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金融论文范文10篇
财政金融论文范文篇1
畜牧业产业化的核心是工业化,也就是畜产品加工业,工业化是传统农业融入现代市场经济进行的必然选择,是一个国家新型工业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畜牧业产业化与发达国家和地区存在巨大差距,畜产品加工转化率低,加工层次低,精深加工产品少,需要重点投入的是以下几个方面。
1.1建立、培育、壮大龙头企业
各地产业化的实践表明,龙头企业是多个产业化经营环节的中心,在产业链发展和完善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在带动农民致富方面,更是举足轻重,其主导作用越来越明显。建设、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应坚持正确的原则和导向。首先要注重规模,注重培育大型企业集团,走集团化发展道路,才能在信息、技术、营销等方面实现综合协调发展。其次要注重标准,不管是新上的项目,还是新开发的产品,标准一定要高,有了高标准,才能确保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第三要建立长远规划,不断拓宽发展领域,要做到本地市场和外地市场同步发展。在立足国内市场的基础上,向国外拓展,提高辐射带动能力,从而拉动龙头企业快速发展壮大,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1.2建设现代养殖业生产体系,把农民组织起来
养殖业产业化关键是促进生产的组织化,只有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把小规模分散的生产和加工企业、市场连接起来,才能形成产业链,促进产业化进程。这其中应遵循的原则是:自愿原则、风险和利益共担共享原则、综合服务原则。财政和金融要加大投入,促进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组建贸工牧、产加销一体化的联合体。
1.3提高专业化和规模化水平
养殖业的专业化和规模化是产业化的基础。目前,实行公司加农户的产业化模式,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出现农民的利益受损害。二是由于农民不履行合同,企业利益受损害。三是小规模饲养难以实行统一的技术标准,使经过加工后的终端产品质量标准降低。导致这些问题的产生,主要原因是专业化规模化生产水平低。要提高产业化程度,就要推行“公司加基地”、“公司加合作社”、“公司加牧场”等多种产业化模式。专业化和规模化有利于产业化质量的提高,有利于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保证,有利于诸环节间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合同契约的履行。因此,要把专业化和规模化作为推动产业化的基础措施,抓实抓好。
2重点投向畜牧业结构调整
结构调整是一个长期任务,要按照比较优势的原则,从市场需求出发,把产业结构和畜产品结构“调新、调优、调强”。一是要优化产业结构。使养殖业、加工业、饲料业和兽药业以及相关服务行业统筹发展。目前我省各产业发展十分不平衡,养殖业发展速度快,但畜产品加工业、饲料工业、兽药业发展均比较缓慢。要改变这种局面,在保持养殖业稳步增长的同时,要把加工业,饲料业和兽药业作为产业发展的重点,平衡推进,协调发展,形成一个大的产业群,提高产业群体效益。二是要优化品种结构。根据不同的资源特点和养殖业发展的基础,在品种结构上坚持做到“三个调整”:第一,向优质上调整,大力提高三元杂交猪、牛所占比重,羊、禽要大力推广应用优良品种,使优良品种率不断提升。第二,向食草型上调整,大力发展牛、羊、鹅,使秸秆和饲草资源得到开发利用,降低饲养成本,提高牧业整体经济效益。第三,向特色上调整,大力发展特种养殖业,打造我市畜产品的特色品牌。三是要优化产品结构。要把优质、营养、安全、绿色的畜产品生产放在突出位置,扩大加工能力,延伸加工层次,按照国际质量标准要求,加快畜产品开发。产业结构调整要做到平面调整和立体式调整相结合,通过调整,形成一个结构合理、市场、质量、效益优势突出的开放型产业。
3重点投向畜牧业标准化
标准化是提高畜产品质量,提高养殖业经济效益,提高畜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的一项基础性措施,可以说没有标准化,很难把畜牧业经济做大做强,这一点必须有个清醒的认识。标准化也是一项长期工作,可以说只要有养殖生产存在,就要有标准化,因此,要把标准化作为一项长期工作任务坚持不懈地抓下去。标准化还是一项系统工作,它涉及到标准的制定、实施、管理、认证等诸多环节。因此,一定要做到标准的制定要科学、全面,要配套实施,要严格管理,要准确认证。
4重点投向畜牧业科教领域
财政金融论文范文篇2
一、国外财政对农村金融扶植政策的借鉴
(一)各国把合作金融作为农业金融制度的基础
美国、德国、日本和法国等许多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合作经济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工商户及中小企业发展经济、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组织形式。合作金融的参加者多是社会中低收入阶层和贫困阶层,是市场竞争中的弱者。美国、日本、德国等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明确信用社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免征税收。
信贷决策以基层信用社为主,资金清算以上层信用社为主。最基层的信用社是信贷决策的主体,上一层次的合作银行或联合社不进行干预,中央合作银行或中间层次的合作银行则发挥“信用社的信用社”作用,为基层信用社提供资金清算和融资服务,主要是解决“小”信用社普遍面临的两大问题:一是单个信用社法人主体没有像大商业银行一样庞大的分支机构,缺乏自己的结算网络,业务受到限制;二是单个信用社规模小,如果备付金过多,影响信用社的盈利水平;备付金过少,容易发生资金流动性不足问题。这样,基层信用社和上一层次的信用社就形成了有效的业务合作关系。
(二)财政扶植农村金融进而间接补偿农业成为重要通道
各国政府制定了一整套扶持农村经济、发展农村金融的政策和措施。由于财政的力量是有限的,各国政府制定农业金融法规,建立农村金融制度,对公营的农村金融机构进行直接管理和监督,并通过他们贯彻农村金融政策。同时,为了保障农业信贷资金的投入,许多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发达的农村金融体系,除了政府的银行,也有私人银行、农村信贷协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还有非正式金融组织。政府通过税收、补贴、担雹基金、信贷政策和利率等手段进行调控,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农业信贷的资金总量,支持农业开发项目和农业现代化。
各国政府通过对农村金融的支持,其目的是以农村金融为渠道,把财政的补偿输导给农村经济。通常采取的方法有税收优惠、利差补贴、提供低息和无息贷款资金、提供担保等等。例如,财政贴息后,银行执行低利率的政策,目的是降低农业发展的融资成本。那些坚持合作金融组织基本特点和性质的国家仍然维持了对合作金融组织的优惠扶持政策。为了吸引金融机构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各国政府还对那些向农民提供优惠贷款服务的银行直接给予财政资助和补贴,并随着贷款的增加,补贴的数量也随之增加。
1.美国信用社享受免征联邦收入所得税的待遇
美国只有3%的农业人口,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粮食生产国和出口国,是与其高度发达的农村金融制度分不开的。美国拥有强大的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也是政府对农业保护度极强的国家,粮食生产过剩在美国是一个长期存在的客观现实问题,为了保护国内的粮食生产能力和粮农利益,美国政府一方面在粮食压库和销路不畅时,就组织农民休耕和粮食出口,由政府出资补贴农民的损失;另一方面通过健全的金融制度对农业进行间接补贴。
美国的信用社是发放个人贷款,向社员特别是同一个公司的雇员提供消费信贷的非盈利性组织。从20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法规放宽,允许信用社提供类似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和储蓄贷款协会一样的金融服务。联邦注册的信用社能够发放信用卡和住房抵押信贷。许多信用社也提供生息的结算账户(ShareDraftAccount)。信用社免除联邦和州的税收,能够高于市场利率吸收存款,并低于市场利率发放贷款。1984年对信用社会员资格的管理放松了,允许吸纳新的会员,并通过缴纳股金增加信用社的营运资金。目前美国拥有信用社11000多个,有社员7600多万人,约占美国人口的1/3。自愿入社的人只要填一份表格,交5美元股金,即可成为信用社的社员,享有存贷款、获利分红和选举的权利。
美国合作金融的核心是把非盈利性作为其发展的基本宗旨,其主要目的为通过传授金融知识,帮助无力获得商业银行的正规金融服务的工薪阶层和低收入家庭培育良好的金融意识和理财能力,提高生活水平,促进社区合作和经济发展。美国的第一家信用社是1909年成立的圣玛丽教区居民信用社。由于当时正规的商业银行既不愿意接受小额存款,又不愿意发放小额贷款,这些“小存款人和小借款人”就自发地联合起来,以互助合作精神为宗旨,吸纳社员的存款,服务对象主要是工薪阶层和低收入家庭,为这部分特殊群体提供小额消费性贷款。美国信用社对社员有一个基本要求——共同联合要求,规定信用社必须建立在某种共同联合关系的基础上,例如,同属一个雇主,同属一个组织,同属一个社区。美国信用社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为社员提供各种便捷廉价的服务,这些服务是其他商业银行所不愿或无法提供的,目的是互助合作,改善社员生活,促进社区发展。关于是否保留信用社特点的问题,在美国有很大争议。1998年4月美国众议院以411比8票通过HRll51法案,允许信用社接收新会员,维护信用社的合作性质和会员扩展计划。
美国信用社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建立起一套较完整的法规体系。最主要的法律是1934年通过的《联邦信用社法案》,法律规定了联邦信用社管理局的职能与作用、信用社股份保险以及中央流动性安排等具体内容,信用社管理局1998年修订的《准则与规章》对信用社的具体运作做了十分详尽的规定。1937年美国国会决定信用社享受免征联邦收入所得税的待遇,并在《联邦信用社法案》中作了明确规定。后来当此项政策受到银行业的普遍反对时,国会多次审查信用社的免税资格,以“信用社是一个非盈利性的合作互助组织,其收入均用于帮助社员提高生活水平和促进社区的协调与发展,因此它的收入不构成利润”为由,也就可以免征联邦收入所得税。美国信用社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其社员的储蓄性股份,作为一种长期负债,所有者权益由储备、公积金和未分配的盈余这三部分组成,不包括储蓄性股份。社员存放在信用社的资金在名义上仍被称为“股份”,所以社员来自股份的收益也就称为“红利”,而不是“利息”,从而得以免征个人利息所得税。这两大免税特点使信用社迅速成为最受欢迎的金融机构,而社员规模的不断庞大又进一步增强了信用社的政治影响力,使信用社在与商业银行关于税收待遇的长期斗争中,能避免储蓄与贷款协会及储蓄银行的结局,而始终保持着它的税收优惠。
2.法国通过贴息贷款扶植农业
