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国家有什么特别规定?
法律分析: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该规定强调两层含义:一是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二是相关注意事项必须要在显著位置标明。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方面:(1)食品安全。食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食品卫生法》规定:“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婴幼儿体质比较虚弱,免疫力较差,婴幼儿的食品应根据年龄及生长发育的特点,符合国家有关婴幼儿食品安全的标准,不得加入香精、色素、糖精、味精等一些添加剂。(2)药品安全。由于未成年人特别是幼儿的身体发育尚未成熟,脏器稚嫩,患病时应该使用专用的药品,未成年人专用药品要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3)玩具安全。玩具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玩具安全与否关系未成年人身体安全与否。《国家玩具技术安全规范》对玩具标识有严格要求,为孩子们提供周到的保护;对玩具测试作出明确的规定,模拟玩具可能受到的、可预见的合理滥用和损坏,用以
发现玩具在这些情况下使用是否会出现潜在危险;对玩具的全部材料都进行检测,对重金属含量进行更加严格的限制。
(4)用具安全。未成年人用具设计要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保证使用安全。
(5)游乐设施安全。未成年人游乐设施的设计、生产、安装单位,要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的需要,预防损害未成年人安全和健康的事故发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上述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未标明注意事项的不得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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