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湖北一位15岁伴娘因太漂亮,遭新郎惦记,最终酿伦理悲剧

  参加朋友婚礼当伴娘本来是一件“沾喜气”的事,小余万没想到喜气没沾到,反倒是无端交了厄运。小余是武穴市人,生于1997年,案发时才15岁。2012年10月17日,她收到一个朋友的邀请去梅川镇参加婚礼,顺便充当婚礼的伴娘。这也就是顺便帮朋友一个忙,所以她答应了,当天穿着美美的伴娘服参加婚礼。

  晚宴结束后,因为还想着明天再聚聚,小余经朋友安排住进了镇上某宾馆的401房间。谁知刚准备休息,就听到一阵敲门声,她打开发现是新郎的朋友张某。张某带着另外两个在婚礼上见过,但小余不认识的人,说怕她一个人害怕来陪她聊天。当时小余就感觉有些奇怪,自己跟张某并不算熟悉,他怎么会这么好心来聊天?

  本想拒绝,可碍着他是新郎的朋友,只好答应下来。谁知张某所说的聊天并没有那么单纯,他一进门就拎出了几瓶酒,说是喝点酒缓解一下气氛。小余不想喝,也怕喝了出什么事,拒绝了。没一会儿,张某的两个朋友说要有点事,离开房间。房间里只剩张某跟小余两个人,张某这才暴露出自己的真面目:要求小余跟他发生关系。

  原来张某真是不怀好意,他跟小余确实不熟悉,也没那么好心陪一个陌生人喝酒聊天。之所以找上小余,是因为婚礼上看到小余长得很漂亮,起了“交个朋友”的心思。待到房间喝了点酒,这交个朋友的想法转变为发生关系的歹念。

  小余怎么肯,站起来就想离开房间,结果被张某一把抱住。张某一面威胁找人轮J,一面动手动脚,企图强行与小余发生关系。小余依然不肯,见苦苦哀求都没用,警告说:“你再这样,我就报警了!”

  若此时张某停手不再继续,那么他的行为便只构成强制猥亵罪,情节相对来说还没那么严重。《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昏了头的张某怎么可能就此停手,听见小余的话,反而更兴奋:“你去告我啊,我看你怎么告?”说完,不顾小余的反抗,强行与之发生关系。小余无端受辱,顿时崩溃了,一路哭着打车回家。家里人看她哭得伤心,衣服又十分凌乱,感觉不对劲。急忙询问发生了什么,小余把自己的遭遇告诉了家里人,家里人听了气愤不已。

  立即带着小余前往公安局报案取证,一定要让张某付出代价,张某随后被警方抓捕。在小余明确表示不愿意的情况下,张某还是采取暴力、威胁、伤害等手段强行与之发生关系,其行为构成QJ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QJ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J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QJ论,从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QJ妇女、J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QJ妇女、J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QJ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J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小余已满十四周岁,且此案并无条文规定的严重情形,故量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2013年8月1日,经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审理,张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年并不足以弥补小余所受到的伤害,不过张某背有刑事犯罪的案底,即使今后出来日子也不会好过。

  所有人都知道他曾经伤害过一个15岁的小姑娘,用人单位招收时会犹豫,今后还会有女孩愿意嫁给他吗?婚闹是习俗不应成恶俗,结婚闹一闹增加气氛无可厚非,但如果将这种增加气氛的闹一闹演变成恶俗那就不应该了。伤风败俗不说,还影响社会秩序,甚至触犯法律的红线。就像这起闹剧,闹得伴娘受害闹得自己坐在被告席上,这种热闹有几个人能消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