法国对符合政府政策要求及国家发展规划的贷款项目,都实行低息优惠政策。向农业经营者直接发放贴息贷款,鼓励农业经营者积极向农业投资,而优惠贷款利息与金融市场利率差额部分由政府补贴。农业信贷互助银行是法国惟一一家享受政府贴息的银行。贴息资金,一直固定由农业部从政府拨给的农业年度预算中统一支付给农业信贷互助银行。贴息贷款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借款者的利息负担,很受农业经营者的欢迎。此外,也增强了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的竞争能力,扩大了信贷业务,提高了收益。贴息贷款,在期限上只限于中、长期贷款,在放款用途上,主要用于生产开支和生产设备投资,在行业上主要是对各种农业合作组织、农村市镇小手工业等放款及住房放款。贴息放款的用途、期限和数量均由农业部按信贷原则确定,具体放款办法则由银行根据农业部制定的基本原则和该行放款章程确定。每年的放款指标由总行逐级分配给省行及基层行,至于贷给谁、贷多少、贷款期限长短、贴息期限长短、贴息幅度大小,则由经办行自主确定。贴息贷款并非整个贷款期限内享受贴息,而只是在一定贷款期限内享受贴息。比如,购买土地的贴息放款,对年轻农民的贷款期限最长为25年,享受贴息期限10年,对一般农户贷款期限最长为20年,享受贴息期限7年;对扩大经营的农场主贷款期限最长为20年,享受贴息期限只有5年。
二、建立以农信为载体、扶持三农的通道
“金融体制缺乏效率的问题,不可能只由金融机构和金融政策的改善而得到解决。金融体制的改革应与其他非金融政策的改革配套进行。在改革金融制度时如不同时采取正确的国内税收刺激政策和财政政策等,仅仅改革金融制度是没有什么意义的”(爱得华·S.肖)扭曲的财政政策将减少社会的金融资产,制造金融业内不平等的竞争环境。建立财政政策补偿金融、金融扶植农村经济的渠道,就是国家把扶植农业经济发展的补贴和保护政策,更多地通过对农村金融的扶植和补贴,改善金融业的融资环境,增强农村金融抵抗风险的能力和信用创造功能,发挥对经济的亲和力和推动力,以及对经济资源的组织和调节能力,并把对金融的补贴,以降低利率、改善贷款条件、增加信贷额度、扩大贷款范围等方式,输导给需要扶植的农村经济部门,达到反哺农村经济的目的。这是一种直接补贴金融,间接补贴农业的方式。
(一)补偿金融优化财政补农政策效果
财政政策给予金融机构的补偿,同样的财政资金,效用是不同的。财政补偿银行,银行支持经济的方式,其目的是财政能够利用较少的补贴支出推动数倍的农业贷款的投入。下面举两个例子:
一种是财政直接投资与间接补偿的效用比较。例如,有5个农业项目,需要投资的资金总额都是100万元,共需500万元。由于项目的投资周期长,前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偿还贷款利息(但项目完成后可收回本金),商业银行因现金流量不足“不情愿”贷款。假如财政资金只有100万元,由财政单独用于直接投资,只能投资其中一个项目。现在财政用100万元分别对5个农业项目进行贴息,则商业银行看到收回利息和本金有了保障,愿意给这5个农业项目分别贷款100万元,那么5个项目共500万元的筹资完成了。
另一种是对金融机构补贴的效果。假设某县有10家农村信用社,其中5家亏损,原因是存款都只有800万元,均达不到盈亏点最低存款1000万元的限额。在无人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只有把5家农村信用社全部撤销,以降低金融风险,则该县农村信用社可能减少存款4000万元。现在通过减免农村信用社税收措施,使农村信用社经营成本下降,盈亏点降到了存款800万元的水平,这5家农村信用社能够盈亏持平了,可以继续营业。那么该县就有了这4000万元的信贷资金,用于支持经济发展。
以上举例省略了其他因素的干扰,但可以说明利息补贴有利于增加金融机构的信贷意愿、改善贷款条件,从而增加信贷资金供给;减免税收,有利于降低银行营业费用、扶植偏远和落后地区金融机构的发展,也能够起到增加信贷资金供给的效果。
(二)财政多渠道支持金融实现对弱势农业的扶植
笔者认为目前主要可以采取以下财政对金融的补偿渠道,以恢复和提高金融机构的信用创造功能,并增强对农村经济的贷款意愿。
1.适当的税收补贴
1996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把城乡信用社当作城镇集体企业来对待,征收所得税、营业税和其他各种税赋的规定对农村信用社是不公平的,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公益法人与非公益法人不分的继续,是把合作制等同于集体制错误观念的继续。应该借鉴国外发展合作金融的成功经验,对合作金融必须明确其为公益法人,非纳税团体,免征税赋。可行的方式有:(1)给予支农贷款税收政策优惠,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牺牲的利润和承担的风险进行合理补偿;(2)根据农村信用社是一个“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合作金融组织的特点,加之其服务的对象与部门本身需要政策补贴,信用社应当免除营业税,减免或降低所得税税率,或返还所得税;(3)农村信用社存款作为社员存款,视同股金,免缴利息税,减少农民的税收负担,增强信用社的竞争力。
2.合理的收入补偿
目前农业投入机制的致命弱点之一是缺乏投入补偿机制,通常是投入高、产出低,这与农业的高风险、低收益的产业特征密切相关。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和农业经济的市场化程度都较低,农业的自我积累功能低下,积累效益差,造成投入的资金不能较快地形成投资收益,投资主体投入的积极性遭到打击。由于投入补偿机制缺乏,尽管有政策约束,也容易造成资金对农业的假投入,虽然统计在农贷科目中,实际上投入到其他方面。因此,建立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和制度,维护农村资金的完整性,调动投资主体的积极性,保证农业投资的连续性、有效性,降低投资的风险,使有些项目投资的回报率能够基本达到全社会平均利润率水平,吸引商业银行直接投资。(1)建立农业贷款的保障机制,例如,建立农业贷款担保基金、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2)建立向农业倾斜的信贷激励机制,主要是国家对积极支持农业发展而使经济效益受到影响的农业金融部门给予必要的奖励,从利益上鼓励金融部门增加农业信贷投入的有效供给;(3)建立贷款项目的配套机制,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一些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农业项目贷款贴息和资金配套,降低单独由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支持的项目风险;(4)对农村信用社历年垫付的保值补贴利息支出给予补偿;(5)对一些明显带有政策性扶贫功能的贷款,要界定合理的政策性亏损空间,其政策性亏损由财政拨补。对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农民确实需要,又达不到规模效益的经营亏损,可由地方财政弥补;(6)财政补贴除了补贴金融机构外,还要继续运用财政补贴杠杆对农产品市场进行调控和管理,对边远地区、山区等实行特定的补贴政策,改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环境。
3.贷款利息补贴和免缴存款利息税
存贷款利率是金融资产的相对价格,政府通过干预利率的结构,把它作为征税和作为补贴的一种途径。如存款利率的补贴,在金融机构储蓄短缺的情况下,对储蓄补贴有利于增加储蓄总量,“使储蓄可以从现金窖藏中提取出来”(爱得华·S·肖);存款利息税的免税;对贷款利率的补贴等等。这样,利率由金融手段转变为财政金融综合手段。
商业银行支农贷款的利率安排比法定利率低一些;农村信用社可对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的项目,降低贷款利率上浮的幅度,以降低融资成本,达到增加农民收入、为农民减负的目的。给予信用社财政政策优惠的目的,不是提高信用社的利润率,而是通过降低融资费用,从而降低贷款利率水平,反哺农村经济,发挥政策的杠杆效应。
存款利息税是利用利率环节征税的一种形式。我国征收存款利息税,在农村刺激消费的正效应不够明显,反而带来抑制农村经济的负效应。由于农民对金融工具的选择就是存款和现金,其他方面的投资农民得不到,征收利息税不会发生投资的转移,等于增加了财政预算收入,减少了农民的现金收入,同时抵消了贷款利率补贴的作用。免缴利息税可减轻农民的负担,同时也可以作为扶植农村信用社的措施。巩义、新密农村信用社化解风险过程中采取了利息税由当地政府代缴的办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4.剥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
下决心解决农村信用社由于体制、历史等因素形成的当前信用社存在的大量不良资产问题,补偿其为农村经济发展付出的代价。鉴于财政有困难,可首先解决有支付风险的信用社。第一步,农村信用社在账务方面把与农行分家前(含展期)形成的不良资产进行剥离。第二步,由省一级政府成立地方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农村信用社剥离的不良资产。其中,财政部门收购资金的来源:一是把从金融机构取得的税收,返还给农村信用社,作为收购资金的一部分;二是从财政支出中切出一块专项资金;三是经中央政府批准发行地方财政债券;四是直接向中央财政借款。第三步,把不良资产的清理责任按属地划分落实给各级政府,清理收回的现金作为当地农业贷款的担保基金。
5.建立信贷担保基金
地方政府牵头,在县(市)和乡(镇)一级,由地方财政拿出一部分资金成立信贷担保基金,其余可在当地企业中募集,作为以工补农的渠道。盈利的信用社可把部分盈利用于认购担保基金。担保难问题也是农民贷款难的主要问题之一。通过贷款担保基金,解决农民贷款条件不足的问题。
通过金融渠道,把对金融的补偿转变为以间接补偿方式为主的对农业的补偿,由经济主体对国家政策的被动依赖,转变为市场主体能够清醒地判断和把握市场规律,自主做出经营决策,主动进行投资选择,这是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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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金融论文范文篇3
农业发展,一靠政策,二靠科技,三靠投入,持续增加农业投入是农业稳定发展的前提条件。由于农户、农业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等经济主体的自身积累能力较差、底子薄弱,我国农业资金投入长期以来主要依赖财政和信贷等外源型资金“供血”。在资源稀缺条件下,明确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的支农重点,并在此基础上构建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战略的农村金融体系,更好的发挥财政、金融支农合力,对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近期,我们以东营市广饶县为样本,对基层财政金融支农合作情况进行了调查。
一、当前财政部门和金融部门支农合作的主要形式
(一)金融机构直接承担部分财政支农职能。计划经济时期,我国财政、金融职能相互交织,财政支配金融,金融充当“第二财政”,扮演着财政的出纳角色。近年来,随着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基本构建起了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农村合作金融为主体的农村金融体系,部分商业银行承担的财政性职能相应移交给了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演变成沟通财政与金融支农合作的主要桥梁。以广饶县为例,该县1994年设立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除保留小额农户贷款、扶贫开发贷款等政策性业务,原承担的粮棉油贷款购销等政策性贷款业务均划转至农发行。支农再贷款?
