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广东男老师为女学生补课,在办公室发生关系,最终引发悲剧
美国心理学家赫洛克将进入性萌发期的青少年,对年长异性产生的爱慕感情,称之为“牛犊恋”。中学时的“恋师情结”,以及许多小说中的“师生恋”就属于这一特殊感情。
说起“”,很多人都认为它违背了伦理道德,不应该被提倡,应该被绝对禁止。可事实上,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师生恋”并不违法犯罪。可偏偏在广东,却有这样一名,因为爱上了女学生,为补课,在办公室发生关系后获刑11年,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家住广东省中山市的皮某,是当地某中学老师。出生在一个普通家庭,父母都是农村的农民。读书时期,他知道只有高考才能改变自己的命运,因此发奋读书努力学习,最终在高考结束后,成功考入某师范大学。
经历了4年大学生活的洗礼,皮某以实习老师的身份回到家乡,并在中山市某中学担任老师。刚刚进入学校的皮某,很快就受到了同学们的欢迎。皮某年轻帅气,为人温柔待人和善,是同学们最喜欢的老师之一。
莎士比亚曾说过“哪个少女不怀春,哪个少年不多情”,正值青春期的年轻男女,刚好处于多情怀春年纪,其中有不少女学生对皮某产生了好感。起初皮某还能恪守底线,不和这些年轻女孩发生任何关系,可随着女学生小汪的出现,皮某的内心也动摇了起来。
小汪于2017年入学,也是中山市本地人。虽然年纪不大,可小汪发育的却非常快。年仅13周岁的小汪,已经长到了1米6,身体上的第二性特征也迅速发育。或许因为她发育太快,有些异于常人,结果遭到了同学们的疏远。
作为老师的皮某见状,一边安慰小汪,一边教训同学,并告诉他们这是正常情况,不应该因为这个原因,嫌弃小汪。就这样,小汪重新回到了同学们的身边,而她内心对皮某不仅有感激之情,也多了几分爱慕。
等到小汪初二时,她已经彻底发育,看起来就像是高中生,可她本质上还是一个未满14周岁的小女孩。在同学的怂恿下,小汪主动向皮某坦露心声,并希望能够和皮某突破世俗伦理,成为一对情侣。
起初皮某还坚决不同意,可在小汪的主动追求下,他也一步步沦陷。就这样,两人不仅确定了情侣关系,甚至还多次去酒店开房。在2018年的某一天,皮某甚至趁着办公室里没人,将小汪喊到办公室给她补课,并趁机与其发生关系。
自从小汪和皮某在一起后,她的父母就察觉到了不对劲。在翻看了女儿的手机后,父母发现了两人的关系,并且得知了皮某和小汪的事。小汪的父母勃然大怒,认为一定是皮某对小汪实施了侵犯,于是拿着两人的聊天记录去派出所报警。
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刻对皮某展开调查,小汪得知后连忙向警方澄清,她表示自己的确和老师一起开过房,并发生了关系,可这一切都是她自愿的,老师并没有逼迫自己。可即便如此,民警还是以涉嫌Q J罪为由,将皮某逮捕,并交由检察院审查。
检察院在审查后认为,皮某的确涉嫌QJ罪,因此决定对其提起公诉。中山市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桩QJ案,最终的判决结果让皮某当场崩溃。法院以构成QJ罪为由,判处皮某有期徒刑11年,并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很多人对法院的判决无法理解,明明皮某和小汪是你情我愿发生关系,不存在强迫,为什么法院还是宣判皮某QJ罪成立。事实上,在我国《刑法》中,构成QJ罪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另外一种就是像皮某一样,和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双方是否属于自愿,都将构成QJ罪。皮某第一次和小汪开房时,小汪尚且不满14周岁,很显然皮某构成了QJ罪。
当然,皮某对于这一判决依旧不服,他在法庭上表示,自己当时并不知道小汪不满14岁。可法院却不接受他的理由,因为法院认为皮某作为小汪的老师,具有了解被害人真实年龄的条件,也比其他人更清楚初中二年级学生的年龄阶段。
更何况经警方调查得知,小汪在初二与皮某交往时就曾告知自己的出生日。,法院依旧认为此皮某构成QJ罪。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幼女发生关系的,以QJ论并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作出了以上判决。虽然皮某不服判决,并提出上诉。但在二审时,高院驳回了他的上诉请求,并维持原判。希望经过这次事件后,他能够有所以觉悟,“师生恋”并非不允许,但如果他将手伸向不满14周岁的幼女,那么等待他的将会是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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