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援助律师宜“一援到底”
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往往按规定在相应诉讼阶段分别为未成年人指派不同的援助律师。笔者认为,公检法三机关应与法律援助机构进一步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尽量做到同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自始至终由同一位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理由如下:
一是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同一案件如果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分别安排1名法律援助律师,每名律师都要调查研究,熟悉案情,了解涉案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评价等关联内容,存在重复工作情况。如果由同一位律师“一援到底”,就律师总体工作量而言,相当于减少了三分之二的工作量,也相应地减少了公检法三机关分别接待法律援助律师所耗费的司法资源。
二是有利于强化律师的援助责任。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援助律师并不出席庭审活动。实践中,笔者也发现在这两个阶段个别法律援助律师在工作中有“偷工减料”的问题。如果由同一位律师“一援到底”,将促使其强化执业责任意识,全力履职。
三是有利于调动律师的积极性。当前,被指派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助普遍较低,导致许多律师不愿意办理此类案件。若同一案件由一位律师“一援到底”,该律师承担的法律援助任务量增加,获得的补助也能相应增加,从而激发其提供法律援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作者为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