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左传》女性在“女儿-妻子”角色中的两难抉择
摘 要:《左传》中出现的女性既作为女儿而存在,又作为妻子以登场。当父亲宗族同丈夫宗族出现利益冲突时,是择父而从还是为妻至上,这是她们面临的两难处境。有顺应父命的郑雍姬、卢蒲姜、秦穆姬、文赢,亦有顺夫而动的怀赢、齐姜、声姜。本文在详尽描述完从父和从夫的两类女性群像后,进而探究出由于春秋礼法、先秦政治婚姻形式以及当时流行观念等原因,导致《左传》女性在两难处境中的不同抉择。
关键词:《左传》;女性;女儿;妻子
中图分类号:I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7-0001-02
《左传》中的女性人物只有150多人,约略相当于男性人物的二十分之一。由于“妇讳不出门”,只有极少数女子的姓名被保存下来。在男权话语时代,虽然仅寥寥几笔留给女性,但却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仪礼·丧服·子夏传》云:“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女性的从属地位至此在礼制和事实上被完全确立下来。
未嫁之时,作为女儿的女性必须完全顺从父亲,而结婚之后,作为妻子的女性必须依从丈夫的绝对权威。这里没有给出一种具体的行为规范:当父亲同丈夫,或者大而言之,父亲宗族同丈夫宗族产生严重的利益冲突时,女性究竟是该从父还是从夫?规则的制定者完全忽略了行为实行者是一个有着人伦情感的人。出嫁以后,女性不仅是父亲的女儿,也是丈夫的妻子,同时扮演着女儿和妻子的角色。女性作为这种二位一体角色的扮演者,在父权和夫权的激烈冲突中,实际面临着一种两难的抉择。
一、择父而从的女儿群像
《左传》中,屡屡出现远嫁之后仍不忘父母养育之恩而长怀故国之思的女性。当所嫁之国与生于斯长于斯的故国发生矛盾时,面对父亲和丈夫,她们选择了顺应父族的利益。
(一)“人尽可夫”的导演——郑雍姬
《左传·桓公十五年》:祭仲专,郑伯患之,使其婿雍纠杀之。将享诸郊。雍姬知之,谓其母曰:“父与夫孰亲?”其母曰:“人尽夫也,父一而已,胡可比也?”遂告祭仲曰:“雍氏舍其室而将享子于郊,吾惑之,以告。”祭仲杀雍纠,尸诸周氏之汪。
祭仲把持国政,不听郑伯之令。郑伯让大夫雍纠去刺杀自己的岳父,祭仲的女儿雍姬知情后,认为“人尽可夫,父一而已”,将刺杀行动告知祭仲,最后雍纠反为祭仲所杀。父亲即使于国于家有罪,他也是女儿唯一的父亲,作为国家的罪臣万死莫赎,但女儿对父亲之死却不能无动于衷。
(二)父国、夫国两难完——卢蒲姜
《左传·襄公二十八年》:卢蒲姜谓癸曰:“有事而不告我,必不捷矣。”癸告之。姜曰:“夫子愎,莫之止,将不出,我请止之。”癸曰:“诺。”十一月乙亥,尝于大公之庙,庆舍莅事。卢蒲姜告之,且止之。弗听,曰:“谁敢者!”遂如公。麻婴为尸,庆圭为上献。卢蒲癸、王何执寝戈。庆氏以其甲环公宫。陈氏、鲍氏之圉人为优。庆氏之马善惊,士皆释甲束马而饮酒,且观优,至于鱼里。栾、高、陈、鲍之徒介庆氏之甲。子尾抽桷击扉三,卢蒲癸自后刺子之,王何以戈击之,解其左肩。
大夫庆封宠信卢蒲嫳,同其妻子私通,并将女儿嫁给卢蒲嫳的哥哥卢蒲癸。卢蒲癸替被弑的齐庄公报仇,假意承欢庆氏,伺机报仇,占卜问吉凶后得到庆氏将亡的卦象。卢蒲姜在知晓此事后,去向兄弟庆舍告密,竟不为其所信,被卢蒲癸杀死。父亲庆封遂流亡吴国,在昭公四年的时,全族为楚人所灭。
(三)秦晋之好的真相——秦穆姬
