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探讨

  修改后的刑诉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对附条件不起诉人设定考察义务,并以其考察期内表现作为是否不起诉的依据。但在实践中,社会帮教平台、帮教措施缺失,人力物力匮乏,考察义务的实施难免流于形式,没有根据未成年犯的特征有针对性进行帮教,从而不能达到该制度教育矫治未成年犯的初衷。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特征

  (一)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1、未成年人犯罪与父母教养及家庭环境

  父母的不良教养方式对未成年人犯罪会产生重要影响。我国有学者在对60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件剖析时发现,有87.5%的家庭在教育方面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家庭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是给与爱、提供物质、促进社会化发展、引导个性开发的场所。如果家庭功能缺失,很大程度上会促进未成年人的犯罪发生。儿童虐待、父母溺爱、父母监控能力和程度偏颇、家庭残缺、家长不良行为及文化程度不高等因素都会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产生不良影响。山东省少管所对在押未成年犯进行的调查发现,在押的616人未成年犯中,有155人来自结构残缺不全家庭,有287人长期生活在家长经常争吵、对骂、充满紧张氛围的家庭里,有116人承认经常遭受父母打骂。

  2、未成年人犯罪与学校教育

  近年来,校园、学校教育与未成年人犯罪这些关键字已经成为关注热点。学校既是未成年人学习文化知识的场所,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场所。然而教育结构不合理、教育实践偏离素质教育、教师素质不高、学校管理缺陷、校内外教育脱节等因素往往导致学生旷课、逃学、厌学、素质差的结果。据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对全国十省市少管所在押未成年犯抽样调查,74.2%的未成年犯在犯罪之前就已经辍学。

  3、未成年人犯罪与社区环境

  社区是指若干社会群体、组织聚集在一地域,形成一个在生活上关联的大集体。社区相当于一个小社会,是未成年人每天都要接触的地方,社区通过其生活保障功能、社会控制功能、社会化功能影响未成年人发展。不良的社区文化、不良的文化娱乐场所、社区人口素质低都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特征,是指未成年人受其带有普遍性的生理和心理特点的影响,在犯罪的发生和形成原因方面所形成的相对于成年人犯罪的一系列基本特点。客观和准确把握这些特征,是研究和改善未成年人刑事对策的重要基础。

  与成年人犯罪形成鲜明对比,未成年人处于成长特殊阶段。由于生理发育及心理发育的不平衡,导致其自身需求和适应社会期待的自我调节能力之间存在冲突。具体表现在:精力过剩与缺乏支配能力、好奇心强与认识水平低、兴奋性高与自控力差以及性机能发育成熟与性道德观念形成较晚等。这些矛盾决定了未成年人犯罪动机具有特殊性:容易出于一时好奇、玩闹、恶作剧、生理刺激而犯罪,容易受外界环境因素的影响。

  2、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比较浅薄

  相对于成年人来说,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特殊社会含义缺乏完整的认识 。不少未成年人把抢劫同龄伙伴的钱视为“要钱”,把强奸视为“耍女朋友”,把盗窃视为“拿点东西”,把伤害甚至杀人视为一般性的打架。犯罪后对所造成的危害表现得无所谓,不知道刻意逃避,侦查中容易被识别和被抓获,抓获后罪行很容易被证明。这些表现反映出未成年人这个年龄阶段所特有的基本认识特征: 是非观念模糊甚至颠倒、行为的预见性和适应性差、对行为后果缺乏内省力。

  3、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易控制性

  相对成年人来说,未成年人所接触的环境没有那么复杂,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比较单纯,本文论述过,家庭、学校教育、社区不良等因素是未成年人犯罪最普遍的原因。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消除这些犯罪原因,净化未成年人活动的环境,就能有效地消除和限制犯罪。我国刑诉法中特别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是基于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易控制性这个特征。

  4、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处罚具有很高负面性

  未成年人相对来说意志力比较差,实践中他们往往因此反复犯罪。有相当比例的少年犯过去只是“一面手”,从改造场所出来后 ,反倒变成了“多面手”, 所犯新罪往往比以前所犯罪行严重得多 ,而且犯罪类型也有扩展的趋势 。而且,监禁刑除了会产生交叉感染的负面效应外,对行为的犯罪定性和对行为人犯罪身份的确定本身,往往也具有诱发新的犯罪的负面作用 。

  综上特征,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要和成年人犯罪区别开来,其本身具有比成年人更强的可塑性,许多未成年犯罪人都不是典型意义上的犯罪人,应该重在教育与挽救。

  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价值

  (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前文叙述了未成年人犯罪特征的特殊性决定了对未成年犯应该要重在教育与挽救。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一种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非刑事诉讼的替代措施,可以帮助未成年嫌疑人重新融入社会,淡化“罪犯人”的标签,避免短期自由刑的“交叉感染”造成的消极效应,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二)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挽救和重塑