(二)财政部门透过对相关“三农”经济主体的贷款贴息。为促进“三农”经济发展,增强农业龙头企业的幅射带动能力,财政部门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小额扶贫贷款等提供了部分利息补贴,以减轻农业企业财务负担,促进了金融部门对农业贷款投放的刺激性。据调查,2000年以来,东营市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2003年,广饶县委、县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县财政每年拿出300万元专项资金,通过贷款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用于支持重点龙头企业。
(三)财政部门出台鼓励金融支农有关优惠政策。为吸引金融机构增加对农业的投入,财政部门对农村信用社直接给予财政资助,出台了减免三年营业税、所得税减半征收、承诺分红补贴等优惠政策。据调查,东营市政府为促进县区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工作的顺利开展,对利津、垦利两县农村信用社的股东承诺,如信用社2年内达不到分红比例,市财政将予股东补贴;并在政府权限范围内,尽量减免农村信用社在抵债资产接收和处置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税费。全市涉农资金和业务全部交由农村信用社办理,所有农口部门在农村信用社开设基本账户,各级预算外资金按一定比例存放农村信用社,乡镇的国库、劳动保险、医疗保险和各种行政收费由农村信用社,县、乡公务员和教师的工资由农村信用社,县级财政集中支付中心设在农村信用社。研究制定了做好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清收盘活工作的具体意见。对过去行政干预的贷款和协调农村信用社购买的企业债券、各级各部门在农村信用社的行政性贷款,由县、乡政府负责限期收回;对公职人员的贷款,采取纪律和行政的手段收回;采取以优质资产置换、整体“打包”等多种方式,帮助清收不良贷款。
(四)人民银行助推,政府部门主导,积极优化县域金融生态环境。2005年初,周小川行长多次在重要场合论述金融生态环境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和关注。面对金融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各级人民银行积极向地方政府汇报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重大意义,取得了政府的大力支持。据调查,2005年,广饶县委、县政府把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由分管县任组长的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把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纳入县委、县政府的考核,加大了督查力度。开展了“金融生态示范县”创建活动,出台了《创建“金融生态示范县”建设的实施意见》,研究设计了“建设金融生态示范县”的具体指标体系,制定了《“金融生态示范县”评价标准》,形成推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规范化机制。截至
2005年底,全县已命名“文明信用乡镇”21个,“文明信用村”684个,“文明信用企业”61个,“文明信用户”9.9户,“文明信用工商户”2333个,2006年力争全市60%以上的村镇、农户达到文明信用标准。
二、当前合作方式中的不足
2003年以来,广饶县向“三农”累计投入财政资金69亿元,投入信贷资金85亿元。财政投入和信贷投入的不断扩大,有力的促进了该县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增强了农民收入。目前广饶县已形成以凯银集团、驰中集团、华誉集团为首的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收入保持快速增长,收入结构发生明显变化。据统计,2005年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4820元,同比增长14.7%。2001年-2005年,广饶县农民收入年均增长10.1%。收入结构中,纯粹来自农林牧渔的增幅仅为5.93%,非农产业纯收入增幅高达92.45%。
(一)财政金融支持重点“不到位”与“越位”并存。近年来,为发展农村经济,地方财政不断扩大了支农资金投入,市本级财政支农支出以20%的速度递增。据调查,近四年来,我市投向“三农”的资金达50.7亿元,2003年市级财政用于扶持“三农”的资金3.8亿元,2004年达到了4.6亿元,分别占这两个年度市级财政支出的28.4%和29.6%。但是,地方财政支出在制度安排上一直向城市倾斜的格局没有改变,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应由财政供给经费的公共产品,财政投入的力度不足。主要表现在对农村的基础设施、供水设施及环境治理等社会公益性的投入相对较少。调查中,我们设计的“当前财政和金融对当地经济的支持哪个更大一些”中,有7/8回答金融支持力度更大。
(二)支农项目管理部门庞杂,投资越位和缺位现象并存。由于各部门职责定位不清,没能有效地建立起责、权、利相匹配的财政支农激励和约束机制。既有争项目、争资金形成的投资越位现象,也存在互相推诿导致的投资额缺位现象。因此,项目和资金多头管理,留下不少弊端:一方面,由于支农项目涉及的部门众多,部分项目交叉,有些地方出现同一类型支农项目存在多个部门重复立项、实施的情况。
(三)财权与事权分离的财政体制改革,使得乡镇、村委成为财务空壳,不能成为有效承贷载体。城乡财税体制改革形成财权和事权不对称,造成越是基层政府财权越小、事权越大。但另一方面,资金链条长,管理困难。目前财政支农资金管理采取的是分级配套、层层下达、项目单位具体实施的做法,有些专项资金从上级财政下拨到实际使用,经过多个环节。资金在途时间长,影响了资金的及时到位,又增加了资金管理成本。一个项目,分级配套,每个级次都要考察论证,都要进行检查验收,需要大量的管理费用。县级财政配套能力弱。停收乡村公益事业金,使农民人均每年减少税赋100多元。2004年降低农业税率2个百分点,农民人均减负58元,今年全部取消农业税及附加,由此所减少的乡镇及村级收入全部由市财政转移支付。
(四)财政补贴在流通领域消耗太多,轻生产领域。农发行贷款目前还仅局限在粮棉流通领域,虽然对解决农民“卖粮难”、“卖棉难”问题,稳定粮棉价格,保护农民利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国家的补贴基本在流通领域消耗,因此农民直接受益有限。
(五)政策性与商业性关系模糊。政策性与商业性并存是当前信用社经营中的基本格局,也是改革的基本矛盾。信用社肩负金融支持“三农”的职责,这具有强烈的政策性。另一方面,信用社又是“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商业企业。并且,随着农村工业化、城镇化的进展,商业性业务的比重日益上升。由于当前信用社存在强烈的政策性,以至于它还不可能摆脱行政桎梏而真正成为产权清晰、政企分开、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金融企业。
(六)财政支农支出结构不合理,供给范围“越位”与“缺位”并存。财政支农管理的领域和事务不能随农村城市化的加快而及时调整,造成很多部门和单位仍在占用财政支农资金,而应由财政资金供给的领域和事务却得不到应有的资金保障。主要表现在:第一,随着广饶县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三产”的比重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县级农业服务机构仍然过多,职能没有进行较大调整,是财政资金供给范围过宽的主要原因。如:农口设有畜牧、农业、水产、农机等几个服务中心,各中心仍然是全套配置,各中心资源分散,不能整合,存在浪费现象。如:
2002年财政安排几个中心事业发展经费各100万元,从财政检查的情况看,各中心事业发展的效果不明显。
三、政策建议
一方面,贫困地区公共财政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健全的农村金融体系无法建立;另一方面,将农村金融机构作为支农的工具,进一步扭曲了农村的金融体制。分析表明,只有让公共财政发挥应有的作用,才能进一步改革农村金融体系,形成商业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制。(谢平,公共财政、金融支农与农村金融改革)
第一,健全农村公共财政体系。一是通过农村公共财政直接投资以改善农村的投资环境、提高农村的技术水平和对一些经济行为给予补助。二是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改变目前我国长期存在的只有城市干部职工才能享受社会保障的状况。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仅包括居民生活补助和救助、基础的生产生活设施和文化教育支出,还包括对农户个体生产及合作组织的补助。
