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道德哲学:阐述

  (追求道德思考的大众化,会产生)一种令人作呕的大杂烩,里面只有一些东拼西凑的观察和思虑不周的原则,但头脑空空的人却陶醉其中,因为这些在日常闲谈中很有用。——伊曼努尔·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

  每一种道德理论都有一个起点。我们在前面的章节中看到,功利主义始于善理论:幸福或快乐是至善,不幸福或痛苦是至恶。这个理论与结果主义的对理论——对的行为总是会将善最大化——结合在一起,便产生了功利主义的道德理论。

  根据康德在《原理》中所描述的思维过程,他的道德理论似乎有个很不一样的起点。康德将自己的分析集中在了“善良意志”(good will)这个概念上,随即将其同义务和道德律的概念联系在一起——这种观点让人望而却步,甚至有些讨厌。但在他理论的核心部分,还是有一些很有启发性的理念。康德坚持认为,人类是理性、自主的自由行动者。我们首先来看一下康德所谓的道德最高原则,也就是绝对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也叫定言命令)。然后,我们再来考察康德如何借鉴法则、理性以及——最重要的——自由概念,来构建他的道德体系。

  康德通常会用“你行动时所遵照的准则,应该是你意欲其成为普遍的自然法则的”(1785/1997,4:421,p.31)之类的话,来言简意赅地总结他的道德理论。虽然细节的理解可能需要下点儿工夫,但基本概念不难掌握。我们很多人都习惯在行动时比对那句口号:“如果大家都那么做会怎样?”或者,用这句话来斥责某个人做了什么我们认为属于反社会的事情,比如乱扔垃圾,或者在公用厨房做完饭后从不收拾。

  康德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更为极端和严格的类似理念。他是在要你假设,你的行为导致了所有人从现在开始,在完全相同的情况下,都会像你那样做。比如康德在他的伦理学著作中经常举这样一个例子:假想你正处在极大的困境中,为了脱离窘境,你不得不做出了一个你知道自己无法遵守的承诺。如果我们运用康德的原则,你现在就得假设你仅仅因为做了虚假的承诺,便制造了一条普遍法则:任何身处窘境的人都可以做出虚假的承诺。但是,康德提出,这种世界根本无法存在。守信取决于可靠性这种普遍惯例。要想行得通,虚假承诺必须是极为例外的情况。如果虚假承诺成为家常便饭,那么任何承诺都不可能会被接受了。因此,康德说,你不可能希望在窘境中做虚假承诺这一行为变成普遍准则。所以在康德看来,做虚假的承诺之所以违背道德,不是因为它会造成不好的结果,而是因为我们绝对无法将其普遍化。康德提出,如果你的行为不能普遍化,就像虚假承诺那样,那么通过你的行为,你便展示了你对别人缺乏尊重。

  康德在虚假承诺和类似的说谎问题上谈了很多,我们稍后会详细考察他的一些例子。不过,首先我们应该集中来看看“如果大家都那么做会怎样”这个日常道德的口号,同康德自己的观点之间的一个重要差别。在日常道德中,我们通常会问:“如果大家都那么做,你会喜欢吗?”但康德说他更关心一个不同的问题:“你是否真的有可能希望每个人都像你那样做?”这两个问题之间最重要的差别是,你是否喜欢某个东西属于主观偏好。或许我可以说服自己,我就喜欢大家时时刻刻都说谎:这可以让生活变得更刺激,减少那种惯常的无聊感。康德更关心的是从客观上来讲,哪些东西是你可能愿意使之实现的。他更为严格的观点将普遍性同他所谓的理性联系到了一起:什么是你可能或者不可能希望实现的,而不是什么是你喜欢或不喜欢的,甚至也不是如果大家都做出同样的行为会造成什么后果。如果你不可能希望全世界都遵守那条(假设)你用行动使之成真的普遍准则,那你的行为便有违道德。

  但愿上面的简介彰显了康德的理论作为道德推理的一种进路所具有的魅力。我们已经初步了解了法则和理性,或许还有向他人给出的辩解理由,在他的理论中占据了怎样的位置。在某种程度上,将你自己的行为想成一条普遍法则,其实就类似于在问你能否向他人证明你的行为有着正当理由。我们还看到康德如何试图在理性概念而非“喜欢和不喜欢”这类主观概念中为道德寻找一种客观的根据。不过,这些概念和作为《原理》一书出发点的“善良意志”有何联系?