《左传·僖公十五年》:穆姬闻晋侯将至,以大子荦、弘与女简、璧登台而履薪焉,使以免服衰绖逆,且告曰:“上天降灾,使我两君匪以玉帛相见,而以兴戎。若晋君朝以入,则婢子夕以死;夕以入,则朝以死。唯君裁之。”乃舍诸灵台。
秦穆姬在弟弟夷吾战败被俘后,舍身携子自焚,以威胁丈夫秦穆公:只要晋惠公进入国都,她就慷慨赴死。秦穆公只好将此事作罢。《列女传》也因此彰显秦穆姬的大义,赞称:“秦穆夫人,晋惠之姐。秦执晋君,夫人流涕,痛不能救,乃将赴死,穆公义之,遂释其弟。”可是,此前晋惠公背约弃义不借粮草予秦并击杀秦穆公时,不知秦穆姬作何感想。
(四)智请三帅的女外交家——晋文赢
《左传·僖公三十三年》:文嬴请三帅,曰:“彼实构吾二君,寡君若得而食之,不厌,君何辱讨焉!使归就戮于秦,以逞寡君之志,若何?”公许之,先轸朝。问秦囚。公曰:“夫人请之,吾舍之矣。”
《史记·晋世家》:四月,败秦师于殽,虏秦三将孟明视、西乞秫、白乙丙以归。遂墨以葬文公。文公夫人秦女,谓襄公曰:“秦欲得其三将戮之。”公许,遣之。先轸闻之,谓襄公曰:“患生矣。”轸乃追秦将。秦将渡河,已在船中,顿首谢,卒不反。
秦国战败后,晋国俘获了孟明视、西乞术、白乙丙三将,文赢向儿子辈晋襄公进言,凭借自己的智慧,三位将领顺利回国。
二、顺夫而动的妻子群像
有为父族而战的女儿,就有为夫族而战的妻子。在以“春秋笔法”见长的《左传》中,我们少见鹣鲽情深和缱绻缠绵,但生死攸关之时,她们却能助夫一臂之力。
(一)纵夫逃归的大胆女子——晋怀赢
《左传·僖公二十二年》:晋大子圉为质于秦,将逃归,谓嬴氏曰:“与子归乎?”对曰:“子,晋大子,而辱于秦,子之欲归,不亦宜乎?寡君之使婢子侍执巾栉,以固子也。従子而归,弃君命也。不敢従,亦不敢言。”遂逃归。
能将逃归故国、登临大宝之事告知妻子,说明夫妻感情很好。晋怀公想将怀赢一起带走,可怀赢不赞同,她支持丈夫的决定,但却留下不走,既不敢违拗秦穆公,也怕一起逃走目标太大,只能留下打掩护。如果怀赢同晋怀公一起逃走,也许夫妻死而同穴,也许夫荣妻贵成为一国夫人,怎么也不会沦落到再醮为妾的地步,成为晋文公九位妻妾中地位最为低下者,被赵孟称为,连儿子都没有资格立为国君。
(二)醉遣夫婿的大义之举——齐姜
《左传·僖公二十三年》:及齐,齐桓公妻之,有马二十乘,公子安之。従者以为不可。将行,谋于桑下。蚕妾在其上,以告姜氏。姜氏杀之,而谓公子曰:“子有四方之志,其闻之者吾杀之矣。”公子曰:“无之。”姜曰:’行也。怀与安,实败名。”公子不可。姜与子犯谋,醉而遣之。醒,以戈逐子犯。
晋文公一生有此齐女为妻,幸甚至哉!若重耳满足于居齐的富足安宁,没有齐姜的忠言逆耳勉乎行,春秋时期晋国就会黯然失色。《列女传》称颂:“齐姜公正,言行不息,劝勉晋文,反国无疑,公子不听,姜与犯谋,醉而载之,卒成霸基。”重耳离开齐国虽未损害齐国的利益,但时值齐孝公初立,诸侯围齐,至少在齐危难之间未同舟共济。
(三)义无反顾的释夫之行——声姜
《左传·僖公十七年》:秋,声姜以公故,会齐侯于卞。九月,公至。书曰:“至自会。”犹有诸侯之事焉,且讳之也。
鲁国灭项后,齐侯以霸主身份在卞地诸侯之会上将鲁僖公拘捕,身为齐女的声姜会见齐侯,肯定不是国中无人。声姜到底同齐侯如何谈论释放鲁僖公,今已无从得知,只是这一年九月,鲁僖公归国。对于此前僖公同楚国联盟大败齐国、占领毂地,声姜恐怕也是无可奈何。
三、两难处境中女性抉择的行为动因
在父族与夫族发生冲突时,《左传》中女性都没有听之任之。两难处境中的《左传》女性虽有不同抉择,但《列女传》对她们的节义操守都有所褒扬,诸如维护父族利益的秦穆姬,被载入《贤明传》;站在丈夫一方的齐姜和怀赢,分别被载入《贤明传》和《节义传》。两难的处境实非她们所愿见,但她们都为人女、为人妻。同样的处境,不同的抉择,究竟是什么导致了她们在行为动机上的不同指向呢?
