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律说】未成年孩子名下房产被父母抵押,原则上无效!

  

  案件概况(阿州和小小州和阿宁)

  阿州和阿宁名下各有一套房屋,想着再买一套房屋用作投资,索性写在二人孩子小小州名下,充作孩子未来成长基金。

  2018年,阿州和阿宁因夫妻关系不睦,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三岁的小小州由母亲阿宁抚养,三套房屋在阿州、阿宁、小小州各自名下。

  2019年,阿宁因生意失败,四处借贷,将自己名下房屋出卖后仍旧难以清债。于是阿宁将小小州名下房屋抵押给阿波,向阿波借款200万元用于还债,并且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均由阿宁一人签字。

  其后,阿波知晓阿宁房屋已经出卖,小小州名下房屋也抵押。担心孩子今后无家可住,要随母亲颠沛流离,于是起诉阿宁和阿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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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护人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被监护人无法参与或无法全面地参与民事活动,通过监护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极少部分监护人借由监护职责,管理未成年子女财产,从而不当处分未成年人财产,以满足其个人利益或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就在于限制监护人的代理权,规避上述情况。假如监护人做出“非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代理行为,出于最有利于自身或他人甚至单纯为了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目的,造成了被监护人财产的损害,则构成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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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阿宁抵押房屋的目的是借到款项用于自身还债,显然不是“最有利于被监护人”。为孩子的生活、学习、教育或医疗等借款设定抵押则能认定为是为子女利益。主观上为了孩子的生活环境改善,为了孩子得到更好的教育,为了孩子身体健康,进行投资经营,可以认定为为了未成年人利益,即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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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阿宁将小小州名下房屋进行抵押,侵犯了小小州的合法权益。阿波在进行抵押登记时,应当知道房屋属于小小州无非阿宁所有,有义务考量抵押借款的行为是否符合小小州的合法权益,阿波在明知阿宁将借款用于还债的情况下仍旧与阿宁签订抵押合同,因此阿波不属于善意抵押人。所以应当认定抵押无效,已经进行的抵押登记应当注销。

  父母代替未成年子女签章让其承担抵押风险的行为不属于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利益的行为,应属无权代理,该代理行为无效。