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游戏充值款何去何从
【案情简介】
宋某于2007年出生,在2019年使用其母亲周某的手机下载A公司运营的网络游戏,并用自己的微信注册游戏账号,同时将其母亲周某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作为实名信息填写。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因疫情导致宋某在家上网课学习,宋某在父亲下班期间偷偷将父亲微信账户的钱转账到其个人微信账户,再充值到游戏账号内,充值金额总计为人民币9488元。2020年6月份,宋某被父母发现在游戏里充钱,周某联系A公司协商此为未成年充值行为,但A公司一直以证明证据不足为由拒绝退款,并对游戏账号进行封停。故宋某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返还全部充值款项。
【调查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A公司应如何承担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宋某注册、充值消费行为时为12至13周岁,其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间向A公司共支付9488元的大额消费行为明显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宋某的法定代理人周某在与A公司的沟通过程中和案件审理过程中均明确表示对宋某的大额支付行为不予追认,故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上述民事行为无效后,A公司应当向宋某及其监护人返还充值款。
但是,宋某作为未成年人,应将主要精力放在学习上,不应沉迷于游戏;周某作为宋某的监护人,应当对宋某进行必要的教育、监管并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和账户信息,监护人对宋某监管教育引导具有明显的不足,导致宋某能长期发生这样的网络消费,宋某的监护人对案涉损失的造成具有过错。同时,A公司作为提供网络游戏相关服务的平台,应尽可能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在其平台冒充他人身份注册和大额消费,但宋某成功冒用周某的身份信息注册和充值消费,足以证明A公司相关制度不完善。综合考虑合同效力、双方的过错程度和损失情况,法院判决酌情确定A公司向宋某返还游戏消费的充值款9488元的60%即5692.8元,其余损失由宋某及其监护人自己承担。
【法律分析】
我国现行法律按照年龄段将自然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中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实施,否则为无效;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仅可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行为或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其余行为应经过法定代理人实施或同意、追认,否则为无效。若民事法律行为认定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上述案例中,宋某于2019年至2020年注册及充值时属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如购买学习文具、书本等,但花费九千余元充值游戏明显是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行为,故法院认定充值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A公司应当向宋某返还财产,但因宋某及其父母、A公司在本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均存在过错,故法院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酌定A公司返还60%的部分。
【典型意义】
近些年,互联网游戏行业发展迅速,因未成年人辨识能力、自控能力相对较弱,造成了诸如沉溺游戏、大额充值甚至刑事犯罪等负面影响,上述案例系典型的未成年人自行大额充值情形。针对网络游戏的问题,我国先后发布了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了未成年人玩家的游戏时长、充值金额上限等事宜;网络游戏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完善实名注册认证、防沉迷系统的设置;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学校应当充分履行管护、教育义务,培养未成年人对网络游戏和消费充值事宜养成正确认知,可以通过快手、抖音等形式宣传如何正确使用好互联网游戏;未成年人本人亦应当加强自我认知和分辨能力,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消费观,拒绝过度消费、拒绝过度沉迷。互联网发展,福与祸同源,危与机同根,只有慎之又慎、抓实抓严,才能让网络游戏成为娱乐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