(一)春秋礼法的约束
《礼记·昏义》:“夫礼,始于冠,本于昏,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乡、射,此
礼之大体也。”婚姻是礼之根本,结两姓之好,以繁广家族,婚姻决定了家族势力的发展。春秋时期同姓不婚,否则就是非礼。《国语·晋语四》:“同姓不婚,惧不殖也。”是女性,使原本并无联系的两个宗族有了亲属关系。在两族尚未缔结婚姻时,即使发生战争也不会有骨肉相残的悲剧,可婚姻让并无瓜葛的争议演绎成骨肉相残的战争。 “同姓不婚”让异国通婚成为了最常见的婚姻形式,进而滋生了父族同夫族产生冲突的现实土壤。
《礼记·曲礼上》:“女子许嫁,缨,非有大故不入其门。姑、姊、妹、女子,已嫁而反,兄弟弗与同席而坐,弗与同器而食。”女子出嫁后必养于深宅,不能随意出门。即使出嫁之后也不能随便与兄弟相见。《左传·僖公二十二年》记载,楚国出兵伐宋救郑后,郑文公的两位夫人在柯泽慰劳楚成王,后有君子曰:“非礼也。妇人送迎不出门,见兄弟不逾阈,戎事不迩女器。”养于深宫,所以对于父族之事所知不多,在父族同夫族发生矛盾冲突时因利乘便,选择就近救赎。
(二)春秋政治婚姻的原罪
许穆夫人曾道出春秋婚姻的实质:“古者诸侯只有女子也,所以苞萓玩弄,系援于大国也。”(《列女传·仁智传》)当时的政治婚姻或是缔结军事同盟以合力对付他国,或是小国同大国之间联姻以寻求保护,或是为了假意联姻以行杀伐之实,或是在战败之后为了解除兵威……在政治婚姻的前提下,两性之间的婚姻没有丝毫的感情基础可言。当父族同父族发生利益冲突时,面对生我长我的父老亲兄,对比尚无刻骨铭心爱情、有着众多妻妾的丈夫以及异国他乡,《左传》中的女性当然会选择做孝顺女儿,放弃做贞顺妻子,这是人类趋利避害的行为本能。《左传》中我们今已无从得知有多少夫妻是珠联璧合、伉俪情深,只能人性本能做出合理推断。
(三)当时的流行观念的影响
“人尽可夫”,这种事情还不止发生了一次。此观念在当时基本上已成为共识,“一女不事二夫”的观念似乎并不流行,两性关系较为松动。女性丧夫后可再嫁,即使丈夫在世,亦可改嫁。息夫人在息君生前为一小国夫人,后为楚文王所得,封为夫人。僖公三年,齐桓公同蔡姬一起乘舟,“齐候与蔡姬乘舟于囿,荡公。公惧,变色,禁之,不可。公怒,归之,蔡人嫁之。”蔡穆侯未几将妹妹蔡姬改嫁,齐桓公冲冠一怒为红颜,灭了蔡国。
这只是普通妇人再醮,春秋时期还有烝、报婚姻形式。烝是继位诸侯、贵族把父亲的妃妾纳为己有,报是旁系亲属之间下辈娶上辈的婚姻。当时收继婚姻广泛存在,息妫二嫁、宣姜再醮都可依可循。春秋时期的伦理观念并不如后世守贞、守节观念严重。既然可以再嫁,丈夫能再有,但父亲却不能死而复生,一些女性在父族同夫族发生利益冲突时当然择父而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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