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2013年广西一新娘半夜进错了房间,与伴郎发生关系,最终酿伦理悲剧

  原标题:2013年广西一新娘半夜进错了房间,与伴郎发生关系,最终酿伦理悲剧

  古早时期,有一部非常火热的电视剧《上错花轿嫁对郎》,讲述的是古代扬州城的两位新娘杜冰雁和李玉湖同一天出嫁,结果阴差阳错间上错了花轿,最终却成就两段美好的姻缘。

  然而,现实生活中,曾发生过一起“进错房间上错床”的案例,结果可并不是文艺作品中那么美好,涉事双方竟闹上了法庭,引发了一场刑事争辩——自动“送上门”的女性若遭到QF,能否被认定为QJ罪呢?

  让我们先来了解下本案的经过。2013年8月30日,这一天对于20多岁的黄丽丽来说,是个异常重要的日子,她与相爱的男友伍先生终于步入了婚姻的殿堂。这对新人按照事先彩排的流程:一拜天地,二拜高堂,夫妻对拜,紧接着就要步入洞房了。

  当结束了一天的婚礼后,黄丽丽终于得以和伍先生过二人世界。不过就在他们双方准备缠绵之时,黄丽丽因为在婚礼上喝了太多的酒,突然内急,于是就起身去茅坑解决生理问题。

  她用的茅坑,是乡下那种比较简陋的厕所,而他们家的院子里乌漆嘛黑,连个夜灯都没有。黄丽丽在黑暗中摸索着上完厕所,小心翼翼地找到主卧的位置,掀起破旧的门帘就进去了。

  然而,由于黄丽丽在伍家待的时间比较短,还不是很熟悉这里的环境,结果她居然进错了房间。这里不是主卧,而是招待客人用的客房!

  彼时,伴郎阮某就睡在这件客房的床上。他与新郎伍先生是从小到大的玩伴,因此在婚礼上也闹得最厉害,还被灌了不少酒。由于意识模糊,回家不太方便,于是就被伍先生安排住在这里。

  正在他半梦半醒之际,忽然感到温香软玉入怀。他刚开始还以为自己做了春梦,结果突然发现怀里的美人儿如此主动,竟开始挑逗他,还做出很多暗示的举动。

  这下,阮某当然无法控制自己了,毕竟他也是个正常的男性,而且还喝了酒,大脑一热,也不管怀里的人是谁,就直接与她发生了关系。

  可怕的是,与他会周公的不是别人,正是本该在新郎床上的黄丽丽。黄丽丽也是迷迷糊糊的,还以为床上是自己的新婚丈夫,于是完全没有抵抗,反倒还挺热情,和阮某犯下了一生之错。直到第二天早上,这间屋子里突然传出黄丽丽的尖叫声,伍家所有人都被吸引了过来,正好撞见了他们的丑事。

  虽然事后,伍先生及其家人了解了事情经过后,就不再指责黄丽丽了,但是伍先生无法谅解自己的好哥们,因此他提出,让阮某给2万块钱私了。然而,阮某并不认为自己做错了什么,毕竟黄丽丽主动送上门,他作为一个生理功能正常的男子,忍不住也是可以理解的。

  然而,伍先生和黄丽丽可不能理解他。他们被阮某的态度彻底激怒了,于是就将其告到了公安机关。伍先生认为,阮某之所以半推半就和自己的妻子发生了关系,就是因为他本来对自己妻子怀有歹意。

  他明知黄丽丽在正常情况下不可能与他发生关系,这其中一定有什么误会,但是他却放任这种误会。因此他利用了黄丽丽的认识错误,属于QJ。

  然而,公安机关在调查过本案后,却认定这只是意外事故,不属于QJ案,因此并未立案。伍先生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自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适用范围】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迫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像伍先生这种情况,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中第三种。平时我们如果遇到这类情形,自己认为自己遭受了违法犯罪的侵害,但是公安机关没有立案,或检察机关也不予追究,我们可以向法院主动提起刑事自诉。

  不过,法院审理后,同样认为阮某不涉及QJ罪,于是做出了无罪的判决。这一结果出来后,争议非常大,有人认为判得好,但也有人认为阮某明显就是QJ。还有人持中庸观点,认为阮某虽然不需要负刑事责任,但是他在道德方面是受到谴责的。那么,阮某的行为究竟该如何评价呢?

  论及此处,我们应该先了解下我国法律对于QJ罪的定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QJ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四要件说(其中主要是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分析,如果想认定行为人属于QJ罪,那么这个人主观上需要有QJ的意图,客观上实施了QJ行为,其行为的手段有三种:暴力、胁迫、其他手段。

  本案最重要的争议点就在于阮某在案发时主观上是否有犯罪意图,QJ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以这三种手段中的其中一种与妇女发生关系,并且知道妇女主观上是拒绝的态度,但是仍旧希望、放任结果发生。

  从三种手段的角度出发,阮某的行为涉嫌第三种“以其他手段”,他利用了黄丽丽认知错误。从主观故意的类型来看,阮某的故意类型为放任(也就是消极故意),他没有积极地促进案情发生,而是任由这起案件发生,这在法律中也被称为间接故意。关于间接故意,比较典型的罪名是遗弃罪,比如父母将新生儿抛弃在无人的角落,明知这样做会有可能使新生儿丧生,但放任了这种结果发生。

  这就涉及到一个更有争议的刑事辩论问题——间接故意能否构成QJ罪。从理论上来讲,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QJ罪,因为这是故意的一种形式;但是在现实的司法活动中,想要认定间接故意的QJ罪还是比较难的,主要原因是取证困难。像本案中,阮某在犯案时处于醉酒状态,究竟是处于间接故意还是因为意识模糊所以出现了认知错误呢?这本身就无法明确判断。

  除了间接故意这一角度外,如果从刑事责任角度来说,行为人从定罪到量刑,除了依据法律外,还有个重要环节,就是评价行为人在案发时的主观恶意及造成后果的严重性。

  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阮某的行为可以被评价为犯罪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大。因为他主观上没有积极地追求结果发生,主观恶意很低。

  因此,法院最终还是决定判决阮某无罪。不过有些人认为阮某确实做的太不地道,硬生生将自己的兄弟情和朋友的夫妻情破坏了。其实,如果从阮某的个人角度来出发,他在这件事上确实也有点冤,毕竟人的生理欲望不是随随便便能够控制的。

  并且,此案还可以延伸到国外的一些刑事法律。在我们国家,QJ罪的被害人只能是妇女,但其实在国外,男性也可以成为QJ罪的受害者。假如按照这一逻辑来解释,能否认定被“QJ”的反而是阮某呢?毕竟,黄丽丽是主动的一方,而阮某则是被动接受的一方。

  无论如何,这起案例给人以思考、警示,或许我国的法律还可以再完善一些,以便在遇到此类问题的时候,能够有明确的法律指导。

  希望黄丽丽、伍先生及阮某经过此事后,能走出心理阴影,毕竟这只是一次意外,谁都无法保证人生中没有意外发生。当我们遇到不如意的事情时,坦然面对、迎接新的生活,比沉湎于过去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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