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男子沿村贩卖野猪肉, 被抓后叫屈, 嚯嚯庄稼, 还不能吃它!

  张半山怎么也没想到,一个看似十分正常的行为,却给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

  还有让他不明白的是,明明野猪祸害了庄稼,为何不能弄死卖肉,而要任其泛滥成灾。

  可就算张半山再怎么不服,最终还是和帮手李大林一起被当地法院判处了拘役两个月,缓刑六个月。

  今年已经70多岁的张半山家在江西赣州一个偏远山村,和当地很多村民一样,以种植水稻、豆类、红薯为生。

  作为一个有50多年经验的老农民,对家乡的山川地貌,飞禽走兽那是门儿清。

  以前村民们活动比较激烈,加上开荒种地,很多野兽都不见了踪迹。

  但近年来随着乡村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外力,村庄逐渐萎缩,很多野兽重新出没。

  其实从大自然的规律来说,这是山林重现,环境向好的标志,应该值得庆幸才对。

  可是这样的改变对于留守在乡间的像张半山这样的老农民来说并不是好事,因为他们认为的平静生活受到了滋扰。

  最为明显的是野猪成群出没,不仅损害庄稼,还给村民的安全带来隐患。

  自古以来,人们与自然斗争,总是离不开与珍禽异兽的拼杀,从很多民间故事和传说都能看得出来。

  在广大农村,潜意识里把凶猛的动物当作人类的敌人并不足为奇,总是必欲除之而后快。

  刚开始,张半山们对偶尔出现的野猪还没有到诛杀的地步,仅仅是以驱赶为主。

  可是因为去年9月的群猪害农事件发生之后,张半山们再也坐不住了。

  因为在他们看来,这些野猪已经在夺取村民们的口粮,再不诛杀必定是养虎为患,一发不可收拾。

  因为有这样的思想作祟,张半山找到了自己的老伙计李大林,哥俩儿商量了一个奇袭野猪的计划。

  前文有所交代,村上的青壮年都出门打工或安家了,剩下的都是老弱妇幼,与野猪正面硬杠,明显处于下风。

  为了保护自己庄稼不被损害,张半山和老伙计拿出了年轻时用过的打猎神器-捕兽夹。

  别看家伙老,关键在实用。这小小的玩意,对付野猪这样的较为大型的动物是极佳的选择,张半山年轻时也是屡试不爽的。

  张半山安装捕兽夹不久,便和李大林在附近隐秘处蹲守,准备会一会这伙祸害村民的野猪。

  还别说,没过多久一头体型较大的野猪在偷食田间水稻时着了道。一般被捕兽夹夹住,主要是行动能力受损,一时半会儿还是死不了。

  这头野猪苦苦挣扎无效后,等来了张半山和李大林。但令猪没想到的是,它面对的是一阵混乱的锄头。

  野兽凶猛,加上庄稼被毁,张半山满腔怒火都发泄在了这头野猪身上,和李大林用锄头毫不留情地结束了它的生命。

  消灭了为祸村民的野物,张半山和李大林不觉一阵兴奋,潜意识里是为村民们办了一件好事。

  面对死去的野猪,如何处理,他们并没有多想。

  野猪肉能食用,这在偏远山村是人所共知的事情,既然你坏了我的庄稼,拿你的肉换点钱补偿也不为过吧。

  村民的想法总是如此质朴,直到现在,他们都不觉得自己的行为已经违法,甚至犯罪。

  为了趁新鲜把野猪肉卖出去,张半山和李大林把野猪屠宰后洗吧洗吧,用小推车拿到附近村落叫卖。

  这一卖就卖出问题来了,因为是明目张胆的卖野猪肉,引起了当地警方的注意,最终张半山和李大林被带到了派出所。

  刚进去那会儿,张半山还不以为然,认为自己是为民除害,有什么错呢?难道野猪比庄稼还重要。

  但无论张半山和李大林怎样辩解,此时证据确凿,加上本身又供认了猎杀野猪的行为,自然是要依法处理的。

  因为我国法律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会被判处刑罚。

  经过鉴定,张半山和李大林捕杀的野猪,属于保护级别物种,肆意猎杀是会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过好在经过社会评估和当地实际状况,加上两位老人认罪认罚,又有坦白的情形,法院支持了从轻处罚的建议。

  经过评估,觉得两位老人虽然行为恶劣,但社会危险性低,可以适用缓刑,于是作出了上述判决。

  野猪为祸偏远农村已经不算是新鲜事,在全国各地都有发生。

  因为野猪虽然是保护动物,但其繁殖十分迅猛,只要生态环境一改善,那猪仔是一窝接一窝。

  野猪因为野性难驯,加上大多以水稻、玉米、红薯等农作物为食,一到这些庄稼成熟季,都会不经意间频频光顾庄稼地。

  它们不仅拱地取食,还严重毁坏成片的庄稼,可以说是对农作物危害最大的野生保护动物。

  但正因为是保护动物,人们不敢轻易驱赶,灭杀,导致了恶性循环,偏远地区的村民真是苦不堪言。

  像张半山他们这种猎杀的行为毕竟是极端个案,大多数的村民因为惧于法律采取了很多其他方式对野猪进行驱赶。

  但无论是放音乐、光电声都无法有效驱散野猪光顾庄稼地,有很多村民甚至对野猪被录入野生动物保护名录提出质疑。

  那么,祸害庄稼的野猪究竟能不能猎杀呢?

  答案肯定是不能,野猪虽然不算是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被列入了《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禁止猎杀。

  一旦猎杀,其后果就会像张半山和李大林一样被绳之以法。

  这就造成了一对矛盾,难道任由野猪祸害人间,就没有办法进行控制了吗?

  因为野猪的繁殖能力非常强,在食物充足的情况下,母野猪一年能产两胎左右,而一胎下崽最起码就是十几只。

  想想这样的繁殖速度,不加以控制,会导致业主数量成本增长,对人类生产生活会产生极大地影响。

  不过个人不能随意猎杀野猪,并不表示国家对野猪的危害视若无睹,有很多地方也相继出台了有组织猎杀野猪的政策。

  如近期陕西省就发布“将野猪禁猎期由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调整为3月1日至4月30日”的政策性文件。

  也就是说,只要不是在禁猎期内非法猎杀野猪,是可以免责的。

  这项政策,也将原来的8个月禁猎期减少到两个月,就是想通过延长时间来遏制野猪增长势头。

  安徽省也是野猪为祸的大省,在2011年安徽省就出台了《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

  办法规定,因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都可以申请补偿。

  不过,办法里也规定,只有在野猪主动攻击的情况下才能反击,如果是主动攻击包括非法狩猎的,被野猪反击受伤,则只能自认倒霉,是不会补偿的。

  人与动物和谐共处,是一种美好的愿望,特别是和大型动物、毒性强大的动物共处,对人类的能力和智慧是一种考验。

  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平安稳定的基石。

  但相对于人类来说,动物毕竟是动物,能否在执行相关法规时,应该对人类更加宽容,这样是否更能体现法律的社会和伦理价值呢?(本文是依据相关案例撰写的法治故事,主要目的是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人物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