  康德的伦理学观点始于试图确认什么具有无条件的善。他承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相信各种事物都有其价值所在。但康德宣称,即便在日常的道德观念中,我们也都承认,只有善良意志才是没有限度的善。至于其他的一切,诸如理解、勇气、财富、健康,甚或幸福,“如果使用这些自然馈赠的动机……不善,那么它们也会变得极其邪恶和有害”(康德,1785/1997,4:393,p.7)。就连对于善良意志有所助益的节制和自制,也可能有危险。一个有自制力的罪犯可能比那种容易失控的人更邪恶。如康德所言,“某个无赖如果沉着冷静,不仅会让他更危险,而且在我们眼中——相较于他缺乏这种特质时我们对他的看法——也会更加面目可憎”(1785/1997,4:394,p.8)。

  与功利主义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康德认为,善良意志之所以是善的,并非因为它能实现什么,而是因为它本身就是善的。用我们前面提到过的一个说法来讲,就是它拥有固有价值(本身具有价值),而非工具价值(是一种用来完成或实现其他有价值事物的手段)。即便它实际上无法实现任何东西,善本身也是有价值的。康德十分诗意地表达了这一点:

  即便……这种意志完全缺乏实现其意图的能力——即便用尽全力也一事无成,剩下的只有善良意志(当然,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愿望,而是作为所有在我们掌控范围的手段的召集)——那么,它也会像一块宝石那样,依然独自闪耀,是一种本身便有着全部价值的东西。(1785/1997,4:394,p.8)

  实际上,功利主义者可能会认同康德观点的某些面向,对道德上好的人和道德上好的结果做出区分。对功利主义者而言,道德上好的人,其行为会带来最大化的幸福,也就是道德上好的结果。如果这种努力因为完全不受行为者的控制且无法预料的情况而失败了,那这个人在道德上也仍然是好的。不过,康德拒绝接受这种区分。除了抱着善良意志而行动这一概念外,没有什么道德上好的结果这种概念。后来的批评者,如卡尔·马克思(1818—1883),指责康德将道德简化成了“区区的意志”,忽略了这种意志对世界是否造成了任何影响。对此,康德可能会回答,他所想的那种意志可一点儿都不“区区”。

  康德告诉我们,善良意志是由义务的理念驱使的一种意志。我们还是回到亚当·斯密的那个例子(见第六章)。假设你是一名肉贩子,有各种机会诓骗顾客。或许你可以在秤上做手脚,缺斤少两地卖给顾客。或者你还可以以次充好。但你不太可能这么做,原因之一是这会有损于你的生意。如果顾客认为他们买到的肉质量不好,或者更糟糕,发现他们被骗了,那就不会再光顾,而且还会逢人便说你的坏话。欺骗顾客很危险,因为这可能让你没生意可做。或者,你可能不会欺骗顾客,因为你觉得那么做违背了你的道德义务,因此你无论如何都不能做。康德认为,你与顾客打交道时的诚信行为,如果是出于第二个原因,即出于义务的目的,便表明你拥有善良意志,这种行为也拥有道德价值。当然,“按照义务”做事要好过诓骗,但道德价值只同行事出于义务目的的人有关。

  康德用以对比出于义务的目的而行事的,不仅有出于自利而做正确的事(显而易见的一点),还有出于“倾向”(inclination,这个概念不太容易理解)而做正确的事。不过,看过《原理》中这个精彩段落之后,其含义或许会清晰一些:

  很多人极富同情心,以至于在没有任何额外的虚荣或自利动机的情况下,他们也心满意足地向周围的人传播着快乐,而且只要这快乐是他们传播的,他人的满足感便能让他们感到欣慰。但我主张,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这种行为与义务多相符,有多友好,都不具有真正的道德价值,而是同其他倾向有着一样的地位。(1785/1997,4:398,p.11)