  未成年人认知能力比较差、意志力薄弱、容易受外界因素影响。不良的环境会诱导未成年人犯罪,相对的,良好的环境会重塑未成年人健康的心理和人格,积极的因素会引导未成年人对是非观念有正确的认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相对不起诉制度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两者有着最明显的区别:相对不起诉一经宣告即生效,具有终止诉讼的效力;而附条件不起诉有考验期,宣告只具有中止诉讼程序的效力。附条件不起诉在决定适用之后,有很大一部分后续工作是对未成年犯的帮教考察。这种模式,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的挽救和重塑,帮助其人格矫正,促使其尽快、顺利地回归社会。

  (一)适用范围狭窄

  根据刑诉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应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主体条件,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第二,罪名条件,必须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犯罪,并且是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的犯罪。虽然说未成年人犯罪涉嫌这三大类罪名的刑事案件比较多,但这样规定框死了范围。对于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嫌疑人人身危险性较低、有悔罪表现的应该一视同仁,比如涉嫌危险驾驶罪、失火罪等这些罪名的未成年犯,将其排除在附条件不起诉之外,是有失妥当和公正的。

  有些学者认为,附条件不起诉不应该仅仅局限于未成年犯,也应该包括成年犯。笔者认为不然,未成年人相对成年人来说其犯罪原因更简单,更容易受外界因素影响,可塑性明显更强,具有较好的矫治可能性。通过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更有效地寻求未成年犯的犯罪诱因,改变和减少诱因影响,塑造正确的三观和健康的人格。而成年人则不然,一味地扩大适用主体范围即不能获得良好效果,也是浪费司法资源。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运用少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在适用上存在一定的重叠。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程序重于相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一经作出即发生不起诉的法律效果,而附条件不起诉则需要行为人完成考察的义务后才能最终获得不起诉。这就在实践中造成了,在其适用重叠的部分,检察机关更倾向于适用相对不起诉。以黑龙江省大庆市为例,2013年全市共受理未成年人公诉案件120件238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案件2件2人,仅占1.7%和0.8%,有些地区甚至一年下来没有适用过附条件不起诉。检察机关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过程和程序繁琐,增加了检察监督环节,需要在考察前、考察后进行汇报,需要形成诸多法律文书。在办案的重压下,可能导致检察官不愿意主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刑诉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这四项规定是复制了缓刑、假释的规定,缺乏了针对未成年犯适用的特殊心理、生理特征的教育和矫治措施,变成了“套路化”的附加条件,在实践中这种义务的设置形同虚设,无法达到教育、感化、挽救的效果。

  刑诉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只给附条件不起诉设定了帮教考察机制,但对具体如何进行帮教没有明确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一个很大的作用就是通过考验期的考验帮教,达到正确引导未成年犯的三观和培养其健康人格的目的。但在实践中,基层检察院面临着人少案多的突出矛盾,又要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在帮教工作中,实际上是难以实现的。此外,检察官的专业是法律知识,并非熟知未成年心理学等帮教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在帮教中难免心有余而力不足,也起不了实质性的作用。许多检察机关仅仅只是依靠家庭、学校、社区对未成年犯进行帮教,而帮教过程简单粗暴,仅有空洞的说教,没有针对不同的未成年犯的犯罪诱因、犯罪特征进行帮教,违背了立法本意。

  实践中,各地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启动适用都具有不同的程序,所规定的内容也不统一,许多检察机关没有具体的适用程序,就会导致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启动适用上的“粗糙性”、“随意性”。案件承办人通过初步审查案件,符合我国法律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就启动该程序。而对于主观条件要求行为人有悔罪表现的只是凭办案人审查案卷材料的印象,这么做,难免有“纸上谈兵”的嫌疑。此外,对于后续帮教措施及考察期限的决定上也比较随意。究竟未成年犯是犯罪原因是什么,犯罪动机是什么及如何挽救未成年犯,由于没有细化合理的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程序,办案人把握不清,就会导致原有的制度的效果难以发挥。

  四、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扩大适用范围

  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一般认为,认定重罪、轻罪以法定刑有期徒刑3年为分界岭。结合相对不起诉和缓刑的适用制度,可以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刑期范围至“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的未成年犯”。同时,也不应该将适用的范围局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民主权”、“侵犯财产权”、“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三类犯罪,而是应该根据案件本身的情况、犯罪后嫌疑人的表现和社会危害性综合考量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二)明确适用程序

