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范未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关系的思考
声明:本人非法律类专业,作此文纯属抛砖引玉。内容仅代表个人观点,欢迎理性讨论。
写这篇文章,主要是看到我喜欢的某个UP主提出: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了未成年罪犯,未成年人应和成年人同样量刑的观点。这得到他评论区大部分人的支持。我觉得意难平,非常想写一点自己的看法。
我是支持社会危害程度大的少年犯作为特例和成年人同等量刑的,比如他的视频提到的酒鬼蔷薇圣斗事件。但我个人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免刑责的规定还是有它适用的情况。
打个比方说,一个8岁小孩要过海关,有个叔叔和他说:帮叔叔把这包盐拿过去,就给你一块糖。当然,我们知道那绝不只是一包盐。当海关查获里面隐藏的毒品时,要按法律判处小孩死刑吗?
当然这比方有漏洞。我是想说明,必须考虑到未成年人容易受到不良影响,甚至受诱骗、教唆的客观事实。其来源是多方面的: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教育,社会环境,不良影视、游戏作品等的影响。如某地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位情况较普遍,就可能提升当地青少年违法犯罪比率。
那也判大人教唆就合理了吧?然而就我接触到的情况和个人经验,认定教唆时取证一般比较困难,因为教唆者存在主观故意,基本是私密场合口头指使,从而极少留下相关证据。证据的完整程度会影响量刑的轻重,量刑的适当与否则会直接影响公平正义的实现。
从这位UP主的观众在评论区发表的观点看,在不能确定是否存在教唆行为的时候,以不存在教唆为前提量刑似乎更符合多数人期待。但不得不承认,这种以同等甚至从严量刑、惩处以制止犯罪的做法更多的是针对客观行为的量刑方式,而未能充分考虑犯罪者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更像一种无奈之举。
常言道:“乱世用重典”,现在既然不是乱世,对少年嫌犯惩处的适度减轻其实是较符合人的成长规律,贯彻“教育为根本目的”的方针,也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留给违法犯罪情节较轻微的未成年人有限的自新之路。我们都不愿看到犯罪和它带来的惨重后果,但“一刀切”式的惩处,又是否有矫枉过正之嫌呢?
所以我个人认为对于情节轻微的少年犯可免予处罚,像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应适当减轻量刑,对社会危害较大的(如纵火、投毒等致人死亡、导致重大财产损失等)与成年人同等量刑。
如果未成年人保护法被废除,非重犯也和成年人一样保留犯罪记录,确实会有影响他们未来改过自新的可能。慎重判罚,并不能说是不重视正义的伸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