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原创:未成年人共同抢劫案
办理未成年人万某金抢劫案报告
一、案件概况
本案系一起共同犯罪,涉案四被告人(万某勇、熊某文、万某金、万某强)均为未成年人,涉案罪名为抢劫罪,虽抢劫数额不大,但是抢劫次数达到5次,且具有持械抢劫情节。根据刑法第263条第2款之规定,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均符合加重处罚情节,依法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审法院的审理结果,万某勇3年6个月,熊某文4年5个月,万某金3年2个月,万某强2年10个月,并对四被告人均判处了4000元人民币的罚金刑。
二、律师办案经过
(一)接案
根据有关规定,律师接受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人出示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和未成年人的关系等证明文件。我是接受本案被告人之一万某金的母亲委托的。在接案时,我向其释名了上述规定,并要求遵照执行。接案当天,我大致向家属了解了以下情况,万的基本情况、涉嫌的罪名及基本案情,委托人或其他家属的基本情况及其与万的关系,委托人的具体要求,委托人或其他家属与司法机关沟通的情况,万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以及已经进行的前期工作及各种信息等。
(二)看守所会见万某金及检察院阅卷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我携带家属的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及会见函前往南昌市第一看守所会见了万某金。监狱万是未成年人且无犯罪前科,我(及陪同会见律师)根据其特点和案件具体情况,事先制定了详细的会见提纲。会见时,用温和、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了询问,并且提问方式尽量简单、明了、清楚。同时根据刑诉法规定,向其释明了我们的身份及职责,向其讲述了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及量刑规定。对于他比较关心的量刑问题,我们在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认为他的量刑应该不会超过4年,并适时与他进行了交流和沟通,让他在里面尽量保持冷静,必须遵守看守所规定,不要节外生枝。
另外,我们对他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成长背景、精神和心理状况、家庭情况及学习工作环境等自然状况也进行了进一步核实,对他在看守所内的生活及健康等情况也进行了详细地询问,并告知如有急事可向看守所驻检进行反映。
在接下来的几次会见中,我们告知了万某金开庭审理程序,应当享有的法律权利及承担的法律义务,是否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与事实:包括指控的事实、情节、动机、目的、手段、犯罪形态、结果、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是否与其陈述一致等。在必要时,我们还对其心理进行了疏导。对他提出的不合理不合法要求,我们严厉地进行了教育并拒绝。
在每次会见结束之后,我们都制作了会见笔录,并交其阅读或向其宣读,在确认无误后让其在笔录上签名或按手印。
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根据刑诉法规定,我依法及时进行了本案的阅卷工作,阅卷范围包含被告人的归案经过、供述与辩解、前科材料、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等。在法庭审理之前,我还及时领取了起诉书,并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与被告人万某金进行了真实性的核实。
(三)社会调查及争取被害人谅解
根据有关规定,我及时了解了办案机关是否委托有关机构或人员对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的情况。经过走访社区,我们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社会调查报告,包括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生活、学习环境、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心理状态以及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都进行了调查。
被害人的谅解,是大部分刑事案件酌定从轻量刑的参考因素。鉴于此,我们及时找到了相关被害人沟通,在全部退赃的情况下,因多数被害人损失不大,基本上都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均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行为从轻、减轻处罚。
(四)开庭审理
在作足上述准备工作后,我的开庭显得从容了许多。在法庭调查的发问阶段,我针对性地问了万的成长和家庭情况,并结合万在本案的犯罪情节及作用大小进行了多次发问。审判长根据我的发问也与其余几名被告人进行了相互核实。
我的辩护角度大致包括,一是万某金属于从犯或者犯罪作用较小,不是本案的犯意提起者,也没有为本案做任何准备,也没有殴打被害人,更没有持械情节。二是万乐金具备立功情节。三是万乐金具备坦白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四是万属于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是万的行为未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犯罪情节较轻,且全部退赃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六是万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
(五)判决结果
法院宣判的结果,从判决书上看,大部分支持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处万3年2个月有期徒刑,应当说辩护取得了较理想的效果,最大限度地维护了万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