第二,把财政和金融资源结合起来,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提高融资效率。财政和金融两者相互补充、支持、促进,形成合力,就可以产生明显的放大作用,极大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目前通过财政直拨或其他渠道下拨的支农资金千头万绪,开行要通过市场建设和融资推动的方法加以整合,改变长期以来支农资金使用分散、效率低下的局面,确保资金安全运行。资金一旦整合,就能发挥集合效应,提高支农效果,产生“一个平台、一个信用、一个账户”多种功能的贷款模式。即通过融资平台账户管理、整合各级政府的支农资金、发放贷款、回收本息,形成统一高效的信用支持和管理模式。目前大部分县域,特别是贫困县机动财力很少,自身活力相当脆弱,开行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尽快打开工作局面。
财政金融论文范文篇4
一、国外财政对农村金融扶植政策的借鉴
各国把合作金融作为农业金融制度的基础
美国、德国、日本和法国等许多发达国家的实践证实,合作经济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工商户及中小企业发展经济、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组织形式。合作金融的参加者多是社会中低收入阶层和贫困阶层,是市场竞争中的弱者。美国、日本、德国等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明确信用社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免征税收。
信贷决策以基层信用社为主,资金清算以上层信用社为主。最基层的信用社是信贷决策的主体,上一层次的合作银行或联合社不进行干预,中心合作银行或中间层次的合作银行则发挥“信用社的信用社”作用,为基层信用社提供资金清算和融资服务,主要是解决“小”信用社普遍面临的两大问题:一是单个信用社法人主体没有像大商业银行一样庞大的分支机构,缺乏自己的结算网络,业务受到限制;二是单个信用社规模小,假如备付金过多,影响信用社的盈利水平;备付金过少,轻易发生资金流动性不足问题。这样,基层信用社和上一层次的信用社就形成了有效的业务合作关系。
财政扶植农村金融进而间接补偿农业成为重要通道
各国政府制定了一整套扶持农村经济、发展农村金融的政策和措施。由于财政的力量是有限的,各国政府制定农业金融法规,建立农村金融制度,对公营的农村金融机构进行直接治理和监督,并通过他们贯彻农村金融政策。同时,为了保障农业信贷资金的投入,许多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发达的农村金融体系,除了政府的银行,也有私人银行、农村信贷协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还有非正式金融组织。政府通过税收、补贴、担雹基金、信贷政策和利率等手段进行调控,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农业信贷的资金总量,支持农业开发项目和农业现代化。
各国政府通过对农村金融的支持,其目的是以农村金融为渠道,把财政的补偿输导给农村经济。通常采取的方法有税收优惠、利差补贴、提供低息和无息贷款资金、提供担保等等。例如,财政贴息后,银行执行低利率的政策,目的是降低农业发展的融资成本。那些坚持合作金融组织基本特点和性质的国家仍然维持了对合作金融组织的优惠扶持政策。为了吸引金融机构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各国政府还对那些向农民提供优惠贷款服务的银行直接给予财政资助和补贴,并随着贷款的增加,补贴的数量也随之增加。
1.美国信用社享受免征联邦收入所得税的待遇
美国只有3%的农业人口,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粮食生产国和出口国,是与其高度发达的农村金融制度分不开的。美国拥有强大的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也是政府对农业保护度极强的国家,粮食生产过剩在美国是一个长期存在的客观现实问题,为了保护国内的粮食生产能力和粮农利益,美国政府一方面在粮食压库和销路不畅时,就组织农民休耕和粮食出口,由政府出资补贴农民的损失;另一方面通过健全的金融制度对农业进行间接补贴。
美国的信用社是发放个人贷款,向社员非凡是同一个公司的雇员提供消费信贷的非盈利性组织。从20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法规放宽,答应信用社提供类似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和储蓄贷款协会一样的金融服务。联邦注册的信用社能够发放信用卡和住房抵押信贷。许多信用社也提供生息的结算账户。信用社免除联邦和州的税收,能够高于市场利率吸收存款,并低于市场利率发放贷款。1984年对信用社会员资格的治理放松了,答应吸纳新的会员,并通过缴纳股金增加信用社的营运资金。目前美国拥有信用社11000多个,有社员7600多万人,约占美国人口的1/3。自愿入社的人只要填一份表格,交5美元股金,即可成为信用社的社员,享有存贷款、获利分红和选举的权利。
美国合作金融的核心是把非盈利性作为其发展的基本宗旨,其主要目的为通过传授金融知识,帮助无力获得商业银行的正规金融服务的工薪阶层和低收入家庭培育良好的金融意识和理财能力,提高生活水平,促进社区合作和经济发展。美国的第一家信用社是1909年成立的圣玛丽教区居民信用社。由于当时正规的商业银行既不愿意接受小额存款,又不愿意发放小额贷款,这些“小存款人和小借款人”就自发地联合起来,以互助合作精神为宗旨,吸纳社员的存款,服务对象主要是工薪阶层和低收入家庭,为这部分非凡群体提供小额消费性贷款。美国信用社对社员有一个基本要求——共同联合要求,规定信用社必须建立在某种共同联合关系的基础上,例如,同属一个雇主,同属一个组织,同属一个社区。美国信用社的注重力主要集中在为社员提供各种便捷廉价的服务,这些服务是其他商业银行所不愿或无法提供的,目的是互助合作,改善社员生活,促进社区发展。关于是否保留信用社特点的问题,在美国有很大争议。1998年4月美国众议院以411比8票通过HRll51法案,答应信用社接收新会员,维护信用社的合作性质和会员扩展计划。
美国信用社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建立起一套较完整的法规体系。最主要的法律是1934年通过的《联邦信用社法案》,法律规定了联邦信用社治理局的职能与作用、信用社股份保险以及中心流动性安排等具体内容,信用社治理局1998年修订的《准则与规章》对信用社的具体运作做了十分详尽的规定。1937年美国国会决定信用社享受免征联邦收入所得税的待遇,并在《联邦信用社法案》中作了明确规定。后来当此项政策受到银行业的普遍反对时,国会多次审查信用社的免税资格,以“信用社是一个非盈利性的合作互助组织,其收入均用于帮助社员提高生活水平和促进社区的协调与发展,因此它的收入不构成利润”为由,也就可以免征联邦收入所得税。美国信用社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其社员的储蓄性股份,作为一种长期负债,所有者权益由储备、公积金和未分配的盈余这三部分组成,不包括储蓄性股份。社员存放在信用社的资金在名义上仍被称为“股份”,所以社员来自股份的收益也就称为“红利”,而不是“利息”,从而得以免征个人利息所得税。这两大免税特点使信用社迅速成为最受欢迎的金融机构,而社员规模的不断庞大又进一步增强了信用社的政治影响力,使信用社在与商业银行关于税收待遇的长期斗争中,能避免储蓄与贷款协会及储蓄银行的结局,而始终保持着它的税收优惠。
2.法国通过贴息贷款扶植农业
法国对符合政府政策要求及国家发展规划的贷款项目,都实行低息优惠政策。向农业经营者直接发放贴息贷款,鼓励农业经营者积极向农业投资,而优惠贷款利息与金融市场利率差额部分由政府补贴。农业信贷互助银行是法国惟一一家享受政府贴息的银行。贴息资金,一直固定由农业部从政府拨给的农业年度预算中统一支付给农业信贷互助银行。贴息贷款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借款者的利息负担,很受农业经营者的欢迎。此外,也增强了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的竞争能力,扩大了信贷业务,提高了收益。贴息贷款,在期限上只限于中、长期贷款,在放款用途上,主要用于生产开支和生产设备投资,在行业上主要是对各种农业合作组织、农村市镇小手工业等放款及住房放款。贴息放款的用途、期限和数量均由农业部按信贷原则确定,具体放款办法则由银行根据农业部制定的基本原则和该行放款章程确定。每年的放款指标由总行逐级分配给省行及基层行,至于贷给谁、贷多少、贷款期限长短、贴息期限长短、贴息幅度大小,则由经办行自主确定。贴息贷款并非整个贷款期限内享受贴息,而只是在一定贷款期限内享受贴息。比如,购买土地的贴息放款,对年轻农民的贷款期限最长为25年,享受贴息期限10年,对一般农户贷款期限最长为20年,享受贴息期限7年;对扩大经营的农场主贷款期限最长为20年,享受贴息期限只有5年。
