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枝特区出台《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过程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情形处理办法
针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六枝特区结合近年来在办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都在外地务工或经商,在家监护的多为年老隔代监护人,经办案人员通知后根本无法到场或有的通知后拒绝到场的情况。于2013年6月19日,六枝特区团委、妇联、教育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在特区检察院召开了《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过程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情形》协调会。经参会单位共同商讨,出台了《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过程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情形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规定: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在无法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情况下,由特区共青团、妇联、司法局、社区、村委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作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代表到场;在校学生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无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由司法机关办案部门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教师作为代表到场。对于通知到场作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代表,由司法机关给予误餐、交通等方面适当补助。同时,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由特区共青团、妇联、教育局、司法局各明确2至3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保持电话通畅,以便联系。
该《办法》还规定:对于参与部门和组织的代表,原则上必须一人一案负责到底。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对外透露与案件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关的任何信息。
该《办法》的出台,为进一步规范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落实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得到法律帮助起到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