  所以,康德认为,如果一个人享受向他人传播幸福、为他人做好事,那他们的行为便没有真正的道德价值。他们的行为只有在出于义务的目的时,才拥有道德德性。

  有时候,这被认为是一种太过自我克制和反直觉的道德观点。诗人弗里德里希·席勒(1759—1805)曾质问,康德的意思是不是你首先得鄙视他人,然后你对他人做出的积极行动才能被算作善(见H.J.Paton,1947,p.48)。但是,席勒可能自己知道答案。康德并不是在说你不应该从做善事中获得快乐,或者拥有同情心不好。事实上,康德在他的一些著作中把同情视作一种“次级”的道德义务,应当与义务的动机相伴相随。当然,他要表达的主要意思是,如果快乐或即时的同情心是你帮助他人的主要理由,那么你的行为便缺乏道德价值。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点,我们回想一下前面讲到的康德的一个意见——义务之外的动机极易将你引入歧途——然后扩展一下他的例子:同情心致使肉贩子违背了道德律,比如他可能跟一些有钱的顾客要高价,以便能把肉便宜点儿卖给穷苦之人。所以,同情心有可能出现偏差。康德认为,即便我们还有其他动机,义务动机也必须是行为的决定要素。但他也承认,在生活中,我们永远都不能确信一个人的行为动机是什么,即便我们自己的动机也一样,因为我们还可能受某种“隐秘”冲动的驱使。因此他说,在世界历史上,可能从未出现过什么真正具有道德价值的行为。

  但即便这样,康德还是认为,从哲学的角度去深入、严格地探讨道德仍然有必要。如果我们停留在大众对道德的思考层面上,那便只会剩下——借用本章开头那段来自《原理》一书的引文——“一种令人作呕的大杂烩,里面只有一些东拼西凑的观察和思虑不周的原则,但头脑空空的人却陶醉其中,因为这些在日常闲谈中很有用”(1785/1997,4:409,p.22)。同边沁一样,康德拒绝容忍日常道德思想的无序,希望能让道德变得严谨、有条理。

  不过,我们是怎么从善良意志的概念,即出于义务的目的而行事,过渡到本章开头介绍的道德最高原则上的呢?在康德的《原理》中,该原则的一种表述方式是“如果我不愿我的准则成为普遍法则,那我就不应该按它来行动”(1785/1997,4:402,p.15)。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康德强调说,道德不能基于欲望、同情或倾向,因为它们并非无条件的善。他还将这一点泛化,说道德不能基于任何经验主义(empiricism)的东西——虽然足够出人意料,但换言之,他的意思就是,道德不能基于任何与人有关的普通事实。在哲学中,经验主义一词通常用来指我们能在经验中观察到的事物。比如,科学便是一门经验学科,言下之意就是,它以通过观察积累的经验数据为基础来产生知识。经验主义也被称为后验,拉丁语为aposteriori,与之相对的是先验,拉丁语为a priori。不过,这两个词组的字面意思几乎无助于我们的理解:a posteriori的意思是“来自之后”,a priori的意思是“来自之前”。或许搞清楚a priori含义的最好办法,就是同经验进行对比;故而,先验知识就是那些不是通过经验或观察过程获得的知识。

  要理解先验知识的概念——这是一个真正的哲学问题——确实让人头大,因为它暗示的是,我们可以不必经历事物,便对它们有所了解。但是,先验知识又似乎的确存在。逻辑和数学便是例证。虽然很难在理论上说清楚我们怎么知道102+102 = 204,但可以肯定的是,我们得出这一知识,不是把两堆总数各有102件的东西堆在一起,然后去数这个大堆有多少。我们是设法通过一系列的计算得出了这个结果,而不是通过经验或观察。数学和逻辑通常被认为是先验知识体系——虽然有些哲学家不承认先验知识存在,还试图把数学和逻辑简化为经验。