二、建立以农信为载体、扶持三农的通道
“金融体制缺乏效率的问题,不可能只由金融机构和金融政策的改善而得到解决。金融体制的改革应与其他非金融政策的改革配套进行。在改革金融制度时如不同时采取正确的国内税收刺激政策和财政政策等,仅仅改革金融制度是没有什么意义的”扭曲的财政政策将减少社会的金融资产,制造金融业内不平等的竞争环境。建立财政政策补偿金融、金融扶植农村经济的渠道,就是国家把扶植农业经济发展的补贴和保护政策,更多地通过对农村金融的扶植和补贴,改善金融业的融资环境,增强农村金融反抗风险的能力和信用创造功能,发挥对经济的亲和力和推动力,以及对经济资源的组织和调节能力,并把对金融的补贴,以降低利率、改善贷款条件、增加信贷额度、扩大贷款范围等方式,输导给需要扶植的农村经济部门,达到反哺农村经济的目的。这是一种直接补贴金融,间接补贴农业的方式。
补偿金融优化财政补农政策效果
财政政策给予金融机构的补偿,同样的财政资金,效用是不同的。财政补偿银行,银行支持经济的方式,其目的是财政能够利用较少的补贴支出推动数倍的农业贷款的投入。下面举两个例子:
一种是财政直接投资与间接补偿的效用比较。例如,有5个农业项目,需要投资的资金总额都是100万元,共需500万元。由于项目的投资周期长,前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偿还贷款利息,商业银行因现金流量不足“不情愿”贷款。假如财政资金只有100万元,由财政单独用于直接投资,只能投资其中一个项目。现在财政用100万元分别对5个农业项目进行贴息,则商业银行看到收回利息和本金有了保障,愿意给这5个农业项目分别贷款100万元,那么5个项目共500万元的筹资完成了。
另一种是对金融机构补贴的效果。假设某县有10家农村信用社,其中5家亏损,原因是存款都只有800万元,均达不到盈亏点最低存款1000万元的限额。在无人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只有把5家农村信用社全部撤销,以降低金融风险,则该县农村信用社可能减少存款4000万元。现在通过减免农村信用社税收措施,使农村信用社经营成本下降,盈亏点降到了存款800万元的水平,这5家农村信用社能够盈亏持平了,可以继续营业。那么该县就有了这4000万元的信贷资金,用于支持经济发展。
以上举例省略了其他因素的干扰,但可以说明利息补贴有利于增加金融机构的信贷意愿、改善贷款条件,从而增加信贷资金供给;减免税收,有利于降低银行营业费用、扶植偏远和落后地区金融机构的发展,也能够起到增加信贷资金供给的效果。
财政多渠道支持金融实现对弱势农业的扶植
笔者认为目前主要可以采取以下财政对金融的补偿渠道,以恢复和提高金融机构的信用创造功能,并增强对农村经济的贷款意愿。
1.适当的税收补贴
1996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治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把城乡信用社当作城镇集体企业来对待,征收所得税、营业税和其他各种税赋的规定对农村信用社是不公平的,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公益法人与非公益法人不分的继续,是把合作制等同于集体制错误观念的继续。应该借鉴国外发展合作金融的成功经验,对合作金融必须明确其为公益法人,非纳税团体,免征税赋。可行的方式有:给予支农贷款税收政策优惠,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牺牲的利润和承担的风险进行合理补偿;根据农村信用社是一个“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合作金融组织的特点,加之其服务的对象与部门本身需要政策补贴,信用社应当免除营业税,减免或降低所得税税率,或返还所得税;农村信用社存款作为社员存款,视同股金,免缴利息税,减少农民的税收负担,增强信用社的竞争力。
2.合理的收入补偿
目前农业投入机制的致命弱点之一是缺乏投入补偿机制,通常是投入高、产出低,这与农业的高风险、低收益的产业特征密切相关。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和农业经济的市场化程度都较低,农业的自我积累功能低下,积累效益差,造成投入的资金不能较快地形成投资收益,投资主体投入的积极性遭到打击。由于投入补偿机制缺乏,尽管有政策约束,也轻易造成资金对农业的假投入,虽然统计在农贷科目中,实际上投入到其他方面。因此,建立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和制度,维护农村资金的完整性,调动投资主体的积极性,保证农业投资的连续性、有效性,降低投资的风险,使有些项目投资的回率能够基本达到全社会平均利润率水平,吸引商业银行直接投资。建立农业贷款的保障机制,例如,建立农业贷款担保基金、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建立向农业倾斜的信贷激励机制,主要是国家对积极支持农业发展而使经济效益受到影响的农业金融部门给予必要的奖励,从利益上鼓励金融部门增加农业信贷投入的有效供给;建立贷款项目的配套机制,中心和地方财政安排一些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农业项目贷款贴息和资金配套,降低单独由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支持的项目风险;对农村信用社历年垫付的保值补贴利息支出给予补偿;?砸恍┟飨源姓咝苑銎豆δ艿拇睿缍ê侠淼恼咝钥魉鹂占洌湔咝钥魉鹩刹普Σ埂6岳仙俦咔畹厍呐┐逍庞蒙纾┟袢肥敌枰执锊坏焦婺Pб娴木魉穑捎傻胤讲普植梗?6)财政补贴除了补贴金融机构外,还要继续运用财政补贴杠杆对农产品市场进行调控和治理,对边远地区、山区等实行特定的补贴政策,改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环境。
3.贷款利息补贴和免缴存款利息税
存贷款利率是金融资产的相对价格,政府通过干预利率的结构,把它作为征税和作为补贴的一种途径。如存款利率的补贴,在金融机构储蓄短缺的情况下,对储蓄补贴有利于增加储蓄总量,“使储蓄可以从现金窖藏中提取出来”;存款利息税的免税;对贷款利率的补贴等等。这样,利率由金融手段转变为财政金融综合手段。
商业银行支农贷款的利率安排比法定利率低一些;农村信用社可对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的项目,降低贷款利率上浮的幅度,以降低融资成本,达到增加农民收入、为农民减负的目的。给予信用社财政政策优惠的目的,不是提高信用社的利润率,而是通过降低融资费用,从而降低贷款利率水平,反哺农村经济,发挥政策的杠杆效应。
存款利息税是利用利率环节征税的一种形式。我国征收存款利息税,在农村刺激消费的正效应不够明显,反而带来抑制农村经济的负效应。由于农民对金融工具的选择就是存款和现金,其他方面的投资农民得不到,征收利息税不会发生投资的转移,等于增加了财政预算收入,减少了农民的现金收入,同时抵消了贷款利率补贴的作用。免缴利息税可减轻农民的负担,同时也可以作为扶植农村信用社的措施。巩义、新密农村信用社化解风险过程中采取了利息税由当地政府代缴的办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4.剥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
下决心解决农村信用社由于体制、历史等因素形成的当前信用社存在的大量不良资产问题,补偿其为农村经济发展付出的代价。鉴于财政有困难,可首先解决有支付风险的信用社。第一步,农村信用社在账务方面把与农行分家前形成的不良资产进行剥离。第二步,由省一级政府成立地方性的金融资产治理公司,收购农村信用社剥离的不良资产。其中,财政部门收购资金的来源:一是把从金融机构取得的税收,返还给农村信用社,作为收购资金的一部分;二是从财政支出中切出一块专项资金;三是经中心政府批准发行地方财政债券;四是直接向中心财政借款。第三步,把不良资产的清理责任按属地划分落实给各级政府,清理收回的现金作为当地农业贷款的担保基金。
5.建立信贷担保基金
地方政府牵头,在县和乡一级,由地方财政拿出一部分资金成立信贷担保基金,其余可在当地企业中募集,作为以工补农的渠道。盈利的信用社可把部分盈利用于认购担保基金。担保难问题也是农民贷款难的主要问题之一。通过贷款担保基金,解决农民贷款条件不足的问题。
通过金融渠道,把对金融的补偿转变为以间接补偿方式为主的对农业的补偿,由经济主体对国家政策的被动依靠,转变为市场主体能够清醒地判定和把握市场规律,自主做出经营决策,主动进行投资选择,这是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
参考文献:
中共中心政研室赴美农业考察组.美国的农场主合作社.中国农村经济,1998,.
张贵乐.合作金融论.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谢安等.德、美、日三国农村信用合作制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金融理论与实践,2000,.