  为了统一规范全国各地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的程序,应该对其适用程序作出明确规范化的规定。笔者认为应该将其适用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第一,初步审查。此项责任人为案件承办人,通过审查案卷材料,结合我国刑诉法规定的适用条件,初步确定未成年犯是否可能和适合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第二,听取意见。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同时,还要告知未成年犯及其法定代理人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相关内容并制作笔录。了解未成年犯的心理状态,听取他们的意见及对犯罪的认识,包括犯罪原因的自我剖析、犯罪态度、日常状态等相关信息。如果未成年犯及法定代理人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没有异议,公安机关、被害人同意(或者检察机关认为确实应当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下一步程序。第三,评估。检察机关委托专门机构对未成年犯进行心理测评,有针对性地在其所在家庭、社区、学校等场所深入了解未成年犯的犯罪诱因、悔罪意识、性格特征、再犯可能性等,形成评估报告以此作为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四,审批。由案件承办人将所有情况逐级上报审批,最终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是否适用。第五,帮教。对于最终决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联系帮教平台进行帮教和有针对性地适用“量体裁衣式”的帮教措施。第六,再次评估。考察期临近届满,由检察机关和专门机构对未成年犯在考察期的表现进行评估。主要评估帮教成效、悔罪态度、再犯可能性等。第七,决定。对于考察期满的未成年犯,如果其较好完成考察期任务,并且没有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的情形,则作出决定。

  (三)建立调查评估制度

  要准确掌握未成年犯的心理动态,从而决定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以及有针对性地确定帮教措施,就要对未成年犯进行评估调查,绝不能简单地透过案卷看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委托专业的调查评估机构或者自行进行调查评估。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未成年犯及其所在的家庭、学校、社区、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社会主要关系对其评价及其表现情况;犯罪发生的原因及未成年犯的心理状态;进行帮教的外部环境条件。通过调查评估,增强对未成年犯的了解,进而决定对其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的时间、帮教的具体措施以及是否具备帮教条件。

  (四)建立帮教平台和创设帮教措施

  1、建立帮教平台

  检察机关的力量是有限的,未成年人的培养和教育是整个社会的责任,而未成年犯则更是急需救助帮教。

  政府部门应该在其中起主导作用,积极调动各方力量参与帮教,包括共青团、社工委、妇联、教育局、学校、企业参与进来。由政府拨出专项经费用于未成年犯的帮教,以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由政府制定相关政策,给与积极投身未成年犯帮教工作的社会组织、企业等相应的政策支持;由政府出资培养专业社工服务机构,聘用专业帮教人员,实现帮教专业化、规范化。

  检察机关也要做好具有针对性的交接工作。对于闲散在社会上的未成年犯,优先考虑选择在企业进行帮教,由企业技师进行一对一帮教,授予劳动技能,帮助未成年犯在经济上独立、生活上重塑信心。对于在校的未成年犯,优先考虑选择在学校进行帮教,由教育局、学校、教师及心理老师对其进行帮教,并指定专业人员或者老师关注其思想动态、学习、家庭等。对于其它未成年犯,优先考虑在社区或者公益组织进行帮教,由社区干部及公益志愿者对其进行引导,安排他们参加各类社区、公益活动,明确其责任,重塑人格、改变自我。对于异地的未成年犯,优先考虑网络帮教考察,以视频、电子邮件、聊天工具等形式,及时了解其表现及矫治效果,此外可以委托当地政府、社区、学校等机构对其进行具体的帮教。

  2、创设帮教措施

  正所谓要“因地制宜”、“量体裁衣”,每个未成年犯的犯罪原因、状态、个性、再犯可能性等都不尽相同。在经过前期评估,了解掌握更为丰富的基本情况,针对不同的未成年犯的需要,要附加个性化的义务和创设针对性的帮教措施,切实从根本上消除未成年犯的犯罪诱因。

  有些未成年犯的犯罪诱因源于家庭,就要做好家庭的思想工作。由政府部门、社区、学校、专业机构等定期组织未成年犯及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进行学习、心理辅导和测评活动,授予其一定的文化、沟通技能、正确的教育态度和优良的教育能力,切实解决未成年犯及父母家庭方面的矛盾。例如一些未成年犯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是缺乏家庭关爱,就可以开展一些类似“心连心”、“共同挑战不可能”等活动修复父母子女关系。有些未成年犯的犯罪诱因源于学校,就要切实解决学校带来的不良因素。把握好学生在学校的思想动态和状态,必要时对未成年犯进行换位置、换老师、换班级、换学校,营造新的优良适宜的学习环境。有的未成年犯的犯罪诱因源于社区,就要阻断社区的不良因素。禁止未成年犯进入网吧、KTV等特定场所,禁止未成年犯与社会上不良分子的往来。

  此外,许多未成年犯具有的共性为好逸恶劳、法律知识淡薄、文化程度不高、冲动性。根据这些特征,可以附加要求未成年犯在考察期内阅读指定书目中的书籍并做好读书笔记,组织未成年犯加入慈善募捐、爱老敬老、植树绿化等公益性服务活动。对有需要的未成年犯,还可以指定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帮助其重构健康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