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性侵幼女多年致使对方产下一男一女,后男子决定将孩子遗弃
“有违伦常,罪大恶极;透过现象看本质,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此前,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强奸案作出刑事二审裁定。
原审认定罪犯王某,男,1964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有如下犯罪事实。
一、强奸罪
2009年左右。
受害者王A与弟弟王B随同母亲来到王某家中。
与其共同生活。
在此期间,王某作为王A的监护人。(根据户籍显示王A和王某的关系为父女)
应当对王A的成长负有特殊的保护职责。
但是王某却利用共同生活的便利,多次违背王A意愿。
对其实施奸污行为。
因为王某系家庭经济主要来源。
所以家庭当中就算是其他人知道了王某的恶劣行为,也都不敢反抗。
直到2017年5月份。
导致王A怀孕并生产下一名女婴。
2019年1月,王A产下一男婴。
经过生理鉴定,女婴、男婴的生物学父亲均是王某。
二、遗弃罪
1.2017年5月19日凌晨。
王某为了逃避抚养义务,将女婴遗弃在路边。
2.2019年1月18日凌晨。
王某将自己与王A所生男婴遗弃在路边。
缺舟: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王某在和王A共同生活期间,违背妇女意志。(案发时系未成年人)
多次发生性关系,甚至是致其怀孕,后果严重,情节恶劣。
构成强奸罪。
为逃避抚养义务,先后遗弃两名婴儿,情节恶劣。
构成遗弃罪。
应当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
后续王某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王某的行为严重挑战社会伦理道德底线。
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审已经综合相关情况,作出适当量刑。
驳回上诉,维系原判。
总以为有些电视剧狗血,但你想不到现实生活中更加狗血。
甚至是还有悲惨。
所以能做的就是好好活着,保护别人不受到这样的侵害。
并且约束自己,不对于他人造成这样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