财政金融论文范文篇5
1.地方政府管理制度不健全,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管理不到位。
由于《预算法》规定预算不列赤字,政府性债务未能纳入预算管理;有的地方政府未对本地区债务实行归口管理;有的地方政府未制定本地区债务举借规划和债务收支计划;有的地方政府未建立健全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有的地方政府未建立政府债务偿债(还贷)准备金制度。
2.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不匹配,政府性债务快速增长,加大财政金融风险。
近年来转轨时期地方政府庞大的事权与有限的财权不匹配是政府举债的体制性原因。中央承担了诸如国防、法律、秩序等重大国家事务的供应责任,但在支出责任划分、支出结构上没有明确,特别是省以下各级政府在事权划分、支出结构调整上没有突破性动作。事权与财权划分不清晰、财权与事权不统一,目前地方经济发展的模式依然是政府主导的发展模式,地方政府为完成市政建设、交通运输和土地收储整理等事项而举借债务,举债是“全能政府”必然要走的道路,近年来政府性债务呈快速增长趋势,加剧了财政金融风险。
3.部分政府性债务处于隐性状态,游离于监督管理之外。
政府性债务一般不出现在资产负债表中,包括政府担保、地方金融机构呆坏账、社保资金缺口等;部分单位特别是融资平台公司拖欠的工程款无法准确核实,由于工程计量清单不完整、政府拖延时间办理工程决算等原因,财务报表不反映工程欠款债务。一旦隐性债务出现偿债困难,仍需相应各级政府买单。就目前我国政治一体化性质看,中央财政最终会背上本级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债务,承担偿债责任。
4.偿债资金主要依赖土地出让收入,偿债能力不确定,未来偿债风险较大。
我国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对土地出让收入依赖程度较高,财政收入结构不合理的现象较为普遍,影响了地方财政收入的可持续增长。
5.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度不尽合理,加剧了政府性债务规模。
现行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各类考核,主要把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率排名,并且实行末位淘汰制。为了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等经济指标及“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而千方百计举借债务。
二、建议及对策
1.建立健全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增强政府债务的风险意识。
建立和完善政府性债务偿债长效机制,确保政府性债务有序管理,不断提高政府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能力,维护政府信用;实行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建立统一的政府性债务管理机构,明确债务管理责任,对政府债务统一规划和管理,增强统一性、整体性;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设立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指标,对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等债务的规模、结构、偿债能力等逐步实现实时、动态、全程监控,真实反映财政偿债风险程度和发展变化趋势;建立政府债务偿债(还贷)准备金制度,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政府债务按期偿还,增强政府防范与化解债务风险的能力;实行政府性债务风险报告制度,定期向党委、人大和政协报告政府性债务情况。
2.纳入预算管理体系,严格控制债务规模。
西方国家的债务管理实践表明,将地方政府性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是增强债务透明度的有效举措。各级地方政府要把握“适度举债,加强管理,规避风险”的原则,从全局、长远、战略的高度,通盘研究发展的要求与可能,合理确定政府负债规模,严格控制过度融资。尽快建立政府债务预算编制管理体系,对政府债务进行预算、确认、记录、报告,依靠政府预算机制强化对政府举债行为的约束。同时,改革现行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预算会计制度,最终建立起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会计制度,据实反映政府债务增长情况、或有负债情况、债务项目的建设及绩效情况,强化债务借、用、还全过程的管理与监督。
3.着力处理存量债务,积极化解政府风险。
对政府现有的存量债务,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措施,分类处理。一是对因为发展义务教育和公共卫生事业而形成的债务,可考虑由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化解;二是对一些有固定经营回报和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债务且资产质量较好,可考虑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将收益作为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三是对无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债务(如市政基础设施、城乡道路等),各级政府应制订债务偿还计划,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建立适当规模的偿债准备金并专户管理,将偿债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偿债风险,维护政府信用。
4.实行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积极拓宽来源渠道,增强偿还债务能力。
一方面,各级地方政府要大力发展地方经济,壮大地方财政收入规模,增加地方可用财力,从根本上解决债务风险问题。另一方面,要加强土地出让收益、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专项收费、经营性项目收益等收入的管理,不断拓宽偿债资金的来源渠道。当前尤其要加大城市资源经营收益的归集力度,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公园、广场、河道、湿地等公用基础设施周边可用于开发的土地等资源,可通过政府土地储备、土地竞价出让、项目开发经营等方式,将土地等资源的增值收益收归政府,增强政府的偿债能力。
5.优化考核机制,强化举债责任追究制度。
地方政府和官员片面的政绩观,以及不规范、不合理的行政绩效考核机制,是导致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债务快速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规定今后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各类考核考察,不能仅仅把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率作为政绩评价的主要指标,不能搞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率排名,中央有关部门不能单纯依此衡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发展成效,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不能简单地依此评定下一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绩和考核等次。各级政府应依据《通知》精神,积极将债务管理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强化举债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的监控力度,及时偿还到期政府性债务,慎重举借新的政府性债务,逐步化解沉积债务,防止出现新的风险。
6.加强政府债务考核,强化审计监督职能。
财政金融论文范文篇6
经过多年的发展,金融组织体系日趋完善,具备了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实力。金融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支持既是农业科技发展的需要,也是银行自身发展、提高竞争力的需要,各级金融部门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信贷支农力度持续加大,农业科技贷款稳步增长;信贷结构不断调整和优化,积极拓展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贷款领域,进一步加强对农业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不断提升农村金融科技服务水平,加快农村基础金融服务环境和支付服务环境建设步伐,为农业科技创新发展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围绕科技创新的特点不断丰富特色金融产品,满足农业科技创新发展的新需求;积极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逐步扩大农业保险险种和覆盖面;积极利用证券市场进行融资;发展风险投资,支持农业科技企业的发展。
2财政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存在的问题
2.1财政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相对量不足,农业投资强度偏低
农业科技具有显著的公共性、基础性、社会性,必然要求财政资金在农业科技创新中发挥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各级财政部门把支持农业科技创新放在了突出位置,加大了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为农业科技创新提供了较有力的保障。但是,财政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的绝对量虽然逐步增加,相对量仍然不足,农业科研政府投入占农业生产总值的比重即农业投资强度偏低。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的研究表明,当一个国家农业科研投资占农业产值比重大于2%时,该国农业科技才会出现原始创新,农业与国民经济其他部门才可能协调发展[4]。我国农业投资强度远低于该投入水平,尤其是地方财政可支配的资金不多,民生工程建设等其他方面的支出压力又比较大,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相对就显得力不从心,资金到位相对较低。
2.2财政对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补贴很少,降低了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意愿
由于农业科技创新周期长、投入大、风险高,而且在创新的每个阶段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同时还要应对可能出现的自然风险、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等各种风险,因此,农业科技创新的资金需求不仅规模大,而且占用时间长,具有较高的风险,一旦创新失败,就无法偿还资金。而金融机构的逐利性、安全性的特点使得其不愿为农业科技创新提供融资支持,金融机构惜贷现象比较严重,从而使得一些发展前景好的农业产业项目和新技术推广项目由于缺乏资金难以具体实施。而我国财政资金对于金融机构的这种活动的补贴很少,不能很好地激发金融机构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意愿不高。
2.3金融产品的供给与实际需求不相匹配
2.3.1针对农业科技创新的金融产品品种少。目前,虽然部分金融机构把支持农业科技创新作为了信贷扶持的重点,但是由于农业科技创新的周期比较长、风险比较高、收益不确定,往往很难得到充足金融资本的支持,大多数金融机构也没有建立相应的信贷管理制度或者针对农业科技创新的特点开发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支持主要是提供贷款,而且所提供的贷款品种单一化。同时,这些贷款还需要提供以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为主的抵押物[5],使得许多承贷主体难以提供符合要求的抵押物,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农产品抵押贷款等与农业科技创新相关的贷款很难获得金融机构支持。2.3.2金融产品的期限与实际需求不匹配。农业科技创新的周期一般比较长,如一般情况下一个农业新品种从研发到广泛推广需要大约7年左右的时间,但是现有的金融产品多是短期小额的流动资金贷款,或者是针对大项目的长期贷款,与农业科技创新周期相匹配的金融产品几乎没有。再加上银行贷款程序复杂,贷款条件严格,许多承贷主体满足不了银行的条件,很难获得银行的融资。
2.4农业科技创新的融资渠道狭窄
