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人 保护未成年人 这些知识要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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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知识要牢记!

  第二篇:家庭及监护人应知应会篇

  NO.1

  (一)哪些人可以当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3.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4.没有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NO.2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1.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2.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3.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4.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5.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6.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7.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8.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9.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10.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NO.3

  (三)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2.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3.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4.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5.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6.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7.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8.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9.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10.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11.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NO.4

  第三篇:社会层面应知应会篇

  

  (一)什么是强制性报告

  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二)哪些情况需要报告

  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3.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5.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6.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7.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8.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9.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三)谁来报告

  第一类: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例如教育局、民政局、共青团、妇联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二类: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包括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例如学校、幼儿园的老师;儿童福利院工作人员;救治未成年人的医护人员;未成年人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等。

  第三类: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的从业人员,例如: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旅店、宾馆、培训机构等从业人员。

  (四)向哪个部门报告

  发现性侵、虐待、欺凌、遗弃、拐卖等九类应当报告的情形要立即报告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根据主管行政机关的要求进行报告备案。

  (五)不报告的后果

  1.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2.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

   

  

  供稿:第六检察部

  编辑:刘菲

  审核:张彦灵

  保密审查: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