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法青年说】 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上路的那些事②

  月法青年说

  未成年人

  驾驶机动车上路的

  那些事

  月湖区人民法院

  现今,电动自行车以其方便快捷、操作简单等优点,几乎人手一辆,成为了多数人的首选交通工具,特别在校园周边,停靠了各式各样的电动自行车。尽管电动自行车速度比不上摩托车,可因其受到的保护措施有限,很容易在车流中受到伤害。下面我们来看一个身边的案例。

  【基本案情】

  16岁的小汪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沿平安路行驶时与行人黄某发生刮撞,造成了黄某和小汪受伤。随后,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小汪负事故全部责任,黄某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黄某前往鹰潭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6万元。事故发生时,小汪未满18周岁,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黄某将小汪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5万元。

  【调解过程】

  受理此案后,法官详细了解了案情及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症结,考虑到被告系未成年人,实际应当由其监护人赔偿,但家庭条件十分困难,为了妥善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避免纠纷处理时间长对小汪的学业和情绪造成影响,同时依法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先后围绕争议焦点与小汪父母与黄某积极沟通,耐心解释有关法律法规和赔偿规则,引导双方达成和解。经反复调解,小汪真诚向黄某致歉,黄某也原谅了黄某,并对赔偿数额作出让步,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车辆数量急剧增加。与此同时,交通事故频频发生,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审慎规范驾驶是驾驶机动车基本的行为规范。父母应当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监管和教育,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禁止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供 稿 | 刘宇龙

  编 辑 | 蒋南方

  校 对 | 高 嵩

  审 核 | 韩长健

  学习专栏

  原标题:《【月法青年说】 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上路的那些事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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