农业科技创新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目前,我国农业科技创新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国家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也逐步增加。金融机构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但是仍然不足,政策性金融的贷款门槛相对比较高,商业性金融贷款条件严格,而且发放贷款时有着明显的倾向,倾向于农业龙头企业,证券市场有着严格的审批制度,创业板和中小板主要支持科技含量高的农业企业,国内上市的农业企业数量较少,而且这些上市企业缺乏投资农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农业保险品种还不丰富,风险投资发展缓慢,投资主体单一[6],这些都使得农业科技创新的融资渠道狭窄,融资困难。
2.5风险分担补偿机制缺位
农业科技创新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创新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这削弱了投资主体对农业科技创新进行投资的积极性,使得农业科技创新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农业科技创新的这种高风险需要有良好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来防范和化解。但是,目前我国针对农业科技创新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缺位,无法分散风险。一是能够转移分散风险的保险的作用未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覆盖面窄,险种少,同时由于存在补偿范围认定难、农民参保意识薄弱等问题,农业保险发展缓慢。农业科技创新保险存在更高的风险、更大的不确定性,开展业务也更艰难,一旦出现风险,金融机构只能自己买单[7]。二是担保体系建设还不完善。担保能够起到放大资金的作用,但是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担保体系还不完善,担保机构承担风险过大,资金规模过小,财政支持不到位,都使得担保体系不能满足农业科技创新过程中对担保的要求。
3农业科技创新的财政金融支持建议
3.1加大财政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充分发挥财政的引导和资金撬动作用
纵观世界各国,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农业科技创新都离不开财政的鼎力支持。因此,为支持农业科技创新,我们需要不断加大财政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确保增量和比例均有提高,并且对农业科技的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逐步提高农业研发投入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投入占农业增加值的比。但是,增加财政投入并不是把资金投入所有农业科技创新环节和领域,财政应重点支持基础研究领域,中央财政在加大对基础研究支持力度的基础上,以资金配套等多种形式引导和带动地方财政加大支持力度,改变地方财政由于注重短期经济效益而对基础研究投入不足的局面。同时,要充分调动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投入农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对农业科技的投入。例如,可以通过无偿资助、财政贴息、创业投资引导、以奖代补、经营参股、税收优惠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金的注入[8],使农业科技资金投入渠道多元化。此外,通过对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不同的扶持,充分发挥财政的引导和资金撬动作用,探索财政资金的金融化运作方式。一方面财政通过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降低农业科技企业的风险,增强其融资能力,提高农业科技企业对金融机构的吸引力,另一方面财政通过对扶持农业科技企业的金融机构进行贴息、给予税收优惠、补偿其为支持农业科技创新所造成损失等方式激发金融机构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提高金融机构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意愿,从而使财政资金更大范围的发挥作用。
3.2创新金融产品和模式,满足农业科技创新的需求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金融机构要优化农业科技贷款的审贷程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同时,要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农业科技创新对不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一是针对农业科技创新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品种。扶持农业科技创新的金融产品必须把自身的特点和农业科技创新对产品的需求结合起来,设计出针对农业科技创新特征的产品品种。例如,针对农业科技创新周期比较长的特点,设计出与农业科技创新在时间上相匹配的贷款品种;针对农业科技企业一般抵押物比较少的特点,在防范风险的同时,扩大抵押物或质押物的范围,探索以农业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专利权、股权、应收账款等抵押或质押进行贷款的信贷产品;对一些信用等级较高、有还贷能力的农业科技龙头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发放信用贷款。二是适当放宽对农业科技创新的信贷限制,如对贷款对象资产规模的要求、抵押物的要求等等。三是探索实践多种贷款模式,如对于规模比较大的贷款,可以联合几家银行通过银团贷款提供支持;对于一些中小企业,可以用企业联保贷款、企业互保贷款等方式;针对处于供应链上下游的农业科技企业,可以发放供应链融资贷款;探索开发“银行+保险+担保”、“银行+保险+财政补贴”等多种贷款模式,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增信融资。在不断开发新的贷款模式、金融产品的同时,要注意对这些模式和产品的推广,进而推动金融资本与农业科技创新的融合,满足农业科技创新的金融需求。
3.3拓宽农业科技创新的融资渠道
一是政策性金融要加大支持力度,扩大支持范围。政策性金融应该主要支持农业科技研究及基础农业科技发展等相关的项目,这些项目一般属于国家优先发展领域、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较高的社会价值,但是由于建设周期长,财务风险高,商业性金融一般不愿意介入,需要政策性金融的大力支持。政策性金融要扩大所支持的项目范围,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降低贷款门槛、简化贷款程序,满足承贷主体的资金需求。二是商业性金融要适当涉农贷款风险容忍度,允许贷款利率在一定范围内浮动,不断创新信贷品种,加大对农业科技企业等承贷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三是通过财政贴息、担保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和商业资本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四是支持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竞争力强、运作规范、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农业科技企业通过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融资,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境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并且对已上市农业科技企业,采取各种方式鼓励他们做大做强。五是完善风险投资体系,扩大风险投资规模,通过政策优惠鼓励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农业科技创新,增加农业科技创新的资金来源。
3.4完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
财政金融论文范文篇7
一、货币发行收入与铸币税
在金属货币时代货币供给由经济实体内部提供,黄金和白银的生产部门本身就是实体经济体系的一部分,作为商品金银也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凝结物,具有价值。货币的购买力取决于其所含金属的重量。货币与商品的交换,是一个等价交换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基本上不存在货币的发行收入。
但当货币形式发展到不足值货币,特别是到了信用货币时代,从技术上货币发行脱离了实体经济的束缚,货币发行就成为一种特权,能为发行者带来发行收入。历史上,发行收入应该归谁所有,一直是有争议的。西方政府曾以“铸币税”的形式对私人银行发行现钞课税,作为允许他们拥有货币发行特权的交换。中央银行建立后,垄断了货币发行权,货币的发行收入明白无误地归属政府。
设铸币税为S,Mt是t期的货币发行量,Mt+1是t+1期的货币发行量,考虑到价格因素,S=(Mt+1-Mt)/Pt,Pt为t期的价格水平。从上述公式中反映出:1、货币发行收入与价格水平成反比,物价水平越低,中央银行同等数额货币发行的铸币税就越高;2、货币发行收入与新增货币发行量成正比,新增货币发行量越大,铸币税越高。
铸币税并不是一种真正的税种,只是理论上对货币发行收入性质的界定,是将政府垄断货币发行收入具体化,使之可以进行实际的操作,在实践上实现货币发行收入归政府所有。在明确了货币发行收入的性质后,还要确定货币发行收入的范围,即哪些货币供给和货币创造行为会产生货币收入,在现代货币供给机制中,这应该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确定货币的发行收入首先要明确货币发行的范围。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划分,货币可以分为三个基本的层次:M0为现钞货币,在流通中的相对比例下降,但完全由中央银行提供;M1=M0+活期存款,即现金加活期存款,M1被称作狭义货币,是现实购买力;M2=M1+储蓄存款+定期存款,被称作广义货币。中国人民银行将(M2-M1)定义为准货币,是潜在购买力。货币外延的扩大使货币发行收入的范围也扩大了。在信用货币制度下,现金和活期存款是货币的基本形式,由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共同提供和创造。因此,一方面,货币发行收入表现为货币当局资产负债表上,流通中现金和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活期存款的增加;另一方面,由于商业银行体系具有创造派生存款的能力,在不完全准备金制度下(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不断降低已是趋势,有些国家已趋近或降到0),一部分新增的购买力就成为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
二、国债具有铸币税的功能
上面谈到,货币发行收入包括中央银行创造基础货币和商业银行创造派生存款所形成的收入。从中央银行的角度实现铸币税有两条途径:一是中央银行直接掌握基础货币;二是要求商业银行缴纳存款准备金(因此,多数国家对存款准备金是不支付利息的)。从财政的角度实现铸币税,在理论上也有两条途径:一是向中央银行借款和透支;二是向商业银行借款。借款可以采取直接借贷,也可以采取间接借贷。
由于中央银行在控制通货膨胀方面的特殊作用,各国政府都非常强调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在货币供给方面,为杜绝直接用货币发行来弥补财政赤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因此,政府运用货币发行收入在具体操作上,只能采用下列两种方式:一个是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购买国债;一个是允许商业银行直接购买国债。
可见,国债既具有弥补财政赤字的功能,又具有铸币税的功能。一部分货币发行可以通过国债的方式实现,即国债货币化,这是中央银行运用公开市场业务调控基础货币的理论基础,也是财政(国债)货币政策必须密切配合的内在原因。
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国债规模不是必然等于财政赤字,国债规模既取决于财政赤字规模及其弥补方式,又取决于货币发行规模及其发行方式。
三、货币发行收入应该由财政和中央银行哪一个部门掌握和使用
在我国实际部门中有过货币发行收入应该归财政部门掌握使用还是应该归中央银行掌握使用的争论。其实,无论中央银行还是财政部都是政府宏观调控的两大职能部门,既然确定了货币发行收入的性质,无论发行收入归哪一个部门使用,都不会改变它是货币信用化制度下的政府首要收入来源的性质。究竟归中央银行还是财政部使用,则应取决于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