  在康德看来,道德不是经验的知识体系,因为它的基础不是与人有关的事实:道德必须对所有理性的生物都有效,不管是不是人。因此,康德认为,道德的终极原则更接近于逻辑原则,而非科学理论。但是,如果剔除了与人有关的事实,那我们还剩什么?只有康德视为道德的“形式”(formal)特征的东西了。这里的形式就是“形式逻辑”里的那个形式,或者也可以理解为“与理念有关”的东西。因此,康德认定,道德必须基于道德律的形式,或者理念。

  道德律的主要形式要素是:(a)因为它是道德的,所以具有规范性,也就是说为行为设立标准;(b)因为它是法则,所以具有普遍性。故而善良意志是通过行动表现出来的,而行动则要依照具有规范性、普遍性的道德律的纯粹理念,不掺杂任何经验的东西。

  要想全面理解道德律的概念,我们必须先搞清楚两个关键点:绝对命令和假言命令(hypothetical imperatives)之间的区别,以及行为准则(maxim of action)的概念。我们先来讨论这两个命令。

  所谓的命令,就是以某种特定方式行事的指令。要了解康德如何区别绝对命令和假言命令,我们最好先从假言命令的概念入手。思考一下这个主张:“如果你想增重,就应该多吃。”我想没有几个人会对此持有异议。有些人确实想增重,比如他们大病初愈后正在恢复身体,或者他们参加了某项体育运动,而身体粗壮会更有优势。但如今,人们几乎不怎么想增重,而是想减肥,而且我们其他人一般都觉得,比现在吃得更多于情于理不通。因此,我们可以说,“多吃”是个假言命令。或者更确切地说,这个命令有条件限制——只有在为了实现别的目的时,具体到这个例子里是增重,你才应该那么做。在康德的体系中,假言命令不包含任何道德内容,正如他举例说明的:

  训练有素的医生让病人保持健康的准则,与投毒者确保杀死其投毒对象的准则,本质上来说具有同等价值,因为它们都完美地满足了实现其目的的需要。(1785/1996,4:415,p.26)

  康德说,道德的命令是绝对的,也就是说它们不是假设的或假言的。绝对的意思就是“不容置疑”或者“无条件的”。“不要说谎”便是一种道德的绝对命令,相比之下,“如果你不想惹麻烦,就别说谎”则是一种审慎(prudence)的假言命令,任何主要出于避免惹麻烦而不说谎的人,都不是通过出于义务的目的行事而表现出善良意志。康德会说,他们的行为虽然遵从了道德律,却没有任何道德价值。

  那“如果你想出于义务的目的行事,就别说谎”这一主张呢?在语法形式上,或者从表面来看,这是一个假言命令,但我们可以合理地认为,它实质上是一条经过了伪装的绝对命令。“如果你想出于义务的目的行事”这个条件从句应该抛弃,因为所有人都理应如此行事。这个条件其实是无条件的。事实上,如我们已经注意到的,它不仅是人的责任,也是所有理性生物的责任。如果天使存在的话,康德认为,他们也同样要受到道德律的约束。

  假言命令怎么可能存在这一点很容易理解;实质上,它们是有关如何达成某一特定目标的指令。但绝对命令的概念会让人挠头,因为它给出的指令,在某种程度上本身便是其存在的正当理由,并不是为了完成什么外部的目标。任何具体的绝对命令,比如“不要说谎”,只要与道德的最高原则保持一致,便具有正当理由。康德所谓的绝对命令(单数形式)是:“如果我不愿我的准则成为普遍法则,那我就不应该按它来行动。”(1785/1997,4:402,p.15)

  我们上面看到的绝对命令的主张,提到了你的行为“准则”这个概念。在康德的理论中,这是关键所在,因为他主张行为的道德价值不在于其目的,而在于决定该行为时所使用的准则。康德将准则的概念解释为“意志的原则”,并且将“意志”同偏好或情感做了区分。

  我们还是来看肉贩子称重和要价的例子。童叟无欺的肉贩子,如果其动机纯粹出于开明的自利,那么他的行为准则或原则是这种:“总是诚信待客,如果这能让你的生意红火、声名远扬。”而动机纯粹出于同情心的肉贩子,遵循的则是这种准则:“总是诚信待客,如果这能让他们满意而归。”但第三个肉贩子遵循的可能是“总是诚信待客”原则。康德认为,只有这个肉贩子的行为具有真正的道德价值。他似乎是在说,只有这个肉贩子会愿意让他的行为准则成为普遍法则。那么康德说得对吗?唯有这个诚实的肉贩子拥有一条他会愿其成为普遍法则的行为准则?

