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家庭,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有何区别?

  作者:田碧珍律师,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成员律师

  面对一直居高不下的离婚率,重组家庭可能成为很多离婚家庭或迟或早需要面临的问题。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大部分离异家庭在离婚时子女都尚未成年。那么,今后如若重组家庭,孩子与继父/继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到底有何区别?

  

  在法律上,血亲关系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自然血亲是指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拟制血亲,是指没有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自然血亲相同的亲属。很显然,继父母子女关系属于后者。

  是否形成抚养关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给予继子女生活上的照料或者承担了继子女部分抚养费用,一般可认定为形成抚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适用《民法典》关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也就是说,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有抚养义务。当然,假如继父母与父母离婚,则继父母子女关系随之解除,继子女无权要求继父母给付抚养费;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继父母需要赡养时,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对继父母的财产有继承权。同样,上述情况一般也仅适用于继父母子女关系存续期间,或者继父母将继子女抚养成年的情况。

  

  但是,由于继父母子女间的拟制血亲关系只及于父母和子女,不及于其他亲属。法律关于近亲属之间缔结婚姻的约束,适用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但是否适用于旁系亲属,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在血统上不是禁止结婚的情形,但禁止结婚一般不仅仅只考虑血统,还要考虑伦理道德。从伦理上来说,继父母子女与其近亲属缔结婚约,也是大部分人无法接受的。

  除此之外,由于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不及于其他亲属,因此也不适用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以及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的规定。

  

  在实践中很少因为继父母子女关系产生纠纷,一方面是由于继父母抚养成人的继子女大部分能够承担起赡养老人的义务,这是社会善良风俗决定的;另一方面,很多人也没有拟制血亲的法律意识,在发生继承关系时,继子女一般不会争夺继父母的遗产,这是质朴的思想观念决定的。

  那么,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的区别,你现在明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