识素养的逐步积累,形成了一个相得益彰的认识渐进过程。 与上述递进式实践环节的安排相适应,对于各环节实践教学活动组织程度的要求也是不同的。对于专业认识实习,需要更加严密的组织安排,如安排对基层政权组织运行状况的调查了解,旁听人民法院的庭审过程等。对于模拟实训环节,其各环节的形式安排,均由学生根据所学内容自主实施,专业教师主要是对过程中所涉及的实质性内容及关键程序,给予概括性的指导,对于实训结果给予全面点评。而对于实战训练环节的安排,因为这种训练己经超出了学生专业技能训练的范围,具有了涉及具体当事人的社会影响,学院要求专业教师对于参训学生必须给予个别的、深人的专业性指导。 而毕业实习环节,类似于国外大学对于法学专业学生安排的实务训练,实际上是学生以一个“准法律人”的身份介入到法院、检察院、行政机关、法律中介机构,在运用自己的专业素养为所在单位提供专业服务的同时,实际体验实务部门的工作进程,检验自身的职业素养。通过上述各环节的递进式安排,对学生的技能训练标准逐渐加强;社会实践与调查强调更多地发现法律实施过程中问题的提出,强调结合理论学习对现实制度运作形式的直接评判,强调分析、概括、归纳思维能力的训练;模拟实训环节强调借助“模拟”,着眼“实战”,强调对法律关系的明确界定、制度条文的清晰引用等专业理论素养和法律文书的精心制作、法庭辩论技巧的熟练掌控等技能素养的训练。毕业实习实际上是对学生就业能力的全面考察,强调对学生职业素养的全面要求,我们要求学生从纪律、着装、日常行为、语气语调等多方面细小之处入手,全面接受“指导法官”(或检察官、律师、公务员等)的各方面要求。#p#分页标题#e# 注重毕业论文设计环节对学生的综合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