中国改革开放后到1998年,在宏观经济层面上面临的主要压力一直是通货膨胀,这使得货币政策成为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中央银行集中掌握着货币发行权、贷款规模分配权、中央银行贷款权和基准利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在资金来源上,中央银行拥有基础货币发行和商业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这期间,在政府资金来源(即货币发行收入)的使用上,中央银行与财政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在1995年以前,财政部门一直延续计划经济的作法,通过向中央银行透支和借款弥补财政赤字,截至1993年底,中央财政向人民银行的借款达到1688.7亿元,占中央银行当年资产的13%,中央财政与人民银行通过直接借贷的方式共同占有使用发行收入。从1994年开始到1995年,随着存款准备金率下调中央银行直接掌握的资金来源减少,人民银行逐渐停止了向财政提供借款和透支,同时不直接购买、包销政府债券。从形式上看,货币发行收入由中央财政与人民银行共同使用,转向由中央银行一家拥有。但实际上,《中国人民银行法》还规定,中央银行可以在国债市场上进行公开业务操作,以保证国债的流动性。这意味着,中央财政与人民银行之间的资金联系由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直接方式转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间接方式。
财政金融论文范文篇8
KEYWORLD:金融腐败;机理分析;防治策略
在我国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腐败与反腐败始终是人民最关心的焦点之一,也是影响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尽管近年来,我国金融业改革风生水起,但其间也不断爆出大案和腐败丑闻,从普通职员到银行行长,从支行行长到部级高官,不同层面的一批金融从业人员涉嫌经济犯罪,使这一领域成了“高风险地段”。中心纪委在2004年开始将金融领域确定为反腐重点。据银监会公布的数据,2005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现经济案件和违规经营案件1087件,涉案金额30.9亿元,涉案人员1466人,有1677人被追究领导责任,144人被取消高管任职资格。
那么,金融腐败的内涵是什么,它表现出哪些形式和特点,金融腐败的根源在哪里,如何才能形成遏制金融腐败的有效机制,以求得这一行业的长治久安?本文就此深层次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金融腐败的表现形式和特点
(一)金融腐败的内涵
金融腐败是一个常见的名词,但目前从理论到实践都缺乏统一定义。学界认为,金融腐败的内涵极为广泛,它包括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监管当局相关方面的非规范行为。金融腐败一般定义为金融企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治理及相关活动中,为谋取私利,利用把握的资金资源及相关资源,违反我国法律及金融相关政策、规定,侵害国家、公众及本企业组织的利益的行为或现象。它主要包括金融业的资金交易腐败和金融监管腐败。金融交易腐败是利用资金配置权力的稀缺性进行非规范融资交易行为。金融监管腐败则是利用行政权力的稀缺性进行的以权谋私、以权换利行为。采用这一定义可以把金融监管腐败和金融机构设计私利的违规行为都纳入分析框架,突出涉及资金交易或金融行政权力的腐败行为,同时剔除与金融无非凡关系的腐败或犯罪行为。
一般而言,某种社会资源越稀缺,设租(或称立法腐败)和寻租(或称官僚腐败)行为就越多,腐败问题就越严重,产生的社会影响和危害也越严重。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命脉,同时也是配置资金资本的核心部门腐败问题尤其需要重视。金融腐败不仅破坏金融秩序,扭曲资源配置机制,践踏公平竞争原则,而且极大地影响社会经济的稳定可以说在腐败涉及的诸多领域中金融腐败对社会的危害尤其严重。
(二)金融腐败的表现形式
1.利用审批特权寻求“腐败租金”。在市场经济转轨时期,金融治理部门往往对金融市场的准入和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实行比较严格的控制和限制,拥有市场准入审批特权的金融治理人员就有可能通过拒绝批准、提高准入门槛或增加不合理要求以及故意拖延审批时间等方式对申请者进行刁难和“设租”,从而收取“腐败租金”。
2.利用核心机密换取“腐败收益”。作为转轨国家,一方面我国对金融的控制依旧十分严格,另一方面金融市场的竞争又日趋激烈,这就导致核心机密的市场价格昂贵。为谋取个人收益,金融机构及监管机构内部员工可能将行使职权过程中所把握的核心机密通过种种不正常渠道泄露出去,实现重大金融决策信息到“腐败收益”的转换。例如,原中国证监会官员王小石为拟上市企业与证监会发审委工作人员牵线搭桥,涉嫌以出卖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名单牟取个人私利,伙同他人受贿140万元。
3.利用现职权力获取“腐败期权”。有些金融机构高级治理人员在位时,利用手中权力,为企业发放贷款、逃废债务等提供方便,例如在对融资风险把握不大或者明知风险较大的情况下向关系方提供利率低、还贷期限长、放宽额度等优惠贷款,为企业和老板牟取非法利益。为了逃避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查处,他们在位时并不向企业索取眼前的直接回报,而与企业暗订“君子协议”,许诺其在辞职“下海”后到企业谋职,通过拿高薪等方式来获取企业回报,或许诺在其退休或辞职后按贷款的一定比例给予高额回报,将过去预留的“腐败期货”或“腐败期权”变现。
4.利用职务便利谋求“腐败利益”。有些金融机构高级治理人员及重要岗位人员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治理公共财产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假借执行职务,侵吞、窃取、骗取本机构的公共财产,或通过非规范交易收受经营者假借手续费、劳务费、佣金等名义给付的现金或实物。有的伪造单据,假借户头,凭空转汇私吞资金,透支储户存款、利息,收入不入账,贪污、挪用公款,为自己的亲属、朋友经商办企业提供资金和财产上的便利等等。
5.利用单位“小金库”进行集体的商业贿赂与贪渎。在有些情况下,商业贿赂并不是直接贿赂给个人,而是某一个集体。随着反腐败力度的加大,那种从法律很轻易界定的商业贿赂行为将越来越少,而灰色商业贿赂行为将越来越多,甚至成为金融商业贿赂的主要形式。银行业不正当交易和商业贿赂行为,主要发生在存、贷款业务、票据承兑贴现业务、出具信用证(保函、资信证实)、信用卡等授信(授权)治理、结算、不良资产处置等业务领域和基建工程、营业用房装修、商业广告制作和大宗物品采购以及IT等业务环节。
(三)金融腐败的特点
1.金融腐败的“低成本、高收益”特点。从形式上看腐败“成本”似乎高于“收益”。但实际上,现阶段腐败“成本”是有伸缩性的,弹性幅度极大。一旦腐败行为案发,成本极其巨大;反之,假如腐败行为没有被揪出来,相比之下,“成本”极小而“收益”极大。
2.犯罪主体的岗位呈现出多层次的特点。既有金融机构高级治理人员破坏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为所欲为造成腐败,也有信贷资金运行、人事治理、财务分配、基建和物品采购等基层单位要害部门、岗位人员违规操作产生的腐败问题。
3.犯罪主体的年龄呈现出两极化的特点。犯罪人员年龄趋于两极分化,有退休之前冒险捞一把的“59”岁现象,也有正值当年、思想过度开放的30岁左右的“少壮派”犯罪现象。从近年来金融腐败案例看,80%左右涉案人员年龄在30岁左右,并且大都是中层以上干部。
4.涉案金额巨大,经济损失严重。金融部门腐败渎职案件或经济犯罪案件绝大多数都是几十万元、几百万元以上的大案件,而且,犯罪分子为了满足各种欲望,将公款用于个人及家庭高消费,或用于营利性活动,甚至用于、等非法活动,致使公款无法收回,给国家造成的危害大、损失重,社会影响恶劣。5.窝案串案突出。金融部门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共同犯罪,案件往往是查处一个,带出一串,挖出一窝。例如,中国农业银行海南省临高县支行原副行长陈建学特大贪污、挪用公款案件涉案人员多,涉及范围广,涉案金额大,检察机关相继立案查办了29名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已有15人被法院一审作出有罪判决。
6.腐败现象呈现“高智能化”、“国际化”的特点。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深,金融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犯罪分子借助计算机网络垮国境划转资金,使犯罪行为愈难以察觉;而且当犯罪分子在其犯罪目的达到或罪行即将败露时携款外逃居多,以躲避法律制裁。在这种背景下,腐败现象“高智能化”、“国际化”的特征愈来愈明显。
二、金融腐败的主要根源
腐败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有着很深的政治、经济、文化根源。金融腐败是权力异化的结果,其本质是以权谋私,一般而言,社会体制转型时期,也是金融腐败的突发时期。而权力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因素的交汇处,金融腐败的产生往往是这些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金融行业作为社会资金的治理者,是配置资源的枢纽,因此不可避免地成为权力干预经济的重要通道,成为社会腐败分子逐利的重点领域。同时,金融业内部人员可能受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驱使,利用手中把握的分配资源的权力,为自己谋取利益。
(一)政治根源
1.权力的“寻租”与“设租”是金融腐败之源。腐败总是与相对稀缺资源的垄断权相伴而生,在金融交易中,金融腐败体现为利用资金配置权进行的寻租行为。经济学家吴敬琏曾经指出,我国作为一个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政府配置经济资源和对企业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权力过大是市场发育缓慢、腐败难以消除的最重要原因。从早期的商品差价寻租,到近10年的要素寻租(包括土地批租、金融腐败和公司上市过程中出现的腐败等),无一不存在权力腐败的踪迹。我国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金融资源一直是市场上的稀缺资源,增大了银行腐败的可能性。
2.权力的失控和缺少制约催生腐败。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有一句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近年来,在一些金融机构中,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的权力过于集中,领导的分工负责也淡化了集体领导,变成了个人说了算,民主集中制得不到贯彻执行,导致“权力不对称”和权力使用上的失控。从金融部门的监督环境看,现行的监督体制也存在明显弊端,监督主体权责不明且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导致对权力的监督形成了这样一种局面:上级监督不到;同级监督不了;下级监督无效。在金融部门“一把手”腐败的案例中,“一把手”往往通过培植亲信、排斥异己达到大权独揽的目的,同时又容不得不同意见,用人一句话、用钱一支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以贷谋私、以赔谋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消极腐败现象的不到根本的遏制。
(二)经济根源
1.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人”的逐利性。为了便于分析,我们假定将社会上不同的自然人和法人抽象为单纯的“经济人”,那么,追逐经济利益最大化就是“经济人”从事一切活动的直接目的或最终目的,成为人的一切活动的根本动因。应该说,在商品经济社会,这种逐利性本身并无可厚非,但是当它渗透到金融业的公权领域,发展到“利用公权谋取私利”和“权力揽买卖”,就成为人们深恶痛绝的金融腐败了。
2.经济转轨时期金融治理体制存在的弊端和缺陷。一是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组织结构欠缺。如分支机构下级只对上级负责,并且上下级之间存在紧密的内部利益关系,监督主体实质上存在缺位问题。又如我国一些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存在股东责任淡化问题,董事会、监事会的作用还未完全发挥,形同虚设。二是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的缺失。有些金融机构对内控制度的熟悉还不很明确,忽视了内控制度是一种机制,是一种贯穿于决策、执行和监督整个过程之中的相互制约的防范机制,因而缺乏执行内控制度的意识。还有些单位发现问题处理不及时,执法执纪不严,内控执行机制和处罚机制弱化,缺乏足够的威慑力。三是转轨时期金融行业在机制转换过程中出现了规范的缺陷性和冲突性,为金融行业留下了“腐败的缝隙”。四是高收益低风险成本效应助长了金融腐败。腐败成本主要指被抓住后所受到的惩处,腐败行为被抓住只是一种可能性,因而腐败成本实际上是预期成本。假如一个特定时期腐败收益远远大于腐败的预期成本,就形成了腐败激励机制。在金融行业,由于目前的一些制度安排(包括法律法规和内部治理)存在不少缺陷,易被腐败分子利用,大打“擦边球”,模糊违规与违法的界线,造成监管查处上的难度,因此,腐败被抓住的“概率”极低,导致金融腐败成为“高收益、低风险”行为。
(三)思想文化根源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文化规定和影响着人的行为。大量金融违法违纪案例说明,一个人的腐败变质最初都是从思想防线崩溃开始的,都是放松思想修养和世界观改造,从而导致私欲膨胀、利令智昏,最终堕入腐败的深渊。
1.传统文化中的精神糟粕是金融腐败产生的历史根源。在我国长期的封建社会历史中,吏治腐败,官吏贪污成风,一直存在着贪官文化与清官文化的激烈交锋。比如“笑廉不笑贪”和“官场潜规则”等就是腐败文化最好的写照。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种传统文化中的精神糟粕对人们思想观念的影响将长期存在,诸如封建特权思想、等级观念、私有观念等每时每刻都在侵蚀着社会的健康肌体,也对金融文化的建设形成无形的冲击。
2.拜金主义的价值观是金融腐败产生的重要思想根源。拜金主义的精神文化是导致腐败产生的激素。人类社会发展到商品货币经济时代,使人们产生货币崇拜意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