  实际上,康德并未讨论这个例子的具体细节。但我们需要暂停片刻,问一个问题:康德给出的这个测验是一种处理道德问题的合理方法吗?康德观点的核心是如果我们不可能希望某种行为普遍化,那么它便有违道德,比如我们在前面看过的虚假诺言。这是一种精妙、有趣的道德观。而康德所谓的“不可能”这个词,至少在第一遍读的时候,意思似乎是“严格来说,在逻辑上不可能的”,而不是“很困难、不理想或者麻烦的”。不过,这个理论要接受的第一个考验,是它能否行得通。我们真的能把所有的不道德行为,都解释成以不可能被普遍化的准则为基础的行为吗?以及,所有以不可能被普遍化的准则为基础的行为都不道德吗?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些质疑,我们来看看哲学家马科斯·辛格(1926—2016)提出的一个例子。假设我想成为一名木匠,这在道德上是可接受的吗?一般情况下,我们似乎很难看出这哪里有错。但再假设一下,如果所有人都想当木匠,那我们怎么生活?没人当农民或裁缝的话,吃的没了,穿的没了,最后大家可能都得死掉。因此,当木匠不可能被普遍化。

  当然,对于这个反驳理由,康德主义者可能会感到不屑。首先,它混淆了概念,把我们在前面已经确认的采纳某种普遍法则带来的不可能结果,误解成了希望该法则被采纳(在逻辑上)的不可能性。但希望法则被采纳在逻辑上没有什么不可能,尽管如果我们严格遵守它,人类生活将变得极为艰难。其次,就算先不管第一个反对理由,也还有如何确认我的行动准则这个问题。准则应该是“当木匠”吗?还是“从事一份你会从中获得快乐且有价值的职业”?虽然把第一个准则普遍化会制造困难,但第二个似乎并没有问题,当然,前提是我们承认人各有志。

  然而,这个回答却带出了一个人们很多次想问康德的问题。我们怎么知道某个行为的“真正”准则是什么?任何一种具体的行为都可以归到一堆不同的准则之下:“当木匠”,“从事一份你会从中获得快乐且有价值的职业”,“想办法赚钱”,“发挥你的才智”,等等。好好动动脑子的话,我们可以把这些准则无限翻倍。而且,我们能确定行为背后总会有一条准则吗?毕竟大多数时候,我们做什么事好像并没有特别明显的理由。

  比如,你为什么要学习道德哲学?你能准确指出你的行为准则吗?有时候,人们认为,行为准则便是“能制造出差别”的那个方面。假想在一种场景中,你的行为没有某种具体的特征,那你还会那么做吗?如果不是,那么就可以合理地认为,你的准则便需要包含该特性。或许你学习道德哲学,仅仅是因为你需要满足必修课的要求。这样的话,如果它不符合你的学习计划,你本可以不修这门课。又或者,长久以来,你一直觉得哲学很有意思,也对道德有兴趣,所以觉得合二为一很有用,这就是你修道德哲学的原因。尽管如此,问题还是很复杂。即便你修这门课纯粹是因为对这个话题感兴趣,可如果没有学分的话,你也不会选这门课。但说你学道德哲学只是为了学分,好像会让你的选择看起来特别功利和精于算计,虽然事情也许并非如此。

  确定某种行为的准则远非简单明了,不过康德似乎并不是特别在意这个问题。或许他认为,一个真正诚实的道德行为人,永远不会通过玩弄行为准则的表达,来试图躲过道德律的约束。

  (摘自《道德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